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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的三个问题

2021-06-09王江伟

关键词:层面公民价值观

王江伟, 胡 卓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3)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1]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曾以“三个倡导”的形式对这一价值追求首次进行了集中表述:“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但是,“三个倡导”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究竟具有怎样的理论关联?“富强”等十二个概念是否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部内容?这些问题在学界一度引出过不同的解读[3]。2013年12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办发〔2013〕24号),明确指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二十四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基本遵循。”[4]由此,澄清了“三个倡导”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逻辑关系,确立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基本出发点。

然而,由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呈现为一个由二十四个字、十二个词、三个层面构成的概念群,在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过程中就必然涉及如何处理这些不同的层面与概念之间的关系、如何在保持内部多样性的同时彰显概念群自身的整体性——这就需要解答三个问题。第一,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层面来看,如何准确认识国家、社会与公民个人之间的价值关系,从而避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片面化。第二,从每个层面内部的价值范畴来看,如何准确把握不同概念之间的价值排序,从而避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碎片化。第三,从总体方法论来看,如何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蕴含的实践指向,从而避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口号化。

一、如何准确认识国家、社会与公民个人之间的价值关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包含三个层面,分别涉及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三类不同主体,三者在发生次序方面具有紧密关联。一方面,个人的存在是社会产生的前提条件,“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5]146;另一方面,人是社会的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139,人的产生蕴涵着社会的产生。与二者相比,“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产生于社会但又在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负责将社会中的互相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6]。虽然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来看,国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也必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消亡。但是在现阶段,国家与社会作为一对给定的范畴与场域,将在很长时间内以相互交织的形式同时向个人保持敞开,从而构成“国家—公民”和“社会—个人”这两种在现代世界最为普遍的交往关系。而当这两种关系在同一个体身上重叠发生时,就形成了与“国家”层面和“社会”层面同时对应的“公民—个人”层面。由此便可以理解,为什么《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对第三个层面的表述并非简单的“公民”或“个人”,而是使用了“公民个人”这样一种措辞,因为作为现实个体的“公民个人”往往是“国家—公民”关系和“社会—个人”关系的双重承载者。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三个层面不仅是一种层次上的划分,而且蕴涵着“国家—社会”“国家—公民”和“社会—个人”三个层面的交互关系。

在这些交互关系中,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通过持续互动逐渐生发出相应的价值关系。所谓价值关系,一般被认为是主体与客体之间基于有用性等要素而形成的特定关系,即符合一定条件的对象甲对于满足对象乙的特定需要是有用的。因此,从主客体价值关系的角度来看,当“富强”被界定为国家层面的价值范畴时,并非仅仅是说“‘富强’是国家的价值”,而是指“一个符合一定条件(富强)的对象甲(国家)对于满足对象乙(社会和公民个人)的特定需要(如生存需要、安全需要等)是有用的”——如此才能构成国家层面的“富强”范畴在主客体价值关系中的完整表达式,余者依此类推。在这样一个表达式里,国家构成这一价值关系中的价值客体,社会和公民个人构成价值主体,“富强”则界定了客体为满足主体需要而应当具有的特定条件或状态,从而“代表着客体主体化的性质和程度”[7]。

不过,需要注意的一点在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个层面之间的价值关系中的价值主体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均呈现为双重主体形态。换言之,不仅一个遵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诸种价值目标的国家对于社会和公民个人二者的进步来说皆具有根基性的作用,而且一个符合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诸种价值取向的社会对于国家和公民个人二者的发展来说,以及各个符合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诸种价值准则的公民个人对于国家和社会二者的建设来说,也皆是如此。这样一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中涉及的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三个层面就构成了一种两两互为主客体的动态价值关系模式,如图1 所示,因此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过程中不能偏废其中的任何一端。

图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客体价值关系结构

二、如何准确把握不同概念之间的价值排序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层面分别包含着四个不同的价值概念。如何把握这些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而阐明其中蕴含的价值排序,以避免对其产生碎片化的理解——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目前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尝试对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的十二个范畴给出一种整体性的说明。

从国家层面来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四种价值目标之间蕴涵着一种历史的逻辑,是对以洋务运动(追求富强)、维新变法(追求民主)、新文化运动(追求新文明)、和谐社会建设(追求和谐)等在中国近代以来救亡、革命、建设、改革、发展等历史进程中所蕴含的价值目标的提炼与升华,内含着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发生过程[8]。之所以将其称为“提炼与升华”,是因为目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层面的诸种价值范畴虽然涵盖了中国近代以来在国家层面上不同阶段的价值追求,但却并非对以往的简单重复,而是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对历史的超越。例如,洋务运动时期虽然以“师夷长技”为手段,以“寻求富强”为矢的,但其对“富强”的理解和阐释更偏向于传统法家提出的“富国强兵”,缺少“民”的维度①。与之相比,今天倡导的“富强”观念更多注重的是国富民强和国强民富,从而使“富强”从之前较为狭隘的经济和军事层面提升到更具根基性的国家和人民层面,实现了对传统“富强”观念的升华。类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民主”“文明”“和谐”等范畴虽然与中国近代以来不同阶段的价值目标形成思想史的呼应,但在时代语境、理论内涵等各方面也都已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转换与深化②。

从社会层面来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四种价值取向之间蕴涵着一种演绎的逻辑,是对社会生活各个环节自我展开过程的抽象概括。具体来看,“自由”是体现和发挥个体主体性的基本前提,并在现阶段的社会秩序中落实为各项具体的公民权利;“平等”是对不同个体在一般意义上应当拥有尽可能同等的权利内容、实现机会和规则约束等的公共性承诺,从而在根本上指向一种“平等的自由”;“公正”的主要内容是对“平等的自由”这样一种状态的促进、实现与保持;“法治”则是现代社会实现“公正”的基本途径,以此与主要诉诸“人治”的传统社会形成了鲜明对比[8]。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法治”虽然在四个范畴之中位列最末,但却贯穿始终。不仅“公正”需要通过各种具体的法治途径得到维护,而且作为“自由”之现实表征的公民权利及其“平等”诉求也需要通过宪法等形式得到根本上的确立和保障。因此,虽然“法治”范畴更多凸显为某种工具性价值,但却与社会对“自由”“平等”“公正”的追求互为表里,呈现出目的与手段的统一。

从公民个人层面来看,“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四种价值准则之间蕴涵着一种交往的逻辑,内含着“公民—国家”与“个人—社会”两种交往向度,是对公民个人交往生活不同圈层的基本规范。第一, “友善”可以作为个体与包括人在内的各种生命物进行交往的基本准则,是个体与交往对象构建良好交往关系的始点与基础。它不仅是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等传统人文精神的继承与延续,还可以为生命伦理、动物权益等现实热点问题的解答发挥一般性的指导作用。第二,“诚信”是个体与他人进行交往的基本准则,为人际交往生活的有序展开提供可靠预期与信用支撑。在具体交往中,只有以“友善”为前提的“诚信”才是可欲求的和有道德意义的,反之只会损害甚至毁灭交往本身。第三,“敬业”是个体与职业对象进行交往的基本准则,旨在通过专业高效的社会生产和社会服务满足人们在生产生活资料等方面的社会需要。在具体的职业活动中,“敬业”同样只有以“友善”与“诚信”为前提才是值得赞扬和效仿的,反之则很难具有合法性或正当性[8]。第四,“爱国”是个体与国家进行交往的基本准则,以“敬业”“诚信”“友善”作为其基本体现。一个对生命不友善、对他人不诚信、对职业对象不敬业的公民个人不但不太可能属于爱国者,反而还更容易对国家造成损失和伤害。所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作为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不仅与个体的交往生活圈层相对应,而且透过其表述次序对每个价值范畴的理论内涵进行了特殊的规范和限定,从而为个体如何成为一个“社会—个人”关系中的“好人”和“国家—公民”关系中的“好公民”提供了基本指引。

三、如何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蕴含的实践指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绝非智识上的思想游戏,而是有着深刻的现实背景,在方法论上体现出总体的实践指向。这一指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构建与凝练、表述与阐释、培育与践行的过程之中。

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与凝练来自于实践的需求和探索。《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诞生的时代背景是“世界范围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形势下价值观较量的新态势”与“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意识多元多样多变的新特点”[4]。二者带来的时代变革和社会转型共同催生了寻求和构建当代中国价值共识的重大课题。在解答这一课题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通过官方引导、学界探讨、舆论发声等不同方式合力共进,逐步展开了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确立、各地方与各行业的“精神”凝练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诞生等一系列实践探索,最终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其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与阐释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实践自觉。虽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分别从三个不同的层面进行表述,但最终都应当落实到人自身之上。所谓的“人”不应是“从口头说的、思考出来的、设想出来的、想象出来的人”,而应当是“现实中的个人”,是“有血有肉的”“从事实际活动的”人[5]151-152。换言之,虽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三个层面,但是不仅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应当落实到个体之上,而且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和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也只有落实到“国家—公民”和“社会—个人”的交往关系之中,真正使每一个公民个人的权利与福祉在实践中得到国家和社会最大程度的关切与维护,才能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最为充分的实现与彰显,进而与作为其限定语的“社会主义”一词相呼应。

最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践行坚持实践在认识论中的优先性地位。一方面,实践是认识的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有真正融入人们的生活实践之中,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力量。然而,从目前来看,作为一种价值共识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目前的中国社会仍然需要不断地从理论愿景转化为社会事实。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迄今仍然与“积极培育和践行”这一表述紧密关联在一起,需要不断地通过实践落实和深化。另一方面,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中的培育和践行可以促使人们不断深化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和阐释,及时发现和改正认识上的偏差,从而不断实现从认识到实践、从实践到认识的双向飞跃。

四、结语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尽管在外部形式、内部范畴和总体方法论上体现出相应的整体性,但决不意味着由此而成为一个封闭的体系,而是有着开放性的维度。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在避免片面化、碎片化和口号化的基础上,还必须把握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体性与开放性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必须将其中的各个层面、各个范畴放到整体的价值排序与价值图景中来理解,不能将其割裂开来;另一方面,也必须认识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从中国历史实践中生长出来的,必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继续发展,不应将其封闭起来。

就此而言,关于国家层面的诸种价值目标可以被视为其中的一例。如前所述,《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指出,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4]。这一表述不仅蕴含历史的逻辑,也与当时的《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修改)中关于“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的表述相一致③。但是,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不断进步,今天的《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改)在表述“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时,已将其调整为“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9],并在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对相关表述也作了相应调整[10]。如此一来,“美丽”作为国家建设方面一个新的价值目标是否有必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国家层面之中——这似乎就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新问题。

因此,目前的十二个价值概念虽然具有深层的整体性,但却仍然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而未必是其永恒不变的全部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必须把握好在其整体性与开放性之间存在的理论张力,从而不仅引导人们时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自身的生活实践,而且促使人们不断以自身实践深化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和诠释,进而推动后者随着社会的发展持续生长,向一切符合人民群众需求和时代发展趋向的更新与完善保持敞开。

注释:

① 传统法家思想致力于通过“富国强兵”强化君主统治,故而不仅不主张富民、强民,反而更可能从君主的立场出发提出“弱民”,“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商君书·弱民》),从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富强”范畴有本质上的差异。

② 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等范畴的专门研究概况,可参见:参考文献[3],123—128;韩振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问题研究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93—136。

③ 《中国共产党章程》(2002年修改)在说明“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时提出:“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中国共产党章程》(2007年修改)的同一部分在其他内容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将最后一句调整为“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并为《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修改)所继承。参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章程(2002年修改)[EB/OL].(2002-11-14)[2020-09-12].http://www.ccdi.gov.cn/fgk/law_display/146;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章程(2007年修改)[EB/OL].(2007-10-21)[2020-09-12].http://www.ccdi.gov.cn/fgk/law_display/1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修改)[EB/OL].(2012-11-14)[2020-09-12].http://www.ccdi.gov.cn/fgk/law_displa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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