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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中间接故意伤害的认定

2021-06-24李传超

理论与创新 2021年5期

李传超

【摘  要】司法实践中,我们该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中对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发生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故意?笔者认为不仅要从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方面进行分析,还应该要更深层次的从案件起因、行为目的、案发时受伤的直接因素、案发时的环境和状态、从案发到受伤的时间点、受伤后行为人的行为状态、行为人是否有同类型案件的犯罪记录、行为人性格和平时的做事风格等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间接故意;放任;认识要素;意志要素

1.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3日晚上7时30分许,杨某在中山市民众镇沙仔行政村结新路回味川菜馆门前空地准备摆摊卖臭豆腐,在离此处10米远摆摊的被害人刘某看见后,以此位置为其摊位为由,不给杨某摆摊。杨某认为没有任何规定和依据说明这个位置是专属刘某的摆摊位置,且刘某并未在此处摆过摊,杨某于是不予回应和理睬刘某而继续准备摆摊工作。刘某随对杨某进行推搡,推搡三下后,杨某被推搡至其三轮车旁,杨某随从旁边的三轮车杂物箱内取出一把匕首指向刘某。行为人称“你再动一下,你再动一下”。刘某见状称“你捅啊,你捅啊”并继续推搡杨某,在刘某推搡杨某过程中,刘某被杨某手持的匕首刺中左胸部。刘某自己拔出匕首后用匕首捅向杨某,杨某此时将匕首夺下,后跑至现场附近小巷,将匕首丢弃至小巷垃圾桶内,在小巷内拨打报警电话后回到案发现场。刘某被夺下匕首后回到自己的摊位,不久即倒在地上。杨某回到案发现场后看到刘某倒在地上,并走到刘某附近再次拨打报警电话。刘某经到场医生抢救无效死亡。杨某身高约155cm-158cm,刘某身高约168cm。

2.司法实践中的分歧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对本案的罪名及罪过形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罪过形态是间接故意。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在双方有肢体接触的时候,自己拿着匕首对着被害人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却仍然拿着匕首笔直用力的对着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在双方肢体接触时被匕首插入胸口,这是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放任。而客观上也确实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符合故意杀人罪特征。

(2)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罪过形态是直接故意。主观方面,双方在身体接触过程中,行为人拿出匕首笔直用力的将刀尖对着被害人,并称“你再动一下,你再动一下”,其目的就是如果被害人再继续推打,行为人则会用匕首伤害对方。因此,行为人具有明知自己拿着匕首对着被害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被害人发生这个伤害结果,其具有伤害他人的直接故意。而客观上也确实发生了被害人因胸口被刺伤而死亡的结果。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对伤害的危害结果是积极希望发生的直接故意。

(3)第三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罪过形态是间接故意。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称“你再动一下,你再动一下”,并拿着匕首正对着被害人,其目的是为了吓唬被害人,使被害人不敢再推打行为人。当时行为人手持匕首,且笔直有力的用刀尖對着被害人,如果行为人想伤害或想杀害被害人,其可直接捅向被害人,何必还要与被害人僵持。可看出,其对伤害的结果不是积极希望的态度,而仅仅是一种放任发生的态度。而结果是先致受伤,后来因流血过多而死亡。其符合间接故意伤害的特征。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首先,我们应该要先了解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定义。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从定义上看,判断其故意的目的应当要先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什么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判断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的关键点在于其对该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持希望发生的态度,还是持无所谓的放任发生态度。本案中,从行为人手持匕首时一直未进一步实施伤害或杀害等犯罪行为,且在案发后在巷子里报警,走出巷子到被害人躺着的位置见被害人躺着后又再次主动报警的行为状态,可推断行为人并不希望伤害或死亡的结果发生。但其持匕首对着被害人的行为确实可能伤害到对方,只要不再进一步实施危害行为,一般不会发生死亡的结果,因此他应该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造成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不是杀害被害人。被害人的死亡也是因为先受到伤害,因伤害致失血过多而死亡。符合故意伤害的间接故意特征。

3.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中对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发生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故意

司法实践中,我们该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中对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发生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故意?笔者认为不仅要从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方面进行分析,还应该要更深层次的从案件起因、行为目的、案发时受伤的直接原因、案发时的环境和状态、从案发到受伤的时间点、受伤后行为人的行为状态、行为人是否有同类型案件的犯罪记录、行为人性格和平时的做事风格等方面进行分析:

(1)从案件起因来看,本案是因为被害人在无理不让行为人摆摊的情况下而突发的。双方在案发前并没有任何矛盾。不存在预谋。且,行为人因为与被害人实力悬殊,并被持续推搡而无能力反抗时才拿匕首出来。

(2)从行为目的来看,行为人在无能力反抗的情况下从三轮车拿出匕首时没有直接刺向被害人,而只是刀尖对着被害人并僵持着,在被害人继续推搡行为人时,行为人也没有主动将匕首刺向被害人,而只是保持手持匕首的姿势。说明行为人拿出匕首的目的是为了使被害人不再继续推打其。

(3)被匕首刺伤的直接原因来看,被匕首刺伤的直接原因是被害人在行为人手持匕首对着其的情况下,继续向前推搡行为人的过程中,导致左胸部撞向匕首而受伤。被刺伤的另一原因是行为人手持匕首用刀尖对着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向前推搡时撞到刀尖。行为人没有主动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虽然行为人所用工具是管制刀具,但行为人的犯罪手段并不残忍,且有节制。

(4)从案发时的环境和状态来看,被害人比行为人长的高大,双方实力确实悬殊,证人也证实了行为人无能力反抗的事实。而行为人已被推打至自己的三轮车旁边均未能还手。情急之下,其才想到自身旁边的三轮车杂物箱中有一把匕首,随拿出匕首以防止被害人继续推打。

(5)从刺伤的时间点来看,行为人拿出匕首后没有直接刺向被害人,而是面对着被害人,與被害人僵持着,直到被害人自己撞上来才被刺伤。很明显,其没有主动伤害对方的想法。

(6)从受伤后行为人的行为状态来看,被害人受伤后拔刀刺向行为人,行为人夺下刀后立即跑向附近的小巷子丢弃匕首并拨打报警电话,而并非是跑到被害人或警察无法找到的地方躲藏。报警后不久即走出巷子回到案发现场观察被害人情况,其行为无丝毫无逃跑的意思。行为人见被害人倒地即再次拨打报警电话并要求救护车尽快到场。其行为说明其有希望公安介入处理的想法、以及避免结果严重化的想法。

(7)本案中,行为人并没有任何犯罪记录。这说明行为人没有过直接故意伤害或杀害他人的类举。

(8)从行为人性格和做事风格方面,案件中有2个证人的证言都提到:行为人平时老实,胆小怕事。虽然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有限,但这也可以从侧面说明行为人直接故意伤害他人的可能性很小。

综上,行为人并不想让被害人受伤,其拿出匕首只是想吓唬对方,目的是让对方不再继续推打其。但,行为人应该知道自己手持匕首对着对方有可能会造成对方损伤,却依然手持着匕首放任结果的发生。事后不但没有逃跑迹象,反而是想公安介入处理。可见,其主观上并无要造成被害人损伤的目的。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4.总结

从案件起因、行为目的、案发时受伤的直接原因、案发时的环境和状态、受伤时间点、受伤后行为人的行为状态、行为人是否有同类型案件的犯罪记录、行为人性格和平时的做事风格等方面,不仅可以间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且在司法实践分析具体案件时,可将上述各方面结合行为人的认识要素、意志要素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客观认定故意伤害罪中对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发生的罪过形态。

参考文献

[1]马乐、方鹏、王旭等:三校名师讲义《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3页。

[2]李晓姝:《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认定》,载《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3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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