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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类型如何塑造创业服务行为?基于制度逻辑视角的分析

2021-06-16吕秋慧杜运周胡登峰尤树洋

南方经济 2021年5期
关键词:众创逻辑空间

吕秋慧 杜运周 胡登峰 尤树洋

一、引言

众创空间,是指为创业者提供共享办公场所、知识、协作网络以及其它资源的物理空间(徐思彦、李正风,2014)。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出并被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以来,政府、高校、企业等主体均掀起了设立众创空间的热潮。据科技部火炬中心统计,截至2019年底,全国已有各类型众创空间近9000家。那么,不同主体设立的众创空间在创业服务行为选择上是否具有差异性?尽管目前尚未有支持众创空间类型对创业服务行为存在影响的实证结果,但从实践来看,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和《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均直接或间接提出,要依据设立主体的不同制定创业孵化载体的分类治理政策。而这一政策的前提假设就是不同类型主体设立的创业孵化载体在特征以及行为表现上存在差异。那么,不同主体设立的众创空间在创业服务行为选择上会存在怎样的差异?导致这种差异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鲜有研究对此加以探讨,而解决这些问题无论对于创业者的众创空间入驻决策,还是对于政府部门完善众创空间分类治理机制和激励政策都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启示。

制度逻辑视角为解答上述问题提供了思路。根据Thornton et al.(2012)的定义,制度逻辑作为一组被认为是有价值的、合理的和必要的假设和价值观,会通过塑造组织成员的认知和偏好进而影响组织的行为模式。组织通常嵌入于多重制度逻辑之中(杜运周等,2020),早期的研究已经对国家和社会宏观层面的逻辑对组织行为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但对组织层面制度逻辑的关注仍相对较少(苏敬勤、刘畅,2019;梁强等,2021)。为数不多的关于组织层面制度逻辑的研究已经证实,设立主体的制度逻辑会影响所设立组织的行为(Pahnke et al.,2015;Cobb et al.,2016)。但这些文献多以发达国家为背景,考虑到新兴经济体国家和发达国家情境中组织的主导性制度逻辑存在较大差异,这些研究的结论对于国内制度逻辑和组织行为关系的解释力十分有限。此外,现阶段仍未有在众创空间情境中探讨制度逻辑和组织行为关系的研究;更进一步的,对于众创空间设立主体的制度逻辑对创业服务行为的塑造作用是否会受到高阶制度因素的影响,现有研究也鲜有探讨。

鉴于此,为了响应现实关注和弥补已有研究的不足,本文基于制度逻辑视角,探索了政府、高校、民营企业三类主体设立的众创空间(以下分别简称为政府型、高校型、民企型众创空间)与创业服务行为选择之间的关系。本文将众创空间所提供的创业服务行为划分为办公场所服务、培训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三种。借助对浙江省746家众创空间样本的数据分析发现:(1)设立主体的制度逻辑会影响众创空间的创业服务行为选择,这种塑造作用会受到更为高阶的制度层面因素的影响。具体来说,持有行政逻辑的政府型众创空间会将时间更多的分配给办公场所服务,而持有专业逻辑的高校型和持有公司逻辑的民企型众创空间,则分别会将时间更多的分配给培训咨询服务和投融资服务。上述发现在替换另外两种因变量测量指标后依然成立。(2)国家级认证会使民企型众创空间显著减少在投融资服务上的时间分配比重,而显著增加在办公场所服务上的时间分配比重,这种调节效应在另外两类众创空间中并不显著,在替换了省级认证后,结论依然成立。这表明,相较于公司逻辑,行政逻辑和专业逻辑更具稳定性,更不易受高阶制度因素的影响。

本文有以下三点理论贡献:(1)通过发现设立主体的制度逻辑会嵌入于所设立的众创空间从而影响管理者的资源分配决策,实现了制度逻辑的理论框架与创业研究的结合,拓展了制度逻辑影响组织行为观点的解释范畴;(2)通过发现不同制度逻辑在受到高阶制度因素影响时对组织行为塑造的差异化表现,回应了学者关于关注新兴经济体国家中制度逻辑交互作用研究的共同呼吁,同时也对制度逻辑和组织行为权变关系模型的完善做出了贡献;(3)对不同类型众创空间创业服务行为差异及其内在机理的探讨,也弥补了该领域大样本统计分析较少的现有研究不足,深化了关于众创空间创业服务行为的理论认识,对构建一般性理论框架做出了贡献;(4)研究有助于学者交叉对比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两个相似但又存在差异的研究领域的理论发现,从而为构建普适性的创业服务载体行为模式理论作出贡献。

本文的研究发现对创业者和政府众创空间主管部门有一定的实践启示。对于创业者来说,要科学制定众创空间入驻决策,根据自身的需求来选择最合适的众创空间,最大化入驻带来的收益。对于政府众创空间主管部门来说,要充分考虑不同主体设立的众创空间在创业服务行为选择上的差异,制定分类扶持和激励机制。一方面,要积极研究制定能让政府型和高校型众创空间提供更加均衡的创业服务行为的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激励民营企业参与建设众创空间,充分发挥民企型众创空间在迅速响应外部制度需求、构建相对均衡完善的创业服务体系上的战略调整优势。

二、文献综述和假设提出

(一)文献综述

众创空间,作为一种新兴的创业服务载体,已经成为中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主体和创业孵化链条的关键组成部分(陈夙等,2015;王海花等,2020)。自众创空间概念提出以来,国内外学者已经开展了一系列有价值的探索。其中一个分支聚焦于众创空间的成效,借助定量分析探索众创空间对新创企业绩效(王海花等,2020)和创新产出(黄钟仪等,2020;周必彧、邢喻,2020)的影响。另一分支则探讨了众创空间的概念内涵、基本类型、管理模式、运营机制(徐思彦、李正风,2014;陈夙等,2015;林祥等,2016;陈武、李燕萍,2018;解学芳、刘芹良,2018)。关于众创空间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现有文献仍多为案例分析和国内外经验对比,较少关注众创空间类型和创业服务行为选择的关系。

考虑到创业服务载体在某些关键特征和目标上的相似性,对相对成熟的孵化器研究文献进行回顾可能也有所裨益。关于孵化器创业服务的文献已经指出,孵化器设立者在动机和技能上的差异会影响所提供服务的类型(Amezcua et al., 2013)。Dutt et al.(2016)的大样本研究也证实,不同主体设立的孵化器在创业服务行为选择上存在差异,政府、学术机构、非政府组织会更倾向于提供企业能力发展服务,而私营孵化器会更倾向于提供改善企业所处行业一般商业环境的服务。然而,这些结论在众创空间情境中是否适用,以及对于设立主体的差异为何会影响创业服务行为的选择差异,现有研究仍缺少足够的解释。

进一步,制度逻辑理论为解决以上缺口提供了思路。制度逻辑,被定义为关于物质实践、假设、价值观、信念和规则的经过社会建构的历史模式(Thornton and Ocasio,1999)。作为当前新制度主义的最新发展方向,制度逻辑理论回应了组织学者对传统新制度理论的批判,构建了宏观制度环境到微观个体具体实践间的桥梁(梁强、徐二明,2018)。以往学者已经对从制度逻辑视角解释组织身份如何影响组织行为的两个核心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研究。第一个核心问题是主体的制度逻辑从何而来。张佩国(2005)和Lok(2010)的研究均表明,对于组织而言,一套稳定的制度逻辑来源于其身份或其控制者的身份。现有学者对于一些典型类型组织持有何种制度逻辑的问题上已经达成了广泛的共识,如政府所持有的是行政逻辑,高校持有的是专业逻辑,民营企业持有的是公司逻辑(Thornton et al.,2012;Pahnke et al.,2015;Cobb et al.,2016)。第二个核心问题是制度逻辑如何影响组织行为。研究指出,制度逻辑为组织及其内部成员提供了一套稳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恰当的、有意义的、必要的共享感知,从而对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产生影响(Marquis and Lounsbury,2007;Greenwood et al.,2011;Almandoz,2014)。Thornton et al.(2012)的研究则详细阐明了制度逻辑对组织行为塑造作用的三个关键要素——规范基础、战略基础和焦点基础,其中规范基础是指关于成员、权威和合法性的基本规则,战略基础是指组织成员如何看待自己的身份和优势,焦点基础是指组织成员对什么是成功和哪些问题需要关注的基本认知。这一研究为分析制度逻辑对组织行为的影响提供了基本的理论框架。

通过对以往文献的回顾和梳理可知:(1)关于众创空间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现有文献仍多为案例分析和国内外经验对比,较少关注众创空间类型和创业服务行为选择的关系。(2)关于孵化器的研究已经证实设立主体对创业服务行为的影响,但结论在众创空间情境中是否适用,还有待研究。此外,对于设立主体的差异为何会影响创业服务行为的选择差异,现有研究仍缺少足够的解释。(3)先前研究已经深入探索了主体的制度逻辑从何而来和制度逻辑如何影响组织行为两个核心问题,从而为不同类型组织为何会有不同的行为表现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但现阶段鲜有将制度逻辑理论用于众创空间情境的研究。此外,对于众创空间设立主体的制度逻辑对创业服务行为的塑造作用是否会受到高阶制度因素的影响,现有研究也鲜有探讨。

(二)假设提出

本部分内容将对政府型、高校型、民企型众创空间的制度逻辑和创业服务行为选择的关系提出假设。这里首先对众创空间创业服务行为的类型进行划分。根据Dutt et al.(2016)关于孵化器创业服务行为的研究,结合众创空间的实地调研情况,本文将众创空间的创业服务行为划分为三种类型:(1)办公场所服务,包括为创业者提供支撑创业活动开展和日常运营所需的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服务;(2)投融资服务,指直接面向创业者的投融资行为及搭建平台以促成创业者与第三方投融资机构合作的服务;(3)培训咨询服务,指开展的旨在提升创业者或新创企业内部员工专业技术和管理技能的培训服务,以及借助创业导师、技术指导等方式为组织决策和运营提供帮助的咨询服务。遵循Pahnke et al.(2015)的做法,本文采用Thornton et al.(2012)所提出的分析框架,从制度逻辑的规范基础、战略基础和焦点基础三个属性出发,分析不同类型主体设立的众创空间所持有的制度逻辑是如何影响创业服务行为选择的。

1.政府型众创空间、行政逻辑和办公场所服务

受设立主体的影响,政府型众创空间的主导逻辑为行政逻辑。从规范基础来看,政府型众创空间管理者通常由地方主管政府部门指派,一般为具有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政府型众创空间受地方政府的影响较大,有着一套严格的政治学习计划,薪酬激励制度通常相对固定且非业绩导向。组织的权威来自于人员的行政等级。组织获取合法性的途径在于,在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完成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从战略基础来看,组织成员将自身视为公务人员,履行政府赋予的行政职能,它们对组织行为的合法性和风险性高度关注(武立东等,2017),政府型众创空间的优势在于拥有一定的影响公共资源调配的能力。从焦点基础来看,政府型众创空间对成功标准的定义为,能否降低创业者的创业成本以及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主要关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降低个体的创业壁垒,提高创业成功率(周雪光、艾云,2010)。

综上分析,政府型众创空间的行政逻辑在规范基础、战略基础和焦点基础上呈现的特征,如组织管理者和成员多为行政、事业或国企正式在编人员,基于行政层级的权威塑造体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风险的高度厌恶和规避,组织及其成员将自身定位为公务人员,拥有一定的影响公共资源调配的能力,聚焦并将降低创业成本、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并增加创业成功率作为组织成功的评定标准,会使其相较于其它两种类型众创空间而言,更倾向于在办公场所服务上分配更多的时间(1)对于未在假设中提及的三类众创空间在某项创业服务行为上是否存在时间分配差异,如政府型和高校型众创空间在办公场所服务、投融资服务上是否存在时间分配差异,本文在后面实证分析中也会进行检验。但由于未找到合适的理论解释,在本部分内容中不再作为单独的假设提出。本文初步的推测是可能并不存在显著性的差异。。据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a:相比于高校型众创空间,政府型众创空间管理者在办公场所服务上分配的时间比例更高。

假设1b:相比于民企型众创空间,政府型众创空间管理者在办公场所服务上分配的时间比例更高。

2.高校型众创空间、专业逻辑和培训咨询服务

与高等院校一致,高校型众创空间的主导制度逻辑为专业逻辑。从规范基础来看,高校型众创空间的雇员大多来自于高校,他们通常有着较高的学历并对所学专业有着深刻的洞见。组织中的权威多为在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明星学者。组织合法性的取得主要在于能够创造出更多高质量的学术成果并将其转化和输送给新创企业。从战略基础来看,组织成员将自身视为知识的创造者和传播者,他们深知自身的优势在于对某一领域的深入研究和卓越的技术知识讲授技巧,因此他们优先考虑的是如何将高校的科研成果以及自身在某一领域的深刻认识更好地传递给创业者。从焦点基础来看,社会和政府对高等院校的角色定位为技术知识创造和转化的重要推动者(Leih and Teece,2016),受此影响,高校型众创空间一般会将成功的评价标准设置成,能否有效增加创业者对某一领域专业知识和前沿技术的了解。相比于办公场地、投融资等内容,高校型众创空间更加关注技术、知识的转化和传播。

综上分析,高校型众创空间的专业逻辑在规范基础、战略基础和焦点基础上呈现的特征,如聘用高学历人员作为管理人员,以知识创造和转化作为权威和合法性的来源,组织及其成员将自身定位为知识的创造者和传播者,以对某一领域的深入研究和卓越的技术知识讲授技巧作为优势,聚焦并将知识和技术转化作为组织成功的评定标准,会使其相较于其它两种类型众创空间而言,更倾向于在培训咨询服务上分配更多的时间。据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a:相比于政府型众创空间,高校型众创空间管理者在培训咨询服务上分配的时间比例更高。

假设2b:相比于民企型众创空间,高校型众创空间管理者在培训咨询服务上分配的时间比例更高。

3.民企型众创空间、公司逻辑和投融资服务

民企型众创空间的主导制度逻辑为公司逻辑。从规范基础来看,民企型众创空间大多为大型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它们的母公司通常已在市场上经营多年,有着丰富的资源和市场运作经验。众创空间雇员多由母公司委派,有着金字塔形的决策体系,高层管理者被视为组织中的权威,合法性主要来自于运营众创空间所带来的经济收益。从战略基础来看,组织成员将自身视为高潜力创业企业的挖掘者和公司超额利润的创造者。众创空间的优势在于灵活的管理决策机制和卓越的市场洞察力,这些特征使其可以快速了解市场需求,并借助母公司在财务、技术、商业资源和管理经验上的优势来帮助新创企业快速实现发展,减少创业者在市场调查和机会搜寻上的资源投入(Park and Steensma,2012;赵兴庐等,2014)。从焦点基础来看,民营企业设立众创空间,大多出于借助众创空间来为其母公司创造战略优势,如提供新技术研发的思路、整合产业链、收购与公司现有技术和业务互补的高成长创业企业。民企型众创空间是否成功,取决于是否能够寻找到合适的创业企业,并通过投资来获取高额的经济回报。

综上分析,民企型众创空间的公司逻辑在规范基础、战略基础和焦点基础上呈现的特征,如指派或招聘职业经理人运营众创空间,以行业从业经验作为权威和合法性来源,组织及其成员将自身定位为高潜力创业企业的挖掘者和公司超额利润的创造者,以灵活的管理体制和卓越的市场洞察力作为优势,聚焦并将获取高额经济回报作为组织成功的评定标准,会使其相较于其它两种类型众创空间而言,更倾向于在投融资服务上分配更多的时间。据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a:相较于政府型众创空间,民企型众创空间管理者在投融资服务上分配的时间比例更高。

假设3b:相比于高校型众创空间,民企型众创空间管理者在投融资服务上分配的时间比例更高。

4.小结

如上所述,设立主体所持有的制度逻辑,会嵌入于所设立众创空间,并影响其行为选择。政府型、高校型和民企型众创空间在创业服务行为的时间分配比例上有着明显的偏向,根源在于主导性制度逻辑的差异。这些制度逻辑塑造了众创空间独特的规范基础、战略基础和焦点基础,从而形成了一套相对稳定的行为选择模式。表1总结了政府型、高校型、民企型众创空间的制度逻辑、制度逻辑的三个核心属性以及创业服务行为选择。简单来说,持有行政逻辑的政府型众创空间更加关注社会福利和风险规避,持有专业逻辑的高校型众创空间更加关注知识转移和传播,持有公司逻辑的民企型众创空间则更加关注经济回报。

表1 众创空间类型、制度逻辑及创业服务行为选择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收集

本文以截至2019年底浙江省纳入统计的全部746家众创空间作为研究样本。研究所需的数据主要来源于浙江省孵化器协会的年度统计报表,有关众创空间管理者在三种类型创业服务行为上的时间分配数据,则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众创空间的相关工作人员获取。

选用浙江省作为实证情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第一,浙江省是最早致力于众创空间建设的省份之一,众创空间的数量和质量处于全国前列,这有助于获得更多的研究样本。第二,浙江省的民营经济活跃,高校数量充足,政府在推动创业创新上的积极性高,这有助于规避因某类众创空间数量过少导致的研究结论偏差问题(2)从本文后续的描述性统计分析中可以看出,民企型众创空间的数量仍然要显著高于其它两类,但这也与国家层面的类型分布情况相一致。。第三,数据具有可得性和可靠性。尽管科技部火炬中心每年会对国内众创空间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但该数据并不对外开放。而在全国层面开展众创空间全样本调研或者随机取样调研,难度极大。在浙江省孵化器协会的帮助下,本文能够实现对浙江省众创空间的全样本调研,且获取的数据具有较高的质量。

(二)变量测量

1.被解释变量:创业服务行为选择

学者通常采用管理者在组织某项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活动上的资源分配来测量组织对该项活动的偏好,比较主流的做法采用的是时间分配(李新春等,2010;何晓斌等,2013)。借鉴这些研究的做法,本文采用众创空间管理者在创业服务行为上的时间分配比例来测量众创空间的创业服务行为选择(3)采用时间占比而非时间数量作为测量方式的原因在于,不同众创空间管理者在创业服务行为上投入的总时间是存在差异的,采用比值测量可以有效控制因投入总时间差异带来的测量偏差,这也与以往研究的做法相一致。。其中因变量办公场所服务时间分配(ESTR1),以管理者在办公场所服务上分配的时间除以管理者在三种类型服务上投入的总时间来计算;因变量培训咨询服务时间分配(ESTR2)和投融资服务时间分配(ESTR3)的计算方式与前者相似。变量计算结果范围在0到1之间,值越接近1说明在该项创业服务行为上的时间分配比重越高,也就意味着众创空间更偏好该项创业服务行为。

考虑到管理者在填写投入到各项创业服务行为上时间的回忆偏差,本文也采用了两类因变量替代测量指标来增加结论的稳健性。考虑到人力资源配置也是衡量管理者对某项工作重视程度的重要标准,第一类替代测量指标为众创空间管理者在三种类型创业服务上配置的工作人员比重(4)考虑到存在个别众创空间可能仅有一个运营管理人员同时负责两到三项创业服务行为的情况,因此,这一指标可以不为整数。。与前文相似,设置了办公场所服务人员分配(ESER1)、培训咨询服务人员分配(ESER2)、投融资服务人员分配(ESER3)三个替代因变量。第二类替代测量指标则采用更为具象的指标,其中办公场所服务的测量指标为公共服务面积数(Pspace),以截至2019年底众创空间拥有的公共服务面积数来度量,单位为百平方米;培训咨询服务的测量指标为创业培训和活动数(Training),以2019年度众创空间举办的创业培训和活动数来度量,单位为场;投融资服务的测量指标为获得投融资的新创企业(创业团队)数(Invest),以2019年度众创空间内部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数来度量,单位为个。

2.解释变量:众创空间类型

如前所述,本文根据发起设立主体的不同将众创空间划分为政府型(Type1)、高校型(Type2)、民企型(Type3)众创空间三种类型,并通过设置三个相对应的虚拟变量来加以测量,当属于这一类型时,变量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每种类型分别指代对应的制度逻辑,政府型众创空间代表行政逻辑,高校型众创空间代表专业逻辑,民企型众创空间代表公司逻辑,本文重在考察组织类型背后所隐藏的制度逻辑对组织行为的塑造作用。

3.控制变量

参考以往相关研究的做法(Dutt et al.,2016),本文对一系列可能会影响众创空间创业服务行为的变量进行了控制。

管理者的人口统计学属性可能会影响组织的相关决策偏好,因此众创空间管理者层面的控制变量包括:(1)CEO的工作年限(Lnceoyear),用截至2019年的工作年限的自然对数来度量;(2)CEO的学历(ceoedu),设置为虚拟变量,当学历为研究生时,取值为1,学历为本科及以下时,取值为0。

众创空间层面的控制变量包括:(1)员工数量(Employee),采用截至2019年的在职员工总数的自然对数来测量。相对来说,服务人员少的众创空间则会在各项创业服务行为的时间分配上更为平均。(2)员工高学历占比(Eeducation),采用研究生学历以上的员工数量与本科及以下学历员工数量的比值来度量,取三位小数。拥有更多高学历员工的众创空间可能在培训和教育服务的主动性和水平上要更高。(3)服务对象数(Snumber),采用截至2019年的在众创空间内办公的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数量来测量。服务对象数量越多,通常开展办公场所服务的必要性也就越大。(4)服务对象行业分布(Industry),采用服务对象属于科技行业的数量比重来度量,取三位小数。(5)众创空间的成立年限(Mage),采用截至2019年的众创空间成立年限来度量,取两位小数。(6)众创空间等级(Nlevel),采用是否获得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来作为政府认证的度量,国家级取值为1,其它取值为0。由于国家级认证和考核会对众创空间的创业服务行为做出要求,这可能会使众创空间在各项创业服务行为上均做出努力。

区域层面的控制变量为所处县域的经济发展水平(GDP),采用县域2018年度的GDP来测量,计量单位为百亿元。

(三)描述性统计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及相关关系见表2。在746家众创空间中,政府型众创空间有110家,高校型众创空间有66家,民企型众创空间有570家。共有113家众创空间获得国家级认证,占比15.15%。众创空间的平均成立年限为3.68年,平均员工数量约为10人,平均服务对象数约为21家。

表2 变量均值、标准差与Person相关系数

四、众创空间类型与创业服务行为选择

(一)回归分析结果

为了考察不同主体设立的众创空间是否会对管理者在办公场所服务、培训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三种创业服务行为上的时间分配比重产生影响,本文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对模型进行分析,主检验模型设定如下:

其中,ESTR为被解释变量,ESTR1、ESTR2、ESTR1分别代表众创空间在办公场所服务、培训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三类创业服务行为上的时间分配比重;Type为衡量众创空间类型的变量,Type1、Type2、Type3分别代表政府型、高校型和民企型众创空间;Control为控制变量;下标i是众创空间,ε为扰动项。

表3呈现了回归分析的结果。第(2)、(3)列考察的是众创空间类型虚拟变量对办公场所服务时间分配比重的影响。结果显示,在办公场所服务时间分配比重上,政府型比高校型高20.3%,且在1%水平上显著;政府型比民企型高19.8%,且在1%水平上显著;高校型比民企型低0.5%,在统计学上不显著。假设1a和1b得到支持。

表3 回归分析结果

第(5)、(6)列考察的是众创空间类型虚拟变量对培训咨询服务时间分配比重的影响。结果显示,在培训咨询服务时间分配比重上,高校型比政府型高27.8%,且在1%水平上显著;高校型比民企型高28.6%,且在1%水平上显著;政府型比民企型高0.8%,在统计学上不显著。假设2a和2b得到支持。

第(8)、(9)列考察的是众创空间类型虚拟变量对投融资服务时间分配比重的影响。结果显示,在投融资服务时间分配比重上,民企型比高校型高28.1%,且在1%水平上显著;民企型比政府型高20.5%,且在1%水平上显著;政府型比高校型高7.5%,在统计学上不显著。假设3a和3b得到支持。

控制变量方面,众创空间成立时间越长,管理者在培训咨询服务以及投融资服务上分配的时间要越多。相比于非国家级的众创空间,国家级众创空间在办公场所服务、培训咨询服务上分配的时间比例要更多,但在投融资服务上分配的时间比例要更少,关于这一现象的原因会在后一部分内容里加以分析,这里不再做详细讨论。管理者的工作年限越长,他们在办公场所服务上投入的时间比例越少。众创空间中科技型新创企业的比重越大,管理者在投融资服务上投入的时间比例越多,这可能源于为科技型新创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所能带来的收益更大。其它控制变量在模型中并未呈现出显著的影响,但影响方向与现实实践基本相符。

(二)稳健性检验

本文采用两种因变量替代测量指标来进一步检验上述研究发现的稳健性。一是众创空间管理者为三种类型服务配备的工作人员数量占比;二是以公共服务面积数、创业培训和活动数、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数。鉴于因变量的计算涉及众创空间的员工总数,在以众创空间管理者为三种类型服务配备的工作人员数量占比作为因变量替代测量指标时,雇员数不再作为控制变量纳入模型分析。如表4所示,在采用两种额外的测量指标来衡量众创空间对三种创业服务行为的选择后,假设检验的结果均未发生改变,这充分说明众创空间的类型会影响管理者在创业服务行为选择上的偏好,本文研究结论是稳健的。

表4 替换因变量测量方式的回归分析结果

五、进一步的分析

在这一部分,本文将探讨政府认证作为一种外部制度因素对不同类型主体设立的众创空间的创业服务行为的影响。政府认证,是指政府机构为特定领域内的特定组织的身份或行为提供的背书或等级认定(Polidoro,2013)。对于组织而言,获得政府认证意味着组织在该领域的行为符合政府的预期。而在一个政府被视为高合法性组织的市场环境下,获得政府认证能使组织向外部传递一个关于组织身份和行为的积极信号,从而对组织合作和外部资源流入产生正向影响(蔡莉、单标安,2013;Sine et al.,2014)。因此,组织通常会采取一系列手段去获得政府认证,包括调整自身的行为模式以更符合政府的预期。这在Meyer and Brown(1977)的研究中也得到了证实,即“组织的结构和行为会逐渐与其所处环境中的主导性制度同形”。那么,一个问题是,持有不同制度逻辑的主体在受到外部制度环境的影响时,其做出的行为改变和调整会具有差异么?本文通过检验不同类型众创空间和创业服务行为选择的关系是否会受到政府认证的调节影响,对这一问题进行回答。

本文在基准回归模型的基础上分别增加了相对应的类型哑变量与国家级认证哑变量的交乘项,实证结果如表5所示,控制变量与基准模型一致,限于篇幅不再逐一显示影响系数。国家级认证对众创空间类型与创业服务行为投入时间比重的关系存在调节作用。具体来说,无论是相较于政府型还是高校型众创空间,通过政府认证的民企型众创空间都会显著增加在办公场所服务(相比政府型,β=0.055,p<0.001;相比高校型,β=0.100,p<0.01)、培训咨询服务(相比政府型,β=0.072,p<0.001;相比高校型,β=0.0.074,p<0.001)上的投入时间占比,而显著减少在投融资服务上的投入时间占比(相比政府型,β=-0.126,p<0.001;相比高校型,β=-0.174,p<0.001)。结果也显示,政府认证的调节效应在政府型和高校型众创空间中并不存在。

表5 国家级认证调节效应的回归分析结果

为了进一步验证结论的稳健性,本文采用哑变量省级众创空间认证(Plevel)来作为政府认证的替代测量方式,变量的测量与国家级的相似。如表6所示,在替换测量方式后,结果仍与先前一致,表现为对民企型众创空间与三种创业服务行为的时间分配占比之间的关系具有显著的调节效应;相似的,这种调节效应在另外两种类型的众创空间中并不存在。

表6 省级认证调节效应的回归分析结果

表7显示了不同类型、不同政府认证等级众创空间在三种创业服务行为时间分配比重上的均值比较分析结果。与非国家级的相比,国家级民企型众创空间在办公场所服务、培训咨询服务时间分配比重上分别高5.8%、9.3%,在投融资服务时间分配比重上低14.9%,且均在1%水平上显著;国家级高校型众创空间在办公场所服务时间分配比重上比非国家级的低4.2%,但仅在10%水平上显著,而在另外两项服务时间分配比重的差异上均未呈现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国家级政府型众创空间在投融资服务上比非国家级的低2.1%,在5%水平上显著,在另外两项服务时间分配比重的差异上均未呈现统计学上的显著性。与非省级的相比,省级民企型众创空间在办公场所服务、培训咨询服务时间分配比重上分别高6.9%、5.3%,在投融资服务时间分配比重上低7.8%,且均在1%水平上显著;省级高校型众创空间在培训咨询服务时间分配比重上比非省级的高5.8%,在5%水平上显著,而在另外两项服务时间分配比重的差异上均未呈现统计学上的显著性;省级政府型众创空间在三项服务时间分配比重的差异上均未呈现统计学上的显著性。

表7 均值比较分析结果

总的来说,无论以省级还是国家级作为测量,交互项检验和均值比较分析均表明,政府认证对众创空间类型和创业服务行为选择关系的调节效应,这种调节效应对于民企型众创空间来说可能更为显著。本文认为,相较于政府型和高校型众创空间而言,政府认证对于民企型众创空间的创业服务行为选择的影响更强的原因在于,持有公司逻辑的民企型众创空间在规范基础上所呈现出的成员和结构优势,在战略基础上兼具灵活的策略调整机制和卓越的市场洞察力双重优势,以及更加注重经济收益的焦点基础。在制度逻辑三个要素上的特征表现,使得民企型众创空间能够快速调整创业服务行为从而迎合国家级认证的要求,通过溢出效应获取合法性和声誉,从而为后续申请财政补助、税收减免等优惠性政策以及吸引更多的创业者入驻提供便利。这一发现一定程度上证实并拓展了Raffaelli and Glynn(2014)所提出的“组织身份作为一个制度过滤因子会影响组织对特定行为的选择”研究观点。

同时,均值比较分析的一个额外发现是,相比省级认证,国家级认证对民企型众创空间在投融资服务上的时间分配比重的调整幅度要更大(差值为5.1%),这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越高阶的认证所产生的合法性溢出效应越强(Besharov and Smith,2014);二是地方政府对获得国家级认证的众创空间的高财政奖励会在一定程度上诱发民企型众创空间的“寻租行为”(卢现祥、尹玉婷,2018)。

五、结论与讨论

(一)研究结论

“双创”战略催生的创业热潮以及政府对创业前端服务的关注,推动了以众创空间为核心的创业孵化载体的设立和发展。尽管在初衷上可能并不一致,但政府、高校、民营企业纷纷响应号召开始设立众创空间。这三种类型主体设立的众创空间在创业服务行为上存在怎样的差异?导致这些差异的原因是什么?众创空间的创业服务行为选择是否会受到高阶制度因素的影响?现有研究并未给出回答。

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本文基于制度逻辑视角,提出了政府型、高校型、民企型众创空间创业服务行为选择差异的解释机制,并揭示了政府认证对制度逻辑和创业服务行为选择关系之间的差异化调节效应。

基于浙江省全部746家众创空间样本的数据分析结果表明:(1)制度逻辑对众创空间的创业服务行为选择具有塑造作用,具体来说,持有行政逻辑的政府型众创空间会将时间更多的分配给办公场所服务,而持有专业逻辑的高校型和持有公司逻辑的民企型众创空间,则分别为培训咨询服务和投融资服务。上述结果在替换因变量测量结果后依然成立。(2)国家级认证会使民企型众创空间显著减少在投融资服务上的时间分配比重,而显著增加在办公场所服务和培训咨询服务上的时间分配比重,这种调节效应在另外两类众创空间中并不显著,在替换了省级认证后,这一结论依然成立。这表明,相较于公司逻辑,政府逻辑和专业逻辑更具稳定性,更不易受高阶制度因素的影响。

(二)理论贡献

首先,本文增加了对制度逻辑与组织行为之间关系的认识。早期研究已经就制度逻辑如何塑造或改变组织的行为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但这些文献大多集中于分析相对宏观层面的制度逻辑,对于基于身份而形成的组织层面的制度逻辑关注则较少。近期的一些研究开始关注主要资助者和发起设立者的制度逻辑对新生组织的塑造作用(Pahnke et al.,2015;Cobb et al.,2016),这些有价值的探索为本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通过对众创空间这一新兴创业服务载体的实证检验,本文发现,设立主体的制度逻辑会嵌入众创空间并影响管理者的资源分配决策。具体来说,行政逻辑会使政府型众创空间的管理者将更多的时间和人员投入到办公场所服务上,基于专业逻辑的高校型众创空间为培训咨询服务,基于公司逻辑的民企型众创空间则为投融资服务。导致上述结果的原因在于设立主体所持有的制度逻辑所隐含的一套假设和价值观,会渗透到所设立众创空间中,通过塑造管理决策者的资源分配行为来影响组织的行为,使管理者形成关于做什么是恰当的且合理的固定认知(Ocasio,1997;彭长桂、吕源,2016)。所以即便管理者可能是多样化的且具有较大的异质性,遵循相同逻辑的组织也往往会以类似的方式行事。因此,本研究通过将制度逻辑的理论框架与创业研究结合起来,拓展了制度逻辑影响组织行为观点的解释范畴,同时也证实了以往学者关于身份即制度逻辑的研究观点(Lok,2010)。

其次,本文深化了对基于身份形成的制度逻辑与高阶制度因素交互作用的认识。早期的研究已经关注到多重逻辑和外部强加的制度需求对组织行为的影响,并发现物质因素会改变基于文化形成的制度逻辑的影响(Greenwood et al.,2010;Greenwood et al.,2011;Lee and Lounsbury,2015)。随后的一系列实证研究也进一步探索了行动者是如何将制度逻辑作为指导行为的资源,而不是遵循无视情境权变性的特定行为准则(Pache and Santos, 2013;Battilana et al.,2014;Cobb et al.,2016;Wry and York,2017)。这些文献大多基于发达国家的研究情境,且仅提供了制度逻辑对组织行为塑造的灵活性一面的相关证据。本研究发现,相较持有公司逻辑的众创空间,持有行政逻辑的政府型众创空间和持有专业逻辑的高校型众创空间的行为模式,在受到更为高阶的制度因素——国家级认证的影响时要更为稳定。这一方面回应了杜运周和尤树洋(2013)、杨书燕等(2017)以及赵彦飞和李涌(2019)等学者关于关注新兴经济体国家中制度逻辑交互作用研究的共同呼吁,另一方面也通过展现制度逻辑对组织行为塑造的非情境依赖性一面,从而为构建更为完善的制度逻辑和组织行为权变关系模型做出了贡献。此外,Raffaelli and Glynn(2014)的研究表明,组织身份作为一个制度过滤因子会影响组织对特定行为的选择,本文通过揭示组织身份的制度过滤作用可能来自于身份本身所隐含的特定制度逻辑,从而拓展了上述学者的研究发现。

再次,本文对众创空间的研究做出了贡献。以往研究已经分别探讨了众创空间的概念内涵、基本类型、管理模式、运营机制(徐思彦、李正风,2014;陈夙等,2015;林祥等,2016;陈武、李燕萍,2018;解学芳、刘芹良,2018)以及众创空间对新创企业绩效和创新产出的影响(王海花等,2020;黄钟仪等,2020;周必彧、邢喻,2020)。本文通过研究不同类型众创空间的创业服务行为选择问题,丰富了现有关于众创空间的研究文献。本文发现,基于身份形成的特定制度逻辑,会使同种类型的众创空间在创业服务行为选择上呈现出一致性,而使不同类型的众创空间在创业服务行为选择上呈现出差异性,这些发现弥补了众创空间创业服务行为领域大样本统计分析较少的现有研究不足,深化了有关众创空间创业服务行为的理论认识,对构建众创空间研究的一般性理论框架做出了贡献。

最后,本文对更广义上的创业服务载体的研究也有贡献。以往学者已经就新兴市场中孵化器设立者的差异对其服务行为和绩效的影响展开了一系列有价值的研究(Etzkowitz et al., 2005; Amezcua et al., 2013;Dutt et al., 2016;胡文伟等,2018)。这些文献指出,设立者是孵化器活动和成效差异的来源。通过对众创空间设立者和创业服务行为选择的研究,本文有助于学者交叉对比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两个研究领域的理论发现,从而为构建更为广义的创业服务载体的行为模式理论作出贡献。本文也通过发现发起设立者的制度逻辑是导致众创空间创业服务行为选择差异的原因,从而弥补了孵化器研究在机制解释方面的不足,同时也间接支持了创业孵化载体应当实行分类治理的先前观点(韩少杰等,2019),为未来众创空间分类治理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政策启示

本研究对创业者和政府众创空间主管部门都有一定的实践启示。

对于创业者来说,要科学制定众创空间入驻决策。本文发现,政府型、高校型、民企型众创空间在创业服务行为的选择上存在差异,创业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来选择更为适合的众创空间进行入驻,从而更好地依托所入驻的众创空间来获取所需的资源或实现预期的目的。具体来说,在不考虑自身已有资源的情况下,追求租赁成本最小化或对公共服务需求更大的新创企业,可以选择入驻政府型众创空间;对培训咨询服务需求较大的知识依赖型新创企业可以选择入驻高校型众创空间;在投融资服务上需求更大的新创企业则可以入驻民企型众创空间。同时,本文发现,国家级的民企型众创空间在三项创业服务行为上要更为均衡,这也可以成为创业者众创空间入驻决策的一个重要参考。

对于政府众创空间主管部门来说,要科学制定众创空间支持政策。由于新生劣势的存在,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的需求往往是多元化的。本研究发现,相较于民企型众创空间来说,获得国家级认证的政府型和高校型众创空间也并未显著调整原先的创业服务行为时间分配方式。这表明国家级认证难以改变政府型和高校型众创空间在创业服务行为上的“偏科”现象,这与政府希望借助国家级认证来推动众创空间构建一个能够提供兼具多样性和均衡性的创业服务体系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因此,一方面,要积极研究制定能让政府型和高校型众创空间提供均衡的、优质的创业服务行为的激励机制,如以市场化方式对众创空间的管理者进行激励加以管理、更多地从市场聘用众创空间管理者;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激励民营企业参与建设众创空间,因为基于公司逻辑的民企型众创空间的灵活性特质使其能够迅速响应外部环境变化和政府号召,从而更快地建立一个满足新创企业多样化需求的、相对均衡的创业服务体系,这一政策建议也与国务院关于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的内容相符合。

(四)研究局限性和展望

本文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由于采用的是浙江省众创空间数据,研究结论是否可以拓展到其他省份,还有待商榷。未来研究可以对更多省份乃至全国的众创空间数据进行检验,从而提出更具解释力和普适性的结论。其次,限于数据,本研究只关注了政府认证这一种外部制度逻辑的调节影响,未来可以对文化、宗教等其它类型外部制度逻辑开展实证检验,从而构建更为完善的制度逻辑和组织行为权变关系模型。再次,尽管定量分析可以直接呈现国家级认证对不同类型主体设立的众创空间创业服务行为选择的影响,但却难以详细展示多因素对创业服务行为选择的组态影响以及更为具体的调整过程。未来研究可以借助案例研究或组态分析(杜运周等,2021;彭伟等,2019)对此进行深入探讨,从而为多重外部制度因素影响下的众创空间创业服务行为的变化过程提供质性证据。最后,探讨创业服务行为自然而然会引出行为绩效的问题,但受限于数据,本文未能对三种类型创业服务行为的效果加以探讨。未来研究可以通过收集众创空间层面及入驻新创企业层面的绩效结果变量,对不同类型创业服务行为和这些绩效结果变量的关系进行探讨,这对于深入揭示制度逻辑到行为再到绩效的作用路径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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