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辉格解释”到“议会虚权”论
2021-07-08杨军
杨军
关键词:宪政实验;变态封建主义;玫瑰战争;新君主制
在西方传统史学语境中,英国中世纪后期政治史的演进与发展是以“议会君主制”下的有限王权而展开的。在都铎王朝建立后,则形成了“绝对主义”的“新君主制”。以斯塔布斯(William Stubbs)为代表的“牛津学派”,高度重视“议会君主制”的发展,并赋予了其重要的历史地位,将王权与议会于1399—1461年(即兰开斯特王朝)间的发展概括为英国早期的宪政实践。“兰开斯特王朝的历史有着双重的内涵:它不仅包含对王权的制约,而且还伴随着一次伟大的宪政实验,即议会制度及其权力运作的早期实践。”1而阿尔伯特·白贝(Albert Beebe White)则指出“具有宪政特征的重要事件起源于15世纪。与前3个世纪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这一时期已形成宪制的先例,英国的政治发展已逐步出现宪政的相关特征。”2乔利弗(J. E. A. Jolliffe)和赫斯特(F. R. Hist.)更是认为,“15世纪的宪政史是进步的实践之一”。尽管在这时期没有形成足够的宪政理论,但毫无疑问,就实际运作而言,“议会在某种程度上履行相关政府职能,这是其自身价值的最高体现”
西方学者一贯认为,议会是宪政最重要的体制之一,议会对王权的限制,凸显了它的现代性。西方学界以议会职能转变、议会与王权的关系为线索,构建起传统的宪政理论学说。在这之后,出现了以麦克法兰(K. B. McFarlane)“变态封建主义”为代表,以突破斯塔布斯宪政陷阱为目的的理论建构。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史学家关注到了15世纪后期英国议会所发生的变化,特别是玫瑰战争期间,议会处于停滞状态。因而再次就玫瑰战争时期议会与王权的关系进行探讨,并出现了以“议会虚权”论为特征的思想主张。目前,国内对这一西方学术史的考量还有待拓展,因而有必要对这一问题的相关学术动态进行梳理与辨析,为重新认识中世纪晚期英国政治史提供必要的借鉴。
一、牛津学派的“兰开斯特宪政实验”说
部分西方学者将发生在1399年的一场针对国王理查德二世(Richard II,1377—1399年在位)的贵族政变称为“1399年革命”或“兰开斯特宪政主义革命”,并以此作为“兰开斯特宪政实验”的开始。他们将1399年革命和1688年革命进行比较,认为它们的共同点就在于,这两场革命中,王位的更迭突破了原来的继承原则,同时议会有权废除无利于国家的国王。1金雀花王朝的末代国王理查德二世在位期间施行暴政,独断专行且对于日益强大的变态封建贵族驾驭无方,终导致政局失控。2以兰开斯特公爵亨利·伯林布鲁克(Henry Bolingbroke,1366—1413年)为首的大贵族集团发动推翻国王的军事政变,俘获理查德二世。继而,亨利主持召开议会,并通过了理查德的退位诏书和诸多指控,宣布废除国王理查德二世,由亨利继位,是为亨利四世(Henry IV,1399—1413年在位)。斯塔布斯则高度评价这场贵族政变,“尽管,理查德二世的被废和亨利四世的继位不是一系列宪政运作的结果,但仍有许多理由认为它们是一场革命,而且是早期宪政经验的一部分”。3乔治·亚当斯(George Burton Adams)也提出,“亨利对这场革命中所包含的宪政因素可能并不在意,但是他擅长利用反对派来创造优势。1399年的革命显然具有宪政性质”。4塞西尔·简(L. Cecil Jane)也认为,由议会起草的针对理查德二世的起诉书宣布,他因施政不善而被废除王位,这使他不适合继续履行国王的权力。而在这之后登基的新国王,确实是根据议会的意愿登上了王位。
在这里,西方史家无非想要证明,1399年的革命,凸显了中世纪英国政治史所包含的宪政性。正是这种性质,才确保革命取得成功。他们认为,从国王被废就可以看出,早在13、14世纪就已形成的议会对国王的限制,在15世纪已经实现新的变化,而这种变化使得王权运作的政治形态产生了变形。在这种变形中,议会所获得的新发展成为西方史学界普遍关注的重点。亚当斯提出了“早熟的宪制政府”(Premature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理論来支持这种观点。他认为15世纪是这种宪制政府形成过程中的第一个时代。“许多事实表明,民众正在逐渐了解宪政的性质以及议会行事的重要性,甚至在革命时期也是如此。”6他认为,兰开斯特王朝的建立,主要取决于国家对通过革命手段获得王位的支持。同时也要求国王承认议会在14世纪所享有的权利,允许议会充分行使其在理查德二世时期被打压的权力。亚当斯非常重视这一时期议会的发展,在他看来,从1399—1461年这60余年的时间里,议会的权威是无可质疑的。“那是一个不间断的宪政时期。尽管宪制政府的机制仍不明确,但在当时已形成实际上的、符合现代特征的宪政实验。”
亚当斯强调,这确实是一个过早的具有现代特征的时期。15世纪英国出现的宪政化,“是这段时期最好的结果,宪政似乎变得更加趋于常态”。8而在亚当斯看来,这种宪政化的过程正是起于1399年的所谓“宪政革命”。在1399年的王室变更中,逐步确立了议会有权越过根据长子继承原则所规定的继承路线,并帮助兰开斯特家族登上王位。“兰开斯特王朝的创建违反了传统的王室继承原则,并且得到议会和人民的默许。”1由此,议会所支持的王室变更已经背离了传统的王位继承原则。“这实际上是议会将君主的权力给予了兰开斯特家族……而且这可被视为符合宪政法律下最好的授权”。2因而,亚当斯认为,议会在1399年通过的相关王室变更法案是富有建设性的,是促成宪政形成的重要部分之一。阿莫诺(W. M. Ormrod)也认为,“尽管这在当时对于国王和他的臣民来说都是陌生的,但是废黜国王是一种变形,而它可能构成未来宪政实践的基础”
亚当斯高度评价兰开斯特王朝时期所形成的“宪政实验”。在他的语境中,15世纪前期所出现的宪政运作、议会至高无上、议会主导国家事务等一系列现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已成为惯例。4此外,他还提到,这一时期议会将重点放在建立所谓的议会特权:主张辩论自由;纪律处分和惩罚不受议会以外的势力(特指国王)干涉;扩
大拨款权限;改进立法程序等等。5亚氏用了大量的篇幅来论证所谓不成熟的“兰开斯特宪政”理论,这是西方宪政史学的核心所在。同亚当斯一样,乔利弗也提出了15世纪的“宪政实践”理论。他认为“贵族”(estates)已与议会合并在一起,大贵族会议位于议会中,而议会下院则上升到了新的地位,“整个王国能够畅通行事的前提是要获得议会的同意”。6他进一步指出,“15世纪所出现的议会提案,特别是议会下院提出议案的习惯确实给这一时期增添了宪政的色彩”。7很明显,在西方宪政史学流派的话语中,这种有关议会的新功能指的便是议会下院的发展。
众所周知,英国议会于14世纪中叶分为上下两院。进入15世纪,议会的发展逐步展示出不同于以往的特征。亨利(即亨利四世)夺取王位最显着的效果是导致了议会权力的迅速增长。“在金雀花王朝时期,召集议会的目的主要是税收的批准。但议会很快就开始发挥其他作用。”8正因为如此,史学家白贝认为,议会日益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表现在下议院对议长的任命。下议院议长一职的确立起源于理查德二世时期。但在其统治期间,下议院议长几乎不能被视为代表下议院主持会议,而实际是由附属于国王的贵族派系所控制。而在兰开斯特王朝时期,“议长确实代表下议院。他由下议院提名,并最终由国王确认”。9白贝认为,议长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力,因为他是下议院与国王之间进行官方交流的媒介。“狡猾的议长会以多种方式使下议院的工作流产。当下议院的成员没有获得上议院议员所拥有的权利时,议长就成为他们的喉舌,为他们据理力争。”10对于议会下院的功能转变,阿尔伯特提出,在15世纪之前,议会下院只是负责通过由国王或上院做出的相关决定。因此,他们被要求派代表参加会议,派出的代表被告知国王和上议院的决定,然后再向议会下院汇报。11麦肯齐(K. R. Mackenzie)也指出,事实上,下院在议会中的作用,是当国王需要财政支持时,便会被召集到议会。在爱德华一世(Edward I,1272—1307年在位)统治期間,下议院并不是议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下议院只要被召集,就只能代表地方郡县同意国王和贵族会议决定的一切。
在此之后,国王开始向议会特别是下院转移更多的权力,这其中就包括对财政拨款的规定。1395年,财政拨款首次由下议院制定,并获得上院教会和世俗贵族的同意,成为法定规则。“1407年,即亨利四世登基八年后,他同意了一项重要原则,即下议院拥有制定并提出财政预算的权力,直到议会两院都审议通过后,再由下议院议长向国王进行汇报。”1关于这一点,罗伯特(M. R. Robert)指出,国王绝对依赖议会的支持。“亨利对财政拨款的迫切需求是造成这种依赖更加强化的原因。”2此外,亨利取代理查德二世的借口,是国王未经议会授权而擅做决定。因此,为避免重蹈覆辙,当国王寻求议会拨款时,他被迫屈从于议会的备询和要求。议会在给予拨款之前,“应该对国王或大臣提交的财政预算案进行审查,以确定这笔钱是花在他们所批准的项目上”。3因此在这一时期的文献中出现了由下院授权,并由上院通过的条文。“毫无疑问,下议院已获得财政拨款的主动权,并且在15世纪,它已成为宪政实验中公认的一部分,即所有预算法案必须源自下议院。”4此外,当有关议会讨论财政预算时,下议院有权不同意上议院或国王所提交的财政拨款法案。下议院所获得另一个权力是进行独立讨论。在处理国王的相关法案时,议会两院都会进行独立的讨论,在两院都认可之前,国王不能对财政预算进行任何的改动。5因而,罗伯特认为,这些让步使议会暂时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由此可以看出,英国在15世纪前期出现的议会职能和地位的转变,特别是议会下院取得的众多权力,是西方宪政派学者赖以支撑其观点的重要依据,并认为议会下院在立法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
二、相关学理模式的新旧交替
在对中世纪英国宪政史研究的拓展过程中,“辉格解释”依然遗风犹存。但是,对于宪政理论的认识,西方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展现出了相关学理模式的新旧交替。一方面,他们认为兰开斯特王朝所形成的宪政主义仅仅是实验性的,是不成熟的,最终也是走向失败的。另一方面,西方学者也从“变态封建主义”入手,来解释15世纪政治史的演变。
1422年,亨利五世(Henry V,1413—1422年在位)去世,亨利六世(Henry VI,1422—1461年在位)继位为王。由于国王年幼,因而史学界将1422—1437年称为“幼君时期”(the years of minority)。亨利六世的统治是软弱而无效的,威尔金森(B Wilkinson)将其视为是诺曼征服后英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绝无仅有的现象。“对英国来说,亨利六世的统治注定是灾难性的,就像查理六世(Charles VI,1381—1422年在位)带给法国的灾难一样。”6亨利六世继位初期,英国出现了以贵族为主的摄政委员会(council of regency)和格洛斯特公爵(duke of Gloucester)共同统治的局面。但是,摄政公爵和贵族摄政委员会之间产生了一系列的政治斗争。在这其中,国家的权力出现了转移,摄政公爵(Duke regent)、御前会议(council)以及议会之间针对国王的权力展开了激烈的争夺,从而使得政局更加混乱。有关这样的变化,西方学者给予了关注,认为这是“兰开斯特宪政实验”最终走向失败的原因之一。
在威尔金森看来,格洛斯特公爵与贵族之间的纷争直接导致了大贵族间更深层次的分裂,而这也导致了在1455年至1461年之间发生了玫瑰战争和王朝更替。7因而,他进一步强调,在1437年之后,“兰开斯特宪政实验”实际上已走向失败。御前会议掌握了国家的政府职能,并在不断扩大其权限,但是,御前会议也已走向变形和停滞。威尔金森指出,一个有司法背景的贵族组织(a court group)同时控制国王和贵族会议,并在某些方面将其意志强加给整个王国。“他们的执政显然避开了古老的一致同意原则(ancient traditions of consent),并且比起上议院和下议院,他们更喜欢大贵族会议的建议,并拒绝摄政公爵的任何特殊主张。”1这样的政治秩序对来之不易的英国自由宪政无疑是危险的。“开始破坏兰开斯特式国家统治的不仅是对法战争的失败,而且是国内宪政程序的扭曲。
这种宪政程序的扭曲,不仅仅表现在御前会议和议会上院的变形,还表现在议会下院在这一阶段也走上了违背宪政精神的道路。塞西尔·简指出,议会下院逐步获得了更多的权力。一方面,国王不再试图非法筹集税收。另一方面,下议院通过任命官员来控制开支和审计账目,并有权成为预算法案的唯一发起人。但是,“下议院对只获得立法权并不满意,他们也开始尝试控制行政机关”。他们已经通过请愿或弹劾促使国王的大臣被免职,“他们在攫取行政权力的道路上越行越远,结果对国家和他们自己都是灾难性的”
在西方宪政派史家的视野中,1399年到1461年是英国早期宪政实验的重要阶段,同时这种实验也是失败的。他们认为,导致失败的原因之一,是15世纪国王个人能力在国家政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正如阿莫诺所谈到,“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即中世纪晚期政治进程既取决于个别统治者的特殊能力,又取决于国家机构的发展”。4正是由于在亨利六世“幼君时期”,国王的权力被大贵族会议所攫取,即使是在他成年后,也未改变这种状态。这实际上就造成了权力的真空,势必会引发各种势力的争夺。在这个过程中,就会导致权力的失衡,从而引发宪政程序的扭曲,加剧了贵族间因谋求王位而引发的新的冲突,最终导致玫瑰战争的爆发,终结了“兰开斯特宪政实验”。
西方史学家对英国中世纪政治史的“辉格解释”,无疑是一种夸大议会作用、夸大法律对王权限制的理论模式,一度影响了西方,特别是英国本土史学的发展。然而,以宪政理论来全面概括中世纪特别是晚期英国政治发展的特征显然过于牵强。宪政理论在对一些具体事例如贵族群体发展研究方面明显趋于不足,引发了其他学者的质疑,从而催生出了旨在推翻宪政史学的新史学理论。这其中最具代表的为“变态封建主义”。
在以麦克法兰为首的一代学者将变态封建主义与庇护制度相结合,从而形成了有别于宪政史学的史学流派——庇护模式。5“变态封建主义”就其字面意义,可以理解为是封建主义产生的一种变形,是不同于西欧传统封建制的发展。考斯(P. R. Coss)援引麦克法兰的观点,认为变态封建主义的作用可以视为一个“标签”,来描述在14世纪初期从封建主义中兴起的一种社会形态。这种形态不可避免的改变了原有封建主义的基础,即以主人和附庸之间签订的个人契约取代原来的领主与封臣之间的终身土地授予关系,并成为主要的社会关系纽带。
麦克法兰认为,封建制度是以采邑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封臣在向领主效忠和服务的条件下,可以持有一块土地。封臣以受封的土地为基础提供包括服兵役在内的各种服务。”7但是到了14世纪,任何有关封臣向封君提供服务的要求都可以以支付金钱或租金的方式进行。“封建制度在形式上仍然是完整的,但也只保留形式而已。”8而在这种新的以货币形式支付封建义务的形式下出现的新秩序被称为“变态封建主义”。它的核心概念是支付服务,其在14世纪更为普遍。尤其是国王爱德华三世(Edward III,1327—1377在位)时期,古老的封建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过时,且完全不利于进行长期的对外战争。为此,爱德华三世提出了一种新的征兵方法,即王室契约,“通过与领主和其他贵族签订契约,以一定的工资率使他们保证供应一定数量的士兵。”1这种以“支付”为手段的新契约关系就改变了原有的封君封臣关系,而这是封建制度不再适应政治社会发展而出现的必然结果。正如有学者所提到,“颠覆封建制度的不是契约军,而是封建制度的衰落使得有必要通过契约军来维持皇家军队。”
以“货币支付”为特征的变态封建主义,在15世纪产生了新的变化。最先出现的契约合同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国王对外战争的需要。而随着国王与封建领主签订契约合同逐步演变为领主再往下层层签订分包合同,这就使得扈邑关系发生了变化。在分包合同的体系下,接受货币支付的对象,“领主无论要求其支持王室统治,或是为彰显雇者的身份而显示武力,还是作为王室军队进行对外战争,他的附庸群体仍然会提供军事支持”。3正是由于变态封建主义改变了原有的人身依附关系,从而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关系网。“这种社会结构经常被描述为是一系列中心圈(concentric circles)。”根据他们与领主的关系,麦克法兰列出了每个领主的主要关系网——亲属、租户和乡邻,并认为,“这些新的社会关系网,其共同点在于为领主提供服务且绝对也只效忠领主”
麦克法兰进步一谈到,在这种关系网的影响下,逐步衍生出新的以家族为纽带的地方大贵族群体(magnates)以及乡绅(gentry)的崛起。正是这种大贵族群体,影响了英国中世纪晚期特别是15世纪国家相关职能机构的发展,特别是对议会的影响。麦克法兰在谈到“变态封建主义”与议会的关系时,认为尽管封建贵族试图预先安排由他们选定的候选人赢得议会选举,但须被拥有议会席位的地方大家族所接受。“这标志着一种历史观念的转变,暗示了领主们试图影响选举,不仅仅是为了确保所属下议院席位的稳固,而且还要证明自己在地方的影响力。
“庇护模式”流派认为,“变态封建主义”在中世纪晚期,演变为足以威胁甚至是推翻国王,实现王朝更替的社会制度。“随扈合同”最初的本意是为了巩固王室。但是,在和平时期,应募者就为贵族提供各种服务,有的甚至领受贵族授予的“职位”。由此,形成了不同于封君封臣关系的以货币支付和私人契约为纽带的新“庇护关系”。6这种以私家等级依附关系为特征的庇护制,在非常时期,显露出贵族争夺王位的政治野心。“无论应募者分布在何处,领主始终都有能力将他们集中在特定时间和地点以实现其政治诉求。”7进而,“庇护学派”认为,随着变态封建主义的发展,原封建体系下国王与贵族的关系发生极大变化,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超级臣属”(over-mighty subjects),成为足以左右国王与议会的新群体。兰开斯特家族的亨利正是获得了众多地方大贵族的支持,比如珀西家族,因而实现了王朝更迭,完成了1399年的“宪政革命”。虽然这次王朝更替最终获得了议会认可,但面对强大的贵族团体以及实际上的军事胜利,议会的表决不过也只是形式上的必要。在兰开斯特王朝后期,由于国王亨利六世的软弱无能,这种超级臣属愈发突破了国王的控制,国王与大贵族间,特别是与约克公爵理查·金雀花(Richard Plantagenet,Duke of York,1411—1460年)的矛盾愈演愈烈。如在1452年2月27日,约克公爵曾在泰晤士河北岸率军与南岸的王家军队对峙,组建3个战团,并由7艘船提供后勤给养。8随后,国王与超级大贵族的矛盾激化,最终引发了“玫瑰战争”(War of the Roses)。玫瑰戰争可以视为是变态封建主义发展到极致的表现,兰开斯特家族和约克家族多次发生大规模战争。在陶顿(Towton)决战中,双方的兵力合计达到了数万人,远超此前英国对外战争的任何一次用兵数量。
三、对玫瑰战争时期议会的重新考量
在牛津学派的理论构建中,15世纪的政治发展是英国宪政实践的最早尝试。尽管以麦克法兰为代表的“变态封建主义”对这一学理进行了解构。然而,西方学者在否定“辉格解释”时,不仅从变态封建主义的角度进行解读,还对15世纪后期,尤其是玫瑰战争期间,议会与国王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部分学者提出了“议会虚权论”的思想主张,指出议会功能在玫瑰战争时期已完全失去了作用,以此进一步颠覆了传统宪政理论。
约翰·沃特斯(John L. Watts)认为,玫瑰战争期间,大贵族通过操纵绅士来攫取下议院的权力,以使他们能够颠覆和争夺王位。而在兰开斯特王朝时期形成的所谓宪政原则在这场冲突中起着很小的作用,因为大多数贵族只对权力及其物质回报感兴趣。与这些原则有关的宪政特征也没有任何重大意义。“战争的起源和解决都是现实政治,是政治運作的问题。这时候的人们也已似乎适应了这种现实政治,没有人试图改变甚至挑战这种模式,只是寻求在战争中获得优势。”2普鲁克内特(T. F. T Plucknett)则对兰开斯特的“宪政主义”感到怀疑。他认为,在兰开斯特王朝的软弱统治期(亨利六世时期),议会在这之前没有取得广泛的权力,在这之后这种权力也并没有实现。议会的权力和地位是直到17世纪才被永久地确立。3以他为代表的部分学者提出,只有在王权孱弱的非常态下,才会出现议会权力得到加强的局面。在强大的约克和都铎王朝统治下,议会很快失去了所有的权力。他们对15世纪议会是独立自主的行使其权力产生质疑。特别是在玫瑰战争期间,他们提出,议会下院几乎不能独立行使他们自己的主张,实际上是作为争夺政治特权的大贵族之间,进行派系斗争的工具而存在。“一些大贵族扮演了政治领袖的角色,并且选派他们自己的下属进入议会,而这些下属对自己的上司言听计从。
显然,玫瑰战争期间议会地位与权力的下降,成为部分质疑传统宪政史学的学者主要的关注点,并对此进行了广泛的探讨。这其中就包含了对战争期间议会成员组成的探讨。塞勒斯(G. O. Sayles)指出,议会下院如果能独立选举议员,那么他们可以行使权力,这无可质疑。“但是,事实证明,在战争期间,议会下院完全顺从国王的统治。”5贵族通过操纵选举,派出自己的亲信进入议会,参加下议院的审议,并在他们认为合适的时候指挥下议院的立法工作。故而塞勒斯强调,“15世纪后期,从议会运作及其程序来看,议会已成为贵族派系的御用工具”。
实际上,牛津学派所认为的兰开斯特宪政主义实验,在解释玫瑰战争期间的政治发展时,出现了无可避免的漏洞,这就是议会权力的逐步丧失。布莱斯·莱昂(Bryce Lyon)谈到,在兰开斯特家族主政时期,议会下院似乎掌握一定的立法权。但是,随着玫瑰战争的爆发,议会下院的立法权也随之消失。他指出,战争爆发后,国王和御前会议向议会提交的官方法案不断增加,并要求获得议会两院的一致通过。“很明显,没有证据表明,议会对这些议案做出过质疑或否决。”7国王和御前会议的大部分提案都反映了王权的利益。1450年之后,议会下院已经丧失了了对立法权的掌控,特别是在爱德华四世(Edward IV,1461—1483年在位)和理查德三世(Richard III,1483—1485年在位)时期,由议会下院主导的提案多次遭到国王和御前会议的拒绝。因而布莱斯对将兰开斯特实验作为近代宪政的范例是持否定态度的,并认为真正意义上的议会主权只有在17世纪才出现。1斯科特威(B. C. Skottowe)也认为,兰开斯特王朝的统治结束后,议会的“生命”几乎完全暂停。“约克家族入主王室,在某种程度上暗示‘正统主义对议会主导继承原则的胜利。战争中大贵族几乎完全被消灭,面对强大的王权,下议院无可作为。”2进而,一个单一的专制政府在这之后得以形成。国王的绝对意志几乎完全取代了议会的意志。议会本身仅在极少数场合开会,而召集议会的目的是授予国王永久性收入,或随时向他提供额外津贴。“在约克王朝统治时期,国家只进行了七次的议会选举。而实际上,在这期间,对议会的各项记录也显得十分贫乏,议会变得越来越趋于沉默。”3在此期间,议会完全失去了对政府的所有控制权,而其自身的存在也濒临困境。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斯科特威还提到,在某些情况下,玫瑰战争结束后登基的亨利七世(Henry VII,1485—1509年在位)有义务以议会授职的名义实行统治。但是他却延续了爱德华四世的专制统治,这就使得议会漫长的休眠期又延长了25年。整个统治期间,“亨利七世仅在1504年7次召集国会,而在过去的13年中仅一次”。4获得财政方面的支持始终是召开议会的主要目的。因而斯科特威认为,下议院尚未获得足够的自立和自主,无法独自行动。“被剥夺了领导权的他们是无助的”。5即使是传统的宪政派学者,塞西尔·简也持有相同的观点。他认为在“玫瑰战争”中,议会沦为主要政党手中的工具。它的功能被御前会议篡夺,仅被用来证明获胜一方领导人的措施是合法的。“在1461年,议会的运转要弱于1399年,因为它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重要性,然后开始衰落,并且逐步丧失其独立性。”
在论及15世纪后期英国政治史时,部分西方学者以爱德华四世的强权统治为基础,提出了“新君主制”(New Monarchy)的概念。有关新君主制理论的建构,最初是指约克王朝时期。格林(J. R. Green)最先提出这种观点,他用新君主制来描述1471—1509年的君主政治发展。“他确信,首次建立这种制度的是国王爱德华四世。”7格林认为,自爱德华一世以来议会所建立的各种自由,在玫瑰战争中,随着大贵族势力的覆灭,也最终被摧毁。“玫瑰战争所带来的不仅仅是推翻一个王朝或是建立另一个王朝。玫瑰战争完全摧毁了英国的自由传统。”8格林谈到,爱德华四世的统治是专制的、独裁的。兰开斯特王朝时期的议会发展在爱德华四世时期完全停止,且议会的每一项活动都趋于停滞。
有关议会失去其主导功能的原因,格林也做了详细的论证。他认为,最大的原因是国家财富出现转移。事实上,召开议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财政拨款。而在内战中,议会所控制的大量财富转入到了国王手中。陶顿战役后,12位贵族、一百多名骑士和乡绅被剥夺了财产,而国王的利益则获得了巨大的提升。“在那一时期,全国有五分之一的土地落入了王室的控制之下。”9由此,原先足以限制国王的议会拨款权,在爱德华四世时期,已不再需要。国王可以从众多渠道获得资金来源。爱德华既不像过去那样依靠议会的力量,也不再信任贵族。他一直致力于增强自己在财务和其他方面的能力。他通过“贡品”以及从富商那里借钱充实财富,并支持商人进行对外贸易,“装满锡、羊毛和布的皇家船只以私家商人的名义在意大利和希腊的港口中享誉盛名。”10爱德华通过大规模商业交易增加了他的经济资源。此外,他还恢复了对法王路易十一(Louis XI,1461—1483年在位)的进攻计划,以发动战争为威胁,勒索路易一年1万英镑的“休战金”,以保证1475年4月在皮基奎尼(Picquigny)签订的和平条约永久有效。爱德华于1474年7月和1475年3月从臣民那里获得的赞助,使他能够做到在1478年以前都没有通过议会征税,同时还向伦敦市民支付了所欠债务。“这一壮举是15世纪以前任何英国统治者都无法比拟的。”1以至于有学者提出,他在位期间,没有创建新的制度,而是恢复了英国的秩序,重建了英国的繁荣,以及恢复了原来的君主制,故而将爱德华四世的统治称为“中兴君主制”(The Restored Monarchy)。
综上所述,对宪政史观持不同意见的西方学者,透过英国在15世纪后期的政治发展历程,以及玫瑰战争期间的议会功能以及议会与王权关系的演变为线索,探索出了反对宪政主义学派的相关依据。即在兰开斯特统治后期,议会与国王所形成的密切关系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亨利六世在成年后,对于如何处理国王与廷臣,以及贵族之间关系时明显缺乏较合理的手段。而亨利六世也对兰开斯特王朝前两代君主时期所形成的议会君主制感到不满,极力与议会进行抗争。玫瑰战争开始后,这种濒临脆弱的议会权威直接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长期的战争使得贵族间派系斗争愈演愈烈,议会也只能作为政治角逐的工具,成为获胜一方进行战果确认的程序。“毫无疑问,当为了解决王朝争端而争取其权力时,议会别无选择,只能认可胜利者的所有要求。”3因而,在这些学者的眼中,“牛津学派”所鼓吹的“兰开斯特宪政主义实验”是现代英国宪政体制的早期实践,这一理论是不成立的。尽管在这一时期议会的部分功能还在运作,国王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召开议会。但是,所谓的议会主权以及议会的权威,在玫瑰战争时期已经完全消失,更不能作为是可与现代宪政体制相媲美的宪政实践。
结语
西方学者对15世纪英国政治史的相关梳理,从其特征上可以分为3个阶段。一方面,以斯塔布斯为代表的宪政史学,从宏观视角出发,认为英国在兰开斯特王朝时期形成“兰开斯特宪政实验”,渲染君主对议会的尊重与敬畏。另一方面,部分宪政派学者认为这种宪政实验由于内外因素的影响,在兰开斯特王朝后期出现扭曲,最终该实验以失败告终。尔后,以麦克法兰、希克(Michael Hicks)为代表的反宪政理论学者提出“变态封建主义”,并以“庇护模式”充实了变态封建主义的相关理论,以贵族群体活动的视角来解释中古英国晚期的政治形态,以微观视野的历史考察解构了“兰开斯特宪政”论。
在麦克法兰之后,相当一部分学者注意到玫瑰战争期间议会实际活动的受限与停滞,进而提出了“议会虚权”论。普鲁克内特、布莱斯等学者,从战争时期议会与王权的关系入手,认为議会所宣称的自由与主权已完全陷入困境,议会监督与掌控国家的职能不断下降,并最终成为国王进行统治的御用工具。格林的“新君主制”,则从财政、王室收入等角度进一步证明在爱德华四世的绝对统治下,议会只是国王用以满足自身需要的附属机构。
上述西方有关学术史的流变、更新再次表明,对15世纪英国议会与王权之复杂关系的诠释,理应摆脱种种先入为主的理论框架与学术偏见,批判地吸纳以往有价值的学术成果,结合具体的历史场景与史实做多层次、多角度的考量。唯有如此,才能对中世纪后期英国政治史的基本特征与演进趋势做出贴近于历史实际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