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
2021-07-06祝海通
祝海通
摘要:法医临床鉴定是一项具有综合司法程序的工作,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加上人们的观念越来越先进,法医学的发展也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在本文中,笔者将就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参考。
关键词: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026(2021)06-440-01
法医鉴定在我国证据鉴定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医鉴定直接决定案件刑事当事人的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新形势下,从我国临床法医鉴定的整体发展来看,法医在开展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些的问题严重的导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发生争议,大大影响了法医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因此,解决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势在必行。
1.临床司法鉴定概述
临床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委托法律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和判断的活动[1]。
2.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
2.1法医鉴定时间不正确
评估结果提前或延迟,导致评估结果有偏差。而且,在实际的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过程中,并没有对伤害进行具体分析,也没有对结果进行准确评估。
2.2法医鉴定标准不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轻伤和重伤的认定标准发生了变化,目前我国大部分基层临床法医鉴定过程中,还存在标准不完善的情况[2]。除此之外,一些标准的规定过于笼统,使得法医学无法开展准确判断,无法有效识别具体情况,得出准确结论。
2.3活检程序未标准化
在当前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实践中,一些鉴定师对活体没有进行全面准确的检查,或者检查的过程不标准,往往无法准确判断检查结果[3]。
3.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解决常见问题的有效对策
3.1建立统一的法医鉴定机构
由于法医专业知识和技术,在基层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所以,为了提升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水平和效率,可以建立统一的高水平法医鉴定机构,确保鉴定结果的质量和可信度,同时可以充分整合人力资源,提高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成效。
3.2建设高水平基层临床司法鉴定人才队伍
司法鉴定是一种以科技手段核实证据的诉讼活动,而对于案件事实中的大量信息,只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才能够理解。因此,提高鉴定人员的准入门槛,实行严格的考试制度,对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可以从鉴定人员以前的错误中吸取教訓,实行错判案件查处制度。明确错案要求鉴定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也可以就由于错误地鉴定结论,造成的损失向其所属的鉴定机构要求赔偿,机构拒绝赔偿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4]。只有建设起一支高水平的基层临床司法鉴定人才队伍,才能进一步提高当地司法鉴定的质量。
3.3规范鉴定方法
法医开展临床司法鉴定工作时,应具备职业道德,认真积极办案,以实际病例和检查记录为依据,及时主动掌握案件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客观的方法得出科学的结论,杜绝出现只听当事人叙述,不根据客观事实下结论的错误鉴定方法。
3.4提高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避免在司法过程中出现舞弊和欺诈的行为。
3.5进行结论复审
通过对原鉴定结论的复核,可以避免虚假诉讼等案件的发生,有效减少涉防案件,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5]。
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伤残评定的难点和对策
4.1评定存在的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自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成为残疾程度评定的最新技术标准。但在实践中,当涉及标准内或标准外诸如关节置换,肘、腕关节部分缺损,脊柱损伤,骨不连,肾移植,排便障碍等情形时,对该标准相关条款在理解和把握上仍存在一些疑问或争议。就比如就肾移植相关问题来看,输尿管断裂继发肾积水、肾周尿性囊肿等,临床予自体肾移植,肾功能基本正常。依照《分级》5.5.43)“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可评定为五级残疾。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第5.5.43)条只适用于异体肾移植,并根据附录A.5条b“存在一般护理依赖”的情形,比照第5.7.42)条“一侧肾切除手术后”及第5.7.53)条“原位肠代膀胱术后”,评定为七级残疾。临床上将肾移植分为自体肾移植和异体肾移植。虽然两种肾移植的病理基础及预后存在差异,但在《分级指南》中,未区分自体肾移植和异体肾移植。笔者认为自体肾移植和异体肾移植均属于肾移植,且第5.5.43)条为独立条款,不属于附则6.1所指的“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没有必要比照其他条款评残。但后一种观点并不无道理,可为以后标准修订(如对自体肾移植降级处理)作为参考,而目前严格执行该标准条款不存在过错。
4.2应对策略
由不难看出,标准的合理性是相对的。任何一种评残标准都不可能穷尽所有的致残情形,也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分级》也一样,在没有出台新修订标准或补充规定以前,《分级》标准中已有的条款,不应再使用附则6.1条款,否则就有“标准外另定标准”之嫌。
5.结束语
综上所述,临床司法鉴定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只有科学、准确且有说服力的鉴定结果才有助于我国实行司法公正。即使我国的司法制度在不断完善,但在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践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从而通过科学的司法鉴定,实现法律公正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鲍现宝,李果.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投诉原因与管控举措——以安徽省为视角[J].中国司法鉴定,2019(1):67-71.
[2]刘展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纠纷及防范对策研究[J].饮食科学,2018(5X):201-201.
[3]连永春,何鹏飞.法医临床鉴定细节问题的探讨[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12):130-130.
[4]张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研究[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9(79):222-223.
[5]刘展伟.试论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J].饮食科学,2018(5X):171-171.
灌云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江苏连云港 22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