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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论坛(2021)嘉宾演讲精华采撷

2021-07-06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21年6期
关键词:高质量农民农业

5月14日,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论坛暨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学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召开,来自全国的近230位合作经济领域专家学者、领导干部、合作社理事长代表参会。会上,相关专家学者、领导干部、理事长发表了主旨演讲,就新时期、新阶段、新形势下进一步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在乡村全面振兴中的作用提出了不少真知灼见,本刊择要刊出部分观点以飨读者。

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尹成杰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路径及政策要点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十四五”时期,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在这样一个新阶段,立足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农民合作社的高质量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一是“三农”工作重心发生了历史性的转移,进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新阶段,农民合作社肩负着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新任务、新使命。

二是农民合作社已成为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的重要力量。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要带领合作社成员推进现代乡村产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构建现代农业产业集群,以此促进乡村产业兴旺。

三是农民合作社要为稳农保供作出新贡献。农民合作社要构建稳定的产业链和供应链,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四是农民合作社要坚持改革创新。改革创新是“十四五”时期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根本动力,深化探索承包地“三权分置”,提高合作社经营管理质量和农产品质量,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都提到了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这些都是农民合作社新阶段发展的重要任务。

五是农民合作社要提升科技应用水平,特别是提高管理和生产经营的科技含量,以此推动提升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六是农民合作社要坚持共同致富的道路,带领成员和广大农民创业、就业、增收,成为共同致富的“领头羊”。

归根到底,促进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要因地制宜、因社制宜,采取综合有力的措施,在提高质量上下工夫。一是提高科技含量,这是基础。二是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和内部治理体系、结构。三是进一步落实和明确合作社的主体地位。四是制定和出台新阶段扶持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举措。五是建立并延长稳定的生产链和供应链。六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合作社法律法规,为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和培育力度。

全国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农业经济学会会长陈晓华农民合作社如何更好地发挥功能作用

从中央决策部署、农村改革发展进程、农民合作社的功能和任务来看,农民合作社要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最为重要的是,要把握好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总目标、突出产业振兴首要任务的正确方向,只有按照正确的方向去努力,才能更好地体现自身的价值。发挥好农民合作社在产业规模化中的作用,有四点值得关注:

第一,在粮棉油等大田作物的生产上,发挥好农民合作社的生产服务功能。和一家一户的农民打交道,风险很大,怎么办?通过社会化的农业生产服务,能够比较好地解决问题,即可以通过合作社的形式,供应优质的生产资料,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机耕机收和各种托管服务,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形成连片种植的规模效应。从社会层面来看,连片种植通过服务的规模化供给,也是一种规模经营的形式。

第二,在果蔬茶的生产上,要发挥好农民合作社产品营销的功能。产品营销是合作社最大的优势。它能够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通过产品的营销服务,从而形成“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产业基地,凡是搞“一村一品”“一乡一业”,都是以合作社作为支撑,都是通过冷库收储和产品的营销来发挥合作社的作用,不是说其他主体不能干,而是从社会分工的角度来讲,这是最有优势和最为经济的,也是最可持续的。

第三,在养殖业中,要发挥好农民合作社的产业链连结功能。“龙头企业+合作社+养殖户”,这种模式以合作社为桥梁和纽带,连结养殖龙头企业和养殖户。养殖业和种植业不同,这两个产业的产业链条和产业特征是不一样的,合作社搞种植业可以没有龙头企业,但是搞养殖业没有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就有一定难度。合作社可以加强龙头企业和养殖户之间的联系,为什么很多大的龙头企业要搞合作社,就是这个道理。从管理和成本来讲,这种模式作用发挥得好,是最为经济的,能够形成比较完整的规模化的产业链。

第四,农民合作社要肩负起引领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的历史责任。我国人多地少,农户经营小而散,这种状况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存在。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就要把小农户有效地导入现代农业的轨道,这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农民合作社是由农民联合合作形成的组织,在组织农民、引导农民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要发挥好这方面的作用,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社会资本和工商要素进入,尤其要把握好这一点。二是要坚持为农民服务的宗旨。尤其是要发挥合作社带动小农户的作用。在脱贫攻坚中,合作社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还应当继续发挥好这个作用。三是要完善和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基本的原则应当是农民认可,无论是订单形式,还是保底分红的形式,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关键是要确保农民的利益。四是要注重对农民的教育和引导。教育农民形成合作意识、合作观念和集体意识,使农民既富口袋也富脑袋。

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一级巡视员赵铁桥加快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内外环境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农业发展正处于转型升级的重要时期,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临前所未有的风险和挑战,特别是我国农业经营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整体竞争力弱的瓶颈制约越来越突出,农民合作社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越来越显现,迫切要求加快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第一,加快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普遍规律,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国际经验表明,农民合作社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方向,农业现代化高度发达的国家都有强大的合作社体系做支撑,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增强农业竞争力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加快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就是要把两亿六千多万小农户组织起来,这是进入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以小农户为主的家庭经营还是我国农业经营的主要形式,也是我国农业发展必须长期面对的现实,迫切需要加快建立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生产经营组织方式。最现实、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加快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农民合作社在引领带动小农户发展中,具有其他任何组织难以比拟的独特功能作用,服务帮助好农户成员是其与生俱来的天赋功能,也是其最大的价值所在,是把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的有效组织形式。

第三,加快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农民素质提升等各方面要求的客观需要。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角度讲,要实现农业高质高效,迫切需要加快推进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发挥其直接面向市场,对市场反应相对比较灵敏,能够比较有效把握市场需求变化的优势,适应消费日益升级的趋势,及时调整优化品种结构、产品结构和品质结构。从乡村人才振兴的角度讲,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一大批新型职业农民和现代农业经营管理人才做支撑,这就要求合作社既要努力帮助改造传统小农,提高农民的农业科技应用水平,也要大力提升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这对促进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内在要求。从促进乡村生态振兴来讲,要求合作社转变发展方式,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只有产业兴旺,人才兴盛,生态环境改善,实现农村宜居宜业的基础才会更加牢靠。这些新的愿景追求都对加快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四,加快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是走好共同富裕之路,实现农民富裕富足的重要途径。走共同富裕之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的重要内容。合作社要延长产业链条,促进一二三产融合,通过价值链增值来增加农民的收入。要吸纳土地等资源资产入股合作社,通过要素分红来增加农民的收入。要吸引返乡回乡下乡人员,帮助合作社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拓展农业农村内部的就业空间,通过创业创新来增加农民的收入。

中共农业农村部党校副校长、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朱守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好“别做什么”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加快推进,新型经营主体尤其是家庭农场、合作社,似乎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在各种力量推进下,有大批新型经营主体呱呱落地,但也有许多经营主体陷入发展困境。原因何在?我想提三条大家最好“别做什么”的建议。

一是不要盲目跟风模仿典型,要认清自己的发展目标。面对区情、社情、农情、民情各有特点、差异极大的发展环境和资源条件,没有可完全复制的发展路径,要对那些盆景典型式的号召保持足够冷静,想清楚自己的发展目标、发展阶段、经济实力。发展的理念、创新的精神、管理的技巧要学,但更要注意汲取别人发展的教训,一方面要注重因地制宜,坚持自己的初心使命,另一方面要打造自己的特色和优势,防止雷同。

二是不要盲目扩张农地规模,要根据自己的能力实力。农地规模化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基础,但这是从总体上来说的,具体到每一个新型经营主体,农地规模化水平取决于自身经营能力、经济实力。像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这些国家,他们的农地是私有的,土地、人力资源是丰富的,所以他们的农场、农地规模化是天生的,土地成本是长期的、隐性的,具体到某个农产品,土地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是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要想实现规模经营,就需要流转土地,规模化所带来的是土地成本的显性化,进而会引发用工成本的显性化,这将直接影响农业的亩均成本效益。

三是不要只为争取财政补贴,要按照自己的现实需要。我觉得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争取财政支持项目资金,看自身是否有需要、是否有优势,有两个判断标准:你的发展目标与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政策目标是否一致,以及如果没有这种财政项目资金的支持,你自己是否在着手打算筹备这块投资。如果你已准备来干,资金缺一点就不妨去争取财政项目资金的支持。第二,要判断某些具体的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是否会给你带来投资的压力和经营的风险,得到财政资金支持是否需要自己资金的配套及配套多少,在这个过程当中要特别注意防范自己的资金链出现问题。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首席专家黄祖辉我国合作社的地位作用与发展关键

在众多的农业经营主体中,无论从家庭农业和小农发展,还是从现代农业的发展角度看,合作社,包括经典合作社、新一代合作社,如股份合作社以及社区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合作社联盟等,应该是最具独特性和不可或缺性的农业产业组织。它的地位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是世界合作社发展历程和实践已经证明了的事实。

首先,农业家庭经营的必然性及其局限性的克服,需要发展合作社;其次,合作社具有作为主体、制度和平台(网络)等多重属性,其中,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属性尤为独特和重要,因为它是一种包容性极强,能兼容合作与竞争、私人产权与公共产权、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于一体的组织制度。

我国合作社发展至今,它的地位与作用在逐渐显现,但从它应有的地位与作用来看,还远远不够,甚至社会上还存在不少对合作社存在必要性及其地位作用的否定和负面的认知与观点。主要原因为:一是缺乏对合作社认知的普及;二是中国合作社的曲折历史;三是合作社人才的缺乏;四是政府对合作社赋权不够但干预太多;五是农民分化致使合作组织化困难;六是产业形态多样以及现代与传统并存致使合作社制度跟进滞后。

增进中国合作社的地位与作用,可从六个关键方面着手。一是处理好政府和合作社发展的关系。政府对合作社应多赋权少干预。要让合作社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而不是进一步异化和行为扭曲。二是扭转合作社法律制度滞后局面。加快建立与完善既有包容性又能规制多种类型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三是优化社区合作和专业合作的关系。深化集体经济制度改革,探索这两类合作组织的融合发展路径和制度设计方案。四是深化产业组织制度改革与创新。高度重视合作社的联合发展和“三位一体”农合联的实践探索以及改革创新。五是加强数字化对合作社影响的研究。搞清互联网、信息化对合作经济与产业组织的不同影响、机理和趋势,把握合作社在互联网时代的机遇,应对相关挑战。六是重视对各类合作社人才的培育。将其纳入党委政府的乡村人才振兴计划,鼓励各类人才进入不同类型的合作组织。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徐旭初客观认识合作社的“三重面相”

“合作社究竟是什么”是近十几年来贯穿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关于“假合作社”“空壳合作社”以及各类“新型农民合作社形态”的讨论不断。我认为,合作社是一个制度包容性特别强的组织,具有三重面相:一面叫抽象的合作社,一面叫系统的合作社,一面叫具体的合作社。

第一面相称为抽象的合作社,就是在理念上和样式上“纯粹”体现合作社本质规定的“理想类型”。一般地,分析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的基本路径应是以国际合作经济界公认的合作社原则及其演变为考察主线,但在不同国家也不完全一样。如美国农业部制定的合作社三原则中的“使用者所有”,即认为合作社是使用者所有,它的所有者应该是使用者,使用者应该是所有者,但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制定的合作七原则中并不包含此原则。在合作社的“理想类型”中,所有成员都是使用者,都是顾客、惠顾者、所有者和控制者四种角色合一的个人或主体,这样的合作社是一个“纯粹的”或“理想”的合作社。然而事实上,世界上如此众多的形形色色的合作社,严格符合这种界定的少之又少。

第二面相称为系统的合作社,是指因嵌入于行政系统、市场体系和社会结构,而在组织模式和治理结构上呈现迁就、融合和形变的种种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合作社形态。中国的合作社走到今天这个样子,是因为历史的合力,亦即农民的“简单”互助行为、农业的“强制”协作行为、市场的“诱致”联结行为、政府的“策略”治理行为等所复合作用的结果。比如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出现,有它的必然性,即土地比较收益低,农业人口外流,土地流转有需求,政府推动土地规模经营,土地股份合作社应运而生。社区股份合作社、旅游合作社、劳务合作社及“三位一体”等大致如此。

第三面相称为具体的合作社。是指基于具体所处的产业属性、市场情况、主体结构、领导者特征、文化传统、组织设计等因素,而组建、成长、发展的“那一个”合作社。考察它时,既要注意其与“抽象合作社”之间的差距、差异,也要看到背后的“系统性背景”和“普遍性机制”,但无论如何都切忌将“那一个”理所当然地视为“很多的”或“所有的”。

现实中,人们通常并不全面地看待合作社的多重面相,而更多地关注自己感知的、认同的、需要的“那一个”面相、从而得出自以为正确的结论。仅以“抽象的合作社”来看待现实中的合作社实践,难免得出“没有真正合作社”的结论;容易抹煞和否定在复杂的系统环境中具体发展的合作社实践。仅以“系统的合作社”来看待现实中的合作社实践,难免得出“合作社实践是合理的”的结论,容易忽视掩盖我国合作社实践中种种不规范现象。我们不能机械地对照合作社某一面相,要以农业组织化的视角,通透地看待每一个合作社实践,破除“迷思”,认识到农民合作社在农业农村发展中的独特地位和关键作用,对合作社事业保持自信、自知和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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