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发展研究
2021-07-11李世武杨霞赵迪娜何丽虹
李世武 杨霞 赵迪娜 何丽虹
编者按:
农业农村部党校2020年秋季学期处级干部进修班暨农业农村部第38期处级干部任职培训班于2020年10月18日至2021年1月9日在部党校举办,来自17个司局、24个直属单位的45名学员参加了培训。通过3个月的刻苦学习、潜心思考、深入调研,全体学员取得了比较丰硕的学习成果,任职班达到了夯实理论基础、强化党性锻炼、提升素质能力的预期目标。通过毕业论文检验学习情况和学习成果,是任职班教学活动的重要安排,也是学员学绩考核的创新举措。第38期任职班充分发挥学员基本覆盖农业农村各领域的优势,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建议》,聚焦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根据“第七部分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及“第三部分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和“第十一部分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等相关重点内容任务,与班级学员工作相结合,确定“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榮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关于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底线”等10个主题、由相关领域学员分别组合10个小组专题研究撰写了10篇论文,以期为“十四五”期间相关工作落实提供一点参考。现刊发部分优秀毕业论文,供学术界和政策研究者参考。
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党校工作部
摘 要:面对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特别是把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大格局、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推动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迫切要求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发展。近年来,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总数突破600万家,产业覆盖农林牧渔各行业,业务涵盖产前产中产后各领域,并且自发探索了多种协同发展方式,在组织、服务和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组织特性和制度安排看,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不同的功能优势,家庭农场优势在生产,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优势在服务,农业企业优势在加工销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势在居间协调。在推进主体协同发展时,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要做到定位准确、功能互补、产权清晰、利益共享,形成合力,整体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针对农业经营主体协同意识不足、协同基础不牢、协同能力不强等问题,建议进一步促进主体充分发展、协同发展,加强政策支持和调查研究,进行一体管理、一体部署、一体推进。
关键词: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发展;功能优势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1]。近年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蓬勃发展,并成为整合城乡资源、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基础力量。基于不同主体的组织特点和制度特征,分析不同主体的优势功能和定位,研究主体之间协同发展的路径方式,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促进农业经营主体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实现协同、有序、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国农业经营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整体竞争力弱的瓶颈制约越来越突出,迫切要求在发展壮大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上,构建组织架构稳定、功能作用互补、利益联结紧密的组织体系,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
(一)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发展是把广大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大格局的必由之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田的小农生产方式,是我国农业发展需要长期面对的现实。要注意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培育各类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组织,提升小农户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改善小农户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小农户抗风险能力,扶持小农户拓展增收空间,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2]。当前,很多小农户通过农业经营主体的引领、带动和服务,实现了单个环节、局部领域的现代化生产经营,但也面临着现代化服务水平低、覆盖面不广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协同发展,为小农户提供涵盖农林牧渔各产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专业化服务,整体提升小农户生产经营现代化水平。
(二)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发展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方面,广大农民在实践中创造了多种多样的新形式,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股份合作、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从各地实践看,各种经营主体、各种经营形式,各有特色、各具优势,在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环节都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2]。现阶段,广大农民群众组建了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主体,推进了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但不同主体、不同经营方式融合发展不够,迫切需要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协同发展,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组织体系支撑。
(三)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发展是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农业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化增长动力的攻关期,要坚持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加快推进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不断提高我国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实现由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的转变[2]。实践中,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带动广大农户优化调整品种结构、产品结构和品质结构,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开发农业多重功能,参与市场竞争,成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先行者、排头兵,但也存在着单打独斗、势单力薄等问题,迫切需要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协同发展,共同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全要素生产率,提高农业质量、效益、整体素质。
(四)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发展是促进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的现实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前进方向和必由之路[2]。近年来,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数量众多,但从发展质量看,大部分农业经营主体规模较小、素质不高、能力不强,联合与合作不够,各类主体的整体功能优势未能充分发挥。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农业经营主体单兵作战没有出路,迫切需要树立共享发展理念,从全产业链的视角整合人才、资金、土地、技术、装备等资源要素,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利益联结关系,让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立足优势定位,专注优势功能,在规范发展基础上提升质量、做大做强。
二、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特征和发展现状
为赋予农业经营主体不同的市场法人资格,相关法律制度对各类主体作出了不同的定义,各类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呈现不同的特色优势。
(一)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特征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经营主体[3]。农民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濟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销售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具有一定规模实力的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指围绕农业生产作业链条,根据农业产前、产中、产后需要,提供各类经营性服务的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自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的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经过改革演变形成的,在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基础上建立的社区性农村经济组织。从定义内容看,不同主体的组织特征各异。
1.联系农户方面:家庭农场是农户的升级版,农民合作社是农户的联合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农户的带动者,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农户的服务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户的组织者。
2.整合资源方面:家庭农场以农户为核心,可以优化家庭生产的资源要素。农民合作社立足入社的农户,采取现金出资、作价出资等方式,可以将分散农户的资金、土地、技术等要素集中起来进行优化配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向村域内的资产,采取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式,可以高效地集中、激活村集体的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规模大、实力强,可以有效地调配整合各类资源。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聚焦服务市场,可以将分散的服务主体、服务设备、服务技术等整合起来,通过资源共享提高作业效率和效益。
3.发展产业方面,在生产环节,家庭经营相比其他经营方式更有优势,核心在于家庭经营以亩为单位核算经济效益,倒逼服务主体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实现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高质量高效益的有机统一。在服务环节,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本职是服务农户生产,是目前最优的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供土地等村集体资产流转居间服务。在产后环节,加工、品牌、销售需要较大的投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势明显。
4.利益联结方面,家庭农场自负盈亏,直接代表着农户的利益。农民合作社在按交易量(额)返还盈余的基础上,再进行二次盈余分配,将绝大部分盈余返还了农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合同协议的方式,与农户共享产后增值收益,分享比例与农户的谈判地位密切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明晰各类资产权属的基础上,采取组织化、规模化流转的方式,提高了农户市场地位、增加了资产收益。
(二)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
经过多年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家庭农场超过300万家,其中从事种植或养殖的家庭农场占比超过九成。农民合作社224.1万家,组建联合社1.3万家,辐射带动了全国近一半农户,业务覆盖农林牧渔各业,并向休闲农业、观光旅游、民间工艺制作和服务业延伸。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9万家,其中国家重点龙头企业1547家,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近1.8万家,主要从事农产品加工和销售,辐射带动了1.25亿农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89.3万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总量达到89.3万个,服务小农户超过6000万户,托管服务面积超过15亿亩次,其中服务粮食作物超过8.63亿亩次。全国共有48.3万个村完成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查核实集体账面资产6.5万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3.1亿万元;资源性资产总面积65.5亿亩,其中农用地59.1亿亩、建设用地3.8亿亩、未利用地2.6亿亩[4]。
(三)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特点
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呈现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数量多,总数超过600万家,平均每个行政村有10个;二是带动农户多,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组织、服务等多种方式,辐射带动了几乎所有的农户;三是掌握资源多,一方面农业经营主体整合了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另一方面农户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村域内的资源资产;四是覆盖产业广,涵盖种植、养殖、休闲观光、民间工艺等各个领域;五是业务范围广,生产经营和服务的业务涉及产前、产中和产后各个环节。
三、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优势和协同方式
以粮食生产为例,从产前、产中、产后三个环节,分别评析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优势。
(一)农业经营主体的优势功能
评价的目标是节本增效,即节约种植成本,增加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评价的前提是适度规模经营。评价的范围是产前的生资采购和土地流转,产中的农机作业、技术指导,产后的加工、品牌和销售。评价的依据是主体的组织力和效能。
从产前环节看,主要包括生资采购和土地流转。生资采购方面,集中采购种子、化肥、农药、农机等生产资料,可以降低价格、保证质量、获得增值服务。规模化、标准化是决定生资采购效果的关键。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专业服务公司)具有组织农户、服务农户的规模优势,也易于将分散农户的生资采购需求统一起来,这两类主体采购生资最具优势。土地流转方面,流转土地可以实现规模化种植。规模、连片是决定土地流转效果的关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成员集体拥有村域内的土地,具有天然的规模连片优势。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在坚持所有权、稳定承包权的基础上,通过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流转土地的主力军。
从产中环节看,主要包括农机作业和技术指导。农机作业方面,机械化能够极大提高作业效率,大幅降低种植成本。农机装备水平、作业调度能力等是提高农机作业效率的关键。农机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将分散的农机户组织起来,不仅能整合优化农机数量结构,还能科学合理安排农机作业,促进农机作业市场供需平衡,是农机作业的最佳组织形式。技术指导方面,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推广可以实现粮食生产节本增效、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技术集成、试验、示范是推广应用的关键。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技服务公司)拥有规模化的服务群体,一方面推广应用先进科技的内在动力强劲,另一方面与科研机构合作意愿强烈,是推广应用农业科技的最有效的组织形式。
从产后环节看,主要包括加工、品牌和销售。加工方面,加工可以提高附加值。加工能力、加工规模决定着加工效果。农民合作社将农户成员的粮食集中起来,购置建设加工设施设备,是烘干、分级、包装等初加工的优势主体。农业企业资金实力雄厚、市场资源丰富,在精深加工领域独居优势。品牌和销售方面,创建品牌、扩大市场份额能够提高产品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资金实力、市场意识是做好品牌销售的关键。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产品质量认证,打造自有品牌,是生产经营优质、绿色、高端产品的优势主体。农业企业拥有建设精深加工厂房设备的资金实力,具有强烈的市场竞争意识,在粮食精深加工和品牌打造方面具有其他经营主体不可比拟的优势。
基于以上分析,在粮食生产链条中,农业经营主体最优的协同方式是家庭农场负责种植,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生资采购,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土地流转,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农机作业和技术指导,农民合作社负责初加工、品牌和销售,农业企业负责精深加工、品牌和销售。具体如图1所示。
(二)农业经营主体的协同方式
实践中,不同的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联合合作,探索了多种协同发展方式。从协同效果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实现高效协同必须处理好定位、功能、产权、利益等四个方面的关系。
处理好定位关系。准确定位是发挥主体优势功能的前提。一方面,准确定位可以促使主体专注于自身的优势业务,尽快做大做强;另一方面,准确定位可以促使同产业的相关主体形成合力,避免不合理、不必要的竞争,促进产业发展壮大。从组织特性和实践效果看,家庭农场的定位主要是生产者,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定位主要是服务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定位主要是加工销售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位主要是村集体资产激活者、居间服务者。
处理好功能关系。功能互补是决定主体协同效果的关键。其一,主体之间要推进产、加、销功能互补,构建起完整的产业链条;其二,主体之间要推进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服务功能互补,提供全方位高质量服务;其三,主体之间要推进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各方面功能互补,整体提升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从实践看,各类主体已经探索了“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形式,促进了主体之间功能互补,取得了良好成效。
处理好产权关系。产权清晰是主体协同发展的基础。清晰的产权,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风险与收益的平衡,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和要求,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简单协同时,各类主体相互独立,产权相对清晰,不易产生纠纷。深度协同时,通过共建共用共享资源资产,容易产生产权不清晰的问题。特别是相关主体通过牵头成立或加入农民合作社、入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形式,实现更深层次的融合发展,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产权不清晰,不仅影响协同效果,还极易发生道德风险。
处理好利益关系。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是主体协同的保障。在主体之间,协同发展会产生增值收益,在分配利益、共担风险时,应突出农民合作社的主导地位。这是因为,农民合作社不仅代表广大农户的利益,还可以协调相关主体的利益诉求。此外,主体还可以依靠农民合作社,综合采取购买政策性和商业性保险、互助保险等形式,帮助生产者降低风险。在主体内部,各类主体应当依据相关的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盈余分配,确保财务独立核算。
(三)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发展面临的问题
總体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尚未形成各居其位、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主要原因包括:协同发展的意识较弱,有的农业经营主体不清楚自身优势所在,存在事事包办意识,呈现“大而全、小而全”的趋势;有的农业经营主体只专注于自身发展,擅长单打独斗,共建、共用、共享的意识淡薄。协作发展的基础不牢,不同区域、不同产业的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还不平衡不充分,导致协作发展时存在主体缺位的问题。协同发展的能力不强,农业经营主体整体呈现“群体大、规模小”的特征,不同主体的生产经营能力层次不齐,协同发展时存在能力不匹配的问题。
四、促进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是促进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发展。数量方面,鼓励农民群众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和要素条件,组建成立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决区域和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质量方面,引导主体通过兼并、合并、重组、收购等方式,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扩大规模、增强实力;鼓励同类农业经营主体组建家庭农场联盟、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盟等,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是引导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发展。培育家庭农场,使之成为专业化、集约化、绿色化农业生产的基础力量;促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使之成为组织农民、服务农民、带动农民的中坚力量;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之成为联结农户与其他主体的中间力量;做大做强农业企业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使之成为农产品加工、品牌销售的骨干力量;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使之成为衔接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撑力量。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发展,突出分工协作,形成定位清晰、高效协同的经营体系。
三是强化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支持。落实好现有的针对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税收、信贷、保险、人才、用地、用电等支持政策。新增农业补贴、涉农项目向农业经营主体倾斜。采取差异化的支持方式,创设更加精准的支持政策,促进农业经营主体的优势功能充分发挥。明确家庭农场等同农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采取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等方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建设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贷款授信,开展免抵押信用贷款业务。建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同时引入保险机制,分散贷款风险。政策性保险向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创新保险品种,扩大保险覆盖范围。
四是总结推介主体协同发展经验。围绕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定位以及协同发展模式等,深入剖析典型案例,总结提炼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发展的一般规律,为实践提供指导和借鉴。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农业经营主体协同的做法经验,利用网站、报纸、期刊、新媒体等平台广泛宣传推介,营造良好氛围。
五是推进农业经营主体一体管理。完善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工作,将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归于单个司局进行管理,将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零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EB/OL][2020-11-04]. http://cpc.people.com.cn/n1/2020/1104/c64094-31917780.html.
[2] 习近平关于“三农”工作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52.
[3] 张红宇.中国农村改革的未来方向[J].农业经济题,2020(1):109.
[4] 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年报(2019年)[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20:3.
(中文校对:薛萃)
Study on the Collaborativ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Li Shiwu1 Yang Xia2 Zhao Dina3 He Lihong4
(1. Department of Rural Cooperative Economy,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Beijing, 100125; 2. Department of Policy and Reform,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Beijing, 100125; 3. Department of Rural Industries,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Beijing, 100125;
4. Agricultural Machinery Testing and Evaluation Station,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Agricultural Machinery Technology Station,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Beijing, 100125)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have developed vigorously and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organizing, serving and driving small farmers to develop modern agriculture. In the face of the new situation and new tasks, in particular, high-quality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farmersincome, and bigger and stronger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we urgently need the collaborativ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Due to different organizational forms and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different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have different functions and advantages. Family farms have their advantages in planting and breeding; farmerscooperatives and agricultural socialized service organizations in service;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 in processing and marketing; and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in intermediary coordination. Therefore,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entities should seek diversified and integrated development under unified management and stronger policy support.
Key words: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collaborative development; functional advantage
(英文校譯: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