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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支持农民合作社长效发展机制研究
——基于多方利益主体博弈视角

2021-06-30汪艳涛

关键词:二者利益商业银行

汪艳涛,吴 珊

(青岛理工大学 商学院,山东青岛 266520)

一、商业银行与农民合作社利益联结的理论分析

目前,虽然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三位一体农村金融体系基本建立,但农户、中小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依然存在。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融资问题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由于农民合作社自身存在规模小、组织机构不健全、供需不均衡等问题,限制了农民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农民合作社作为大的资金和金融服务需求者,若能与商业银行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可能实现二者的长期共赢发展,进而缓解农户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由于商业银行的逐利性,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趋城市化等特点,在目前农民合作社存在上述自身问题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很难主动与农民合作社进行合作。只有明确政府在利益联结机制中的定位,加强政府、商业银行、农民合作社各自的分工协作,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才能更好地完善商业银行、农民合作社的长效共赢发展。

要想实现商业银行与农民合作社的利益共享机制,须要有效地优化配置资源,加强政府的引导作用。同时,提高商业银行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效率。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构建网络信息化平台、加强主体合法化经营、推广农业技术、提供金融支持等一系列的手段,建立商业银行与农民合作社的资源共享关系。在角色分工过程中,政府是利益联结机制构建的主导者,发挥着制度设计、利益协调以及监督等职能;农民合作社和商业银行是主体,在政府政策的引导和主导下,积极配合政府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调动各自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资源的共享和整合。总体来看,由于农民合作社自身缺乏抵押品、还债能力较弱和产品风险大,商业银行贷款程序严格、贷款门槛高等问题,导致前者很难从后者处获得所需资金,此时需要政府从中调节,一方面可以通过对商业银行进行补贴,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为合作社提供担保等手段,降低商业银行风险,使得二者合作。

政府在多方利益博弈中应充当什么样的角色?研究文献发现政府主要作为参与者、监督者和协调者参与博弈。一方面,在对农民合作社成员博弈进行研究后发现,首先,由于合作社建立初期农民自觉加入合作社的比例较小,合作社创成的可能性很低,此时政府积极参与合作社建立,能够有效提高合作社创建成功的几率[1];其次,由于农户是利己主义者,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参与合作社组建过程中很容易发生“搭便车”行为和“背义”效应,这会导致合作社收益下降,使合作社分崩瓦解,必须让政府参与承担一部分组建成本,通过给予政策补贴等手段参与[2];最后,当合作社普通社员与核心社员在利益分配的博弈过程中选择“按股份为主分配”时,政府出于对效率和公平兼顾的考虑会选择很少干预二者博弈,如果二者在博弈过程选择“按交易额为主分配”,那么政府在此过程中需要定期给予资金扶持[3]。另一方面,在对农民合作社与外部机构博弈进行研究过程中,王海燕等发现金融机构与农民合作社二者博弈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政府若不作为资金扶持者和监督者充当惩罚补偿机制,金融机构与农民合作社就很难达成合作[4];李云峰等通过研究农民合作社与基层政府的博弈发现,政府的支持和优惠政策,能够促进合作社在乡村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5];杨楠等研究政府监管下,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合作托管银行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多方利益主体博弈[6]。

综上所述可见,政府在农民合作社组建、发展和成熟等各个阶段都充当了一定的角色和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作为直接利益主体参与博弈的研究却很少,少数文献也仅仅是分开讨论了政府与合作社博弈、金融机构与合作社的博弈,很少将三者混合起来研究。即使是三者混合起来研究,政府在其中也只是作为中介,充当二者利益联结的调节者,并未涉及到从政府自身利益角度考虑是否参与多方利益主体的联结机制的创建、是否执行严格的监督职能。政府作为一名理性经济人,同样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通过建立三者利益联结机制,将政府参与博弈过程中的收益与成本考虑进来,通过求得三者建立联结机制的临界条件,使得三者博弈关系更加明朗。

二、商业银行与农民合作社利益联结博弈模型

商业银行与农民合作社利益共赢机制的构建,其实就是二者之间的利益互惠问题,但是,由于商业银行与农民合作社之间本身的地位不对等,需要政府部门介入。所以,本文构建了一个包括政府、农民合作社、商业银行的三方利益博弈模型,通过博弈模型来说明三者之间如何构建一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利益联结机制。

(一)三方博弈模型的基本假设

假设一:在合作过程中,政府、农民合作社、商业银行三者的行为都是有限理性的。这是由于他们在信息获取、储存和追溯过程中,不能得到完全的信息,所以使得完全理性人不可能实现。

假设二:政府在二者利益合作机制建立过程中起到监管和引导的作用,可以选择严格监管或者不严格监管两种行为策略。假设政府部门中选择严格监管的概率为P0,那么选择不严格监管的概率则为1-P0;商业银行与农民合作社在利益联结过程中都有两种策略选择,一种是合作策略选择,另一种是不合作策略选择。假设农民合作社选择合作策略的选择概率为P1,则选择不合作的概率为1-P1;商业银行选择合作的概率为P2,则选择不合作的概率为1-P2。

假设三: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不利用合作资源获得的正常报酬分别为π1、π2,如果二者都利用合作资源得到的报酬分别为R1、R2(但是,如果只有一方选择合作,另一方不选择合作的话,其中选择合作者将得到的获益分别为R′1、R′2)。政府严格监管时选择合作者得到政府财政支持获得的收益分别为r1、r2。二者在选择合作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分别为C1、C2。如果农民合作社或者商业银行选择不合作,那么在政府严格监管的条件下,获得的惩罚分别为f1、f2;政府部门因为监管农民合作社和商业银行的合作,获得的收益提高为ΔS,政府部门选择严格监管过程中所付出成本为C0。

(二)政府、农民合作社、商业银行三方博弈的收益矩阵

在政府、商业银行、农民合作社三方博弈过程中不仅将政府自身的利益考虑进去,而且通过区分政府监管力度大小,在上述三个假设条件下,三方利益主体在政府严格监管与不严格监管情况下的收益矩阵分别如表1、表2所示。

表1 政府严格监管情况下,三方博弈主体的收益矩阵

表2 政府不严格监管情况下,三方博弈主体的收益矩阵

商业银行与农民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的建立,说明了在政府监管下,二者合作过程中资源要素如何实现配置、集成和整合,从而加快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机制的建立[7]。因此,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合作过程中,政府、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三者之间存在一个平衡公式,也就是说在一定时间内政府选择严格监管策略,农民合作社和商业银行选择合作策略付出的成本C()和所获得的利益R()的关系满足以下条件:

由此可知,在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合作过程中,政府如果实行严格监管策略,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选择自愿合作的必要条件是:

三、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博弈策略选择

(一)政府严格监管条件下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合作策略分析

完善的合作机制是农民合作社融资需求实现的重要环节。实现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必须有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参与。政府是二者合作机制构建的主要驱动力。因此,政府是否严格监管影响着商业银行与农民合作社的资源共享与共赢发展[8]。在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合作过程中,政府设计合理的监管策略,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来鼓励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参与合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整合。通过二者合作不仅仅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更重要的是可以降低双方的交易、运营、生产、管理等成本,使双方获得更大的收益。另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专项资金、进行技术指导等措施来调动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合作的积极性。在严格监管条件下,农民合作社选择合作和不合作策略所获得的期望收益分别为E11、E12:?

根据(1)和(2)式,得到农民合作社在政府严格监管条件下的最大化的期望收益E1为:

当农民合作社选择合作策略时,即P1=1时,代入(1)得E11的期望值为:

当农民合作社选择不合作策略时,即P1=0时,代入(2)得E12的期望值为:

因此,农民合作社选择合作策略与选择不合作策略的期望收益之差ΔE1为(4)-(5)式:

同理可得到商业银行选择合作策略与选择不合作策略的期望收益之差ΔE1为:

根据(6)和(7)式可知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选择合作资源策略的前提条件是ΔE1≥0和ΔE2≥0同时成立,即:

因此,由(8)和(9)式可以得到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实现资源合作的条件是:R1-R′1≥0;R2-R′2≥0;f1-C1≥0;f2-C2≥0四个不等式同时成立。

综上所述,由于当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均选择合作时,二者的利益联结机制能够促进资源的整合、优化配置,从而使二者获得的收益大于一方选择合作,另一方选择不合作时的收益,显然R1-R′1≥0,R2-R′2≥0是成立的。从f1-C1≥0,f2-C2≥0中可以得出,在政府严格监管的条件下,要促进商业银行与农民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的构建,受到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政府监管部门对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中不积极进行合作的主体的惩罚力度f;二是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在合作中各主体付出的成本C。因此,有效地促进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二者合作需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一只手是加大对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中不积极合作的主体的惩罚力度;另一只手是通过降低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合作的成本,使得农民合作社和商业银行各自的被惩罚力度与合作成本之差恒大于等于0,同时提高农民合作社和商业银行选择合作策略的概率。

(二)放宽监管条件下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策略分析

政府在建立合作服务平台初期是实行严格监管制度的,但是随着平台的完善和发展,更多是依靠市场来实现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政府监管部门应该放宽对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监管力度。

根据市场需求和政府引导,让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通过市场配置来实现利益的自发合作机制运作。因此,在放宽监管条件下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最大化的期望收益E′1、E′2分别为:

在放宽政府监管条件下,商业银行所选择合作资源策略的条件是ΔE′1≥0和ΔE′2≥0,即:R1-R′1≥0;R2-R′2≥0;R′1-C1≥0;R′2-C2≥0四个式子同时成立。

综上所述可知:R1-R′1≥0;R2-R′2≥0是成立的。从R′1-C1≥0;R′2-C2≥0可以得出,如果放宽政府的严格监管条件,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要想实现合作,主要取决于两个主要的因素:一个是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在合作过程中所获得收益;另一个是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合作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如果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合作中获得的收益大于他们付出的成本,这时他们就会愿意合作,反之,就会放弃合作。因此,商业银行与农民合作社建立合作机制过程中一定要注重双方的共赢,在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条件下,增加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收益,积极利用当前的网络技术,降低金融信贷的成本,形成一个“互联网+”时代的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利益互惠的信贷平台。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可以根据农民合作社的需求,适当地、合理地整合各种资源,实现“谁合作,谁受益”的目的。除此之外,也要积极发展一些金融中介组织,使得这些中介组织成为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之间联系的桥梁,成为联系需求方和供给方的枢纽,降低资源合作过程中的成本。因此,政府需要进一步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商业银行与农民合作社的利益联结机制,搭建合作服务平台,尽可能降低成本,从而实现商业银行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合作机制。?

四、商业银行与农民合作社利益联结过程中的利益协调机制

商业银行与农民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的构建是多部门参与的系统,其中不仅涉及到政府,还涉及到银监会、农业管理部门、工商局等。如何协调好这些多元利益参与主体之间的协作关系,是商业银行与农民合作社之间利益联结的关键。协调好商业银行与农民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过程中多元参与主体的利益冲突,才能更好地建立商业银行与农民合作社多元参与主体的利益协调机制。在利益协调机制建立过程中,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保证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合作过程中参与主体坚持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合理平衡,这就需要从利益动态平衡的角度来分析、探究他们之间的利益协调关系。也就是说,商业银行与农民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是否能达成一致,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是否可以达到一个平衡。可以说,商业银行与农民合作社二者利益联结机制建立过程中的多元响应能否顺利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多元参与利益协调机制主体之间能否就公共利益达成一致,相互冲突的私人利益能否得到动态平衡[9],见下图1。

图1 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合作过程中参与主体利益协调机制

五、对策建议

根据本文的研究结果,可以得到如下结论和对策建议。

首先,商业银行与农民合作社合作机制的建立,依靠自身意愿很难实现,需要有外界部门的推动。外界部门应该通过多元参与主体的利益协调机制,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促进主体间的资源共享和利益共赢,促进农民合作社与商业银行的互利互惠。

其次,从政府、农民合作社、商业银行三方博弈模型的分析可以看出,合作收益、合作成本、选择合作策略的概率、政府的惩罚力度,对商业银行与农民合作社的利益联结机制的建立有直接的影响。在市场条件不足情况下,政府应该严格监管,加大对不参与合作主体的惩罚力度,并通过资金支持、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等手段,增加二者合作的利益,降低合作成本,促进商业银行与农民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的构建。在市场化条件下,政府应该放松对二者的监管,由市场这一无形的手去参与二者资源的整合、配置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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