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吗?
2021-06-16李思斋
文/李思斋
半年前的一天,老张外出突遇交通事故,虽然保住了性命,但一直没有从昏迷中醒来,在ICU(重症加强护理病房)中一住就是将近半年的时间。前几天,老张醒来了,醒来后的他不由得感慨生命的宝贵,并欣慰于家人能够在自己最凶险的时候不离不弃。但另一方面,他也对住在ICU时产生的巨大支出感到十分焦虑。老张家里并不富裕,虽然存有积蓄,但住院几日的费用就顶上全家一个月的工资,更何况自己住了将近半年呢。这笔费用不仅掏空了老张的家庭,还让他们借遍了亲戚朋友。如何尽快还清借款是摆在老张面前的头等大难事,这可真愁坏了他。思来想去,他突然一拍大腿:自己还有一笔“备用资金”——一笔从未向家人提及的债权,正可以拿来救急!
原来,三年前的一天,老张突然接到了高中同学老李的电话,简单寒暄了几句后,老李就直接切入了主题:“能否借我一些资金周转一下?”念在两人同学一场,如今自己手头也比较宽裕,老张就答应了老李的请求。几天后,老李签了借据,老张给他转了钱,老李答应两个月后还钱。
可老李的生意遭遇了“滑铁卢”,一个月内竟将手中的钱全部赔光,这其中也包括老张借给他的。考虑到老朋友这时可能正因生意失败而心灰意冷,为人宽厚的老张就没有在还款日到来时要求老李立刻还款,并且暗自相信他在以后生意有起色时会主动把钱还给自己。可这一等就是三年,这期间老李一次都没有联系过老张,更不要提还钱的事儿了。
但是,眼下老张想起来了,这笔还没还给自己的钱正好可以救急!于是,在身体康复回家后,老张找到当年的借据主动联系到老李要求他还钱,毕竟“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难道老李看到自己着急用钱,他还能无动于衷吗?肯定会爽快地将钱还给自己的。然而,事实证明,老张想得太天真了!
听到老张的诉求,老李倒是没有否认这笔借款,毕竟借据还在老张手里呢,但是,他也没有爽快还钱,而是拒绝了老张的请求,并说他借钱已经是数年前的事情了,这几年老张也没有联系过他,因此,他料想老张肯定就不打算再要回这笔钱了。况且,他这几年也没有存下什么钱,所以现在不打算还钱了。听到这里,老张气得差一点儿背过气去:我当年好心好意借给你钱,考虑到你老李的困境才没有向你催要,没想到你现在竟然翻脸不认人?老张不想争论,直接警告老李说:“欠债就要还钱,如果不还钱的话,咱们就法院见。”
然而,老李却没有被老张的话吓着,反而笑着对老张说:“老张,我国法律有规定,三年不催,债权无效。即使到了法院,你也不可能拿回这笔款子了。”老张半信半疑,一时不知如何回答,只好先暂停争论,回家想想办法。
回家后,老张带着一肚子火和自己从事律师职业的儿子小张讲述了在老李那里受到的“憋屈”,说到激动时,老张不禁感慨万分:“都说‘患难见真情’,只有一个人真正落难时,才能看出周围朋友为人几何。我真后悔当年看在老友情面上借钱给他……”看到父亲如此悲愤,小张赶紧好言相劝,并告诉父亲虽然法律确实有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但还钱的事情仍有转机!听到这句话,老张一下子又有了精神,赶紧让小张给他讲一讲。
事实上,我们平日生活中的借款行为,在法律中都属于借款合同。当老张把借款提供给老李时,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老李是借款人,老张是贷款人,受到民法的保护。但是,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例如老李到了还款日迟迟不还钱,那么便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另一方当事人便可以请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然而,法律对于合同的保护并非没有时间限制。试想,如果双方的合同数年乃至数十年内都无人问津的话,那么当“旧事重提”,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时就可能会给案件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例如,在借款争议中,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却从未向借款人要求偿还借款,而是等到十余年后再拿着当初的借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可能很难让法官判明当年借据的效力,因为检验陈旧证据的难度比较大。鉴于此,在法律规定中,立法者专门设定了诉讼时效制度,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但若在此期间连续不行使,义务人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利人将不能获得强制执行。
以本案来说,由于老张在约定还款期限后一直没有催促老李还钱,三年前借给老李的钱,确实在法律上具有不能讨还的风险,如果提起诉讼的话可能也拿不到期待的判决了。不过,事情也确有转机。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当事人出现不能行使返还借款请求权的情况,那么法律允许中止计算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而老张在此期间内昏迷正是其行使权利的障碍。也就是说,由于老张在诉讼时效即将期满的最后六个月中突发意外出了车祸,无法联系老李要求还款,也无法向法院提请诉讼,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自老张恢复意识后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才算届满。简言之,虽然距离老李违反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已逾三年,但是在法律的眼中,这笔借款合同还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讲到这里,老张脸上的愁云终于散开了,虽然老李说的“三年不催,债权无效”确有其事,但法律也设定了特殊情况,让自己的钱能够要回来了。隔日,老张带着《民法典》又一次拜访了老李,耐心地给他讲解了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老李听后,终于服了软,答应尽快将当年的借款还给老张。最终,二人握手言和,没有去法院就解决了这起争执。
事后,老张对小张说,自己以往一直秉持“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传统观念,从没想过原来法律并不是无条件地保护所有的权利人。小张直言,如果长期不主张自己的债权,一旦过了诉讼时效,义务人将获得时效抗辩权,权利人将无法在法律上获得强制执行,自己的债权成为一种自然权利。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遇到身边人向我们借款,有时也会出于面子考虑,不好意思提开具借据的事情,提供借款后也羞于催促借款人还钱。这样很有可能导致自己要不回属于自己的钱了,甚至还会和朋友闹翻。事实上,如果从一开始就遵循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并积极履行约定的话,可能结果反而好过遵循所谓的“社会规则”“面子规则”。
简而言之,在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在借据中列明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内容(《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并且一旦借款人逾期未还款,贷款人也不要羞于催告,以避免错过诉讼时效。最好在催告过程中留下证据,例如明确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明确借款内容与欠款数额等,这样有助于未来诉至法院后获得判决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诉讼时效所规定的三年也并非绝对的时间限制。除了本案中的例子,即因为某些障碍导致诉讼时效中止外,诉讼时效也会因为债主的催告而中断(《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举例来说,如果在老李未偿还借款后老张曾多次催告,那么诉讼时效将会在老张每次催告后重新进行三年的计算。不过,即使真的错过了三年诉讼时效,也一定不要灰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只是义务人可以据此提出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换句话说,即使老张真的错过了债权的诉讼时效,只要在对簿公堂时老李并没有主张,那么法院也会作出要求老李偿还债务的判决。
从情理上来讲,“欠债还钱”本是无可非议的,但是法律却告诉我们,应该积极地把握并行使自己的权利,唯有这样,才能防止我们受到损失。因此,诉讼时效制度并非是对违约一方当事人的保护,而是法律鼓励我们积极主张自己权利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