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安业的规范发展看我国治安治理的现代化
2021-07-02王瑞山
王瑞山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200042)
中国现代保安业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因外资企业安全管理的需要而出现[1],是当前治安治理中的重要力量。据中国保安协会统计,截至2017年年底,全国共有保安服务公司8246家,从业保安员达到482.73万人,为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2]。中国的现代保安业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迅速成长,同时也改变着中国社会治安供给的结构,促进了我国治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组织调控的“盲区”,加之人们观念的变化,使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绝对主导,社会无偿参与”的治安模式难以为继[3],逐渐走上转型之路,目标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多元供给模式。保安行业是一个市场力量,它天然带有经济理性。中国保安业顺应并见证了改革开放后中国治安供给模式的转型,尽管目前这个转型仍在过程之中,但在这个过程中保安业如何影响了治安供给的格局?自身发生了哪些变化?它促进了哪些变化?研究这些问题有利于认识中国社会治安治理的规律,为进一步完善治安力量的规范发展提供方向。然而,现有的研究中,虽有学者探讨治安供给模式以及保安业与治安供给模式的关系①参见臧建国:《社区治安供给模式及优化策略探析》,载《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郑孟望:《改进我国治安服务供给模式探略》,载《广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侯雷:《城市公共安全服务供给的基本机制及其整合——以城市治安服务为例》,载《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胡晓东:《我国保安业发展与警务结构的重建》,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胡建刚:《警务职能的社会化转移——境外私域警务的发展及对我国警务改革的启示》,载《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郭太生:《中国保安业的发展与个体安全保障机制的完善》,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但鲜有人从历史角度讨论我国保安业对治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影响。本文立足于中国保安业的发展实际,结合行业有关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文献,以保安行业的发展变迁为时间线,梳理该行业对我国治安治理现代化的积极影响和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保安业产生前中国社会治安供给的基本格局
社会治安供给的结构包括社会治安供给的基本力量及其相互关系。这里的治安供给是直接供给,主要体现在其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治安法制所建构的社会秩序。1984年保安公司设立之前,中国的治安供给格局基本延续计划经济时代的模式,其供给力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1949年以后,我国的警察是从人民解放军发展而来,1957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条例》中称“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但这时的警察是专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二)经济警察
1980年的《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规定,自1981年起,在重要的大型厂矿企业、物资仓库和重要科研等要害单位要逐步建立经济民警。经济民警承担厂矿企业等要害单位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以及个别单位的押运任务。1987年公安部出台的《经济民警管理工作规定(试行)》指出,经济民警受所在单位党政和保卫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受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指导。可见,公安机关与经济警察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三)治安保卫委员会
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是根据《宪法》(1954年)和《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52年),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内建立的、维护本社区治安的群众自治性治安防范组织,在基层政府和公安保卫机关领导下进行工作。从法律上来看,公安机关和治保会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四)治安联防队
治安联防队是派出所辅助力量,主要负责辖区治安巡逻任务。20世纪60年代,队员被称为治安员或联防队员,由各个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抽派,归辖区派出所统一使用,治安员的工资支出全在原来单位,这样在财政负担还没有增加的同时壮大了治安力量。到了80年代初期,各单位抽调的联防队员出现一些问题[4],就由各单位出人转变为缴纳联防费,由公安机关招募联防队员,至此治安联防队走上专业化之路。
上述是保安业产生前日常基层治安中的主要力量,当然,还有其他力量,如民兵、武装警察,在个别单位日常守卫、突发事件处置中发挥作用①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转发公部等六个部门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的意见》(川府发〔1981〕213号)规定,1980年重建经济警察时,如果组建单位需要经济警察人数较少的则自行组织守卫力量,这往往是单位的民兵。1991年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要求,市、县人民武装部门要积极组织民兵参与维护社会治安。,但其主要职能并不是日常的治安管理或治安防范,这里不做重点介绍。各种治安力量法律地位不同,所负责的区域也不同,形成当时特有的治安供给格局。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场所治安,并领导社区治安防范、指导单位安全管理,实现治安供给在物理空间上的全覆盖;联防队、民兵则是这些力量的加强。这种治安供给结构与当时的社会经济结构和治安形势相适应,发挥了独特的治安效果。当时改革开放不过几年时间,改革所带来的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它对治安问题的影响还没有充分显现,随着人口流动管制和经济搞活措施的实施,犯罪率攀升。同时,新的经济因素还带来了新的安全需求,催生了中国的现代保安业。
二、1984—2000年,保安业为治安供给带来了市场元素
“中国的保安行业是为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在转轨这一特定时期出现的一种新的安全防范模式。”[5]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说明了当时保安业产生的治安需求背景:一是私营企业安全管理的需求。当时国有企业、厂矿等单位的安全管理通过经济警察的方式解决,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个体工商户大量增加,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发展较快,营业性展览、展销活动和对外文化体育交往日益频繁,社会各方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安全服务和安全技术咨询的日益增多,传统的治安供给不能满足这些安全需求。二是宏观治安形势的改变所带来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变迁。《报告》认为,新的政治格局、经济格局、社会发展的变革和安全防范社会控制的社会需求不断增长,国门的打开使我国扩大了与世界各国在各个方面的联系,我国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治安问题,新形势下社会公共安全防控保障体系正处转轨时期,必须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且符合国际潮流的新机制。
1980年8月成立的广东省深圳市经济特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通过优惠政策吸引了大量外资,设立了一些外资企业。1984年12月18日,我国第一家现代保安服务公司也在深圳设立。之后,各地公安机关,主要是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省份和大中城市的公安机关,经过试点先后创办了保安服务公司。据《报告》,截至1987年年底,全国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保安服务公司,拥有服务客户8592家。迅速膨胀的保安行业需要相应的规范,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公安部的《报告》回应了这一需求,报告中对保安服务公司的定义、性质、经营范围、经营原则、从业人员、资金来源、收入分配、制度建设等作出简要的规定,这为各地规范和建设保安服务企业提供了纲领性依据。这个时期中国保安服务公司具有几个明显的特征:
第一,《报告》明确,保安服务公司是为客户承担保安服务和提供安全防范咨询业务的服务型企业,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保安服务公司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业务活动由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可见,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公司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第二,保安公司的组建主体没有明确,只要求相应的设立程序,即组建保安服务公司须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查批准,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资金上,保安服务公司应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可以采取贷款或自筹的办法解决。
第三,保安服务公司以双方自愿、签订合同的形式提供服务,主要包括:(1)守护、门卫、内部巡逻、押运贵重财物和危险物品等保安服务。(2)提供保护财产或人身安全的服务。(3)提供展览、展销及文娱、体育、旅游活动的保安服务。(4)依法经营安全设备器材,提供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设计、安装、咨询和维修服务。(5)应客户要求并有能力承担的其他安全服务项目。可见,此时的保安服务是具有开放性的。
第四,少数业务骨干由公安机关选调和聘请一部分熟悉公安业务、又能坚持工作的离退休公安干部担任,其他保安人员可以从职工中招聘或在社会上公开招聘,并签订录用合同。在公司正式任职的警察,不再兼任公职。
从当时的治安供给形态来看,中国现代保安业是一支新生的市场力量,它以合同的形式对外提供安全服务,回应了社会发展带来的治安供给空白。当然,保安企业是公安机关设立,保安服务的推广还要依托公安机关,距离现代企业制度还相差甚远[6]。保安服务行业与服务于公有企业的经济警察组织的功能非常相似,但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就整个治安治理格局来讲,它不仅服务于一些单位,还为大型活动提供安全服务,成为构成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2000—2009年,保安业快速发展与规范促进了传统治安力量的现代化蜕变
2000年,公安部对保安行业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之后的近十年是保安队伍大发展的时期,加之经济警察和公安机关的联防队被取消,保安队伍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些队伍被取消后留下的空间,进一步加大了治安供给中市场化的比重。
(一)《规定》对保安业经营行为的规范
保安行业草创时期,《报告》主要解决的是全国各地设立保安公司的基本组织问题,对保安经营行为关注较少,而且也很难预测保安服务在我国社会经济环境下会出现什么样的问题。随着全国保安公司经营活动的广泛开展,保安市场暴露出许多问题①《公安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保安服务公司的意见〉的通知》(公发〔1990〕11号)。:在一些经济不发达、条件不成熟的地区盲目组建了保安服务公司;部分保安服务公司管理不严,扩大营业范围进行与安全无关的经营活动,如经销生活用品;有些保安人员素质较差,侵犯人权、滥用警械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共同犯罪。同时,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要求政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不再从事经商活动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8〕25号)。虽然,保安行业得以保留,但要求公共机关在经济上与保安企业彻底脱钩,并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的领导和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完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公安部分别于1990年5月和1997年1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两次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取缔了一批非法保安组织。在这个背景下《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它与《报告》最明显的不同是加强了对保安经营行为的规范。《规定》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强调保安服务公司是“专业化”的“特殊性企业”和“新型的社会治安防范组织”,并将其定位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力量”。《规定》强调了保安行业作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的助手,应该与公安机关携手追求社会效益,而非一个企业法人,去谋取经济利益。
第二,强调了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以及省辖市公安局和县(市)级公安局组建,公安机关的内部机构和派出机构不能组建,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组建,并由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原则上只在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组建,一个城市只设一家,少数大城市可设两家,根据需要可下设分公司,在本区内垄断经营,且不得跨区经营。
第三,公安机关的现职领导干部不得在保安服务公司兼职,选派民警到保安服务公司工作(参见表1)。从公安机关选派到保安服务公司工作的民警可以保留警籍,但不得着警服。
表1 2007年五省保安公司、保安员、公司内警察数①数据来源张旭:《黔桂滇保安服务业调查纪实》,载《中国保安》2007年第8期,第10-21页;张旭:《皖豫沪保安服务业调查纪实》,载《中国保安》2007年第12期,第40-47页;张旭:《蒙鄂湘渝保安服务业调查纪实》,载《中国保安》2007年第9期,第14-27页;张旭:《浙琼青新保安服务业调查纪实》,载《中国保安》2007年第11期,第12-23页;王玺:《陕甘宁保安服务业调查纪实》,载《中国保安》2007年第4期,第10-16页。
第四,严格规定了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不仅取消了人身安全服务和开放性的规定,同时明文禁止“提供个人人身保安服务”,使保安服务仅限于五类:场所的安全守护,贵重物资和危险物品的押运,大型活动的保卫(人群控制),安防技术产品的开发和服务,安全防范咨询服务。在《规定》之前有一个过渡性的规定,即《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公通字〔1998〕70号),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作出了不同于《报告》的规定,取消了人身安全服务的项目,而且将最后一个开放性规定改为“其他经公安部批准的安全防范服务项目”。该通知与上述《报告》规定相比范围更小,但与《规定》相比又略大,所以有一定的过渡性。
同时,《规定》强调了保安从业人员需经过培训、考核并获得《保安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被录用,初次建立了证照制度。还重点规定了保安人员的职责和七项禁止行为。这些针对保安从业人员的规定都是1988年的《报告》所没有的。可见,《规定》加强了对公司经营活动和从业人员行为的规范,对行业的规范发展显然是有利的。但是,《规定》对保安服务公司经营范围有所压缩,仅限于五类;与公安机关的关系重视财产的划分,从被指导与指导的关系变为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保安服务公司中的民警强调是现职民警,而不是离休、退休民警。这加强了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的领导,响应了中共中央的决定,即“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各种保安服务公司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发挥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②《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1991〕19号文件)。。
(二)其他治安力量的变化
这个时期内,治安供给最突出的变化就是经济警察和公安机关所属联防队的撤销。
1.撤销经济警察
2002年11月,国务院下文停止经济警察队伍的新建审批,经济民警不再作为一个警种存在。公安部印发《改革经济民警试点工作方案》①公安部《关于印发〈改革经济民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治〔2003〕38号)。,各地公安局所属经济警察改为公安局经济护卫支队,其着装也同时更换。有的地方直接改为保安组织,以《福建省经济民警改革工作方案》为例,全省“经济民警队”建制一律撤销,原经济民警队按照《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统一转制为内部保安组织,名称为“×××(单位)保安部”。经济民警队员转为保安人员后,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和考试,获得公安机关核发《保安专业考试合格证书》,换穿统一制式的保安服装,佩戴相应标识。
2.取消治安联防队
2004年9月3日,公安部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聘用的治安员队伍进行专项清理,从即日起,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从社会上招聘治安员,对于现有的治安员,按照“只出不进,逐年减少,彻底取消”的原则,用3年时间,全部清退。2008年1月1日以后,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名义留用治安员。这是继取消收容遣送制度后,国家又一项从制度上保障人权的重大举措[7]。公安机关治安联防队的撤销来自财政政策的改变和联防队员的违法乱象屡禁不止[8]。治安员滥用治安处罚权已直接威胁到公民的人身安全。公安部早在1993年5月17日就因“丁作明事件”②1993年2月21日,安徽省利辛县纪王场乡路营村农民丁作明因与本村副村长丁延乐发生纠纷,被该乡派出所关进一间屋子里,3名治安联防队员对丁拳打脚踢,并用电警棍、木棍毒打近两个小时,丁由于伤势过重于22日死亡。发出通知要求加强治安联防队伍建设,通知要求从这一起事件出发,各地进行清理整顿。2003年再次发生联防队员违法恶性事件③2003年6月20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某村,湖北籍打工者沈国洪及另外3人与治安员陈锦明发生摩托车追尾事故,陈锦明召集10余名治安员将沈国洪等人当街殴打。沈国洪被打得口吐白沫、全身抽搐,于次日凌晨死亡。,这成为撤销公安机关联防队的重要导火索。
被清退的治安联防队员有的转为保安,有的转交当地政府。例如,云南元谋县2005年1月1日完成治安联防队员的清退,共有38名,其中6名接警人员和4名看守所人员转为保安员,派出所管理21名(两个派出所的16名转为保安巡防队员,向社会筹集经费解决工资待遇,另外3个派出所的5名交政府综治办管理),交警大队的7名交通协管工资由交警大队自有资金解决[9]。联防队的取消并没有解决现实的需求,有些地方直接将联防队改头换面继续使用。例如,公安部2004年清理治安员通知发出后,河南公安厅清退9000多名治安员,改头换面为社区巡防队员[10]。在2008年以后,地方政府为缓解公安机关对治安辅助人员的需求,有地方明确规定从“保安公司招聘”,经费由政府财政解决④安徽滁州市政府《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公安机关社会治安辅助人员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滁政〔2008〕113号)。,这无疑增加了对保安服务的需求。
可见,公安机关的治安联防队员主要分流为保安或社区联防队,治安供给的格局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保安取代了经济警察,保安或协警代替了公安机关的治安联防队,使得保安组织这种市场化的力量在整个治安供给中的比重大增,保安业迅速膨胀,仅2003-2010年,保安服务公司增加了近1倍,保安从业人员增加了约6倍(详见图1、图2)。在保安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政府加快了保安业规范的步伐,《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2006)、《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公安部,2006),为保安从业人员水平的提高和保安服务的规范提供了依据,促进了保安行业的规范化,也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治安治理体系的规范化。可见,保安业快速发展与规范促进了经济警察、治安联防队等传统治安力量的现代化蜕变。
图1 保安从业人员数量(1984—2017)⑤1993年数据参见《蓬勃发展的中国保安服务业》,载《国际新闻界》1993年第2期,第29-30页;2003年数据参见郭奔胜、王勉:《保安市场正本必须清源》http://news.sohu.com/2004/04/07/55/news21976558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5月8日;2010年数据参见《1984年第一家保安公司在深圳蛇口成立,去年底全国保安从业人员已达421万,中国保安业走过27年》,载《人民日报》2011年9月2日,http://news.163.com/11/0902/05/7CU3EFN600014AED.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8月9日;2017年数据参见《我国保安服务行业发展现状简析》,2018年4月23日,http://xmbafw.cn.baimao.com/newsdetail/15985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2月12日。
图2 专业保安公司数量(1984—2017)①同上。
四、2010年以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进一步促进了我国治安治理的现代化
2010年1月1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中国保安行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相比以前的《报告》和《规定》,《条例》侧重了保安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整合了物业保安组织和单位内部保安组织,进一步明确了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服务的内容。《条例》将中国的保安业组织分为两类:一类是保安服务公司,它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另一类是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能单独对外提供保安服务,(1)招用人员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2)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这种保安服务也只能和其他物业服务一起对外签订合同。
二是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主体向社会开放,私人、外国资本可以通过工商登记设立保安公司,但需要公安机关的行政许可。
三是保安公司的经营模式不再是区域垄断模式,而是可以在国内外提供有能力提供的保安服务。
四是保安从业人员方面的过渡性规定。除了一般的要求外,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需提供对应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办法》第9条第3款)。因公安部实施便民利民措施,该规定2018年11月29日被废除②根据公安部2018年11月29日实施《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6项措施》,企业申请办理保安服务许可证,不再需要提供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以及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的证明。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不再需要提供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企业申请办理保安培训许可证,不再需要提供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工作经历证明。。
五是保安服务公司的监督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规定,保安服务行业协会(CSA)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这些规定改变了原有的公安机关与保安组织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行政管理。
《条例》是我国保安服务行业目前最高位阶立法,是保安行业的“基本法”,确立了保安行业的基本品格。《条例》的实施为保安组织的性质和保安服务提供了基本的规范,但是一些治安联防队伍转为保安导致的问题并没有解决。治安联防队本身是一种特殊的执法辅助力量,转变为保安后,模糊了辅警和保安的界限,影响保安制度的独立运行机制,且导致公安机关对安全和秩序的社会管理趋于一元化[11]。在严峻的治安形势与警力不足的现实情况下,警务辅助人员立法终于出台。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出台《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辅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使辅警力量逐渐走上规范化、职业化之路。各地政府开始建设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队伍,警务辅助人员的界定也更加明晰。
这样,中国的治安供给格局更加明晰和现代化。首先,公安机关有民警和辅警两种力量,各自执法权限不同。其次,公安机关与保安公司从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转变为业务上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再次,公安机关与治保会之间依然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尽管有些地区的治保会形同虚设,但治保会的法律依据并没有发生变化,仍然受公安机关领导和地方政府领导。最后,一些地区的单位和基层社区组建的治安联防队伍仍然存在。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不排除还有其他力量的存在,但主要是上述这些力量共同构成社会的治安供给基本形态。
五、结语
保安服务业随改革开放兴起,发挥了重要的安全防范功能,缓解了改革开放后犯罪高发导致的警力紧张,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治安供给的格局。认清这一格局的关系和特征,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治安治理体系,提升治安治理能力,消除木桶效应,提升治安效益。
从整体上来看,警察、辅警、保安及社区治安力量构成公共治安供给的基本力量。警察及辅警着眼于公共领域的治安行政管理,保安主要为客户和所属单位提供安全服务,社区治安力量服务于所在社区的公共空间,前者的实现也需要后两者的支持和贯彻,后两者不仅要接受警察的行政指导和监督,还会在治安问题发生时向警察寻求支援和保障,他们之间存在广泛的协作关系。可见,保安业在三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与其他治安力量之间有融合和分化,不断塑造着中国治安供给格局的基本形态,各种治安力量定位清楚,相互协同,基本形成了现代化的治安治理体系。
从治安供给力量各自情况来看,保安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有一个从粗放的草创期到严格的管控期再到开放的过程,适应了不同时期的治安需求。目前,专业保安公司已经基本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走向国内外安全服务市场。保安业的服务能力不断增强,自然也提升了社会治安治理能力。
当然,我们也应注意到,保安行业的发展还存在诸多亟待提高和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开展海外安保服务过程中,在市场容量、企业规模、业务能力、国际化水平等方面存在着不足,需要进一步的发展;一些社区和单位建立起现代保安组织纳入了公安机关管理,仍有一些社区和单位的治安联防力量未纳入公安机关监管的范围,需要公安机关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治保会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受重视程度及作用也不同,许多基层治保会名存实亡。这些问题说明,整个治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还有诸多亟待完善和提升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