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完善普法教育的思考
2021-06-11赵媛媛
赵媛媛
摘要:纵观社会发展的共同特点,社会的发展伴随着文明的发展,这种文明依据的是社会中高度理性和先进的司法,在这种状况之下,人民法院已经成为处理社会纠纷的重要之地。类比西方普法机构,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普法部门,而是由政府部门共同担负普法宣传责任。我国的人民法院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应该在更大程度上承担起了社会普法的职能。本文将依据人民法院完善普法教育的现实意义、不足之处以及普法教育上的相关思考进行探讨。
关键词:人民法院;普法教育
一、人民法院开展法律宣传的优势
分析我国法院的普法机制在开展法律宣传上存在的优势,首先,从人民法院開展法律宣传的起源来说,其受到的是前苏联普法机构的影响,且法院的社会普法是在相关立法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在相关国家机关中,执法者也是普法者,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在调节相应的社会纠纷时,要能够用案件诠释社会法律,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法律服务于人民,人民的安定和谐生活依存于法律。其次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全民守法理念深入人心,而对于全民守法实现的主要前提,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上,就明确提出了要将普法教育与人民法院进行必要性联系,这种联系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主义意义,着重强调当代社会的建立环节中,要不断加强执法者普法的法制理念,强调了在当代社会生活中,人民法院不再仅仅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法律的宣传者,在全民普法的过程中是重要的责任主体。
二、人民法院开展法律宣传存在的问题
在现代人民法院普法的社会性宣传活动中,还存在着众多问题。一些司法机构在普法上还是具有一种形式化的现状。我国普法宣传活动是一种群众形式的教育行动,也可以说当代“非常时期采取的非常措施”一定程度上是司法活动法律性上的政策性掩盖,人民法院的普法运动中的相关法制宣传对于全民知法有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普法纲要的提出是在是人民法院“一五”到“七五”这一重要阶段,在这期间,虽然各地司法机关都在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想方设法的党的号召和要求在基层落到实处,但大部分普法活动仍然呈现出的是一种形式化和活动化。社会相关普法教育的文件是由中央宣传部和是中央司法部制定并且起草的,然后文件的转发是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进行,接下来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进行的普法文件实施的决策,最后将文件下发给法院进行进一步的落实实施。所以,人民法院在普法期间,接收到的相关指令和文件都是由上一级层层下发、层层审批、层层落实,然后人民法院又将总文件下发到各级法院,各级法院在施行相关普法教育时,主要采取的措施时印发法制宣传传单、开展相关法制专题讲座评比先进守法市民和集体,然后呈交给上级进行验收,所以,大多是看似完美的普法过程,其形式上都华而不实。
三、人民法院开展法律宣传形式的建议
(一)强调法律宣传上的主体性
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普法教育中首要参与普法的机构,普法宣传不是一项个人性的法制宣传项目,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普法是一项单位宣传项目和一项社会义务,这种义务是具有强制性的。
在当前阶段的法制普及阶段中,为了让人民法院的主体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得充分的体现。首先需要在社会普法平台上展现出人民法院普法主体性,首要解决的不利要素是人民法院在普法过程中定位上的模糊性,在多数法院的工作意识中,法院的主要责任是对社会纠纷进行审判和执行,只要相关法院在社会审判中能够达到工作上的优化行和公平公正性,则法院的工作等级可以划分为优质化等级。在当代社会中,人民法制意识普遍的得到了提高,因此,法院日常的工作越来越受到相关社会人员的关注,所以在实际生活中,法院的相关工作在一定程度要能够满足人民的好奇心,避免各种外来要素为法院蒙上了神秘的面纱,避免社会各个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的忽略了人民法院的普法主体性。其次影响人民法院普法主体性的首要要素是普法教育与实践性法律案件的脱节性,针对这种问题,当代普法教育需要和普法实践进行资源上的整合和普法形式活动上的串联。一般来说社会普法项目的直接领导是政法委和党委领导的双向配科学合理完成的,但在实际人民法院的普法过程中,人民法院的普法缺少强有力的后盾,这就造成了人民法院在相关普法过程中,主体责任得不到高效益的发挥,所以在人民法院进行相关普法工作宣传中,要能够预计出是否本身的宣传效果能够达到预期的宣传目标。
(二)强调法律宣传制度完善性
在当前司法建设阶段,司法信息的公开在一定程度上还需要建立有效益性的平台担保,司法信息与人民之间的建立,是为公众与法律搭建的桥梁,是让公共关注的每一例社会纠纷刑事案件在公众的关注下得到科学合理的解决。所以,在当前阶段,要不断不完善人民法院相关信息的公开性平台,在一定程度上调和和平衡其内部和外部建设制度。
所以,人民法院应利用科技化时代将一些信息在网上进行了公开,鼓励各地人民法院开拓了各种平台给公众进行法律上的相关普及,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为人民的法制了解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但这种网页在现阶段也仅仅限于大型的国家司法机构,地区性的中级司法机构在并没有在互联网上有着专门的查询机构,且网络信息冗杂,一些网页打不开,一些网页在公众打开之后就进行了网页上的跳转。所以,在人民法院制度的完善性上,各地要力求法制平台建设上的同步性,依据信息化网络平台进行普法教育上公开性。
四、结束语
人民群众是普法的主体责任人,完善普法路径首先要从法制机关和人民的相互配合上着手处理,这种配合首先在于执法机关在工作上要积极采取合理的科学的解决妨碍,法律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并不是指执法过程中的野蛮性,相关司法公安机关在执行司法权力的时候,要注重执法取证过程中的规范性上,要力求在移交给检察院的相关案件的清楚性和明确性,力求案件证据上的准确性和充分性。而相关案件在移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核的过程中,检察院作为重要法律监督者,要在法律正确的程序下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让法律不仅仅是一种程序化的正义,更是一种实体化的正义。
参考文献
[1]李亚娟. 当代中国法治教育的困境与优化[D].西北工业大学,2018.
[2]袁珠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研究[D].武汉大学,2017.
(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人民法院 山西 长治 04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