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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处置的破产重整机制研究

2021-06-24邓玉玲

理论与创新 2021年4期
关键词:航运业重整凤凰

邓玉玲

1.案例背景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凤凰)原是1992年ST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制企业,母公司是中央直管企业中国长航集团总公司,总部设在在湖北武汉,以船舶租赁和货物代理为主的大型的国有企业,公司在1993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长航凤凰从上市开始至破产重整前,经营绩效一直不错,是我国国内经营干散货专业运输规模最大、江、海、洋全称物流实力最强的企业,但是长航凤凰自2010年以来,净利润连年亏损,根据长航凤凰的上市公告书披露,2011年的净利润为-8.83亿元,2012年净利润为-18.79亿元,2013年为-45.15亿元,连续三年亏损,在2013年被冠以“ST”。

2.案例过程

2.1长航凤凰沦为僵尸企业的过程

公司上市直至2009年,经营状况依然良好。但2011年开始,企业经营状况直转急下。但在2009年至2011年,长航凤凰的净资产收益率最低为-381.521%,低于行业中位数和平均值,公司的偿债能力也一直走低。截止至2012年底,公司的总资产净利润为-36.13%,销售毛利润-24.41%,资产负债率高达110.89%。到了2013年,2013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15亿元,净资产-51.68亿元,资产负债率已达到了861.18%。经历了2011年—2013年连续三年经营亏损之后,长航凤凰彻底沦为了僵尸企业。

2.2长航凤凰的破产重整过程

2013年5月,长航凤凰债权人南通天益船舶燃物供应有限公司、珠海亚门节能产品有限公司以长航凤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为由,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长航凤凰进行重整。2013年12月26日,法院裁定受理长航凤凰重整案。2013年12月30日,武汉中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2014年2月21日,管理人在债权人的监督下对普通债权组再次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14年3月18日,武汉中院裁定批准长航凤凰重整计划。经历了半年的重整计划执行期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截至重整计划执行期满,债权调整方案和权益调整方案得到了较好的执行,经营方案未得到很好的执行。

3.案例分析

3.1长航凤凰沦为僵尸企业的成因

长航凤凰之所以沦为僵尸企业,既有内部自身因素,也有外部环境因素。

(1)内部原因。公司大规模扩张以及治理结构混乱是主要的内部原因。为响应国资委做大做强的号召,提出了在十一五计划中将动力升至五百万吨以上。据其2008年到2010年现金流量表,公司2008年的“投資活动现金流出”为1.86亿元,2009年升为4.37亿元,2010年也达到1.33亿元,对比2006年前,“投资活动现金流出”都低于830万元,发生了巨大的上升。由于公司不断进行扩张,开始了对外筹集资金,2009年到2011年的长期借款分别达到22.2亿元、31.48亿元和27.59亿元,2012年和2013年的“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达到-7.2亿元和-2.8亿元,使得公司的财务风险急剧上升。

长航凤凰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存在缺陷。在2011年,长航凤凰通过了一项资产处置议案,但是这项议案一直受到了质疑。在2012年的股东大会中,长航凤凰原来有9名董事,其中被换了7名,这么大规模的董事变动根本不能够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也没有办法对公司经营战略进行调整和对经理人进行监督。在新的选举中,选举了8名董事,还差一名独立董事,所以这明显也是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2)外部原因。自2011年开始,受到全球经济放缓的影响,全球的航运业都处于低迷的时期。中国以及欧美的经济还没有明显的反弹,或者换句话说,航运业的发展取决于动力,如果动力不足,就不能与航运业的需求形成一定的比例关系,如果运力过剩的达不到期望值,就会导致航运业处于下坡的趋势。在2011年,全球的大宗物品达到了十年最低的状态,全球的经济处于一种完全低迷的情形。航运业的需求受到不同环境的影响,并且有着一定的规律性,所以当其他行业处于低迷的时期,也必然会导致航运业的下坡趋势。

4.案例启示

4.1慎重选择重组方

在本案例中,ST凤凰是属于中央直管企业,存在着各种制度的弊端,那么在选择重组方时更加要慎重。一方面,借壳上市的门款低,相对于取得上市资格来说,希望通过借壳上市的公司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另一方面,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还与取得上市的公司稍逊一筹,很多公司借壳上市后,并没有注入优质的资产,各项治理结构也没有得到改善,只是希望通过借壳这钟手段达到套现的目的。对于ST凤凰来说,公司仅仅通过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利得以及法院法律制度的保障使得短期绩效明显,其所在的宏观环境和行业环境没有改变,并没有使企业的财务状况得到实质性的改变。综合上述,在选择重组方的时候需要谨慎,对不同的方案加以判断和选择,尽量把整合风险降低。

4.2注重重整的实质

实质性的重整是指不是单单保障一方的利益,而是可以使各方的利益得到均衡,使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改善企业的盈利能力,提高企业绩效的一种行为。

首先,企业应该摆正重整的目的,对于目前大多数ST的企业来说,由于身份的特殊性,大多数企业都是急于破产重整,想要摆脱ST,这种情况下导致了很多企业希望在短期内达到重整的目的,进而只是进行简单的报表性重整。其次,重整的时候应该公开透明化,政府应该加强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严禁虚报重整的效果,并且与当地的政策相结合,政府积极的鼓励实质性的重整,打击市场上的投机行为,注重重整的实质。

4.3政府行为适度引导,顺应市场规律是重整的关键

破产重整是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的司法程序,所以必须要有政府的相关监管。不仅这样,破产重整涉及了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如果各方的利益处理不当,则会影响破产重整程序的进行。因此破产重整需要相关的行政部门发挥引导和监督的作用。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的同时,政府也出现了一些过度干预的行为,出现了以政府手段代替市场手段,以行政的程序代替司法程序,政府的行为出现了扰乱司法公正,这样不仅不能获得破产重整的成功,而且还会损害政府的威严,以及当地政治环境的稳定。政府的行为应在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制定合理的经济规划和产业政策,这才是政府应该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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