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组织处理新理念,掌握组织处理新规定新要求
2021-06-28李斌雄杨檬
李斌雄 杨檬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是第一部专门就组织处理作出全面规定的党内法规,深入贯彻执行《规定》必须学习掌握制定《规定》、强化组织处理的新理念,掌握中国共产党关于组织处理的新规定新要求,深入理解其与党纪“从严”的内在联系。
一、《规定》的显著特点
1.明晰概念界定,提出“组织处理”的新内涵。组织处理作为我们党长期使用的一种干部管理监督措施,在一些法规文件中都有体现。但对于“组织处理”一词的概念各界一直未作出完整的界定,对包括哪些具体方式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在新制定的《规定》中则将组织处理界定为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科学界定“组织处理”一词有助于组织处理朝着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2.注重制度衔接,迈向“制度治党”的新高度。《规定》在认真总结组织处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兼顾与现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机衔接。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组织处理工作,在《规定》出台之前,中国共產党为了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党内法规。《规定》正是在之前与之相关的系列党内法规的经验基础之上应运而生,是第一部专门就组织处理作出全面规定的党内法规。《规定》与有关党内法规的有机衔接使得关于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各项党内法规优势互补、相得益彰,从而形成了一套“组合拳”,通过制度治党实现从严治党效果优势最大化。
3.严明处理程序,把握“程序规范”的新要求。《规定》不仅根据17种领导干部所表现出来的不良情形进行类型化的概况和总结,还具体列举出了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研究决定、宣布实施4项组织处理的程序性规定。在提出处理意见阶段,一项组织处理的作出需要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之后再将其报党委(党组)。在研究决定阶段,针对双重管理的领导干部,主管方应当就组织处理意见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在宣布实施阶段,有关组织(人事)部门需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组织处理决定。此外,还针对组织处理的后续保障作出相关程序性规定。
二、《规定》在治党从严方面的新体现
1.真管真严,《规定》严于处理领导干部的违规违纪问题。全面从严治党要实现真管真严,需要从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到生活的各方面不良行为抓起,防止党员干部搞“两面派”,做“阴阳人”。《规定》第七条共列举了17条领导干部应该受到组织处理的相关违规违纪情形,即领导干部在政治表现、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组织制度、道德品行等方面,存在17种情形之一且问题严重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这种全方位、无死角的严格要求可以促使党员领导干部时刻检视自我,担负起党员领导干部的职责并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敢管敢严,《规定》严于处理有问题的各类各级领导干部。“不敢管”“不敢严”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拦路虎。要深入贯彻党纪从严原则。《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组织处理的适用对象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此外,《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在对组织处理的对象进行明确规定的基础上,又对以上机关、单位中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组织处理时,亦需要参照《规定》执行。
3.长管长严,严于遵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要实现党的长管长严,组织处理工作需要明确一以贯之的原则。其中《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是组织处理工作应当始终坚持的原则。这项原则明晰了组织处理既是严肃处理的一种手段,也是党组织对于党员干部最大的爱护,其目的不仅在于“惩”,更在于“救”,从而实现长管长严。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