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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洒饮料致人滑倒受伤,赔

2021-07-11黄昊

新长征·党建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中心医院监护人被告

黄昊

2018年6月,一个7岁的小男孩在中心医院就诊过程中不小心打翻了一个饮料瓶,瓶里的饮料洒了一地,陪同小男孩看病的父母没有及时把地上的饮料清理干净,也没提醒过路的人多加注意。这时,一个穿着人字拖抱着小孩的大姐经过,刚好就踩到洒落的饮料,不慎滑倒。后经司法鉴定,这位大姐右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并后遗创伤性关节炎,鉴定为10级伤残程度。大姐将小男孩和男孩的父母以及中心医院一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200273元。最后,法院判决小男孩的父母赔偿原告损失共116675.08元。

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判呢?

律师解答:第一,小男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男孩将饮料打翻在地上,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踩到了地上的饮料滑倒摔伤,造成10级伤残结果。被告小男孩的侵权行为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被告男孩将饮料洒落在地是由自身不慎造成,具有过错。

第二,男孩父母作為男孩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当被告男孩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了他人伤害的后果,男孩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就不应当减轻监护人对侵权责任的承担。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男孩父母在事发时尽到了监护责任,因此二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首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如果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则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的侵权人小男孩没有财产,所以由其监护人承担法院判决的全部赔偿数额。

第三,中心医院基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地在中心医院,医院作为公共场所,对该区域应承担更多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地面有水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清扫干净,最终导致原告受伤,存在一定过错。但饮料洒落时间距事故发生时间间隔仅约3分钟,若苛责中心医院尽到立即处理洒落物的安全保障责任有些强人所难,且该侵权行为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因此不宜判决中心医院承担较大责任,而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更加切合实际。

第四,原告未尽到注意安全的谨慎义务,具有一定过错。本案原告怀抱小孩行走,应比正常情况下更加注意安全,拖鞋较其他外出鞋更容易摔倒,但原告却穿人字拖鞋在公共场所行走,未尽到注意安全的谨慎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小男孩的父母承担70%的责任,被告中心医院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提醒: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行为一定要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否则一个小小的泼洒饮料行为,仅仅3分钟未能及时清理就造成如此大的赔偿数额,得不偿失。同时,我们在公共场所由于自己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要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造成他人的损害和困扰。

责任编辑/艾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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