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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021-06-24邱易

理论与创新 2021年4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

邱易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多元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灿烂多彩的中华文化中的瑰宝,保护意义重大。但是,由于时间的变迁,传承的局限性和人们生活的现代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也受到了很大冲击。由于我国目前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是十分健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有着诸多问题。本文就根据我国目前立法情况,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具有可行性的方法与措施,以解决现实实践中的问题。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多元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灿烂多彩的中华文化中的瑰宝,保护意义重大。但是,由于时间的变迁,传承的局限性和人们生活的现代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也受到了很大冲击。由于我国目前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是十分健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有着诸多问题。本文就根据我国目前立法情况,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具有可行性的方法与措施,以解决现实实践中的问题。

1.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1.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被社区、个人看作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表现形式、知识、观念、手工艺品、工具和场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世代相传,还可以被社区、个人不断再创造,并为社区和个人提供持续性,从而增强人类的创

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应该是一种文化遗产,是前任创造、后人继承并创造的文化;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为一种非物质性,是通过实践、表演、知识等方式而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就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客体,将其中的财产、人身关系等纳入到知识产权法的范畴,并设计与其相适应的规范,实现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标。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并不是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时只采用知识产权法,而是将知识产权法保护位于主体地位,还会利用与知识产权法有契合性的部分。

1.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特殊遗产,有着自己的特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主要有:(1)无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无形性主要表现,它不像物质文化遗产那样是有形可感的,不具有稳定性。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的无形性并不排斥其存在和传承上的有形性。(2)“活态”性①。从本质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特性是活态传承,主要依靠传承人的口传心授和言传身教。(3)利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应当具有利益属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中,包含着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4)地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化遗产一样,是一定自然与文化环境的产物,也只有在适宜的生态环境中才能传衍,因此带有深深的民族和地域烙印②。(5)涉及公法私法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涉及到国家的文化实力,还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个人利益。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现状

2.1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际上受法律保护的现状

目前,许多国家根据自己国家现状制订了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及政策这些法律法规普遍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了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列当中,虽然做出的法律法规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仍然欠缺专门的法律保护。

2.2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工作一直受到各部门的重视201年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后.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规范性文件。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第一部国家层面的法律。它的出台首次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从地方层面,很多地方政府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為依据,并根据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情況制定了许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市提出的法律虽然都有较强的针对性,但也有很多值得相互借鉴的地方、为之后的立法及相关政策的完提供经验。

(1)现有立法现状。《宪法》是国家最根本大法,是国家的立法基石,规定着国家最原则的国家制度。《宪法》第1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宪法》原则性的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铺垫了下位法律的基础和指导。《宪法》的法制体系从立法、司法等方面原则性的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为《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进行中,《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一种基本的法律制度也是极力保护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立法制度的内容结构。其中《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8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快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从条例可以看出,《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在促进地方文化发展作出了全面的考虑。《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了民族自治地方文化发展和法律保护的具体内容,包括地方的历史文化书籍、名胜古迹、传统医药、地方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内容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相关内容的法律也设置的极其细致,各部属间的权利协调及财力的调配使用,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此也有明文规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2)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现状。非遗在著作权保护领域范围非常广阔,主要表现为口头类型产物、文学艺术等。以上传统文化非遗是可以得到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保护,传统文化的内容越来越丰富,仅靠著作权一般规定不能实现充分保护非遗。著作权法规在涉及到非遗领域比较少,非遗保护的实际操作性比较困难③。

3.现阶段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3.1缺少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基本法④,但是这个基本法的有效实施需要与之相配套的其他法规和制度的配合,需要用相关法律来补充基本法的缺陷因此,出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目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迫切需要。

3.2相关人员的主体权利和济方式不明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仅是国家和政府的事情,其及到创造、保存、传承、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社会团体、个人和社会公众。因此、要考虑到作为文化遗产传承的社区和个人的主体权利和救済方式。应当明确相关创造保存、传承、开发者的权利.以提高他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3.3我国公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意识弱

随着我国公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文化程度的提升,人的守法程度和文明程度也提升不少但是,公民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意识还是比较欠缺,这无形中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间的传承和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

4.完善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4.1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建设力度

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来看,要想更好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话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是必然的。应当要抓紧制定和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实施细则.把某些法律制度具體化和细化,増强可操作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涉及到诸多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不可能面面到予以调整,需要进一步出台和完善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与现有的基本法律制度相协调。针对一些新问题的出现,可以制定一些新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比较脆弱的,可以修改和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罪名,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力度。

4.2明确相关人员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领域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政府、相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责任对于代表性传承人可以定,传承人不得以积极或者消极的方式破坏传承活动若传承人不履行传承的义务可以由非物质文化进产的权利主体向政府相关部门中请强制行传承或由政府主动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制传承,最终也可以取消相关人员的传承人资格。于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侵权人应该根据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没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其他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做出明确的规定。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明确他们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4.3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

(1)完善非遗的著作权保护。非遗的保护涉及著作权的保护是完全可以的。首先要明确主体,著作权权益

人是要明确受到法律保护的。由于非遗的特殊性,著作权权益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如果这两个方面不存在就由政府出面。其次明确客体方面,非遗运用著作权保护就必须有客观的表现形式,主要形式为民俗口头文化和民间艺术文化表达。最后明确内容方面,主要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2)完善非遗的专利权保护。运用专利保护非遗是具有可行性的。由于非遗在历史演变中传播继承的形式

和地域种群性质使得非遗传播者和权益持有人有可能性请求有关部门进行专利设定⑤。

(3)完善非遗的商标权保护。一部分非遗的保护需要利用商标保护才可行,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的非遗都可以使用商标保护,具体可以以民族传统标记为主⑥。非遗的商标保护可以包涵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积极商标保护非遗,发挥经济形式带来收益,形式为使用可能,标识用途。第二种是消极的商标保护非遗,主要表现形式是禁止权、赔偿权。将非遗和商标联系在一起,非遗的继承人、传播人以及持有人就可以阻止第三人申请注册非遗的权利,非遗如果以及被申请注册的,非遗继承人、传播人以及持有人都可以要求撤销注册,同时也可以对侵权行为请求赔偿。

5.结语

面对现代文化和高新科技强有力的冲击,古老的非物质文化无时不在面临着被遗忘、被融化被破坏和被丢弃的困境。采取一切有效的方法来保护和传承发展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每个中华儿女义不容降的义务。将非物质文化的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一定会给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带来繁荣发展,进而使得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良好的保护、传承和发展。进而会间接促进我国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发展,促进国家文化事业的发和国家软实力的提高。

注释

①杨长海.合同方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经验及对我国启示.政法学刊.2016(8).123-128.

②曹新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法商研究. 2009(2).75,80.

③谭宏.“公地悲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上海经济研究. 2009 (2).

④刘晓远.“非遗”保护与知识产权法的契合性. 四川戏剧. 2016(10). 118.

⑤吴汉东. 知识产权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 15.

⑥孔晓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安徽蚌埠    2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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