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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块链技术的法律规制

2021-06-24李佩萤

理论与创新 2021年4期
关键词:法律监管区块链技术秩序

李佩萤

【摘   要】随着现代社会对互联网需求不断增加,互联网领域内相关技术得到了迅速拓展,区块链技术就此顺势产生。由于区块链技术具有发展时间短、发展程度不完善等问题,用户的信息安全、互联网及相关领域的秩序都存在一定法律风险。法律作为规范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手段必然要对区块链技术进行法律规制,以维护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维护互联网及相关领域秩序以及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区块链技术概念及特征进行阐述,分析其优势与局限性,比较国内外对区块链技术的法律规制现状,总结出区块链技术存在合法性标准尚未统一、个人信息真实性与安全性以及对区块链技术的法律监管存在问题,并相应提出明确界定区块链技术合法性标准、完善区块链技术中个人信息的收集、核对与保护、健全区块链技术法律监管机制等对策,以求在法律层面对规制区块链技术、互联网及相关领域秩序,维护公平正义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互联网;信息及数据;秩序;安全;法律监管

1.区块链技术概述

1.1区块链技术概念

我们需要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来分析。狭义上的区块链技术,是指一种将数据区块通过时间顺序相连接,并应用密码学保证数据安全的互联网技术。广义上的区块链技术,是一种集验证与存储数据、更新数据、保证数据传输安全、自动生成智能合约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方式。

1.2区块链技术的特征

区块链技术以互联网为背景,因此区块链技术除了具有互联网相关技术的共性特征外,还具有其独特的个性特征。具体如下:

(1)共性特征。首先,区块链技术和其他互联网技术一样,可以在人与人、人与信息之间突破时空限制,实现互动交流。

其次,区块链技术的个性化发展趋势,容易发现并满足用户需求,使有价值的信息被资源整合,具有高效快速的明显特征。

(2)个性特征。首先,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区块链技术运用其散列式数据核算和储存技术,使其在具有海量信息的互联网世界中可以突破只有一个计算机控制为中心的局限,发挥其去中心化的独特优势。相比较于中心化的管理机制来说, 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可以使得其核算存储系统中的各个节点均等同步。

其次,区块链技术具有透明性的特征。在区块链技术的运行中,其原始交易身份验证并核算的过程,使得区块链技术相较于其他互联网功能技术来讲具有更加透明的信息数据整理、分析以及储存模式。

最后,区块链技术具有安全性的特征。区块链技术的安全性体现在它的秘钥环节。区块链技术在进行运作时,往往需要通过秘钥进行交易验证。进一步解释, 区块链在每一次的数据整理分析之前必须要确认交易权限,即通过秘钥来进行验证。秘钥在每一次交易时进行复杂的数学计算(即“哈希算法”)来确认交易双方身份、先前交易数据及结果等。因此区块链技术的安全性在互联网领域中具有突出的优势。

1.3区块链技术的优势与局限

(1)区块链技术的优势。首先,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可以降低交易成本①。由于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存在当事人理性的有限性、信息的不完全充分对等性以及交易事项的不确定性等特征,这些因素可能会模糊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增加交易成本,影响甚至阻碍交易完成。上述情况也被称为不完全契约。而区块链技术则可以通过驱动智能合约的方式将许多低概率的影响因素也纳入考虑范围内,从而大大地个提升契约的确定性及公开性。另外区块链技术还会减少信息不充分、信息失真及信息不对等等情况出现,提高信息处理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其次,区块链技术更具自治性与公平性。区块链技术可以使数据在一种较为自由安全的环境中进行交换,将信息的安全大部分交由机器保障,降低人为干预。此外其为用户提供了更加平等的权利义务,尽可能减少根据用户身份歧视用户的现象,保证了信息及数据处理的公平。②

再次,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的特点,信息并不集中储存于单点硬件或管理机构中心,尽可能保证各个节点的权利义务都是平等的。此外, 系统中的数据块运行由整个系统中具有维护功能的节点共同维护,提高了信息及数据的安全性,同时对用户也可以起到较大程度的保护作用。

最后,区块链技术具有不易篡改性。除非能够同时控制住整个系统中超过51%的节点,否则单个节点上对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修改都是无效的。这种模式最大程度对互联网数据及信息提供了安全保障。

(2)区块链技术的局限。首先,区块链技术仍然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尽管区块链技术作为治理手段时不会根据用户的身份歧视用户,但是这种治理权仍然是一种不公平的分配。互联网说到底还是存在于人的编程及操作中,所以在区块链技术的运作中,用户的权利或者权力不可避免的总是会被预先设定。因此这种公平正义的自由平等原则实际上是无法实现的。简而言之,区块链技术会导致当事人各方之间的不平等成为一种技术性的特征,从而使“平等原则”最初的理想地位无法实现。其次,区块链技术仍然存在不现实的因素。正如前文提到的,区块链技术中所预设的环境是一种摒弃了不完全契約的完全契约模式,但这与社会中不完全契约的现实是不相适应的。正如哈特所说:“这世界上绝大多数的交易和组织都是由不完全契约构成的。”这一局限在“DAO 攻击事件”③中体现的异常明显。理想的完全契约是建立在社会成员的高度自觉性的前提下的,但是实际中种种因素导致了不完全契约的普遍存在,使得区块链技术的理想状态和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再次,区块链技术难以实现矫正正义的要求。矫正正义以尊重合理差别为前提,对资源分配过程中出现的矛盾进行调整,进而起到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但是在区块链技术中,不可能真正对权利、权力或者资产进行重新分配,只有技术上的分配才是区块链的节点之间相互运作产生的结果。简而言之,没有第三方的介入可以干涉权利和资产在成员用户之间分配。前文提到的“DAO 攻击事件” 也体现了这一点④,正是由于人们认同 DAO 的内部规则,完全依赖其自行运作交互验证,才会导致网络攻击者的攻击得逞。最后,区块链技术仍然无法保证数据及信息的绝对安全。一方面,区块链技术的不易篡改性也会对用户造成不利后果。例如,在用户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金融交易时,钱款被失误操作但无法立即修正,会造成严重损失;若用户弄丢秘钥, 也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另一方面,区块链技术中所有交易信息都是公开透明的。如果用户 A 知道用户 B 的账户,那么就相当于知道了用户 B 的所有交易信息, 这给用户 B 的交易安全带来极大的风险。除此之外,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和自治性实际上与国家监管是相悖的,即使这为互联网运作提供了很大的方便,但同时也具有极大的风险。

2.国内外对区块链技术法律规制的研究现状

其实单就区块链技术本身来讲,它本不应该属于法律的规制范畴内。但是由于区块链技术应用广泛,对人们的生活观念及对待财富的观念,乃至社会发展及经济发展产生极大影响。因此,是否对区块链技术进行法律规制,以及如何进行法律规制也成为了国内外法律领域的必要研究课题。

2.1国外对区块链技术法律规制的研究现状

区块链技术被认为是继蒸汽机、电力、互联网之后,下一代颠覆性的核心技术。作为国际产业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主要国家都在加快布局区块链技术发展。但由于区块链技术属于新兴技术,世界各国对其规制都存在不足。国外对区块链技术法律规制研究现状大都体现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之中,尤其是重点体现正在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规制中。就其中的典型国家来说:

(1)美国对区块链技术法律规制的研究现状。美国对区块链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美国联邦法律和美国纽约州法律中,以此来规范虚拟货币商业。

美国联邦法律中,对于区块链技术的规制主要基于对虚拟货币的规制。在美国纽约州法律中,2015 年纽约州金融服务署发布了历经数次修改的《比特币许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该《条例》中,“虚拟货币”被定义为包括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货币。同时也意味着美国将区块链技术通过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虚拟货币加以规制。

(2)澳大利亚对区块链技术法律规制的研究现状。澳大利亚对区块链技术的法律规制也主要体现在对比特币的规制中。澳大利亚税务局于 2014 年 8 月发布了比特币税收准则,由此标志着将比特币及相关业务行为纳入现有税务体系。但是这份税收准则并没有把比特币当做一种货币,也没有明确其金融资产的定位,而只是将其当做普通资产对待。此外,澳大利亚并无对区块链技术进行专门明确的规定。

2.2我国对区块链技术法律规制的研究现状

区块链技术属于近些年来发展的新兴技术,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仅在国务院的部分规划文件中有所涉及。最开始我国仅对互联网金融内的比特币进行了法律规制。直到 2016 年 12 月 15 日,国务院在《“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中首次将区块链技术引入规划研究范围内。就当前我国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现状而言,以区块链为基础的应用领域主要分为第三大类:一是价值流转类,即类似于虚拟货币在互联网空间内的流转;二是权利确认类,即类似于电子合同及权利确认;三是数据管理类,即类似于运用智能合约控制处理访问数据。由于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点对点等特有的性质,虽然在为互联网发展与运作带来巨大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风险。

3.当前我国区域链技术的法律风险

3.1区块链技术的合法性标准尚未统一

区块链技术发展迅速且应用广泛,因此其合法性标准的统一界定就十分重要。这种合法性的要求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尤为突出。从前文阐述的国外对区块链技术的法律规制的研究现状中我们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对由于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区块链技术的操作更多地体现在私人数字货币交易中,但目前学术界对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尚未达成共识,因此这就成为了区块链技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一个难题。我国各地司法机关在处理实务相关案件时也存在此类问题。下面有两个案例进行说明。案例一,2014 年被告人罗某与赵某在广州某市某网吧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个木马软件并将其发布,将被害人账户中的比特币变现转移套利,造成被害人严重损失。法院在处理该案件时对于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界定采取保守态度,认为私人数字货币不应界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因此认为不宜将私人数字货币作为犯罪对象以盗窃罪定罪,而是最终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给给被告人定罪。案例二,被告人通过窃取被害人私人数字货币账户, 将账户中的数字货币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方式与自己控制的其他账户进行交易,从中非法获取利益。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将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从上述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不同法院对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地位界定不明确,导致各地司法机关对私人数字货币及其交易行为做出不统一的处理结果,同时也使区块链技术在互联网领域运作是否合法没有统一定论。这不仅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区块链技术运作的合法标准界定产生影响,同时也加大了区块链技术用户的风险。

3.2区块链技术中个人信息真实性与安全性存在问题

通过前文对区块链技术的运作原理及其优缺点的概述,我们了解到区块链技术为互联网中信息交流与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不过,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在发挥其独特优势的同时,存在难以保证数据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的问题。此外, 虽然有些区块链技术的运作可以通过“秘钥”的方式隔断交易地址和地址持有人真实身份的关联,达到保护个人信息的效果。但由于区块链技术以虚拟的互联网世界为载体及背景,个人信息极容易在现实和虚拟世界的转换中受到侵犯。⑤

换句话说,区块链技术的确可以帮助个人信息在互联网领域内进行收集、储存及处理,但在此种情况下若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反而会存在个人信息的安全隐患。

3.3区块链技术中法律监管存在问题

有关于区块链技术的法律监管问题,笔者还可以细化为以下三个方面:

(1)各国对区块链技术法律监管的交叉空白影响我国相关法律监管。由于发展全球化,国际间各个国家的不同发展程度及模式会对其他国家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全球资产流动和各个主权国家的独立监管之间也存在对立。常规的金融交易都必须在特定机构的控制下进行交易,而区块链技术则实现了去中心化,使得虚拟货币等金融交易突破中心化机构的既有障碍。但是法律未对这种突破做出及时有效的调整,因此对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应用就会存在着监管不足的问题。此外,通常一个国家对于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的交易只能在自己的主权国家范围内进行限制,并且各个国家的法律监管模式及具体内容存在差异。这种存在于覆盖全世界的互联网领域中的区块链技术,基于上述原因也会难免存在法律监管的空白。比如,A 国的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私人数字货币是非法的但未界定虚拟貨币的法律属性,而 B 国对此并未规定 。若行为人基于交易行为在 A 国获得虚拟货币、在 B 国交易取得法定货币,则该行为由于两国对区块链技术法律监管的交叉空白会得不到应有的法律责任追究及。由此可见,国际上各个国家对区块链技术的法律监管规定之间会有空白之处,不能将所有的国际间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交易行为全部覆盖。我国自然不能独善其身,各国对区块链技术法律监管的交叉空白同样影响我国相关法律监管。

(2)现存区块链技术法律监管的针对主体不确定。通常而言,只有明确具体的主体对象,我们才可以清晰准确地对其进行法律监管,以求在其违反法律后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但是就目前情况而言,由于区块链技术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不确定性,任何人只要有特殊的计算机设备都可以随时接入或退出区块链(主要是公有区块链)。这种随意性、不确定性使得法律监管不能及时到位地锁定、寻找行为主体,追究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⑥

(3)区块链技术中法律监管方式存在缺陷。现如今我国对区块链技术的法律监管大部分都只是针对已经浮现的问题,也就是说只有行为人在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违法活动时,法律监管的相应措施才会针对行为人进行审查与追究。对于潜在的违法活动可能性则没有相应的预测防范机制。总而言之,我国目前针对区块链技术的法律监管存在着滞后性、不全面性、局限性以及被动性。或许是因为我国整个区块链技术发展尚不完善,又或许是因为区块链技术在我国乃至全世界都属于新兴领域,在此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能透彻、全面、主动地规制现实中出现的问题,更不能系统深入地预测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前瞻性地进行预防规制。

4.针对当前我国区域链法律风险的对策

4.1明确界定区块链技术合法性标准

根据上文我们了解到,区块链技术合法性标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私人数字货币属性界定方面尤为重要。结合当前经济发展以及法律对经济市场的规制情况,笔者认为私人数字货币不应被赋予法定货币的属性。

回顾私人数字货币的整个发展历史,其概念及属性是在不断演进变化的。最初私人数字货币的确是被准备用作真正的“货币”,但在比特币诞生之后市场更倾向于将这类私人数字货币称作“代币”。鉴于以上的发展,现实生活中私人数字货币的属性不清晰明确,会让人产生误解也是情理之中的。

笔者认为私人数字货币的确不应该被界定为法定货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货币是指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必须要具备交易媒介、价值尺度及价值储藏三大功能。所以按照常理来说,不论是何种形态的货币,比如金属、纸质、抑或是加密数字构成的信用符号,任何称之为“货币”的,都需要具备以上三种功能。鉴于此,当前的私人数字货币无法满足上述三种功能。首先,就交易媒介而言,以私人数字货币为媒介的交易活动成本较高、规模较小、交易安全性低,无法保证私人数字货币作为货币的流通程度。其次,就价值尺度而言,私人数字货币仅限于在互联网络世界中适用,在实际的社会商品交易中并未广泛地计价。因此,将私人数字货币作为法定货币进行界定实为不妥。最后,就价值储藏而言,私人数字货币并未存在于实际社会商品交换中,不具备价值尺度,更谈不上价值储藏功能。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私人数字货币并不具有货币的属性,更不宜将其赋予法定货币的属性,因而不能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来界定。⑦更重要的是,在我国这样的地域辽阔、法制建设统一的国家,将私人数字货币的属性进行统一确定具有极大地好处。互联网社会纷乱复杂,我们不可能在错综复杂的庞大系统中一一界定各类私人数字货币的相关情况。因此将私人数字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属性、不能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等进行明确界定,能够有助于更好地处理由私人数字货币引发的案件。这样一来,即便是互联网中各个区域地界之间界限模糊, 各地实际审理相关案件时仍可以首先界定私人数字货币并非法定货币,不至于出现不同法院对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地位界定不明确,进而导致各地司法机关对私人数字货币及其交易行为做出不统一的处理结果。当然,区块链技术不仅仅是应用于以私人数字货币为载体的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单从私人数字货币的角度探讨明确界定区块链技术合法性标准具有局限性。但我们要意识到,私人数字货币领域内的相关风险已具有相当规模,首先通过这个方面进行区块链技术的法律规制,规范互联网金融领域区块链技术合法性标准,有助于稳定互联网金融领域总体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4.2完善区块链技术中个人信息的收集、核对与保护

互联网是近几年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重灾区。2018 年 6 月 1 日,国家为规范互联网领域内个人信息收集、核对及保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除了通过立法方式对公民互联网领域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外,许多互联网使用者会以区块链技术作为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工具。但是区塊链技术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并不是无懈可击的。在区块链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首要的问题就是如何确保个人信息是准确合法的。换句话说,信息处理时的收集、核对与保护成为了区块链技术保护个人信息的关键之处。为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完善区块链技术中的个人信息收集、核对与保护:

(1)创设合理可行的个人信息利用机制。我们可以在立法中创设合理的数据利用机制。比如“知情同意”制度、信息层级制度等。“知情同意”制度主要是从用户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在取得用户同意的基础上开展个人信息收集、利用等所有活动。信息层级制度是指根据互联网行业特点将个人信息分为不同层级的制度,例如分为基本信息、敏感信息和专业信息等。这种制度可以通过分类、分等级的方式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有利于更加清晰地整理用户个人信息,实现对用户个人信息分类分层级的不同侧重保护,增强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2)完善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行业自律是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为规章,来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一种自我管理模式。由于不同领域和行业在处理个人信息方面有很大的差异性,因而建立行业自律在互联网个人信息治理方面具有很大的优越性。由此可见,通过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进行行业内的监管与自治,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律在区块链技术上的空白。⑧并且互联网金融协会更加清楚区块链技术的适用场合、操作流程以及运行机制,通过制定更加详细完善的区块链技术中个人信息收集、核对及保护的行业规范,可以更切实地保护用户信息安全,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4.3健全区块链技术法律监管机制

区块链技术作为互联网领域内的新兴技术,其成长发展在需要被提供空间之余,还需要正确地监管引导。就当前发展状况而言,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区块链技术在法律领域仍是存在空白的。不过,若期望在短时间内通过法律条文内容来完备地规制区块链技术,是不现实的。因此,更加行之有效的是在制定完备到位的法律法规之前,健全区块链技术法律监管机制。为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健全区块链技术法律监管机制:

(1)明确世界各国区块链技术监管领域。区块链技术已经成为了全球互联网新兴技术。正如上文中提到的问题,各国对区块链技术法律监管的交叉空白会影响我国相关法律监管,因此明确区块链技术监管领域是十分必要的。如今世界各个国家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那么对于明确区块链技术监管领域的问题,也应当由世界各国进行整体的协商确定。笔者认为针对明确世界各国区块链技术监管领域可以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统一划 分。这样可以在搭建国际互联网共享共治平台的基础上,让世界各国更加明确有效地进行区块链技术监管。除此之外,在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交易行为出现违法情形时,明确世界各国区块链技术监管领域也可以使各国全面无缝隙地在整个互联网领域内监管区块链技术,维护互联网领域内秩序,同时也可切实地进行区域监管。

(2)明确区块链技术法律监管针对主体。正如前文所说,所有法律监管都将具体指向特定的主体。只有确定具体的主体对象,我们才可以清晰准确地进行法律监管,以求其在违反法律后追究其法律责任。为此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采取类似用户实名制的相关措施。通过对运用区块链技术的用户进行类似于实名制的身份监管,便于在追踪其是否有违法行为、其行为是否侵害到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等时更加直接准确地锁定对象,及时进行法律审查及制裁。

(3)完善区块链技术法律监管方式。现有的区块链技术法律监管方式并不能全面有效且及时地应对区块链技术实际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对于区块链技术的法律监管需要制度的创新完善,还需要完善监管技术及方式。笔者认为学者杨东提出的“以链治链”这种模式十分可行。“以链治链”,也就是建立起“法链”(RegChain),借助区块链技术来对区块链行业进行法律监管。⑨这种方式不仅可以起到节约资源的效果,并且可以基于区块链技术其自身的监管系统来配合法律监管,提高法律监管的有效性与准确性。因此,这就需要立法者从为区块链技术监管的角度出发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区块链自身监管与法律监管相互促进,进而形成有效的区块链技术监管模式。

5.结语

区块链技术产生于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并为互联网内的信息与数据存储、交换以及处理提供了更为先进的技术模式。但是,正如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区块链技术在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有很多潜在的隐患。当前区块链技术仍处于摸索式发展阶段,对于其隐患问题若不加以规制极容易产生更大的风险。法律作为规范社会生活的一种手段,对互联网的发展不仅起到规范作用,同时更是起到了保护作用。面对区块链技术存在的风险,通过法律进行规制是行之有效的。法律为区块链技术发展提供合法性标准,保护用户信息收集储存安全,对应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的交易严格法律监管,维护互联网领域、金融领域乃至社会范围内的秩序,旨在使区块链技术能够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更好地为经济及社会发展助力。

因此,洞察区块链技术的问题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规制,对于互联网领域的安全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相信在未来的法律中对区块链技术进行规制的相关法律条文会更加周密完善,区块链技术将会在法律规制的保驾护航下将其优势发挥到最大化。

注释

①汪青松.区块链作为治理机制优劣分析与法律挑战[J].社会科学研究,2019(04):60-71.

②翁昕耀,游林,蓝婷婷.基于区块链的结果可追溯的可搜索加密方案[J].电信科学,2019,35(09):98-106.

③“DAO”是一个运行在以太坊协议框架下的一个单独的项目,它可以被看做是一个实际运行的“分布式自治组织”。个人可以通过在 DAO 中安排智能合约,并通过“DAO 通证”来加入他们。后来网络攻击者通过在 DAO 的代源码中的一个bug,成功地获得了一个相当于 6000 万美元的以太加密货币。

④伍旭川,刘学.The DAO 被攻击事件分析与思考[J].金融纵横,2016(07):19-24.

⑤何波.区块链技术及其法律问题[J].中国电信业,2018(05):56-59.

⑥张雪. 我国区块链平台的法律问题研究[D].贵州大学,2019.

⑦何平.私人数字货币的限度与法定数字货币的未来[J].探索与争鸣,2019(11):14-18.

⑧李雪娇.金融监管应尽早介入区块链研发——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区块链工作组组长李礼辉[J].经济,2017(21):12-14.

⑨杨东,马扬.天秤币(Libra)对我国数字货币监管的挑战及其应对[J].探索与争鸣,2019(11):75-85+158+16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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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汪青松. 区块链作为治理机制的优劣分析与法律挑战[J]. 社会科学研究,2019(04): 60-71.

[4]何平. 私人数字货币的限度与法定數字货币的未来[J]. 探索与争鸣,2019(11):14-18.

[5]翁昕耀,游林,蓝婷婷. 基于区块链的结果可追溯的可搜索加密方案[J]. 电信科学,2019, 35(09):9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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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雪娇. 金融监管应尽早介入区块链研发——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区块链工作组组长李礼辉[J]. 经济,2017(21):12-14.

[9]伍旭川,刘学. The DAO 被攻击事件分析与思考[J]. 金融纵横,2016(07):19-24.

[10]张雪. 我国区块链平台的法律问题研究[D]. 贵州大学,2019.

[11] Mohammad Reza Nosouhi,Shui Yu,Wanlei Zhou,Marthie Grobler,Habiba Keshtiar. Blockchain for secure location verification[J]. Journal of Parallel and Distributed Computing,2020,136.

[12] Darcy W.E. Allen,Chris Berg,Brendan Markey-Towler,Mikayla Novak,Jason Potts. Blockchain and 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al technologies: Implications for innovation policy[J]. Research Policy,2020,49(1).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    吉林长春    1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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