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既是美德也是义务
2021-06-25张兆利
张兆利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更是法律上的义务。
■子女不可因老人再婚而不履行赡养义务
【案例】滕大爷早年丧偶,含辛茹苦地把两个儿子拉扯大,如今他的两个儿子都已经成家,且与他分开居住。随着年纪的增长,滕大爷越发觉得孤单,想找个老伴一起生活。可当滕大爷为自己找到了如意人选(王女士)并准备再婚时,却遭到了儿子的强烈反对。尽管如此,滕大爷还是不顾他儿子的反对,与王女士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不曾想,他两个儿子却以此为理由拒绝赡养滕大爷。无奈之下,滕大爷只好诉至法院,要求他两个儿子承认自己的婚姻,并履行赡养义务。
【点评】享有婚姻自主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應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这一规定说明,不论父母的婚姻关系如何变化,子女都必须履行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可现实生活中却经常充满着“无奈”。当老年人为了安度晚年生活,选择再婚时,往往会遭到晚辈的阻挠。一方面,部分子女思想过于封建,认为父母再婚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另一方面,有的老年人在再婚问题上,与子女缺乏沟通,从而导致部分子女对父母缺少理解。为避免出现上述情况,建议老年人再婚前应就财产、继承等相关事宜与子女主动协商,必要时可以向老龄办、妇联、村(居)委会等组织求助,多方合力,以取得晚辈的理解与支持。
■子女不可因父母分家析产不平而不履行赡养义务
【案例】近日,王老汉夫妇将长子王某告上法庭,诉称其共有子女四人,现均已分家另过,其他子女都能很好地对他们尽孝,唯独被告近年来对他们不闻不问,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每月给付他们生活费300元。被告在法庭上辩称,前些年分家时,他父亲在财产分配上偏袒他的两个弟弟,辩称要等这个问题解决了再说赡养的事。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
【点评】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子女参加工作时间较早,在其父母建房、土地承包经营等大宗投入时,子女往往也将工资等收入交给父母用于整个家庭。在分家析产时,有些老年人将这一部分财产平均分配给其他子女,因而产生纠纷。还有的农村家庭孩子结婚由父母出资操办,而出资多少、如何分家,往往并不均衡,子女们往往因攀比而引发纠纷。以上分家析产的行为虽是老人们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作为父母的有这项义务。这里还需要明确的是,不管分家析产的习惯和方式有何不同,赡养老人和分家析产是各自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不涉及财产问题;分家析产是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不涉及人身关系。因此,本案中,无论原告是否给予被告财产,以及给予多少财产,被告都应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不可订立“爹娘分养”赡养协议
【案例】卢老汉育有两个儿子,如今他的两个儿子都已成家另过。几年前,卢老汉老两口主动与他们的两个儿子达成了“分别赡养协议”,即大儿子负责赡养父亲,小儿子负责赡养母亲,两个赡养人各自将老人养老送终,互不相扰。2020年年初,卢老汉的老伴去世,丧事由他们的小儿子操办。不久卢老汉便因病住院,先后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卢老汉想让他的小儿子承担一部分医疗费,他的小儿子以“分别赡养协议”有明确约定为由,当面予以回绝。无奈之下,卢老汉将他的小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其分担医疗费,并与他的大儿子共同对他履行赡养义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点评】首先,从法律规范方面来看,这种“爹娘分养”的赡养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关子女赡养父母为法定义务的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其次,从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方面来看,将父母分开赡养的做法更不可取。因为老年人享有的精神赡养权,既包括晚辈对老人的尊重、悉心照料和关心,也包括来自老年夫妻之间的信息交流、情感沟通和互相扶助。相依相伴几十载的老年夫妻被人为分居后,对他们的精神和情感无疑是个沉重的打击,他们往往容易产生孤独、急躁、忧虑、抑郁等心理问题,严重影响他们的身体健康和晚年生活幸福指数。在此提醒当子女的,千万不能因贪图方便而漠视老人的情感需要,硬性地拆开老年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