保护公平竞争 激发创新活力
2021-07-13江苏省委党校中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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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活动中,任何市场主体都要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不断创新才能持续生存与发展。让各个经济主体持续保有创新活力,必须深刻理解公平竞争对于创新活力的激发效应,充分认识当前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性,持续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以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
公平竞争是市場经济的基础,只有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才能有效地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当前创新发展已逐步成为发展的主流,公平竞争对于创新活力的激发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公平竞争能通过克服市场行为扭曲来打消广大创新主体的技术创新疑虑。对技术创新而言,创新者要面临因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创新活动的高难度、创新者自身能力与实力的有限性而导致创新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风险。如果没有公平竞争的环境,在创新者冒着巨大风险、付出巨大代价获得创新成果并将其推向市场后,往往会遭遇成果被行为扭曲的市场主体仿冒的沉重打击,进而选择放弃创新,最终导致大范围的创新活力缺乏。只有建立健全针对性地打击仿冒创新成果、保护知识产权的公平竞争制度,才能有效打消广大创新主体技术创新的疑虑。
公平竞争能通过抑制排他、对抗性竞争来增强区域创新成效。过去我国部分地区为谋求自身短期发展、短期利益,采取以行政壁垒阻隔创新资源和创新要素外流、引进国外技术时给外方过度优惠等不理智的策略,形成了区域间的恶性竞争倾向,极大降低了应有的创新成效。要高质量推进公平竞争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才可以有效将区域之间的排他性、对抗性竞争转变为良性竞争和协同创新。
公平竞争能通过营造新的生态环境来促使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强创新动能。近年来,我国把战略性新兴产业摆在经济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有力推动了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和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快速发展。但在这些产业的数字化、智能化等领域还存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影响了这些产业持续增强创新动能。监管部门推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一系列保护公平竞争的政策,则可以逐步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营造出新的创新生态环境,进而有效促使这些产业持续增强创新动能。
以“双反”倒逼行业巨头持续创新
2020年底以来,我国监管部门对互联网产业的排他性协议、大数据杀熟、过度补贴、操纵搜索、限制流量、强制性“二选一”等行为实施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措施。之所以在这个时间节点推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政策,其原因在于:互联网产业的增量市场开拓空间已经收窄,竞争格局正在发生重大改变,如果不能有效地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将会导致企业的创新动力不足。在过去的二十多年,全球网民数量几乎每隔三五年就要增加一倍,市场存在着巨大的增量,行业内的各个创新实力较强的大企业之所以选择持续不断地积极创新而不是消极对待创新,本质就是因为相对于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而言,创新是实现目标的最恰当路径。但时至今日,全世界75亿人口中已经有45亿是网民,互联网市场的增量拓展空间逐步缩小,如果要以大力度创新去开拓有限的新市场空间,可能会得不偿失。在这样的市场形势下,许多互联网巨头都选择了“稳妥守成”,这样必然导致创新动力不足。不仅如此,这些大企业为了保住自身的市场份额不被新的竞争者夺走,还会反过来利用以往积累的资源与实力不断抑制行业内新业态的出现、阻碍创新。面对这样的状况,监管部门必须采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措施,改变这种大企业创新动力不足的状况。
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需要采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措施。在全球经济处于下行周期的大背景下,以互联网产业为代表的产业频频出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大都是竞争能力很强的企业,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压缩了其它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在目前的国内和国际形势之下,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在于从根本上改善国内市场竞争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尽力拓展国外市场。那些竞争能力很强的企业理应成为以良性竞争改善国内市场状况和拓展国外市场的先锋和主力军,而不是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施行者。
让包括创新能力强大的企业在内的大多数企业持续提升创新水平,迫切需要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企业排除生存发展及持续创新的障碍、阻力。通过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使中小微企业能够有机会在市场中找到生存发展的立足之地,使各个行业的新兴企业可以依靠公平竞争脱颖而出。通过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及其它维护公平竞争的做法,使大多数企业对消费者存有敬畏之心,培育盈利合理化思维与社会责任思维,培育创新的智商、受人尊重的情商、对法律敬畏的法商、自律的德商,不断强化产品标准、质量控制体系、售后服务体系、内控体系、问责体系。
全方位提升市场主体的竞争力
构建并完善保护公平竞争和激发创新活力的机制。锚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将维护公平竞争作为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保障,将激发创新活力作为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引导市场主体在良性竞争中持续进行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管理创新。要通过公平竞争与高效创新的互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结合,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持续增强经济的竞争力和创新力,有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树立“弱经济干预、强社会约束”的立法与执法导向。为维护互联网产业、新医药产业等高科技产业的良好创新发展势头,增强这些产业的主导企业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树立“弱经济干预、强社会约束”的立法与执法导向,在补齐知识产权、公民数字化资产和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短板的同时,强化对主导企业数据垄断的执法审查和处罚力度,防止运营商基于数据垄断来提高进入壁垒和损害市场有效竞争。
形成民事诉讼和行政机构执法相互均衡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模式。我国高科技领域企业数量众多,由于行政资源和执法能力的瓶颈,目前的行政执法体系侧重于处置那些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而顾及不了事关中小企业反竞争行为的小案件,如果仅仅依靠行政机构执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效果就会受到很大限制。而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则无需产业政策制定、贸易保护等部门的介入,判决结果较之行政执法也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和威慑力,并且现有的司法体系在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执法方面汇聚了大量的人才、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完全可以承担此类案件的审理。所以,应该积极推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诉讼,形成民事诉讼和行政机构执法相互均衡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模式。
(执笔人:张蔚菊)
责任编辑:陈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