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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简易升降机事故的监管思考

2021-07-08卢艳梅吴尽

劳动保护 2021年7期
关键词:货厢载物起重量

文/卢艳梅 吴尽

本文结合一起简易升降设备事故,对依据标准如何认定涉事设备种类提出了自已的观点。同时分析了目前不满足标准安全要求的简易升降机被广泛使用的主要成因,并就如何强化简易升降机的管理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图1 事故设备驱动装置

2018 年11 月,江苏省一化工企业发生了一起简易升降设备坠落导致2 名操作人员死亡的事故。经调查,该简易升降设备安装于车间的一井道中,由一台功率为7.5 kW的卷扬机驱动,如图1 所示。载物装置底部为一平台,平台四周及顶部由框架围护,顶部框架上覆一铁皮,如图2 所示,通过两列导向装置限定载物装置的移动方向,如图3 所示。两名操作人员正准备把载物装置上的货物由二楼(距底坑约5 m)运往一楼。操作人员按下载物装置外的下行按钮,此时驱动装置处于放绳状态,而载物装置受到井道壁突出物的干涉不能向下运动,导致悬挂钢丝绳松弛。两操作人员随后站在载物装置上处理载物装置的干涉时,载物装置突然自由坠落,悬挂钢丝绳受冲击载荷作用,由松弛变为张紧而断裂。最后载物装置摔落在底坑,造成载物装置上两名操作人员死亡。

图2 事故设备货厢

图3 货厢框架及导向

标准的安全要求

GB 28755—2012《 简 易 升 降机安全规程》规定了简易升降机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查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GB 28755—2012《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中对于简易升降机的定义即:以曳引机、卷扬机、电动葫芦、液压泵站作为驱动装置,通过钢丝绳、齿轮齿条、链条或液压油缸等部件带动货厢,在井道内沿垂直或与垂直方向倾斜角小于15°的刚性导向装置运行的仅用于运载货物的起重机械。通过定义,对简易升降机属性的判别应关注定义中的4 个要素,即驱动装置的型式、货厢、井道及导向装置。

本案例中的涉事设备以卷扬机作为驱动装置,通过钢丝绳带动货厢,在井道内沿垂直方向刚性导轨运行,满足GB 28755—2012《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中简易升降机的定义。

GB 28755—2012《 简 易 升 降机安全规程》中要求,简易升降机的井道应由无孔的墙、底板和顶板完全封闭起来,只允许有层门开口等;简易升降机的货厢应是刚性结构,除了货厢门、通风口以及必要的检修窗外,货厢表面应封闭。GB 28755—2012《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中还明确要求货厢不能采用平板、平台等形式。本案例中的涉事设备井道与货厢显然与标准中的要求相距甚远,不仅其井道未封闭,而且其货厢也是仅由框架围护的平台构成,远未达到GB 28755—2012《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中“货厢表面应封闭”的要求。

对照GB 28755—2012《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中安全保护装置的要求,简易升降机应设置停层保护装置、下行超速保护、防运行阻碍保护装置等安全装置。而案例中的涉事设备所有安全装置均未配置。结合本案例事故的发生情况,事故中简易升降设备就是未设置防运行阻碍保护,导致设备在下行受阻时,由于未能切断设备的电气安全装置,导致卷扬电机继续运行,悬挂装置发生松弛而导致的坠落事故。

简易升降机市场使用现状

简易升降机具有结构简单、价格便宜、对井道结构尺寸要求低,以及性价比突出的特点,在中小企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不少厂家或安装单位以升降平台为基础,将简易升降机放置于建筑物的井道,或用彩钢板和护栏做成简易井道,并在载物平台四周以简易框架作围护的简易升降设备。

近年来,由于简易升降设备的大量使用,江苏省多次发生此类升降设备的坠落、剪切事故。2018 年2 月3 日,江苏省淮安市玫瑰苑小区发生了一起简易升降设备致人死亡的事故。为此,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原江苏省安全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关于立即开展简易升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苏质监发〔2018〕30 号),要求进行排查整治。文件要求:对于额定载重量小于500 kg,在建筑物井道内安装使用的简易升降设备,虽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范围,但设备的生产、安装、使用必须符合GB 28755—2012《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的要求;对于额定载重量大于等于500 kg(0.5 t),在建筑物井道内安装使用的简易升降设备,当地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GB 28755—2012《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依法办理注册使用登记手续。

我国特种设备按照目录进行管理,对于简易升降机这一类别来说,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 t 的升降机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管理范畴,这对于基层执法者来说面临着两个难题:一是以升降作业平台名称出厂的简易升降机应如何认定其种类?二是一些自制的简易升降机应如何确定其额定起重量?

监管对策与建议

在JB/T 12786—2016《升降作业平台术语与分类》中,升降作业平台即“通过升降机构的运动和/或底盘的移动将平台上的人员(带或不带物料等)运送至工作位置并进行作业的机械设备”。可以看出,JB/T 12786—2016《升降作业平台术语与分类》中对于升降作业平台的定义非常宽泛,并且基本上不考虑剪切的风险。而简易升降机标准中考虑的主要风险是坠落、剪切、超速等。

在实际操作中,以升降作业平台名称出厂的简易升降机由于剪切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最为频繁。因此,对于事故设备的认定,笔者认为,可以结合GB 28755—2012《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中简易升降机定义中的四要素,即驱动装置的型式、货厢、井道及导向装置来判定设备种类比较合适;从防范事故发生的角度来讲也是适当的。

对于自制简易升降机如何确定额定载重量?笔者认为,额定起重量的判定决不能依据驱动装置的驱动能力,因为较大驱动能力的驱动装置如果配置较小有效面积的货厢,一样可以限制设备的载重能力,而较小驱动能力的驱动装置如果配置较大有效面积的货厢则更加危险。在GB 28755—2012《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中第6.1.2 条明确规定:“对于无法明确额定起重量的简易升降机,其额定起重量应按表中货厢最大有效面积所对应的额定起重量确定。”因此,笔者认为,根据货厢的有效面积来确定自制简易升降机的额定载重量比较合理。通过标准中货厢最大有效面积与额定起重量的关系,判别简易升降机的额定起重量。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 t 的,应按照特种设备方面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小于0.5 t 的,虽不属于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但也应符合相应标准的安全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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