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正程序保障正当防卫准确适用
2021-06-15李奋飞姚树举
李奋飞 姚树举
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是依法办理相关案件的重要指引。根据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以及其他生效案例,结合刑事法、证据法原理,归纳、提炼、探寻办理正当防卫案件的规则、程序和方法,对于正确实施、完善正当防卫制度,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最大限度实现检察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具有重要实践价值。
提前介入侦查,依法进行正当防卫审查,引导侦查取证,全面收集证据
第一,提前介入侦查,依法进行正当防卫审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必要时,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因此,对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争议较大或者具有影响力的正当防卫案件,检察机关有权提前介入侦查,进行正当防卫审查。
第二,通过引导侦查取证,全面收集证据,为依法公正认定案件性质奠定事实基础。引导侦查取证,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重要职能。对于可能成立正当防卫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围绕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及时、全面收集如下证据:一是案件背景、案发起因相关证据;二是判断是否具有防卫性质的相关证据,以审查案件是否存在防卫挑拨、假想防卫或者相互斗殴等可能;三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相关证据;四是对于可能成立特殊防卫的案件,判断“行凶”“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证据。
第三,通过补充侦查完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案件性质。一是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的,应当重点退回补充侦查、补强证据。二是依法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对于可能构成正当防卫的案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如果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仍不确实、充分,检察机关有权依法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
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贯彻存疑有利于防卫人原则
第一,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依法公正办理正当防卫案件。一是认真听取、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及辩护意见。例如,朱凤山防卫过当案(检例第46号)中,二审阶段检察机关根据查明事实,结合辩护意见,主张被告人系防卫过当,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出庭意见,予以改判。二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在审查逮捕阶段对案件准确定性,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三是遵循证据裁判原则,既要审查有罪证据,又要审查无罪证据;既要审查罪轻证据,又要审查罪重证据。
第二,强化办案亲历性,客观公正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其一,坚持办案亲历性,全面审查卷宗证据,实地勘查案发现场。一是全面审查卷宗证据、案件事实,就案件疑点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二是实地调查核实,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比如,于欢防卫过当案中,最高检会同山东省检察院,审阅卷宗,并实地勘查案发现场。其二,综合审查认定证据,对于以言词证据为主的案件,应根据案发起因、地点、环境等,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客观公正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第三,认定案件事实,如果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贯彻存疑有利于防卫人原则。如果正当防卫前提成立,审查、判断、采信证据,要判断防卫人反击不法侵害是基于本能,还是具有以防卫为借口泄愤报复等目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防卫人具有其他不正当目的,认定案件事实,应当遵循有利于防卫人原则。例如,赵宇正当防卫案中,检察机关结合案发现场,综合分析,不起诉决定书采信赵宇无罪辯解,贯彻存疑有利于防卫人原则。
正确把握正当防卫案件认定程序,充分运用检察听证制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一,正确把握正当防卫案件认定程序。其一,公安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有权直接作出撤案处理。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7号)即是适例。其实体法依据是,刑法第20条第3款明确授予公民特殊防卫权;其程序法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其二,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如果依法认定成立正当防卫,应作出不予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例如,王某民正当防卫不批捕案、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等典型案例。其三,如果检察机关认定行为人系防卫过当,可根据具体情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其四,如果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正当防卫,作出无罪判决、裁定;如果认定被告人构成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如果上诉人关于构成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理由成立,司法机关应当支持或者采纳。例如,朱凤山防卫过当案(检例第46号)。对于已经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为由提起申诉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审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公正处理。如果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法院依法再审,作出正确判决。如原审判决、裁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申诉理由不成立,应驳回申诉,并向申诉人充分释法说理。
第三,充分运用检察听证制度,以听证方式审查认定可能具有防卫性质的案件。对于拟不批准逮捕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对于具有重大争议或者具有影响力的正当防卫案件,以听证形式公开审查,实现程序透明,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案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