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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探索供应链+担保模式下的新型业务模式

2021-07-07牛彤

经济师 2021年1期
关键词:风险分担供应链

摘 要:中小企业一直以来都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解决“融资难”“融资贵”不仅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而且对区域经济稳定以及就业等一系列问题产生积极的作用。文章以供应链融资性担保这种新型模式为切入点,探讨了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在新模式下进行银保合作的风险,这对于推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促进了担保业务脱虚向实,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

关键词:供应链 担保模式 银保合作 风险分担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1)01-112-02

根据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发布的《世界经济形势与展望》报告最新预测,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今年全球国内生产总值将萎缩近1%,财政措施无法有效支持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全球经济产出还可能进一步收缩。对于金融系统来说,融资担保行业的市场预期普遍下行,所面临的市场化风险加大。尤其是担保机构客户多数为资产匮乏,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公司容易受到风险的影响,在经济环境不好的情况下,比起其他企业更容易出现违约行为。融资担保机构的众多小微企业客户在经济下行的环境下已出现扎堆违约,这对担保机构的继续经营目标造成极大威胁,担保机构的代偿能力直接影响到了银行贷款资金的安全,对小微企业、担保机构以及银行都有不良影响。

在供应链中,大型的企业凭借突出的财务实力和良好的资信水平,一般不会存在获得金融资源的瓶颈,而中小微企业会因为薄弱的信用基礎和资产担保的缺失面临财务困境。作为传统金融的发展和补充,供应链金融是为中小微企业量身打造的金融业务创新。近年来,随着信息和资源等优势的充分发挥,供应链金融在缓解中小微企业资金约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基于此,本文尝试探究供应链金融对中小企业发展是否会产生积极的赋能作用,效果如何?处在不对等合作关系上的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存在哪些风险?在供应链+担保模式下的新型业务模式下,为促进其持续稳定发展,应采取哪些措施有效规避风险?显然,探明这些问题对于精准施策,更好地发挥供应链金融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供应链融资担保概述

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以法律依据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在我省大部分国有企业都成立有自己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用于解决企业自身融资担保问题。

供应链融资担保是指金融机构(如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核心企业的上游、下游企业贷款而提供的担保,是解决担保业务脱虚向实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难的主要途径。传统的授信业务由于自身固有的缺陷无法很好的与信用环境较差的市场继续共处,全新的融资模式——供应链担保应运而生,供应链融资担保由于自身“点对面”的特性,极大地规避了贷款风险,越来越多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始选择供应链担保作为日常业务。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也从供应链担保中获利。核心企业的物流关系连接着相关企业的物流关系,商业银行通过利用此信息(这里指物流关系)可以更加高效地帮助银行规避贷款资金的风险。供应链融资担保业务区别于传统授信业务慢慢占据整个担保市场的原因是它可以把核心企业、上游供货商、下游经销商捆绑在一起,实现商业银行、供货商、经销商、担保机构四方共赢。

供应链担保在融资性担保机构特别是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来说,无疑是一个既可以规避风险,又可以扩大业务量,还不违背监管要求的一个很好的选择。因为国有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都不同程度面临着市场化问题。但是国有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成立的初衷,通常是解决企业内部的融资担保问题,但只做内部企业的业务,受监管规定关联额度的限制(按照国家监管规定:对单一客户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5%)。对于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来说,其功能发挥不出来,然而如果面向外部,解决不了企业内部担保问题,而且风险也较大,国有担保机构对于风险通常是持有非常谨慎的态度的,基本要求代偿率为0。因担保行业本身开展的就是金融机构信用融资以外的企业融资业务,经过调研、分析、论证,研究出供应链担保业务。这样既符合监管政策,又能变相增加内部企业的融资渠道,同时解决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欠款问题,达到多赢。这种业务模式可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今后的主要发展方向。

二、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合作现状及风险分析

(一)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合作现状

就目前形势而言,银保合作已处于困境。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多次加息,导致商业银行向央行借款成本增加,导致市场利率和企业融资成本增加。

作为金融业中的高风险行业,监管管理日趋严格,货币政策与信贷政策逐步趋紧,进入银行的门槛也越来越高。一方面是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由于缺少抵押担保而无法顺利从银行获得大量融资,另一方面财政资源几乎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金少,成立时间短,再加上是兼职运营,因此造成各项基础管理工作都比较弱。融资担保业务只做了相关的内部企业担保,业务比较单一。因此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现状也处于艰难的状况,担保授信额度低。2018年国务院、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有了明确的政策导向,融资担保公司想要快速发展,需要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因此,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将积极加强合作,实现互补互利。而银行自身也有自己的体制局限,国有商业银行在传统经济体制即计划经济的冲击下有产权不清晰严谨、体制与经济发展脱节的短处,无法进行市场化运作,市场上没有竞争的动机和行为。因此,在谋求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的积极性上,国外商业银行比起我国多数商业银行更倾向去与担保机构建立密切合作关系。我国商业银行即使愿意与担保机构合作也要求该担保机构负完全的连带责任。处在不对等合作关系上的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均无法获得更持续稳定发展,极易引发商业银行内部的道德风险,从而使担保行业现存的市场环境问题加剧,银保合作更加雪上加霜。

(二)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合作的风险

目前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合作的风险传递途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担保机构违规经营导致的传递风险。主要表现为:担保机构无法进行充分的代偿能力,导致商业银行的风险并没有降低,但与信贷有关的风险已经转移到银行。此外,如果借款人不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一些获得贷款的公司无法偿还贷款,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用自己的资金或相关方的资金来偿还企业。二是银行本身所造成的风险传递。一方面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担保机构不正当合作行为导致的风险,加大了银行风险的传导;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没有充分防范银行担保合作所带来的风险,银行在开展业务时没有认真选择合作的担保机构。三是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传递风险。主要是由于银行无法掌握担保机构相关的信息,则会造成擔保机构故意隐瞒,而银行判断失误,则导致银保合作的风险传递。

(三)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合作风险产生的原因

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合作的风险产生的原因涉及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1.市场风险。近几年,世界大环境的变幻莫测,市场风险急剧上升。我国GDP增速放缓,经济水平虽然在社会不断的发展过程中有着显著的提升,经济下行压力下依旧存在着许多不稳定因素。突如其来的黑天鹅事件、不断涌现的新税收制度、汇率不间断变更,这些不确定性给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带来了无法预估的市场风险。我国的政治因素变化以及全球的经济趋势也会给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产生影响, 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单一、客户地区行业集中,因更容易受到宏观经济或实业上波动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风险影响,或有可能出现系统性风险。

2.政策风险。融资担保行业目前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缺乏推动行业发展的政策。在国家层面出台的融资担保相关规范条例,基本仅停留在了政策基本框架搭建上,核心推动方面均没有从国家层面拿出实质性办法。和中小金融机构和涉农金融机构不同,融资性担保公司无法享受国家的各项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同一般工商企业一样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这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融资性担保公司严重的财务负担,对经营规模普遍较小的担保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了负担,不利于其经营规模的扩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提出的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根据具体条例开展业务的难度很大,国家政策一般由总行确定,而总行垂直管理全国各银行,各省各地可调控力度与调控范围很小,相当一部分地区政府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导作用没有准确的了解,因此导致在推动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方面难取得实质性进展。

3.法律风险。对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成立至今,一直是由财务公司兼职运营管理。两公司均为金融机构,在法人治理上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对融资担保行业来说,行业内部缺乏成熟的规则以及完善的法规,很多制度却没有同步建立健全。尽管我国每年都会进行法律体系的完善,但是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着不健全的问题。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尚未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也没有明确相应的惩罚标准,使得处罚没有依据,监管效果受到影响。《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提到的与担保相关的若干规定均缺乏针对担保机构约束的规范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因此导致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签订的协议存在漏洞,易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进而给双方带来合作风险,对于双方之间的合作有着极大的阻碍。

4.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风险的存在,我国的商业信用整体环境低迷,这导致包括融资担保行业在内的整个市场环境面临着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风险,使得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过程中遭受代偿风险,这种损失是大范围、一环扣一环的。为了获取担保贷款,被担保公司可能会通过财务报表造假、编造公司情况等方式去迷惑担保公司,从而获取银行贷款。套取的担保贷款用来从事高风险、不合规项目,这极大降低了被担保企业还款能力,从而使得融资担保公司替其背上债务,对担保行业的发展有着不利影响。

三、基于供应链+担保新型业务模式的银保合作风险防范措施

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天职作用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供应链+担保新型的业务模式,对于银保合作来说是一种金融发展模式的创新,对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机遇。基于新模式下银保合作风险的化解,需要实现政府、担保机构、企业的风险分担,从而增加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对策。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首先,政府要重视供应链体系建设,谋划和推进供应链金融试点和推广,充分发挥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赋能作用。此外,政府应该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尽可能降低银保合作之间的信用风险,完善信息披露,营造良好的合作环境。

(二)健全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

首先,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创建风险控制和管理的操作环境,改善风险监控和风险调查系统,加强对风险内部控制的检查和跟踪,并加强监控员工的道德风险与操作风险管理,对于参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与被担保企业贷款资金往来的内部员工要进行认真排查,一旦发现有违反企业内部控制的行为,应对违反人员进行处理,以此降低再出现的可能。

其次,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控制人员的培训和提升。加强风险预防,识别和控制方面的解决和处置方面的学习和培训,并加强项目评估和后担保贷款后管理流程的培训和交付,积极指导员工提高自我修养、商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最后,建立担保业务的风险预警机制,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数据库,建立风险清单,并定期检查收集,计算和分析选择被担保中小企业门槛设定的各种数据和指标,以防止和控制风险。为加强企业信用的观念,应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研究对象,呈现信用记录的历史,信用研究与评价为主要研究内容的信用管理体系。同时,必须基于商业银行风险预警系统对所有保证项目进行动态跟踪和监控。风险预警的主要方法是建立风险监测指标,以确保核心风险比率、流动资产比率、资本充足率、利率变化率等在正常范围内,一旦发现有异常数据可以及时调查控制。

(三)加强商业银行担保贷款的管理

在担保成功后商业银行应对担保后的管理落实到位。商业银行不能过度依赖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的信息或方案。在担保后应持续追踪贷款的后续用途,严防风险。并且针对贷后管理成立相应的部门追踪,为此减少商业银行所遇到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张语珊.绿色保险与企业融资行为研究[J].当代县域经济,2019(12):72-74

[2] 张兆君.乡村振兴战略下银保合作共赢模式和发展策略[J].中国银行业,2019(11):39-40+43

[3] 刘畅.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作用分析[J].财会学习,2019(28):197+199

[4] 李舒.供应链金融视角下中小企业融资法制研究[J].金融经济,2019(16):77-79

[5] 储海春.银保合作现状与深层次合作发展初探[J].中国邮政,2017(10):32-33

[6] 刘英江.中国银保业务合作转型与发展展望[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7(14):209-210

(作者单位:山西焦煤集团融资担保公司 山西太原 030000)

(作者简介:牛彤,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为山西焦煤集团融资担保公司办公室职员。)

(责编: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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