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多大
2021-07-12郭洪平
郭洪平
(图片来源:CFP)
最近一个多月,影视行业的“阴阳合同”事件再次引发社会关注,很多人从最初的看热闹心态转为对这一行为的普遍质疑,认为其不仅助长了“天价片酬”,而且涉嫌偷逃税款、洗钱等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这一行为有碍行业健康发展,对国家经济秩序、社会价值观等多方面造成诸多恶劣影响。对此,社会期待加大整治力度。
天价片酬,再爆“阴阳合同”
据媒体报道,4月26日,演员张恒在网上爆料称,郑爽在拍摄电视剧《倩女幽魂》时,片酬高达1.6亿元,远超业内5000万元限薪门槛,平均日薪约为208万元。爆料重点直指事件当事人涉嫌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达到逃避限薪令甚至偷逃税的目的。
消息一出,舆论燃爆。日薪208万元是什么概念?普通人几十年不吃不喝也难挣到。倘若是正常行为也罢,关键是,1.6亿元片酬被指是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所得,“拿这么多钱还逃税,真不像话”,很快,有关道德、法律的话题又冲上热搜。网友评论,“娱乐圈的地震来了”。
4月28日,上海税务部门受理案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核实;北京广电部门也启动调查程序,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全面核查相关剧目制作成本及演员片酬。郑爽方面回应称,愿意接受并配合一切调查。
“阴阳合同”事件还未消停,网络又传出消息:国内几十名当红艺人在郑爽被爆料不久接二连三关闭了近200家个人工作室。4月28日下午,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天眼查发布消息称,近期接连有明星关联公司注销。
随着国家广电总局等部门发出通知严查并整治“阴阳合同”和“天价片酬”事件后,引发娱乐圈一番震荡。很多人发问,娱乐圈等高收入行业反复出现的“阴阳合同”究竟为何物?它隐藏着怎样的法律问题?“阴阳合同”背后的税收税法应该如何理解等。
处心积虑就是为了逃避纳税
“签订‘阴阳合同就是为了逃避纳税和相应监管。”律师李静娴说,“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对外的这份用来向监管部门正常报税,对内的这份则是约定的真实交易价格,它往往涉及大笔金额。”
李静娴给记者举例算了一笔账:一名演艺明星,以个人签约的方式收到1亿元的劳务报酬(假设为不含税合同价),但“阳合同”显示的正常酬劳是4800万元。依据新个税法实施后,个人所得税统一实行3%-45%的渐进式税率计算,该明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多万元。
但在通过“阴阳合同”逃税的情况下,该演艺明星向公司“增资”的部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剩余没写入合同的5200万元,有可能逃掉了2300多万元的税款。
正因为有巨大利益可图,一些人才处心积虑签订“阴阳合同”。北京市海淀区一位不愿具名的税务人员崔先生说,很多明星为什么喜欢成立自己的工作室?就是因为我国所得税设定不同,成立单独的工作室是对高额税负进行筹划的一种方式。
“通常来说,明星的片酬都是按照个人薪金所得七级累进制(3%—45%)或者按照劳务报酬所得(20%—40%)来进行纳税的,实际他们的片酬面临的往往都是最高一档”,崔先生说,“如果成立个人工作室,由工作室去接这些业务,税法规定可以进行核定征收,就是将‘个人所得变更为‘个人经营所得,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行业利润率为10%,对应五级累进制,综合下来,税率仅为3%左右,这就大大减轻了高税负问题。”
除了“阴阳合同”,还有一些避税方式。业内人士披露,如果一个演员的片酬是1000万元,个人所得税在200万左右,一般情况下,个税也得投资方来缴。但为了避税,他们往往会等一切都辦好了,再把税票交到演员手里。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席月民说,在演出市场,一些明星演出都是税后款,税单由演出商代缴,而演出商很可能作弊,造成税款流失。
此外,收入不入账是明星偷漏税的又一重要手段。很多明星除了用自己名字建账,还会用其他名字设置账户,这样税务部门就很难查出明星真正的财产规模。
同时,还有的公司往往使用现金付给明星报酬,这样就不会有入账记录。而且明星和其经纪公司、代理公司在与剧组或演出单位结账时,往往在发票等问题上刻意回避。
有可能存在“洗钱”嫌疑
作为业内潜规则的“阴阳合同”之所以屡禁不绝,实际上都是逐利心态所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指出,“阴阳合同”现象不仅在演艺圈存在,在房屋买卖、建设工程承包等领域也可能存在。
律师李静娴表示,由于一些投资巨大的行业或企业一味追逐市场利益,纷纷涉足股市、楼市,把本该从股市融资投入影视作品扩大再生产的资金用于支付“天价片酬”和房地产开发,把影视作品当作了追逐利益的摇钱树。
“从一些已经发生的案例可以发现,为获取巨额利润,签订‘阴阳合同的手段五花八门,有的甚至可能存在‘洗钱之嫌”。李静娴说,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一种是化整为零、伪造合同、巧立名目‘消化巨额片酬。”比如,一部电影只需200名群众演员,但账目显示为5000名,拍戏几个月下来,这笔费用就非常多了。一些剧组有很多从未露面的“演职人员”却领取大量薪酬。这些人中,不乏某位导演或明星演员的亲戚朋友。演职人员中的群众演员等拍摄期间容易大量造假,难以核实的人员、职务等往往成为资金“出口”,积累的大量“空饷”最终成为明星的巨额薪资。
“另一种是以‘资本运作等方式变相转化高额薪酬。”李静娴说,有的上市影视公司巨额并购一些明星演员持有较多股权的小公司的现象比较多见,这些“明星公司”在被并购时往往成立时间不长,但估值均高得离谱。
“还有一种是利用一些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或文化产业保护政策等降低税收成本。”
税务人员崔先生说,综合我国民法典及税法相关规定,“阴阳合同”有别于税收筹划的合理避税,它实质就是为了逃税而签订的,属于违法行为。
对此,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翁小平表示,“阴阳合同”通过虚构合同标的,欺骗国家税务机关,从而达到少缴、不缴税费的非法目的,其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相关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同时面临其他法律风险
既然违法,一定不受法律保护。专业人员接受采访时认为,“阴阳合同”一旦被查实,不但要补足应缴的税款,而且面临高额的罚款,更严重的是,采用“阴阳合同”这种避税方式还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首先是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廖礼楠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廖礼楠认为,《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刑法》第204条还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廖礼楠也提到,纳税人在有逃税行为的情况下,如依法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機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除了上述风险,一些律师也提到,“阴阳合同”这种掩盖非法目的的做法,还存在其他风险。
比如,在房屋买卖行业,当买房人再次转让房产时,将面临卖出和买入价之间差额较大、相应税费被拉高的问题,要承担更多的税赋。如果买者用该房屋抵押,就得不到这个房屋真实价格的抵押,银行只会按你在房产局备案的那个合同来确定。
再如,当买卖双方因交易发生争讼时,一旦进入法律程序,由于签订“阴阳合同”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阳合同”肯定会被宣布无效,因而基于这份合同所进行的过户行为也会被撤销。这样,买方就面临着支付了房款而无法取得房产的风险。
还有,当双方因支付价款发生纠纷时,如买方主张按照备案合同中的房价购买,不再购买“作价”的各类配套设施设备,即便法院最终确认按照实际的成交价格来交易,由于双方在交易环节中涉嫌避税,也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签订“阴阳合同”的双方,都有可能被相关部门将其逃税行为记入个人征信体系,留下信用污点。
规规矩矩挣钱最安全
从受人瞩目的演艺明星,到涉嫌逃税的污点艺人,沸沸扬扬的郑爽事件给有相关行为的行业和个人再次敲响了警钟。
“首先应该吸取教训的是相关同行。”河北省广电局干部王廷国说,常听到有明星为规避风险,会将亲戚或经纪人安排在剧组,制片方再将高额片酬以各种名义拆分发放的事。这样看似明星片酬是数千万元,实则关联人员收入加在一起可达上亿元,对这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整治。现在,相关税务和广电部门已介入调查应给予点赞。
警钟不应只敲给相关同行,还应敲给一些畸形的产业。王廷国说,近年来,天价片酬、流量为王、粗制滥造的演艺产业饱受诟病。不管男女,只要是流量明星,只需对着镜头嘟嘴卖萌,一众粉丝就大把砸钱。粗制滥造的影视作品,只因请了几个流量明星,就赚得盆满钵满。演艺市场不能无序竞争,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注定不可持续。对于“阴阳合同”“天价片酬”,社会要有清醒认识,不能任其泛滥。
令人欣慰的是,国家有关部门已在加大对影视行业偷逃税、“天价片酬”等问题的治理。广电总局2020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演员片酬作出明确规定。
郑爽“阴阳合同”事件发生后,国税总局、广电总局、中国视协等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纷纷表示,依法依规严查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偷逃税行为,责成相关单位对相关影视剧制作机构涉嫌违反制作成本配置比例有关规定启动调查,不为无德艺人提供发声露脸机会。
李静娴、翁小平等律师还表示,为有效遏制“阴阳合同”等问题,相关管理部门应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文化资本的意识形态管控高度,就文化类上市公司建立严密的监管格局,严查影视类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防范股权质押风险,严控影视地产等“高杠杆”项目,有效引导资本运作,让文艺工作者回归创作本源。
同时,一些专业人员及社会人士也积极提出治理建议,综合起来有如下几点:
其一,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治理“阴阳合同”等乱象的法律法规。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靳玉玲说,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工程领域的“阴阳合同”问题作出了明确认定,针对影视等行业的类似现象,也应尽快出台相关的认定和司法解释,提供更加准确的法律依据,以便对有关行业存在的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摄影/方圆记者 张哲)
其二,引入第三方审计监督机制。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刘卫水认为,就影视行业而言,可构建国家电影主管部门牵头,由电影、文化、税务、广电、审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机制,对剧组、影视公司等进行不定期、不定时的巡检、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剧组等机构公开曝光,对问题严重的则采取停发公映许可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
其三,文化、警察、税收、证券四方应联手行动。某中央企业干部张德久表示,应从以内容管控为主,逐步转变为——内容(源头端)+资本(流向)+税收(末端)的监管格局,进一步加强对影视行业的资金流向、纳税情况等日常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影视上市公司及其产品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属性,严厉打击操纵股价、破坏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
其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有效引导包括影视行业在内的资本运作。张德久认为,加大相关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加强标的公司特别是空壳公司的监管,严查业绩来源,防止利益输送。对可能出现的商誉爆炸等企业风险,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和交易所监管问询力度,提升中小股民的风险意识。
同时,有的还希望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监管、借助这次“阴阳合同”事件推动税收改革等。
总之,专家和社会人士普遍认为,不管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都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规规矩矩做人、挣钱,否则,不仅会导致有关行为无效,还会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