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劫夺东北盐税及各方因应
2021-06-29翁敏
翁 敏
1931年日本在武力侵占东北之际,又对东北的经济进行掠夺,扶植并操控伪政权攫取东北关盐税,以达到解决战争经费短缺、扰乱中国财政税收秩序与削弱中国外债信用等多重目的。日本强行截留东北盐税,是南京国民政府实施盐务改革和整理盐税担保外债计划后遭遇的一次重大财政与债务危机,受到国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在既往研究中,日本对东北盐税的攫取问题较少得到关注,(1)学界的既有成果主要有:丁长清主编《民国盐务史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丁长清、唐仁粤主编《中国盐业史(近代当代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和张立杰《南京国民政府的盐政改革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对九一八事变后日本攫取东北盐款的经过进行了论述,但对盐税担保外债、各方因应等问题着墨不多。丁长清《近代在华盐务洋员述论》(《近代中国》第2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一文,简要分析了时任辽宁盐务稽核分所协理船津文雄在日本攫取东北盐税过程中所充当的角色,对其行为给予全盘否定。此外,外债史、盐业史、日本侵略东北史等相关论著略有涉及,但大多语焉不详,缺乏深入研究。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失为了解大变局下南京国民政府盐税整理、外债偿还机制及外交政策的重要视角。本文拟从中外各方对这一事件的因应入手,探究九一八事变后西方列强在对日政策与对华债务问题上的立场,希冀推动相关问题的研究。
一、日本对东北盐税的觊觎和劫夺
盐为民众生活之必需品,盐税是国家的重要税源,关乎国计民生。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积极推行盐政改革,如改组盐务机构、整顿缉私、统一税率、核减附加税等,有力地促进了盐业的发展,增加了盐税收入。1932年,时任财政部长宋子文在工作报告中指出,1928年全国盐税收入仅为6556.45万银元,1929年为7876.27万银元,1930年增至12786.19万银元,1931年高达16287.5万银元,增幅明显。(2)《宋子文向四届三中全会所作财政报告》(1932年12月),江苏省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写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辑 综合类(下册),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32页。盐税已成为国家岁入中仅次于关税的第二大税种。而东北为重要的产盐区,所收盐税在东北财政税收及全国盐税收入中始终占有相当比重。据资料显示,1930年东三省盐税收入总计4000万银元左右(折算后),其中营口稽核分所收入约2400万银元,长春吉黑榷运局收入约哈大洋(3)又称“哈大洋票”或“哈大洋券”,指1919年至1931年间由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东三省银行、黑龙江广信公司、边业银行和吉林永衡官银钱号等在哈尔滨六行号所发行的大银元兑换券。因该纸币上皆印有“哈尔滨”地名,且主要流通于哈尔滨及中东铁路沿线而得名。参见王学文:《“哈大洋券”发行始末》,《北方文物》2004年第4期。1000万元,政府专卖收入约哈大洋700万元。(4)「関統発第118号 東三省塩税収入に関する件報告/第1.遼寧省予算に於ける塩税の地位」(昭和6年11月1日)、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 C14030579500、東三省塩税収入に関する件報告 自治指導部との連絡事項 財政庁の財政緊急処理発動に関する件通牒 住谷悌史資料/満洲事変/陸軍一般史料(防衛省防衛研究所)。此数据虽不是精确统计,但也说明盐税收入是东北地方财政收入之大宗。另外,1931年第一季度东北三省盐税收入分别占全国盐税总收入的5.93%、13.31%和12.59%,按这三个月平均额计算,所占份额亦保持在11%以上,显示出东北盐税具有重要的地位。
1931年第一季度东三省盐区盐税收入统计表 单位:银元
1928年底“东北易帜”后,东北盐务管理权收归中央政府,但盐税使用权仍集中在东北地方政府,即“盐税虽名为国税,而实际上其大部之收入均被张学良将军之政府截留”。(5)杨秀一编辑:《国联调查团报告书》,大连满洲报社1932年版,第110页。据当时日本外交情报披露,“过去牛庄的盐税收入(年约三千万银元),除去作为盐税担保借款偿还基金而上缴南京的部分,及办公所需经费外,即所谓盐余(年二千数百万银元),全部充当张学良的军费”。(6)「日支事件ニ関スル交渉経過(連盟及対米関係)第四巻18」、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 B02030389700、日支事件ニ関スル交渉経過(連盟及対米関係) 第四巻 (1)/国際連盟ニ於ケル折衝関係/善後措置関係/満洲事変(支那兵ノ満鉄柳条溝爆破ニ因ル日、支軍衝突関係)/戦前期外務省記録(外務省外交史料館)。数额巨大的东北盐余,令日本颇为眼红,一直妄图占为己有。九一八事变前后,日本紧锣密鼓地筹划攫取东北盐税,其目的主要有二:“一为断绝北平(张学良副司令行营所在地——引者注)之财源;一为截取盐款,以充日军军饷。”(7)《日军强收吉黑榷运局》,《申报》1931年11月4日,第7版。对于日本的企图,辽宁省盐务稽核分所(设在营口,又称营口稽核分所)有所察觉,并于1931年10月4日电告上海盐务稽核总所:“日军当局在目前满洲非常情况下,或将认为必要扣留全部盐余,由横滨正金银行保管,或必要时由其他外国银行保管,借以防止此项盐余可能落入张手,再用于军事用途。”(8)《辽宁稽核分所致稽核总所电:报告日本对东北盐税态度》(1931年10月4日),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经济史研究室编:《中国近代盐务史资料选辑》第2卷,南开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77页。盐务稽核总所对这一警告未予重视。而日本方面却在既定方针指导下,逐步实现劫夺东北盐税的既定目标。
日本干涉东北盐务始于九一八事变的次日,即9月19日,日军士兵20人闯入营口稽核分所,威胁恫吓分所官员交出存款账簿,并前往分所存放盐款的中国银行查看盐税账款,勒令该行所有盐税收入未经日军当局的许可不得转移,即使是行政经费,亦不许支用。(9)《关于东三省盐税被劫经过之说帖》,顾维钧编:《参与国际联合会调查委员会中国代表处说帖》,商务印书馆1932年版,第742页。从此时起,营口稽核机关及其盐款已处于日军的监视及干涉之下,由此拉开了日本劫夺东北盐税的序幕。10月22日,日本军官佐藤、岩濑俊一和华人梁玉书率领数人持有伪沈阳地方维持会(10)日军监督掌控的过渡性傀儡组织,成立于1931年9月24日,由袁金铠任委员长,9月26日更名为“辽宁省地方维持会”,宣布暂时代行省政府职权。后又改组为伪奉天省政府,以臧式毅为伪省长。参见费正等著《抗战时期的伪政权》,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7—8页。函件到营口稽核分所,要求分所官员将盐余款汇往沈阳,用作地方当局经费。分所官员对此提出抗议,并称“在未得总会办训令以前,自无从对提取盐款此种重大问题作任何肯定之答复”。(11)《盐务稽核总所东北特派员贝尔逊为日方宣称劫夺中行盐款曾得辽宁分所同意事与该所经协理往来函件》(1931年11月),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经济史研究室编:《中国近代盐务史资料选辑》第2卷,第282—285页。日方虽然未能如愿提取盐款,却成功试探到中国有关方面的态度与反应,使之成为正式实施劫夺东北盐税计划的一次预演。
日本对东北盐税的实际劫夺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1931年10月30日日军强提营口中国银行所存盐税款为开端,到1932年4月12日止。这一阶段,日本仅从营口稽核分所一处即劫夺盐款高达700余万银元,严重破坏了中国盐务行政之完整,使东北盐业饱受摧残。日军第一次劫夺营口稽核分所盐税发生在10月30日上午,日军主计官岩濑俊一和伪辽宁省财政厅谘议山田茂二带领武装人员,来到营口中国银行查看盐账,要求提取盐款,被支行经理拒绝。支行经理坚称:“盐税非经该所经、协理签字,支票不能支付,且凭支票付款亦属银行定章,如提用款项请向稽核所开具支票,以符手续”。但日方态度强硬,威胁称:“若贵行不肯支付,应作贵行违抗论,盐款非于今日提取不可”。在多次请求援助无果的情况下,支行经理被迫屈服,日军最终强行提走盐款67万余银元。(12)《盐务稽核总所电外交部报告日本强提东北盐款》(1931年11月13日),江凤兰编:《国民政府时期的盐政史料》,(台北)“国史馆”,1993年,第268—270页。日军的这一蛮横举动,招致中外舆论批评。
对于外界的质疑,日军当局竟极力否认劫夺中国东北盐款之事实,反诬“中国违背前约,完全推翻1913年善后借款所定之盐税制度”,并强调日军的目的,“在阻止盐款之解出,以供仇敌份子活动之用。因是理由,盐款乃提交于沈阳防务与秩序维持委员会。日军当道对于盐务人员,未用压力,亦未截留协解中央政府之盐款,更未碍及办公经费之支付。日人绝未提用此款,以供己用云”。(13)《国联秘书处发表中日文件:日本狡赖强提盐款》,《申报》1931年11月19日,第9版。日方言论纯属混淆视听,以掩盖其劫夺东北盐税的事实。此后数月间,日军又故伎重施,先后十余次到营口中国银行强行提用东北盐款,加上第一次被攫取之盐款,累计被日军提去4785272.53银元,详见下表。
营口稽核分所被日方强提盐款情况一栏表
伪满洲国成立后,宣布盐务行政独立,自1932年3月28日起,将原营口稽核分所稽征盐务事项改归伪东三省盐运使公署掌管,并指定伪东三省官银号取代中国银行经手收纳盐税。(14)「5 旬報第一号」(昭和7年4月11日)、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 B02031465700、関東庁報告書雑纂(雑文書ノミヲ収ム)/5類 帝国内政/戦前期外務省記録(外務省外交史料館)。截至4月12日,共收盐款230余万银元,也悉数落入日军手中。此外,日军曾于1931年11月6日派人前往长春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强提吉林、黑龙江两省盐税,合计哈大洋269590.08元。(15)《财政部盐务署函陈外交部亚洲司有关盐款被日军强提情形》(1931年12月11日),江凤兰编:《国民政府时期的盐政史料》,第272页。面对日本武力干涉东北盐务稽核机关及攫取东北盐税款的非法举动,南京国民政府采取了一定的因应之策,但未能阻止日本进一步劫夺东北盐税。
第二阶段从1932年4月中旬日军以武力解散营口稽核分所并驱逐分所人员,到假借伪满洲国之手侵占东北全部盐税款项,致使东北盐政税收完全脱离国民政府的控制。日本为全面攫取东北盐款及避免国际社会的干预,积极怂恿伪满政府对外发布宣言称:“凡以满洲盐税为抵之外债,均由满洲国政府负责偿还”。(16)《东北伪政府着手截留关税总税务司梅乐和之报告》,《申报》1932年3月29日,第3版。此种做法起到很大的迷惑作用,使各债权国政府产生错觉,以为日方不会采取更为激进的行动。1932年4月15日,有伪东三省盐运使署日籍顾问汤健率武装军人将营口稽核分所强行占据,随后将地方分局一一占领,迫使东三省境内盐务稽核人员离职出境,“东三省稽核分所之职务,至此乃完全停止”。(17)《关于东三省盐税被劫经过之说帖》,顾维钧编:《参与国际联合会调查委员会中国代表处说帖》,第366页。紧接着,日军又策动成立伪营口盐务署和伪吉黑榷运署,掌管东三省盐税及盐务行政,堂而皇之将盐税及盐的专卖收入全部截留,充作伪满政府的岁入。
九一八事变后,受时局的影响,东三省盐税收入明显减少,营口收入约为110万银元,长春收入约为哈大洋23万元,总计约133万银元(此数字系按税收每月约100万银元,全年约1200万银元推算得出)。(18)「関統発第118号 東三省塩税収入に関する件報告/第1.遼寧省予算に於ける塩税の地位」(昭和6年11月1日)、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 C14030579500、東三省塩税収入に関する件報告 自治指導部との連絡事項 財政庁の財政緊急処理発動に関する件通牒 住谷悌史資料/満洲事変/陸軍一般史料(防衛省防衛研究所)。同时,日本不断攫取东北盐税收入,1932年3月后,连外债摊款也悉数劫夺,给国民政府造成严重困扰。一方面,使入不敷出的国家财政状况更加雪上加霜,另一方面,妨碍中国盐税担保外债的偿还能力,影响国际信用。由于东北盐税担保外债关系到各债权国的现实利益,遂成为国民政府争取国际社会支持和帮助的重要筹码。
二、外债担保危机与相关国家的反应
中国以盐税作为抵押举借外债始于清末,到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计有1898年英德续借款、1901年庚子赔款、1908年英法借款、1911年湖广铁路借款、1912年克利斯浦借款和1913年善后大借款等盐税担保外债,(19)英德续借洋款和庚子赔款均以关税为抵押,盐税只是第二担保品,因关税富余足以支付外债本息,英德续借款分别于1915年和1917年改由关税项下拨还。善后大借款虽然指定盐税为第一担保品,但在1923年以后已完全由关税拨付本息。故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真正以盐税为担保的外债仅有英法借款、湖广铁路借款和克利斯浦借款三项。参见田斌:《三十年来盐款与国债(三)》,《银行周报》第12卷第9期,1928年3月30日,第47—51页。“国民政府北伐告成,对于上项外债,承认继续偿还,并于十八年九月间,将盐税担保之三项外债核定整理办法”。(20)《1927—1936年国民政府内外债整理概况》(1936年9月14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 第1编 财政经济(3),江苏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416页。实际上,为顾全国债信用起见,保证按时偿付盐税担保外债,1928年9月在财政部长宋子文主持下,决定于同年10月1日起实行外债摊额制,按照每年摊还约1000万银元,以1920—1922年有关盐区所收盐税额的平均数为标准,提取15%拨作外债摊额,分12个月匀摊,并于每月底前解交财政部指定银行。此时尚未纳入中央财政统一管理的东北地区,亦在盐税摊解名单之列,其应摊之数详见下表。后来由于金价飞涨,原定摊额不敷甚巨,财政部遂于1930年4月重订新章,将各区摊额增加三成,以资弥补。(21)《盐税抵借外债概述》,江苏省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写组、中国历史第二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2辑(下册),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09页。东北盐税承担的外债摊额也随之增加至每月217800银元。
东三省各盐区外债摊额数目表单位:银元
由上表可见,任何劫夺东北盐税的行为势必会对外债摊款的及时汇解和1929年整理外债计划(22)又称整理盐税担保外债计划,1929年9月18日由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施行。其整理对象为盐税担保的英法借款、克利斯浦借款及湖广铁路借款。按照该计划,自1929年10月1日至1930年9月30日,每月由盐税项下拨付基金90万元;自1930年10月1日至1934年年底,每月拨付100万元;1935年后,所需基金可相应减少。上述基金作为偿付英法借款和克利斯浦借款的全部本息及湖广铁路借款的部分利息。参见《1927—1936年国民政府内外债整理概况》(1936年9月14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 第1编 财政经济(3),第417—418页。的实施造成影响。因此日本在实施劫夺东北盐税计划之初,仍有一丝顾虑,即如何保障盐税担保外债相关各国的利益,以避免这些国家的反对及干涉。
九一八事变后,国际社会对中国东北局势深感担忧。根据1931年9月22日美国国务卿备忘录记载:“没有考虑事件的背景,不论最近的挑衅行为是原因还是动机,过去4天在满洲发生的情况使我感到深切的震惊与关注……国际联盟对事件表示关注。中国政府已以不同方式请求各国作出行动,强调要依据条约责任,特别提到《凯洛格公约》的国际责任”。(23)《美国国务卿备忘录》(1931年9月22日),美国国务院编,张玮瑛等译:《美国外交文件·日本(1931—1941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日本驻美国大使馆照会美国国务院辩解称:“日军军事行动旨在保护在华日侨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利益,并非军事占领。至于谣传日军占领了营口海关和盐务局等,全属误传,并无事实根据。”(24)《日本大使馆致美国国务院》(1931年9月24日),美国国务院编,张玮瑛等译:《美国外交文件·日本(1931—1941年)》,第10页。与此同时,为减轻国际舆论的批评与反对,日军当局指示伪辽宁省地方维持会和伪辽宁省财政厅,根据1930年新定东北盐税应摊外债数额,将此款按月如数汇往南京政府。对于过去积欠摊额40余万银元,也表示有意逐步支付。日方在向南京缴送外债基金上,自认为做得比张学良时代更好。(25)「日支事件ニ関スル交渉経過(連盟及対米関係)第四巻19」、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 B02030389800、日支事件ニ関スル交渉経過(連盟及対米関係)第四巻(1)/国際連盟ニ於ケル折衝関係/善後措置関係/満洲事変(支那兵ノ満鉄柳条溝爆破ニ因ル日、支軍衝突関係)/戦前期外務省記録(外務省外交史料館)。中国外交部尖锐地指出,日军当局此举“无非欲在国际财政界得有良好之宣传,使之不注意日方按照预定计划,以攫取为数更大之盐款也”,(26)《外交部函复国联调查团业已收到日本在东省强夺盐税收帖》(1932年9月10日),江凤兰编:《国民政府时期的盐政史料》,第293页。并故意误导国际社会,“盐税之盈余乃满洲的而非国家的收入,故视扣留盐余作地方之用为正当”,(27)杨秀一编辑:《国联调查团报告书》,第110页。以掩饰日方的劫夺行径。
在日方看来,“只需维护外国利益,至于中国方面的权利,尽可置之不理”。(28)Manchurian Salt Revenue: over four million dollars taken by the Japanese military, 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 Apr 18, 1932.因此日方不断攫取营口、长春等处盐款。然而有关日军在营口扣留盐税收入的报道,引起了相关国家的极大关注。(29)Japan objecting to Paris meeting of League Council: Sze requests intervention, The China Press(1925—1938), Nov 8, 1931.如各相关国家驻哈尔滨领事闻悉日军攫取吉黑榷运局盐款和驱逐中国稽核官员,均认为事关重大,纷纷致电本国驻北平使领馆报告真相。美国驻哈领事汉森(G. C. Hanson)于1931年10月28日面晤日本驻哈领事大桥忠一,询问日军破坏盐款担保外债及进驻榷运局的原因,大桥忠一辩称:“此事为吉林长官公署命令,与日军无关,恐为熙洽防制榷运当局提解盐款于东北旧政权之举”,且谓“为保护盐运,并无其他”。汉森不满而返,将详情电告美国驻北平公使。(30)《时事述评:强取盐税》,《清华周刊副刊》第36卷第4、5合期,1931年12月5日,第8—9页。因事关切身利益,相关各国拟将该问题于11月16日召开的国联行政会上提出,“东省盐税担保外债十二兆半厘镑,各债权国正确商办法,备提大会讨论”。(31)《副司令行营情报处为通告施肇基请国联制止日助张攻黑及美国请日本履行非战条约等事致荣臻等电》(1931年11月8日),辽宁省档案馆编:《“九·一八”事变档案史料精编》,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69页。
在强大的国际舆论面前,作为一次大战后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国际组织,国联亦对此事予以关注。1931年11月5日,国联行政院议长白里安(Aristide Briand)致函日本首席代表芳泽谦吉,言及日本强取营口盐税一事,指出:“强取盐税这样的攻击行为,显然不能与日侨的安全及其财产保护有何关联。因此,此种举动必然与日本向国联行政会所做的担保相抵触。我确信日本政府知其所负采取各种必要方法,以免时局严重化之义务,并了解关于此事的必要消息提供给行政会”。次日,芳泽谦吉答复函附有来自日本政府否认中国所言日军强取盐税的电报,宣称此说毫无根据。(32)Sze tells League of Japanese intention to set up puppet rulers, The China Press(1925—1938), Nov 9, 1931.尽管深知日本的行动是借题发挥,绝非所谓自卫,但因盐税摊付外债部分仍照常解送国民政府,各债权国的利益并无实质性损失,故相关各国及国联并未过多干预。在未遇到很大阻力的情况下,日本攫取了中国东北巨额盐款。
如前所述,日本的真正意图是侵占包括盐税在内的东三省全部财政税收,使之完全独立于中国之外,而扶植建立伪满洲国便是其实现这些计划的关键一环。伪满政府成立伊始,日本便抛弃此前盐款照旧续解之声明,连同外债摊款及特别附加税一并攫取。仅1932年4月至8月,被日军当局劫夺外债基金就达1746100余银元。宋子文曾就此表示:“查本年九月间,即有大宗付款到期,且日人此种劫夺行为,并足以损害国民政府应付其他债务之能力。”(33)《日人攫夺东省盐税后宋部长仍维外债信用请各国政府注意严重局势盐务稽核所拨付到期利息》,《申报》1932年9月13日,第13版。宋子文还通过各种途径向国联和有关国家通报日本劫夺东北盐税及强占东北各地盐务稽核机关,破坏中国盐务行政主权的行径。早在1932年3月30日,宋子文便指示盐务稽核总所致函美国驻华公使詹森(N.T.Johnson),针对日军当局支持伪满洲国拒不承认国民政府对东北盐税收入的支配权,破坏盐务稽核机构的完整性,请求美国政府向日本提出抗议。此外,宋子文还于当年三四月间,两次致电英国驻华公使蓝普森(M.W.Lampson),希望英国向日本施加压力,制止日军劫夺东北盐税。而蓝普森对此反应冷淡,且指责中国破坏了1913年根据善后借款协定建立起来的盐税征收制度。(34)转引自吴景平:《宋子文评传》,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65—166页。在此情形下,国民政府原打算借助国际社会的力量,敦促日本至少将外债摊款及特别附加税继续汇解,但这一计划已然落空。
实际上,与盐税借款有关系的美、英、法三国自始至终关心的是中国能否按时偿付借款,尤其是1932年9月即将到期的借款本息,而不是设法阻止日本及伪满劫夺东北盐税的行动。在欧美列强眼中,“以日本为狂汉,欲强迫其守法,必危害自身;中国为一败家子,又岂值得为其牺牲,只有观望便算了事”。(35)《调查团由京西上情况(八)》,《申报》1932年4月19日,第7版。面对日本的步步紧逼,“除列强武力干涉,或我国承认其割据满洲外,实无他法,可使其终止野蛮的行动……而列强的前进,除用武力以维持公约外,已达到无可再进的地步,故其态度反由懦弱而至于畏缩”。(36)《调查团由京西上情况(八)》,《申报》1932年4月19日,第7版。美、英、法等国十分清楚武力干涉需做出重大牺牲,不符合自身利益,因此推行绥靖政策,主张由国联调查团居中调停,“保障盟约第十一条所规定之和平与调解之政策,使中日得由直接谈判,而能和平解决”。(37)《日本对盐税发表通告欺骗国联》,《中央日报》1931年11月19日,第3版。不仅如此,相关国家还对当时报刊所传东北盐税收入被日伪攫取,恐难如期偿还借款之说向国民政府求证核实。在获悉上海盐务稽核总所业已发布训令,及时拨付9月到期利息,其中英法借款项下4.5万镑,克利斯浦借款项下11.5万镑,加上到期本金,为英法借款25万镑后,美、英、法颇为满意。(38)《盐税担保之外债仍照付》,《交行通信》第1卷第7期,1932年9月18日,第1页。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相关国家在东北盐税被劫夺问题上的真实态度与立场。正如1936年英国外相艾登在下议院所言:“以关税、盐税为抵之债款,经此变局,其安全当然受损。但1912年与1913年善后借款之清偿事宜,仅于1928年暂时停顿耳,此项债务,既然照付,渠以为现未发生向日、‘满’交涉之必要云。”(39)《英下院讨论我国关盐税问题》,《申报》1936年2月18日,第8版。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应对与善后
日本武力侵占东北后,又以武力威胁劫夺东北盐税,这是南京国民政府始料未及的,故在初期,国民政府应对显得捉襟见肘,相当被动。1931年9月19日日军侵占营口稽核分所后,盐务稽核总所于10月初派英国人贝尔逊作为特派员前往营口调查。贝尔逊发现船津文雄等人在营口正积极执行日本的政策,即支持中国盐税收入集中于国民政府,承认盐税收入与外债的特殊关系。他确信日军当局可能因当时的非常情况,认为有必要截留盐税,交由当地合适的银行保管,以防止张学良使用该款。(40)Manchurian Salt Revenue: over four million dollars taken by the Japanese military, 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 Apr 18, 1932.同时,营口稽核分所亦致电盐务稽核总所,报告日本对于东北盐税的态度,促请予以注意,提前做好防范准备。但从此后的事态发展来看,盐务稽核总所麻痹大意,直到10月30日发生日军强行攫取营口中国银行盐税款一事,才真正警惕起来。在收悉日军强提盐款详情后,盐务稽核总所立即向财政部报告,指出日方违背关于盐款处置不加以干涉的承诺,“强制提取,非特违反国际信义,实属行同盗劫”,建议将此问题提交国联会议。(41)《稽核总所致财政部报告营口中国银行盐税款被劫电》(1931年10月31日),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经济史研究室编:《中国近代盐务史资料选辑》第2卷,第279页。财政部盐务署随后函告外交部称:“查日方提取盐款之事,现在已据报告者,仅营口中国银行一处,前已转函稽核总所,遇有类似此案事件发生,即行电知本署在案。”(42)《财政部盐务署复函外交部查照日方在营口中国银行强提盐款》(1931年11月11日),江凤兰编:《国民政府时期的盐政史料》,第268页。未几,日军又接连劫夺了东北盐款,令国民政府茫然失措,疲于应付。
鉴于日本劫夺东北盐税事态日趋严重,不仅影响外债担保,而且使1929年整理外债计划无法实施,国民政府不得不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加以应对,即“一面请施代表向国联提出抗议,要求日本发还税款;一面训令营口、长春分所,向相关当局提出抗议,而不准与任何方面谈判,以免发生误会。此后宜将税款从速汇解国民政府,如遇武力阻止,应提抗议”,且饬令东北盐务稽核机关的所有官员,“非有命令,不能擅离职守”,保证正常运转。(43)《日军强取东北盐税》,《银行周报》第15卷第44期,1931年11月17日,第71—73页。盐务稽核总所还把日军侵入营口稽核分所,攫取营口中国银行盐税存款、长春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盐税存款的具体事实,收集整理呈报财政部长宋子文,“俾钧座于通告各国需要具体事实时,将此等由稽核所人员报告并经代理银行证实之事实概况作为见证”。(44)《稽核总所会办葛佛伦为日人劫夺东三省盐款致财政部长宋子文的报告》(1931年11月9日),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经济史研究室编:《中国近代盐务史资料选辑》第2卷,第282页。宋氏就此事多次电告中国驻国联全权代表施肇基,向国联提出控诉,并随电附上盐务稽核总所提供的日本劫夺东北盐款之具体事实报告,澄清真相,以揭露日本破坏中国盐政统一、谋求自由处置东北盐税的丑恶罪行。施肇基迅速将所收事实报告递交国联秘书处,同时照会国联秘书长德留蒙,“呼吁国际联盟与美国及世界舆论,采取必要办法,维护《凯洛格非战公约》和《华盛顿九国公约》的神圣性……现时局已经完全明了,中国对国际联盟充满信心”。(45)Sze gives account of Salt Revenue seizures, The China Press(1925—1938), Nov 11, 1931.国民政府迫切希望国联出面干涉,对日本施压,以解决日本攫取东北盐款之事端。
然而,美国及国联却大力提倡通过外交途径和平解决争端,呼吁中日双方协商处理。据报载,“行政会似正在进行之解决办法,系首先造成一种有利于中日直接谈判之进程”。(46)《日本对盐税发表通告欺骗国联》,《中央日报》1931年11月19日,第3版。国际社会的此种态度,使日本更加有恃无恐,鼓动并支持伪满洲国劫夺东北全部盐税。面对这一情势,国民政府外交部分别于1932年4月1日、7月23日和9月3日正式照会日本驻华使节,表明严正立场:“中国政府决不容日本政府饰卸其破坏中国在东省盐务行政主权之责,一如本部四月一日去照之旨趣,除保留一切损失赔偿要求外,相应再提严重抗议”。(47)《外交部为东三省盐权被攫事致日本驻华代办照会》(1932年7月23日),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日本侵华有关史料(七)》第37辑,(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1965年,第1863页。同时要求日本政府对此负直接责任:“查九月间将有大宗盐税担保之债款到期,用特促请日本政府采取步骤,俾东省方面将现在应缴及过去拖欠之款迅速汇解,并将该处稽核分所及其职权予以恢复”,(48)《外交部照会日本代办矢野抗议日本攫取东省盐税及强占盐务稽核分所》(1932年9月3日),江凤兰编:《国民政府时期的盐政史料》,第291页。以免事态扩大。在此期间,外交部曾数次照会美、英、法三国,除详细报告事实真相外,也为各国盐税担保外债利益计,通知提醒三国政府,“对于强占东省盐务稽核分所所发生之严重情形,予以注意,并请采取适当之步骤”。(49)《外交部照会美英法三国公使说明日本强占东省盐务稽核分所》(1932年9月3日),江凤兰编:《国民政府时期的盐政史料》,第292页。但是,国民政府的上述措施均未能奏效。究其缘由,诚如美国人杨格所言:“1932年以后,满洲盐税承担的摊还债务份额都未照缴。中国对于这一攫夺,一再在致日本、国际联盟的李顿调查团和各友好国家的照会中提出抗议。可是,跟关税情况一样,日本军国主义分子,决不肯无条件缴纳应付份额。同时,也找不到办法能够不含蓄地承认满洲国而拿回这些份额。”(50)[美]杨格著,陈泽宪、陈霞飞译:《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61页。
国民政府上述措施虽未能奏效,但仍然做了大量工作。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向国际社会证明日本强行攫取中国东北盐款的真相,并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参与国联调查团的中国代表顾维钧于1932年8月3日和8月25日,向国联调查团递交了《关于东三省盐税被劫经过之说帖》和《关于日本劫夺东三省担保外债盐税摊款之说帖》。这两份说帖详细披露了日军劫夺东北盐余、盐税担保外债摊款和强占盐务稽核机关的事实,以及日本狡辩推诿卸责的卑劣行径,对中国赢得国际舆论的同情与支持贡献甚多。此外,针对伪满政府对外宣称东北盐税所担保外债均由其负责偿还,财政部一再声明,概不承认,以至于伪满洲国在国际上陷于孤立,有力地维护了中国对东北盐政的主权。最为重要的是,为应对日本攫取外债基金引发的盐税担保危机,国民政府开展了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第一,针对国际舆论关注的1932年9月即将到期的借款偿还问题,财政部长宋子文及时发表声明,对外澄清展延偿付之说,表示“财部为维持国际信用起见,仍按期付给”,并强调财政部已就此问题积极研究对策,将设法加以补救和应对。(51)《东北盐税被攫后财部仍按期付外债》,《申报》1932年10月14日,第14版。后经盐务稽核总所努力筹措,国民政府及时拨付了9月到期各借款本息,暂时消除了相关国家对该问题的担忧。
第二,针对东北盐税收入全被劫夺,导致国家税收锐减及外债偿还困难的现实处境,财政部于1932年大力开展盐务行政改革,将多数省份的盐务行政与稽核两机关合并,各省稽核所长兼任盐运使或榷运局长。宋子文指出:“此种改革,不特统一事权,便于防杜走私,革除陋规,又可裁撤闲冗人员,撙节支出,最后复能将盐税征收管理之权置诸服务于保障制度下人员之手,黜陟迁擢,一以劳绩为标准。”(52)《宋子文向四届三中全会所作财政报告》(1932年12月),江苏省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写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辑 综合类(下册),第1731页。财政部还根据盐务署长朱庭祺草拟的方案推动盐税改革,统一盐税税率,其内容主要有:对产盐区实行单一的直接税,取消所有地方附加税;全国实行统一税率,每担5美元;确定各地食盐最高限价。(53)Chinese Salt Revenues big drop: Loss of $20000000 during 1932 due to Manchurian incident, The North—China Herald and Supreme Court& Consular Gazette(1870—1941), Jan 25, 1933.这些措施有助于节省开支,增进效率,增加盐税收入,还弥补了因东北盐税被劫而造成的外债偿付缺口。
第三,为解决各借款本息如期偿付问题,首先是在中央财政会计年度预算中优先安排用于外债偿还的预算支出。如在1934年会计年度预算(1933年7月—1934年6月)中,用于偿还盐税担保的预算支出为克利斯浦借款515.2624万银元,英法借款481万银元,湖广铁路借款225.4744万银元,合计1221.7368万银元。(54)「分割2」、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 B08061058600、塩税収入担保外債関係雑件/6項 支那借款/戦前期外務省記録(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其次是继任财政部长孔祥熙于1934年10月批准实施新的整理盐税担保外债计划,整理对象为英法借款和克利斯浦借款。计划在1934年10月将英法借款延期本金付清,1935年以后按照原定还本付息表,偿付本息;自1935年至1940年,在每年应还一次本金基础上,分6年补还克利斯浦借款愆期本金,1941年以后,按照原定还本付息表偿付本息。(55)《1927—1936年国民政府内外债整理概况》(1936年9月14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 财政经济(3),第418页。孔祥熙又于1934年12月宣布,“盐税收入为偿还1911年湖广铁路借款承担的份额业已增加,因此,每年可以按期偿付一张息票”。(56)[美]杨格著,陈泽宪、陈霞飞译:《一九二七年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127页。经此整理,各借款本息清偿计划有序进行,基本能够按期如数拨付,盐税担保的外债本息愆期问题得以解决,维护了国家信用。
上述善后举措,在国际社会引起了较大反响。据《申报》报道,英国《泰晤士报》在评论九一八事变后中国照付盐税担保外债时,“称赞中国在特殊困难时期中维持外债信用之努力,此种努力,已在伦敦发生良好印象”。(57)《中国盐税被破坏仍能维持外债信用英报对财宋称誉有加》,《申报》1932年9月14日,第10版。
综上,国民政府对日本劫夺东北盐税一事的应对及善后处理,存在前期认识与准备不足、寄希望于国联调处等问题,同时也不可否认,国民政府的因对措施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即较快实现了盐税增收,保障了外债偿还,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中国的国际形象和信用。
四、结语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劫夺东北盐税,既是日本侵略和殖民统治中国东北的重要一环,也是日本妄图完全控制东北的财政税收命脉,实现“以战养战”的重要步骤。日军通过武力威胁、操纵和利用东北伪政权、安插间谍里应外合等方式,进行有预谋的劫夺东北盐税的活动。从最初的强行攫取营口中国银行盐款,到强占东北盐务稽核机关,日本逐步实现了劫夺东北盐税的既定目标,使东北盐务税收独立于中央政府之外,严重损害了中国的盐政主权。国民政府对于日本劫夺东北盐税的行径,起初反应迟缓、举措失当,既未提前转移东北盐款,又未进行坚决有力的抵制与抗争,终未能阻止日本及伪政权将东北盐税据为己用。东北盐税被劫夺,对中国来说损失重大,“乃全国销盐减少三百六十万担,而税收直接损失达三千三百万元;全国金融停滞,盐业营运等所受影响尤巨,故间接损失,更不可胜数”。(58)《东北被攫盐税损失》,《国际贸易导报》第5卷第12期,1933年12月31日,第196—197页。此外,对外国利权和国联盟约也产生冲击并带来挑战,“非仅影响外债担保,使整理外债计划不能实行,且日军以武力干涉税收机关而强取其税款,是为破坏国际公法之行为”。(59)《日军强取东北盐税》,《时事月报》第6卷第1期,1932年1月,第93—94页。此事件成为当时国际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亦引起盐税担保外债各相关国家的关注。美、英、法等债权国为保全自身利益,推行绥靖政策,利用国联对日施压,敦促日本照常汇解东北盐税摊付外债部分,但收效甚微。
国民政府为应付这一严重局面,也采取了一系列善后措施。如面对日本攫取东北盐税外债摊款致使借款本息存在延付的风险,国民政府向国联调查团递交正式说帖,并及时拨付1932年9月到期借款本息,积极向国际社会澄清相关事实,以维系中国对外债务信用。此外,为了因应这种局面,消除东北盐税被完全劫夺造成的中央财政紧张与外债摊款缺口的影响,财政部加紧了对盐务税收的改革与盐税担保外债的整理,其一是“将运署归并稽核所,革除积弊,盐税收入遂有起色,昔年月收二百万,现增至五百万之谱”(60)《盐产年达三千七百万担税收每月增加三百万元》,《申报》1933年12月18日,第7版。;其二是“复颁布清理克利斯浦借款愆期本金办法,预计该项借款之愆期本金,至民国二十九年,可以一律清理完竣”(61)《财政部1932年及1933年两会计年度工作报告》(1935年2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1927—1937)》,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302页。。以上诸端,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日本劫夺东北盐税成为推动国民政府调整内外政策的一个重要契机。正如研究者所指出的,“这些改革不能说与东三省被夺无关,至少,它是一个直接的、重要的促进因素”。(62)张立杰:《南京国民政府的盐政改革研究》,第258页。虽然中外对此评价不一,但相较于东北关税被日本攫取被迫采行减成偿还外债办法,国民政府在盐税增收与偿付盐税担保外债方面的努力,具有某些可取之处,值得重新审视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