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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开放与经济增长的非线性关系研究

2021-06-15窦钱斌夏众明周宇

当代经济管理 2021年2期
关键词:金融开放大陆法系经济增长

窦钱斌 夏众明 周宇

[摘要]基于法系渊源的比较视角,主要考察了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之间金融开放对经济增长影响效应的差异。理论分析发现,金融开放之下法律成本的大幅扩张会削弱金融开放的经济增长效应,同时由于两种法系运行机制的不同所引致的法律效率异质性会对经济增长带来不同影响。在此基础上,利用1998—2017年87个国家或地区的跨国面板数据,主要采用个体时间双固定效应和动态面板GMM方法,实证检验了两个法系下金融开放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结论表明,不论哪种法系,金融开放对经济增长都存在非线性的倒“U”型影响效应,过高的金融开放度反而可能不利于经济增长;相比于海洋法系,大陆法系下金融开放对经济增长的正向持续性作用更强,亦即大陆法系下金融开放的拐点值更高。研究对中国的金融开放和金融改革提供了一定启示。

[关键词]金融开放;经济增长;海洋法系;大陆法系

[中图分类号]中图分类号F831;F113[文献标识码]A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1673-0461(2021)02-0090-08

一、引言

20世纪70年代开始,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浪潮推动了学术界关于金融开放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不可否认的是,在金融开放的初期,这些新兴市场国家取得了一段时期较为快速的经济增长,但是随之而来的则是金融危机的爆发,反而损害了本国的经济增长。在此之后,学术界开始对主流的金融自由化理论进行反思,强调金融开放的风险问题。现阶段,中国正在全面提升金融开放的水平,希望通过引入外部竞争,达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实践中,在中美第一阶段的贸易协定下,2020年4月1日起,中国在证券、基金和保险等领域不再限制外资股比,金融市场全面向美国开放。根据20世纪70年代以后新兴市场国家的经验,在中国金融全面开放的新格局下,金融监管担负着无比重要的职责。习近平于2017年7月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指出,“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金融监管能力必须跟得上,在加强监管中不断提高开放水平”。这表明,只有加强金融监管,才能在获得金融开放对经济增长正向收益的同时,将金融危机的风险降到最低。

与金融监管密切相关的则是一国的法律制度,本文选择的正是从法系①角度考察金融开放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其背后的经济学直觉在于:[KG-*4]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的重要区别就是其渊源不同,大陆法系追求在各个法学领域分别制定成文法来解决一切社会争端,即认为成文法能规范所有的行为,而海洋法系则主要依靠先前各级法院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创制的各种判例以及法官对于正义的判断。这一区别直接造成了两种法系下金融监管在处置金融开放风险时具有明显不同的策略和有效性,而金融监管效力的异质性决定了一国能在多大程度上控制金融开放引致的金融危机风险,进而获取金融开放的经济增长效应。

尽管法律制度对金融开放的经济增长效应具有持久性的影响,但本文的目的不在于争论哪种法系更优越,任何国家也都不需要全盘激进地接受某种制度的移植。当前在法学领域有法系融合研究的趋势,两种法系完全可以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优势。本文是希望通过考察不同法系下金融开放对经济增长的异性性效应这一理论问题,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总体框架,使其能在金融开放与经济增长之间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文献综述

金融开放问题的研究发端于“金融自由化是否有助于经济增长”这一问题的讨论,国内外学术界对此展开了持久广泛的研究,但至今仍未达成共识。持正面观点的代表性学者主要有McKinnon(2010)[1]、Bekaert等(2005)[2]、Ranciere等(2006)[3]等,而持相反观点的代表性学者主要有Rodrik(1998)[4]、Stiglitz(2000)[5]、Levine(2001)[6]等。在实证研究中,造成上述观点相左的一个重要原因则是没有考虑到金融开放影响经济增长的其他潜在条件,而单纯地做回归分析[7-8]。因而,近年来学术界关于金融开放影响经济增长的研究越来越关注到二者关系的前置条件。Chanda(2005)[7]基于不同国家内部的语言和民族差异性视角,发现差异程度较高的国家,资本项目的开放有助于该国的经济增长,而对于差异程度较低的国家则表现出不利影响。Lim和McNelis(2016)[9]的研究发现,当一国的资本密集度以及生产结构中进口中间产品的使用率超过一定临界值时,金融开放会改善一国的收入增长。Elkhuizen等(2018)[10]认为一国正式制度的质量是影响金融开放政策效果异质性的重要原因,那些制度环境较为薄弱的国家通常较难从金融开放的政策中受益。Huang和Ji(2017)[11]的研究结果表明,金融开放是否对经济增长产生损害取决于金融开放下金融风险的处置情况,如果银行监管的质量较高,则会降低金融开放对经济增长的不利影响。逄淑梅和陈浪南(2019)[12]基于区域非对称性的视角,指出金融开放会加大中国的区域经济增长非对称性,而人力资本可以有效缓解这一非对称性过大的问题。智琨和傅虹桥(2017)[13]认为,不同类型的资本账户开放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存在差异,直接投资的开放有助于经济增长,但金融信贷和证券投资的开放则对经济增长有明显的负向效应。魏尚进(2018)[14]指出虽然金融开放可以使发展中国家降低资本成本并促进风险分担,但是一国国内劳动力市场和国内公共治理方面的扭曲会使得金融开放的这种收益降低。

从上述文献可以看出,学术界越来越关注到制度因素在金融开放政策效应研究中的意义。而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中一项正式的制度安排,无疑是制度结构中特别重要的组成部分,由此可以推演出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则是:一国的法律制度是否在金融开放影响经济增长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关于这一问题,现有文献从侧面给出了一些具有启示性的结论。Porta等(1998)[15]认为,金融市场的繁荣取决于公众投资者是否愿意向金融市場提供更多的资金,而一国法律制度对公众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的越好,则公众投资的投资预期就越平稳,因而法律制度能够影响到金融市场的发展。根据这一逻辑,Levine(1999)[16]从法律和金融结合的视角,考察了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他认为良好的法律环境有助于金融体系的发展,进而能够推动长期经济增长。国内学者缪因知(2015)[17]基于法系渊源的视角,认为海洋法系传统下的司法独立有助于减少政府部门的不必要干预,进而对金融发展产生有利影响,而大陆法系传统下政府干预过多,不利于金融发展。黄宪等(2019)[18]从不同法系的核心理念出发,阐释了法系对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影响存在社会机制和适应性机制两条作用路径,研究发现大陆法系相比于海洋法系而言,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持续促进作用最强。

综上可知,国内外学术界较为深入地研究了金融开放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但是现有文献较少考虑到金融开放对经济增长可能并非简单的呈现出正向或负向作用,而是存在着非线性演化路径。与此同时,诸多学者关注到了法律体系、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联系,但是对于“法律体系是否也显著影响到了金融开放和经济增长的关系”这一问题还未作出较为深入的系统剖析。本文基于海洋和大陆两大法系渊源的比较视角,尝试研究法系特征与金融开放的耦合是如何影响到一国经济增长的。

三、理论分析

从金融开放的效益来看,直接投资领域的金融开放一方面能够帮助国内企业的资本“走出去”,国内企业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寻找最低要素成本进行生产以实现其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其他国家的资本进入本国生产,在各国要素禀赋和制度环境等差异化制约下,其他国家的资本进入本国有助于本国发挥比较优势,实现经济增长。间接投资领域的金融开放则使得国内资金的价格向世界市场的价格水平收敛,提升了本国资金的配置效率,进而在间接渠道上有助于一国的经济增长。但同时值得注意的是,金融开放并非“无风险的生意”,其风险则主要体现在金融开放过程中的法律成本递增。

金融开放是一国或地区的金融领域由封闭走向与其他国家经济主体对接的过程,其间必然面临着封闭情形下未出现过的新事件、新问题,从法学角度上来看,这就需要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对这些新出现的问题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从而保障经济的稳定发展。然而通过法律制度实现公平正义并不是免费的,相反,法律制度的运行需要一定的成本,这些成本即是法律制度运作的全部费用,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法治环节中当事人实现权利、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资源”[19]。不同的经济主体承担各自的法律成本,政府承担立法成本和执法成本,企业和个人承担社会成本。申言之,立法需要论证、调研、起草和修改,执法需要设立执法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计划运行经费,社会成本包括社会的守法成本和维权成本。郑智航(2003)[19]认为法律成本在本质上是属于“交易成本”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发生关系时可能需要支付的一系列显性和隐性成本。因此,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法律成本[20]。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部门在由封闭走向持续开放的过程中,法律成本亦随之递增。其主要原因就在于,金融部门的持续开放实际上扩大了不同经济主体共同导向下的交互活动,这种交互活动提升了各方主体的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复杂度,主体之间通过平等对话达成合意的概率随之下降,因而在客观上就形成了对法律制度调整的需求,亦即产生法律成本。冯玉军(2001)[21]将这种法律成本归结为5种类型:产权保护成本、公害和外在成本、信息发现成本、谈判成本和协议执行成本。

在金融开放的初期,由于开放度水平较低,因而人与人之间的交互活动相对有限,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的复杂度也相对较低,金融开放的法律成本可控,此时金融开放的效益会相对比较明显。但是,当金融开放程度过高时会导致一国或地区的的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维持经济稳定的成本急速膨胀,这里包括需要立法来赋予监管机构执法的权力和司法机构配合保障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例如从目前金融开放度比较高的国家来看,美国在2010年颁布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英国在2000年制定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并在2010年、2012年和2016年接连出台了3部修正案,创新了监管模式,注重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同样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过高的金融开放度会导致国家的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维持经济稳定的成本大于经济增长的效益,从而抑制经济增长。基于这一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说。

假说1:金融开放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非线性的倒“U”型关系。

上文指出,一国或地区在金融开放后产生的新现象和新问题实质上是由于人与人之间交互活动的扩张所引致的,这种交互活动涉及到的主体越多、关系越复杂,其所带来的法律成本越高。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希望通过法律来解决金融开放引致的这些新现象、新问题,常常并非有效和高效的,换言之,通过法律实现公平和正义还可能会展现出失效和低效问题。由于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运行机制特征,使得不同法系下的这些失效和低效问题也展现出了差异化的特征。

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一国或地区在进行金融开放之后必然会不断涌现出的新案件,根据民法上“法不禁止即可以为”和刑法上“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执法机构就无法行使监管职能,司法机构也无法作出判决来保障相关当事人的权益,这就产生了法律监管的失效。但是如果大陆法系国家在原有的法律失效后,迅速制定相关新的法律,填补立法漏洞,那么执法机构就可以根据新制定的法律高效地实行监督,司法机构也可以根据新的法律作出判决。而海洋法系强调的是判例法,它“重视基于普通人理性所做出的决断,不太拘泥于法律条文,司法能动性较强”[17],在面对新案件时,法官依然可以根据法理和相近的判例或者陪审团的意见作出判决,因此就不存在法律失效的问题。但是这又产生了法律低效的问题,在海洋法系国家进行司法程序是一个昂贵且缓慢的过程。这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首先是律师费非常高昂,即使是大企业有时候也难以承受;其次是陪审团需要从普通公众中选出,在一个固定时间到法院参与庭审,如果多次开庭或者上诉将会耗费大量的时间;最后法官根据陪审团的意见作出最终判决往往需要几年的时间。

在金融开放的初期,海洋法系国家由于其自身的法律体系特征可以对金融开放后新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官“造法”,而且这是一种积极地“造法”。海洋法系也不会因为法律的保守性而限制竞争,英国法学家波洛克(2016)[22]指出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在一切自由竞争的领域鼓励竞争。因而,在金融开放的初期,海洋法系能够较快地适应金融监管的新情况,更好地促进经济增长,获得更多的边际效应。但是随着金融开放的深化,海洋法系自身的局限性就暴露出来了,起源于17世纪英国现代陪审制,其低效且昂贵的司法体制很难适应当代经济社會高速发展的要求,因此这个边际效应就会迅速衰减。而大陆法系国家在金融开放初期,由于没有相关的成文立法或者立法滞后,对于金融开放后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不能及时地用法律进行规制,在初期会有很多法律漏洞,或者称之为“公平的代价”,即使有些案件能找到相关的法律,但是由于不是直接的规定,裁判可能“合法不合理”,这都会使金融市场在初期产生一定的混乱,从而导致较低的边际效应。但是大陆法系的立法机构在积累一定的案例之后,就会通过归纳总结的方法,由特殊到一般,从而制定出对应的法律或者解释。有了对应的条文司法机构在判案时就能快速而高效的引用,而且大陆法系的司法程序相比海洋法系更为精简和高效,不依赖陪审团,因此法官在熟练后就能迅速作出判决。同时大陆法系的律师费由于司法效率的提高也会下降,比海洋法系更能为金融产业节省成本。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说。

假说2: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下金融开放影响经济增长的持续性作用不同,海洋法系会更早迎来金融开放的拐点值。

四、计量模型、变量和数据

(一)计量模型设定

(二)变量和数据说明

1.被解释变量

本文选择真实国内生产总值的对数来作为经济增长(lnY)的代理变量,数据来源于PWT9.1数据库。该数据库提供了支出法和生产法两种统计口径下的以2011年不变价美元为基期的真实GDP数据,本文选择支出法统计的GDP数据。

2.解释变量

现有文献关于金融开放(FO)的测度,主要有两种思路:一种是法定测度,即对资本账户监管制度的变化进行赋值打分;另一种是事实测度,即从跨境资本流动视角,对金融开放进行间接测度。Gygli等(2019)[23]设计发布的KOF全球化指数中就包含了这两条思路设计的金融全球化指标,本文选择事实测度思路下的金融全球化指标作为金融开放(FO)的代理变量。其主要原因在于,从跨境资本流动视角去测度金融开放虽然不能够反映金融开放的全部内容,但是在法定测度下的指数也同样不能反映金融开放的全部内容,而金融开放的结果却反映在资本流动中,综合考虑金融开放数据的代表性,本文选择用事实测度的数据具有一定合理性。

3.控制变量

本文选择的控制变量主要包括储蓄率(saving)、人力资本指数(hc)、政府消费支出占GDP比重(gov)、货物和服务贸易占GDP比重(trade)、政府效率(gee)和消费价格指数计算的通货膨胀水平(infla)。人力資本指数(hc)和政府消费支出占GDP比重(gov)这两个指标来源于PWT9.1数据库,储蓄率(saving)、货物和服务贸易占GDP比重(trade)以及通货膨胀水平(infla)这3个指标来源于WDI数据库,政府效率(gee)数据来源于WGI数据库。

4.数据说明

将各类变量整合以后形成了87个国家或地区1998—2017年的非平衡面板数据。为了研究不同法系之下金融开放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效果有何不同,本文进一步将87个国家或地区的样本划分成了海洋和大陆法系两类。表1给出了各类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五、计量结果与分析

(一)基本估计结果

首先在同时控制时间和个体双固定效应的条件下,在总体样本中对式(1)进行估计(见表2)。表2的第(1)列汇报了在不纳入控制变量的情形下,金融开放与经济增长的基本关系。结果显示,金融开放(FO)和金融开放二次项(FO2)的系数分别为0.0165和-0.0001,均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这表明金融开放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倒“U”型的关系,过高的金融开放水平反而不利于一国或地区的经济增长。表2的第(2)至第(7)列为依次加入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金融开放及其二次项的系数依然分别为正值和负值,验证了金融开放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倒“U”型关系。同时,表2的第(7)列在包含了所有控制变量后,模型的拟合度为0.7792,与第(1)列模型回归结果的拟合度相差不大,表明金融开放及其二次项两个解释变量对经济增长的解释力度较强。利用第(7)列的系数估计结果可以计算出金融开放的拐点估计值为58.4696,表示当总样本中一国或地区金融开放度超过这一拐点值时,金融开放带来的平均经济增长效应会不断下降。

尽管表2的回归模型通过不断加入控制变量以及对个体和时间效应进行双向控制,有效缓解了回归结果的内生性问题。但是依然可能存在样本的自选择效应、遗漏变量以及一些不可观测因素的影响,造成内生性问题。因此本文进一步采用两步GMM方法对总样本的回归结果进行检验(见表3)。表3的回归结果显示,金融开放和金融开放二次项的系数正负号与表2的估计结果保持一致,并且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成立,再一次验证了金融开放与经济增长之间的非线性关系。其中,在对被解释变量滞后2阶的基础上,Sargan的检验结果表示模型所选择的工具变量有效,不存在显著的过度识别问题,AR(2)的检验结果显示回归结果的残差项不存在2阶差分序列相关。

通过以上回归结果分析可知,一国或地区在一定范围内扩大金融开放水平有助于经济增长,但是金融开放程度过高则反而会给经济增长带来抑制效应,即以上计量结果验证了本文的假说1。

(二)回归结果的法系比较

本文重点关注的是在不同法系之下金融开放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具有异质性,具体结果见表4所示。在表4这4组回归中,考虑到稳健性问题,分成了纳入和不纳入控制变量两种情形。回归结果显示,无论是否纳入控制变量,主要解释变量的系数估计结果以及显著性水平均保持稳健。

从海洋法系来看,表4的第(2)列回归结果显示,在控制相关变量以及个体和时间双固定效应后,金融开放的一次项系数为0.0277,二次项系数为-0.0002,这验证了在海洋法系下金融开放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但是,通过系数估计值计算的金融开放拐点值为55.5428,这一拐点值的估计结果要低于总样本之下估计的拐点值(58.4696)。这表明当海洋法系下的国家或地区在金融开放水平超过55.5428时,金融开放程度的扩大带来的经济增长效应会随之减弱。而从大陆法系来看,表4的第(4)列实证结果显示了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金融开放的一次项和二次项系数分别为0.0073和-0.0004,表明在大陆法系下金融开放与经济增长的倒“U”型关系同样成立。大陆法系对应的金融开放拐点值为76.2045,不仅明显高于总体样本下金融开放的拐点值(58.4696),同样高于海洋法系下的金融开放拐点值(55.5428)。

[HJ1.55mm]

为了更加清晰地比较不同法系下金融开放与经济增长的这一关系,本文分别绘制了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下金融开放对经济增长的边际效应变化图,具体结果如图1所示。图1中,横轴为金融开放水平,纵轴为金融开放对经济增长的边际效应,圆点及圆点上纵区间分别表示参数估计值及其95%置信区间。由图1可知,在金融开放的初期,海洋法系能够获得更多的正向边际效应,但是这一效应衰减的快,使得海洋法系下的国家或地区更快地迎来其金融开放的拐点(55.5428);大陆法系虽然在金融开放初期获得的正向边际效应较低,但是衰减速度较慢,这也导致大陆法系比海洋法系的金融开放水平反而更晚迎来其拐点值(76.2045)。这意味着大陆法系下的国家或地区通过扩大金融开放促进经济增长的持续性要明显高于海洋法系,这也给了大陆法系下的政府部门更多的金融开放政策调整空间,进而为一国国内的宏观经济运行创造出更有利的政策环境。从这一点上来看,中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处在较为有利的位置,数据中2018年中国大陆的金融开放度指数为48.8076,较大陆法系下的金融开放拐点值还较远,中国的金融开放政策仍有很大空间。通过以上的实证结果分析,本文验证了假说2。

(三)稳健性检验

金融开放对经济增长的非线性影响可能存在因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而不同,进而使得表2中的估计结果存在偏差,因此本文进一步使用条件分位数方法进行检验,本文逐步选择0.1、0.3、0.5、0.7和0.9分位点,具体结果见表5。估计结果显示,在不同的条件分位数下,金融开放的一次项系数均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为正,而二次项系数显著为负,这一结果与前文保持一致,排除了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估计结果稳健性的影响。

进一步,为了验证上文中金融开放拐点值的稳健性,本文在分别剔除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具有典型性代表特征的美国和中国样本后,再进行检验。表6的检验结果表明,去掉美国和中国样本后,总样本和不同法系样本下金融开放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效果和持续性效果基本保持不变,并且金融开放的拐点值也基本没有变化,表6中大陆法系下的金融开放拐点值(79.1025)要远远高于海洋法系下的金融开放拐点值(57.6905),验证了上文中关于金融开放拐点值的估计具有稳健性。

六、结论与启示

根据理论分析和实证结果,本文可以得出以下主要结论:第一,无论哪种法系,金融开放程度的扩大都有助于经济增长,但是存在阈值效应,过高的金融开放水平反而会降低其对经济增长的正向边际效应,亦即金融开放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非线性的倒“U”型关系;第二,从海洋、大陆法系的比较来看,大陆法系下金融開放影响经济增长的拐点值要远远高于海洋法系,这表明大陆法系下金融开放的正向增长效应持续性要远高于海洋法系。基于此,本文可以得出以下一些有意义的启示。

发展中国家金融开放使其金融危机风险上升,进而得出发展中国家金融抑制可能更有助于经济增长的观点,值得商榷。本文认为在金融开放的初期,海洋法系相对于大陆法系的经济增长更快,但是随着金融开放水平的提升,海洋法系国家经济增长迅速下降,而大陆法系国家的经济增长却表现为缓慢下降,最终的结果呈现为海洋法系国家的金融开放水平更早迎来拐点。这反过来说明,一个国家能否利用金融开放促进经济增长可能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金融监管对金融风险防控的效力,而金融监管的效力与一国的法律制度密切联系,因而从法律角度寻找化解金融开放带来的金融危机风险的方法,最终达到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可能比单纯的金融抑制更为有效。

从中国的情况来看,中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中国可以从金融开放中获取更为持久的经济增长效应,因而金融开放程度的扩大对于中国的长期经济增长具有重大意义,这也从法系角度体现出了中国的“制度优势”。在这一“制度优势”的协力下,中国可以有充分的“制度自信”,这种自信不仅源于我国已经建成了法治社会的现状,更是根植于大陆法系一整套法律运行机制之中。但同时也要注意到,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相比,虽然长期看有着天然的优势,但是在短期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面临金融开放引致的诸多新案件,可能存在着治理“滞后性”的问题。在立法层面,中国可以考虑合理借鉴海洋法系下的规则制定和价值判断,参考英美等海洋法系国家在金融开放相关领域法律运行的经验和教训,从而提高立法的质量和稳定性,以适应中国金融领域持续开放的需要。在司法层面,中国可以给予法官在金融开放后产生相关案件的审判中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鼓励法官进行有创造力的判决,实现“个案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定期收集发布金融开放相关案件指导性案例,甚至指定专业的金融法院审理疑难案件,这些案件可以赋予与司法解释相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实现法律对于金融市场“定纷止争”的作用。在可以预见的未[HJ1.05mm]来,当中国金融开放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出现拐点时,可以通过降低法律成本和提高法律效率,继续延长其对经济增长的持续效应。具体来说在司法方面可以持续创新,例如设立更多金融法院和互联网法院,同时降低讼诉费、简化诉讼程序、加快审理时间。监督执法方面可以利用大数据进行数字化的监督,利用区块链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等。

[注释]

①法系就是法律的运行体系,是由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历史文化和政治经济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关于法系的分类,学界有很多观点,本文采用法学界的通说,把研究对象分为海洋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海洋法系国家包括纯海洋法系国家和混合法系国家中以海洋法系为主的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包括纯大陆法系国家和混合法系国家中以大陆法系为主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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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晓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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