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应树立金融消费安全观念
2021-07-01李坤亮
李坤亮
近年来,随着银行投资理财业务的不断拓展,针对老年人的金融理财产品层出不穷。许多老年人的理财知识较为有限,在对银行的理财方案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进行投资,最终导致财产遭受损失,懊恼不已。这也给广大老年人敲响了警钟,树立金融消费安全观念刻不容缓。
王大爷是一名退休职工,其子女都在外地工作,每个月都会给王大爷的银行卡里打来生活费。王大爷除了自己的退休金以外,还有子女每个月给的生活费,因此有一定的积蓄。
最近,他听说邻居张大爷通过购买银行新出的金融理财产品赚了几千块钱。王大爷想起自己手上正好有几万元钱,要是像老张一样把钱拿去银行投资理财赚一点钱,也能减轻子女的负担。
于是,第二天王大爷就拿着自己的银行卡跑去银行前台咨询,想问一下自己可以购买什么样的理财产品。前台工作人员一看王大爷立马热情招待,先是给王大爷测评了风险承受能力平衡性,然后推薦了四五款热门的理财产品。王大爷不懂理财方面的知识,就问工作人员说:“那么多款,到底哪一款比较适合我呀?”工作人员告诉王大爷:“大爷,这两款产品回报高,如果您购买这两款产品到时候分红有几万元钱呢,您看怎么样?”王大爷想着自己的钱拿去投资几个月,到时候有几万元分红,心里十分高兴。于是,王大爷就拿积蓄购买了银行工作人员推荐的那两款热门产品。
几个月后,王大爷想去银行问问自己拿去银行投资理财的钱赚了多少。结果到银行了解后,王大爷才知道自己购买的金融产品由于市场行情不好,钱亏了不少。王大爷心急如焚,不知如何是好。
其实,针对这一现象,早在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公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了金融机构的提示说明义务,其中指出:“金融服务提供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后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可以请求金融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许多老年人对理财知识不了解,银行应就老年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专业能力进行审查,并充分考虑老年人的消费情况等,对老年投资者给予特别提示,为老年人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如果银行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在没有提供明确说明的情况下,致使老年投资者遭受财产损失,老年人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起诉讼。银行应履行告知义务,耐心向老年投资者解释金融产品的风险性,避免诱导老年投资者购买较高风险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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