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集团上市暂停
2021-06-29祖丽米热·牙生
祖丽米热·牙生
摘 要:有望发行全球规模最大IPO的蚂蚁集团上市被暂停,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探讨。基于此,本文结合蚂蚁集团业务特点,分析其业务过程中隐含高度混业经营和信贷业务层面存在放贷资金对象和来源严重不平衡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并暂停蚂蚁集团上市是对消费者、投资者的保护,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而不是扼杀创新。
关键词:蚂蚁集团;业务风险;金融监管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1.04.005
中图分类号:F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1)04-0039-07
一、引言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蚂蚁集团),成立于2014年,其前身是当前中国最大的移动支付平台——支付宝。2020年7月,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名为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宣布将启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同步发行上市的计划。2020年8月25日,上交所受理蚂蚁集团科创板上市申請。2020年9月18日,经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上市申请。2020年10月26日,上交所和港交所公告称,蚂蚁集团A股和H股发行价格分别为68.80元/股和80.00港元/股。通过此次上市,蚂蚁集团有望成为全球IPO规模最大的公司,机构投资者和民众对蚂蚁集团的上市前景十分看好。与此同时,全球十大主权基金中的六家争抢蚂蚁集团IPO份额,并且在支付宝理财专区承诺将资金10%投资于蚂蚁集团股票的基金累计购买人数和销量也创新高。
2020年11月2日,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公布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网络小贷新规”),旨在解决网络小贷现存乱象行为,规范其业务。同日,蚂蚁集团主要负责人被四部门约谈。2020年11月3日,上交所做出暂缓蚂蚁集团科创板上市的决定。历史上,A股、H股市场中也发生过因被质疑财务造假或市场认购不足等原因暂缓或停止上市的情况,但蚂蚁集团已完成定价、缴款等程序,随后却被监管部门暂停,这种情况较为少见。
蚂蚁集团名为科技公司,但金融领域新颁布的网络小贷新规对其上市产生明显的影响,这引发了对蚂蚁集团的属性为科技公司还是金融公司的讨论。本文结合蚂蚁集团业务特点和优势,深入分析其业务过程中隐含的风险,并对当前金融科技平台存在的问题提出监管建议。
二、蚂蚁集团业务优势
(一)蚂蚁集团是中国最大的数字支付服务商
支付宝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商业类APP,其活跃用户基数庞大,并以支付宝数字支付为开端,建成了数字支付、数字金融和数字生活构成的全方位的服务平台。截至2020年6月30日,境内、境外总支付规模分别达到118万亿元和6219亿元,打通全球超过200个国家和地区数字支付,连接中国超过10亿用户、8000万商家及2000家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在每一次的支付过程中蚂蚁集团能够获得交易数据和交易习惯。因此,蚂蚁集团可以基于收集到的大数据更好地了解客户需求,由此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
(二)蚂蚁集团是最大的线上消费信用和小微信贷经营者平台
截至2020年6月30日,蚂蚁集团微贷科技平台促成的消费信贷和小微经营者信贷余额分别为17320亿元和4217亿元。蚂蚁集团开展的信贷业务数量庞大,主要得益于强大的征信体系优势。2015年,蚂蚁集团推出以大数据、云计算为技术支撑的芝麻信用,开创独具特色的征信新时代。通过蚂蚁金融云接收支付、融资、理财、保险等平台传递的客户行为信息,然后通过第三方征信平台——芝麻信用的云计算、机器学习等技术真实展现小微企业的信用状态。大数据分析和云计算处理相结合,把小微企业纷繁复杂的信息数据转化为分类详细的信用数据,最后生成芝麻信用分与企业信用报告,可直接用于融资、理财、保险等平台业务。得益于良好的风险评估能力,蚂蚁集团信贷业务发展迅速,其放贷对象主要为没有合适的担保抵押物、信用信息不完善或地理位置限制等原因而被传统商业银行排除在外的小微用户。
(三)蚂蚁集团拥有中国最大的线上理财服务平台
截至2020年6月30日,蚂蚁集团理财科技平台与约170家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开展业务,促成的资产管理规模达40986亿元,12个月内超过5亿用户通过理财平台进行投资。蚂蚁集团理财平台主要助力资管机构合作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一起解决客户的理财要求,是沉淀客户资产、平台二次引流的重要业务模块,有效降低了理财产品接触用户成本,其中,2013年推出的创新理财产品“余额宝”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此产品用户购买门槛低,且拥有“支付+理财”功能,可随时用于日常消费和支付,整个流程简单便捷,吸引了众多有理财需求的消费者投资。
(四)中国最大的线上保险服务平台
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蚂蚁集团保险科技平台与约90家保险机构进行合作促成的保费及分摊金额达518亿元,超过5.7亿用户参与投保或受保或参与互助项目相互宝。蚂蚁在2018年推出相互宝,能够为参与的会员提供100多种重大疾病的健康保障。相互宝会员申请互助资金时需提交相关材料,接受信息核查,如果成功,申请的审批其费用由其他所有成员分摊。此平台的建立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参与此项目有助于消费者提高投保意识,增加其他。此外,还有以消费场景设立的退货运费险,健康保险产品以及养老保险产品等,它们能够满足消费者投保需求,让更多人获得保障。
三、蚂蚁集团业务过程中风险分析
蚂蚁集团业务迅速扩张拥有庞大的客户群体,并与各类金融机构、阿里巴巴等合作,影响力十分广泛,但业务过程仍存在诸多风险,特别是集团业务高度混合,风险传染加速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从发展最快、利润占比最高的信贷业务来看,放贷资金主要来自资产证券化和联合贷款,自有资金占比较低,存在放贷资金来源不平衡的问题。
(一)高度混业经营风险
蚂蚁集团从支付起家,到现在拥有微贷、理财、保险、征信、科技服务等业务,扮演着“类银行”角色,但没有得到相应的监管。如果不及时规范其发展,通过提高业务透明度避免道德风险,蚂蚁集团可能会演变成影子银行,从而引发金融危机。
2011年,蚂蚁集团顺利获得国内首批第三方支付牌照。从支付牌照起家,积极拓展外部生活和金融场景,形成支付、金融服务、创新业务三大条线。2012年5月,支付宝获得基金销售支付牌照,2013年6月,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合作推出“余额宝”,并在2013年10月认购了天弘基金 51%的股份;2014年6月,蚂蚁金服正式成立;2014年9月,浙江网商银行获批;2015年,蚂蚁花呗和蚂蚁借呗上线,芝麻信用正式投入使用;2016年,蚂蚁集团向国泰产险增资,持股 51%;2020年9月,蚂蚁集团获得消费金融牌照。至此,蚂蚁集团集齐7张高含金量金融牌照,即民营银行、网络小贷、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保险、证券和消费金融。2020年12月5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正式宣布将给蚂蚁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颁发数字银行运营牌照(DFB)为蚂蚁集团进一步打开国外市场。
蚂蚁集团的混业经营以及与多家金融機构合作,使金融活动跨行业、跨市场的特点愈发明显。若其下属的某一项业务出现风险,这导致风险在不同机构之间的传递更加容易,甚至在机构间引发连锁效应,导致风险衡量和控制失灵,更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
(二)放贷资金来源风险
蚂蚁集团收入主要来自数字支付与商家服务、数字金融科技平台和创新业务三个方面。旗下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蚂蚁智信(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万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四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微贷业务,贡献了蚂蚁集团过半的利润。截至2020年6月30日,其利润总和达到112.24亿元,占蚂蚁集团当期净利润的51.2%。
微贷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个人消费信贷。目前,约有5亿人获得信贷服务,金额高达1.73万亿元。而获得信贷服务的小微经营者仅2000万人,金额约4000亿元。因此,放贷比例极不平衡。在放贷资金来源方面,蚂蚁集团主要与旗下小贷公司大额的资产证券化和商业银行联合放贷,自有资金占不到2%,存在放贷资金来源不平衡的问题。
1.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是盘活资产和缓解资产负债错配的重要工具,在但在当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中处于重要地位。中国于2005年开启资产证券化试点,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2008年暂停了相关业务,2012年重启相关业务。2013年,蚂蚁集团旗下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蚂蚁借呗主体公司)开始了资产证券化的新尝试,发行金额为25亿元。2016年,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蚂蚁花呗主体公司共发行375亿元的资产证券化。小贷公司的合规经营和杠杆率一直是监管的重点,在信贷需求高速增长的背景下,小贷公司承受着资金补充压力。资产证券化为积存资金赋予流动性,且资产证券化是一项表外业务,不会体现在企业资产负债表内,缓解了补充资金的压力,小贷公司有足够的动力进行证券化来减少自身负债,满足监管要求。
由图1可知,蚂蚁集团旗下小贷公司证券化规模在2016—2017年开启爆发式增长,2018年却断崖式下跌,主要原因是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除了对网络小贷业务和杠杆率提出要求,规定由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放贷资金余额要达到资本净额的2~4倍。根据监管要求,蚂蚁集团2018年控制了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并补充了注册资本。截至2020年6月底,蚂蚁商诚和蚂蚁小微注册资本分别为40亿元和120亿元,存量余额约为1700亿元,按照其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来看,杠杆率仍过高,增加金融体系脆弱性,现行监管框架下原始权益人有合规风险。
2.联合贷款
蚂蚁集团招股说明书中提到,微贷收入的增长主要得益于平台促成的消费信贷余额和小微经营者信贷余额的提高,而消费信贷促成方式主要来源于蚂蚁集团与100多家商业银行以及信托公司的合作。用户利用微贷平台发起贷款需求,实际发放贷款由金融机构完成,至今已促成十亿笔信贷。小微经营者信贷是集团与联营公司——网商银行与第三方金融机构合作放贷,其主要业务收入来自联合贷款获得的服务费,不是放贷后的利息收入。
由图2可知,蚂蚁集团微贷科技平台促成信贷余额①不仅数量庞大,且增长率惊人。截至2020年6月末,其促成信贷余额达到21536亿元,同比增长54.52%。与高速增长的联合贷款规模相比,合并范围子公司蚂蚁商诚、蚂蚁小微和商融保理计入资产负债表内发放贷款和垫款科目的余额在微贷平台促成贷款余额中占比逐年下降。
在联合贷款过程中蚂蚁集团负责客户获取、客户筛选、贷后检测等,商业银行又难以控制放贷全过程,因此,蚂蚁集团的风控能力在联合贷款过程中至关重要。如果一笔贷款出现逾期甚至违约,蚂蚁最大的损失是服务费收入,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可能会恶化。由于蚂蚁集团可通过蚂蚁链技术拥有用户的最新征信信息,为将服务费收入最大化,会选择信用等级较低、财务脆弱性较高,甚至是没有收入来源的学生放贷,损害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的利益。截至2020年6月底,花呗用户平均余额约为2000元,且在平台有一定信用记录的花呗用户,也可以申请借呗进行较大额的消费。招股说明书中提到,在2019年平台促成的消费信贷逾期30天以上或90天以上逾期率分别为1.56%和1.05%。对进行联合贷款的金融机构来说,给大量使用花呗和借呗用户放贷,成为其表内资产,若发生疫情等“黑天鹅”事件,此类用户最有可能受到负面冲击,丧失还款能力。
四、监管政策建议
上述分析表明,对蚂蚁集团加以监管并暂停其上市并不是一种扼杀创新的监管过度,而是对消费者、投资者的保护,对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从而有助于其业务规范并促进蚂蚁集团健康长久发展,金融监管机构应从如下几方面加强监管。
(一)监管业务合规性,加强资格审查
除蚂蚁集团外,平安普惠、百度、美团点评、京东数科等也先后推出了联合贷款业务,这些联合贷款给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格局及其风险管理带来了新的变化。为有效地提高小贷公司在联合贷款中的参与度,网络小贷新规第十五条规定,单笔联合贷款网络小贷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并要求将联合放贷资金部分放入科技企业资产负债表内,让其接受监管与银行共担风险,防止因与银行利益不一致引发的代理问题。除了提高联合贷款出资比例外,监管机构还需关注科技企业是否能够满足开展联合贷款业务的资质,获得客户数据的合法性、客户年龄段、额度审批是否合理等关键问题,综合评估相关方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和机制应对任何潜在的信用风险来避免风险积累。另外,监管机构应关注科技企业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联合贷款业务中双方风险责任的分担和收取的服务费水平以及是否变相提高服务费率转移成本等问题,并帮助中小银行提高其自身获客能力、风控能力,支持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金,避免成为仅提供资金的被动方。
(二)打造科技驱动型监管,建立数据共享平台
当前,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增加金融风险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而科技监管能提高监管机构风险监测和预防能力。如蚂蚁集团运用大数据与云计算技术对海量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生成信用主体能够获得的信贷额度的个人芝麻信用分。对这些海量数据获取的合法性、数据挖掘安全性、数据的保密性、个人芝麻信用分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放宽贷款条件、实时监控是否有效等问题,监管机构都需要予以监管。但目前公司资产负债表和特定指标监管无法替代被监管机构的基础数据信息,加上传统的数据处理工具落后,监管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因此,监管机构应以自身优势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数据收集、分析与处理上的优势,以数据作为监管核心,实现全面智能实时监管,提高预测风险能力,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三)加快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建立金融消费者维权平台
当前,金融科技企业为消费者带来了生活上便利的同时,其平台获取用户数据,但平台利用用户历史数据进行“大数据杀熟”等现象屡见不鲜。当前,由于缺乏对“个人信息”明确定义和专门立法,金融机构或其他平台企业对用户数据使用权限并没有一个明确范围,加上对泄露信息的机构和主体的惩罚力度较弱,导致消费者信息遭到泄露或利益受到侵害后舉证困难。金融监管机构可在现行监管框架下,建议按照金融科技特点,加快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建立金融消费者维权平台。首先,对不同行业用户数据使用情况进行了解和细分,然后进行全覆盖监管,避免由于行业不同所带来的监管标准不统一、监管分散等问题。其次,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数据使用权限和企业行为,利用监管科技手段监督企业对用户数据使用情况,对使用不当现象,进行披露和惩罚。再次,打通维权通道,降低维权成本,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同时加大信息保护宣传力度,加强消费者的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
(责任编辑: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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