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进口减免税货物管理方式变革
2021-06-29张晓洁王运革屈郡吴洪君编辑吴梦晗
文/张晓洁 王运革 屈郡 吴洪君 编辑/吴梦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已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根据当前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原《办法》进行了系统详尽的修订:一方面,将近年来海关通关一体化、通关作业无纸化等相关改革成果以及海关信用管理制度在新《办法》中进行了体现;另一方面,将有关减免税审批的规定调整为减免税审核确认,同时对相关业务流程和手续进行了优化。总体来看,此次规章修订,是在保证海关对减免税货物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有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也是对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相关部署和要求的落实。
减免税政策概览
减免税政策是国家规定的一项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中国现行的进出口税收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三类。从海关监管和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角度看,最主要的进出口税收减免是特定减免,包括对进口至特定区域(如海南自贸港等)、进口用于特定项目(如国家鼓励的内/外资项目等)或特定用途(如慈善捐赠物资等)的货物实施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减免。该项政策旨在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提高通关便利水平,达到充分保持市场活力,促进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下文主要侧重分析进口货物税收减免。
进口减免税货物,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海关准予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进口减免税货物与一般贸易下进口货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税费征收、海关监管等方面。区别于一般贸易项下的进口,企业在进口享受减免税待遇的货物前,通常需要在海关履行相关程序;而在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后,在规定年限内则仍需严格遵守海关的后续监管规定,例如有关单位须按照海关批准的用途、区域使用货物,定期报告减免税货物的使用状况等。而一般贸易项下的进口则无上述监管要求。
由此可知,企业或个人在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以及纳税便利的同时,需要依法申请、使用、保管和处置减免税货物,并承担相应义务。有效利用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可以帮助企业降低进出口环节的通关成本,改善企业日常经营现金流。但若发生擅自处置减免税货物等违反后续监管规定的行为,企业则可能面临补缴税款、行政处罚等后果。
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当前形势和执法实践的发展。尽管其间海关总署通过发布规范性文件对一些操作事项进行了调整,但并未对《办法》进行较为完整和体系化的修订。这也是新《办法》与上述调整的最大不同,主要修订涉及以下几点(相关条款见附表):
一是简化了海关审核手续。按照原《办法》,减免税货物进出口前,申请人需先备案、再审批。海关总署于2017年发布公告,自当年12月起取消了减免税的备案程序。此次修改,则正式将这项调整纳入《办法》条款,将其上升到海关规章的层级。根据新《办法》,申请人只需在减免税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相关材料并将其提交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即可。与之相应,海关办理时间由原来的“10天(备案)+10天(审批)”缩短为10天,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也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替代。这一变化体现了海关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的管理目标。
二是缩短了海关监管年限。按照原《办法》,减免税货物在进口后的监管年限分别为: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为适应当前科技快速发展、减免税货物更新换代周期缩短的新形势,海关总署于2017年发布公告,将其他货物的监管年限由5年缩短为3年。新《办法》将这一调整纳入条款,将其上升至海关规章的层级,但对船舶、飞机、机动车辆的监管年限则维持不变。
新《办法》与原《办法》的条款对比
三是强化了企业信用管理。近年来,我国海关积极推行企业信用管理,鼓励企业自主自律合规。根据企业的海关合规情况,海关将进出口相关企业分为认证企业(又分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并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配合这一管理理念,新《办法》增加了相应的信用管理内容,将企业是否如实、按期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范畴。
四是完善部分法律条款。新《办法》同时增加、删除或调整了一些条款的内容,在保证海关对减免税货物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简化业务流程。如新《办法》增加了当事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或者终止情形下的罚款额度规定;删除了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质押的规定;通过调整相应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海关总署、主管海关、申报地海关的职责权限和受理范围。
影响与建议
在原有规章体系的基础上,新《办法》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对条款进行了相应的精简和调整,体现了与时俱进、依法行政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海关立法要求。通过对相关规程的明确与适当简化,新《办法》的实施将给企业带来更多的便利和实惠,也体现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的管理理念。
新《办法》的实施主要惠及进口货物的减免税申请人。根据现有政策,大部分国内、国外投资(包括增资)的鼓励类项目、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下的进口设备以及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的进口设备等,都可以享受免征关税待遇。从行业和主体分布来看,进口货物的减免税申请单位较多集中于集成电路、信息技术、新型显示设备、航空维修、船舶制造等创新技术产业,电力、石化、农林、基建等传统支柱产业,以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研发中心、医疗机构等。这些单位应重点关注新《办法》实施所带来的影响。
结合在进口货物减免税申办实务中的观察和总结,建议相关申请人从以下方面入手,主动应对政策变化,用好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政策。
重视进口货物减免税的合规风险
海关减免税业务办理需要对政策有较深的了解和熟练的实操经验。以进口设备的免税政策为例。判断一项设备进口是否能够免征关税,申请人必须熟悉相关产业或商品目录,准确了解政策意图和相关商品的技术参数;在免税设备进口之后,申请人还须遵守后续监管的有关规定。这些都对申请人的海关合规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实践中,笔者发现不少企业因不了解减免税政策、缺乏专职团队和系统管理,在办理减免税业务过程中,出错、违规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是部分企业在前期申请时容易出现主体资格和投资项目与政策要求不符,申请资料不齐全,技术参数不达标,或者商品归类、原产地、价格申报等不准确等问题,导致企业不能正常申请、适用减免税政策。二是部分企业不重视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管理,存在擅自将减免税货物挪用、结转、租赁、抵押,以及未能如实按期向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变更情况等违规问题。在新《办法》落地后,上述有关的违规情况可能被记入企业信用,进而带来多方面的不利影响。
鉴此,相关企业应重视进口货物减免税的合规问题,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程序,积极考虑以系统化方案对进口货物减免税业务进行合规管理,防范因不当享受优惠可能带来的税收争议风险。
统筹考虑进口货物减免税的实施策略
在企业的日常关务管理过程中,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政策往往会与其他海关业务办理事项彼此关联、相互影响。因此,企业有必要就减免税业务进行统筹协调管理。
例如,一家境内企业从海外进口机械设备并申请适用了免征关税政策。经过研究发现,根据该机械设备的出口地与中国签署的自贸协议,这些设备本就可享受自贸协议下的零关税待遇。在此情况下,如果企业继续办理有关进口设备的减免税业务,则不仅占用了企业的免税设备进口额度,还会带来额外的后续监管等合规义务。再如,对于受到中国对美加征关税影响的进口货物贸易,有关进口企业拟考虑申请市场化加征关税排除的,则应注意进口减免税政策下的货物可自动排除加征关税而无需另行申请。上述两种情况均表明,企业在考虑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业务前,应做足功课,在充分了解信息和办理减免税业务的相关影响之后,再做出要不要办理和如何办理减免税业务的合理判断。此外,考虑到进口货物通常是企业进行投资等商业安排中的重要一环,因此在衡量进口货物减免税优惠政策适用性时,企业还应将其纳入商业决策的评估因素,结合产业导向、项目选址、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从综合性视角出发,做出妥善安排。
完善政策协调沟通工作机制
进口货物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一般涉及海关、发改委、商务部等多个部门。各个部门的政策管理要求、办事程序机制等并不完全一致,有时对政策的理解也可能出现差异。因此,企业需要对减免税货物的进口计划和执行情况进行梳理,并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此外,为核实进口货物是否属于减免税货物范围,可能还需要对货物进行化验、鉴定等。这些程序会进一步涉及海关内部的不同部门。企业还应健全内部协调机制,加强对减免税货物的管理。海关总署于2021年2月24日发布的新《办法》实施的有关事项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也提示企业,应关注递交减免税申请材料的时间和减免税额度变化。根据笔者观察,部分企业在碰到上述情形时往往不知所措。对此,建议有关企业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机制,做好跨部门的政策跟踪与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