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理解贯彻乡村振兴促进法
2021-06-16张琦张赛玉
张琦 张赛玉
今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开局之年,要构建“三农”新发展格局,离不开法治化建设。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于6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三农”法律体系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乡村振兴促进法是“三农”领域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于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开创党和国家事业新局面,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鲜明特征
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颁布施行,是立足于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是对“三农”领域的深化改革,具有鲜明特征。
一是坚持农民主体性。乡村振兴促进法聚焦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农民和集体的关系、农民和市民的关系,坚持农民主体性,将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摆在突出位置,贯穿法律始终。
在乡村治理方面,明确完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等能力,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在社会保障方面,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农村弱势群体的关爱服务,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促进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方面,规定了发展集体经济、促进产业发展的一系列举措,健全多渠道农民收入稳定增长机制等。
这些规定激发了农民发展致富的内生动力,使农民成为乡村振兴的参与者、支持者和受益者,体现了党中央一以贯之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二是体现战略性思维。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依然在农村。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广西才湾镇毛竹山村考察时强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深度、广度、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决不能有任何喘口气、歇歇脚的想法。
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战略高度,从“三农”现状出发,作出乡村振兴重大决策部署的一部法律。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国家现代化是不完整、不全面、不牢固的。乡村振兴促进法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这个总目标,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原则,对如何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进行了详细规定。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亟须建构新发展格局,乡村振兴促进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发挥乡村振兴促进法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使乡村振兴步伐更坚定。
三是体现全面系统性。乡村振兴促进法坚持乡村全面振兴的理念,不仅提升与固化我国在“三农”领域总结出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而且整合与吸收地方实践经验,其确定的“促进”措施是全面的,包括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等内容,对资本、技术、人才、土地资源等生产要素的配置、流动、交换等方面作出更全面部署,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是一部全方位、综合性法律。
从涉农法律体系上,乡村振兴促进法并非一部孤立性的法律,也不具有替代性,它是在现行农业法等涉农法律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法律,与“三农”领域的种子法、产业法、资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涉农法律规范共同构成了现代农法体系,具有系统性与创新性。
填补立法空白
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指引,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法律保障。站在“两个一百年”历史交汇点,贯彻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标志乡村振兴战略迈入有法可依新阶段。制定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出发点是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其着力点是将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原则、要求等转化为法律规范,推动乡村振兴法治化进程。
该法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强化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一系列体制机制,进一步夯实了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组织管理体制,构建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乡村振兴工作体系,强化主体责任。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將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战略定位,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
该法填补了我国乡村振兴领域的立法空白,标志着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进入有法可依、依法实施的新发展阶段,为有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和宽领域的法制和法治保障。
其次,推动新发展阶段“三农”工作取得重大进展。进入新发展阶段,“三农”工作依然极端重要,因为“三农”问题是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点与难点,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潜力与后劲,是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挑战的基础与支撑。
乡村振兴促进法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要素配置、干部配备、资金投入以及公共服务层面优先安排,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坚持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是充分总结“三农”法治实践,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农”法律体系的重要成果。
贯彻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将一并推进坚持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充分发挥农业产品供给、生态屏障、文化传承等功能,有助于逐步补齐农业农村短板弱项,推动城乡协调发展;进一步扩大农村需求,畅通城乡经济循环;稳住农业基本盘,守好“三农”的基础,推动“三农”工作取得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突出重点和关键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准确理解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重要意义、精神实质和制度要求,逐条贯彻落实好这部法律。
第一,突出实施鄉村振兴促进法的重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座谈会上强调,贯彻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要正确理解这部法律,还要注重全面系统,突出重点和关键。
一方面,要把握三大要领,正确理解乡村振兴促进法:一是乡村振兴促进法是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提升农村文明程度为核心的振兴法,二是该法明确农业农村发展在国家发展中的战略定位,要解决好农业农村承担的保障好农产品供给安全等历史任务,三是全面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另一方面,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要把握好6个关键点:一是由于各地的发展程度、标准体系等情况各不相同,要因地制宜促进乡村产业发展;二要培养造就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紧紧依靠农民推动乡村振兴;三要引导乡村文化产业发展,传承好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四要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五要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六要保障好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健全制度机制,落细落实乡村振兴任务。推进乡村振兴促进法有效实施,要树立系统化思维,抓住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契机,大力激活其他涉农法律规范,形成内容丰富、体系完备的涉农法律系统,为高效推进乡村振兴汇聚强大的法治力量。
同时,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围绕该法确立的目标任务、五大原则、实施要求以及制度框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与资源监管,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发展,乡村规划与乡村治理,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农村基层治理和宅基地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以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等内容,完善顶层设计,进一步细化实化各项实施条例,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机制。
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将乡村振兴促进法确定的重要原则和各项制度安排等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考核与评估的制度措施,为落实乡村振兴任务提供切实的指引与保障功能。
第三,加强普法宣传,建设依法兴农法治乡村。制定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向前迈进了一步,但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乡村振兴工作,建设法治乡村,任重道远。贯彻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建设法治乡村是一项面向大众的基础性工程,是一个渐进性、长期性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知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与基础,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顺利实施首先有赖于社会大众的认同与支持。
为此,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振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理解把握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原则制度、精神实质,明确普法目标与任务,建立普法责任制,强化以案释法,抓紧抓好普法工作,提升普法实效性。
将乡村振兴促进法列入党委党组学习的重点内容,强化对党员的法治教育。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结合的法治宣传载体,通过召开座谈会、编制辅导读本等丰富多样的宣传方式,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的法治宣传,营造依法治农依法兴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