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保险权益怎么分?
2021-06-23中国妇女报
文/中国妇女报
案例一: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可以分
王强与夏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夏芳购买了两份人寿保单,投保人都是夏芳,被保险人分别是夏芳、王强。后二人于2018年9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并未对这两份人寿保单进行分割。
2018年11月,夏芳将两份人寿保单退保,第一份保单给付退保金51476.65元,第二份保单给付退保金52381.34元。
2020年3月,王强向保险公司交保费时,得知夏芳已将两份保单退保,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两份保单退保金的一半的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人寿保单,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份保单退保后的退保金由夏芳经办并在夏芳处,故上述退保金由夏芳支付王强一半折价款,即51929元。
案例二: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寿保单保险权益一般不能分
张涛、王丽结婚后育有一子张哲。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并未处理双方名下的保单。离婚后当年,张涛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王丽作为投保人的人寿保单。
经查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丽共购买了两份保单:2017年2月购买平安人寿保险,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首期保费9339.93元;2017年7月购买保单号为PXX2的平安人寿保险并一次性交足保险费210890元,其中附加高中教育、大学教育保险费为183500元。上述两份保单的被保险人均为张哲,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张哲,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王丽。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丽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被保险人和生存受益人均为双方的婚生子张哲。从保险内容来看,主要目的是从经济上保障孩子今后的教育成长,在王丽未解除该份保险合同或是保险事故并未发生的情况下,王丽作为投保人或身故受益人并不能取得保险利益,故暂不对该份保险权益进行分割。
案例三:未经一方同意买保险,算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吗
2018年,闫娜偶然得知,前夫孙海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4份人寿保单。闫娜认为购买保险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孙海东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孙海东的行为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由孙海东返还全部保费19461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海东为婚生女儿孙笑笑购买保险的情况如下:2003年,投保分红型保险,每年缴纳5000元,截至双方离婚时共计支付保险费6.5万元;2014年,投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每年3890元,截至离婚时共计支付保险费7780元;2014年,投保终身年金保险,保险费每年30400元,截至离婚时共计支付保险费60800元;2015年,投保年金保险,保险费每年10870元,截至离婚时共计支付保险费10870元。
法院认为,孙海东所购买的4份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为孙笑笑,虽然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孙海东,但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均为孙笑笑,故应视为夫妻双方出于为子女利益考虑的赠与行为。购买4份保险合同的时间跨度较大、总体金额不高,并非短期内大量投入资金,孙海东不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即使闫娜不知情,也不应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对闫娜要求孙海东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支出的保险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文中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