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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协同机制的中国法院信息化平台设计

2021-06-07于佳

现代信息科技 2021年24期
关键词:协同机制

摘  要:中国法院信息化目前已建成庞杂的贯穿法院全部业务流程、涵盖全国3 500多家法院、数千个应用系统的体系。如何在现有基础上进行一体化平台集成、整合,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环节。該文首先构建了中国法院信息化平台的总体架构,并从网络层、用户层、应用层、数据层、基础设施层分别进行详细分析,然后对中国法院信息化平台进行跨层级、跨地域、跨网系、跨部门、跨业务五个方面协同机制分析。为法院应用系统的融合提升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参考依据。

关键词:协同机制;法院信息化平台;信息系统设计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706(2021)24-0093-04

Abstract: At present, Chinas court informatization has built a complex system throughout all the courts business process, covering more than 3 500 courts and thousands of application systems across the country. How to integrate the integrated platform on the existing basis is an important link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ourt informatization. Firstly, this paper constructs the overall architecture of Chinas court informatization platform, and makes a detailed analysis from the network layer, user layer, application layer, data layer and infrastructure layer, and then analyzes the collaborative mechanism of Chinas court informatization platform from five aspects: cross level, cross region, cross network system, cross department and cross business. It provides theoretical support and reference basis for the integr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court application system.

Keywords: collaborative mechanism; court informatization platform; design of information system

0  引  言

中国法院信息化建设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先后经历了电子化、网络化、数字化的历程。2016年7月,智慧法院建设被写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建设‘智慧法院,提高案件受理、审判、执行、监督等各环节信息化水平,推动执法司法信息公开,促进司法公平正义”[1]。

中国法院信息化已建成庞杂的贯穿法院全部业务流程、涵盖全国3 500多家法院、数千个应用系统,其信息化系统管理难度可见一斑。考虑到中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已经发展到一定阶段,在此基础上进行一体化结构设计是非常必要的。如何在现有基础上进行一体化平台集成、整合,通过协同机制使信息系统成效最大化,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环节。

1  理论基础

在信息系统协同研究方面,Anyim W O.旨在探讨当代数字时代法律从业者与图书馆员信息协同的维度。该研究揭示了数字技术在法律行业的发展,图书馆员和法律从业者之间的信息协同作用[2]。Easterling D提出在组织中如何用系统分析的方法进行合作解决问题,分析了司法系统中减少青少年药物滥用和再犯罪率的经验[3]。Schabas W.提出了利用协同关系来解决在塞拉利昂(非洲)的真相委员会与特别法庭这两个机构之间最大的争议——被起诉犯人的证词之争[4-6]。还有的学者分析了不同因素之间的协同关系[7,8]。

国内学者对信息系统协同的研究主要包括协同创新、协同治理、协同理论、协同学在各领域的应用等方面。基于哈肯提出的协同学概念[9],司林波分析了雄安新区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实践逻辑与运行模式[10],谢祥分析了信息系统协同治理理论及其应用研究[11],龙健研究了政府基础信息资源跨部门共享机制[12]。李晓钟提出了物联网产业协同发展机制,包括融合机制、技术创新机制、结构调整机制和组织机制,并通过实证建立了物联网产业成长系统协同度的计算模型[13]。吴琨对协同创新组织模式与运行机制进行了国内外研究综述[14]。俞晓波基于组织结构的视角对大数据时代政府信息系统协同运行进行了研究[15],杨晨从系统视角下对知识产权政策协同机理进行了研究[16]。从国内外文献研究现状来看,目前并无有关司法领域信息系统协同机制平台设计的相关研究。

2  中国法院信息化平台设计

2.1  总体架构

本文设计了中国法院信息化平台总体架构,如图1所示。中国法院信息化平台主要包括网络、用户、应用、数据、基础设施等五个层面及其交互关系。

2.2  网络层

网络层主要包括互联网、法院专网、外部单位网络共三个网络。其中法院专网是法院工作人员主要使用的工作网络,互联网是法院提供网上诉讼服务的网络,外部单位网络是法院与外部单位进行协同工作的网络。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文研究对象是法院,因此将所有外部单位的网络统称为外部单位网络,并非代表所有外部单位共用一个网络空间进行办公。

2.3  用户层

用户层主要包括本法院工作人员、不同层级法院工作人员、当事人、律师、公众、外部单位人员等所有可能使用中国法院信息化平台的用户。其中,外部单位工作人员不直接使用中国法院信息化平台,通过系统对接等方式间接使用平台。

2.4  应用层

应用层以法院专网和互联网两个用户工作平台作为用户的应用入口,实现全部应用的整合和集中展示。不同用户按照需求和权限不同,开放不同子系统的使用功能权限,实现信息资源个性化配置。

2.4.1  审判子系统

审判子系统包括案件立案、分案、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排期开庭、送达管理、文书上网、文书排版纠错、结案归档、移送上诉等模块。审判子系统横向与管理子系统、诉服子系统、外部单位系统对接,纵向与数据子系统对接。审判子系统通过覆盖案件全部流程实现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通过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智能阅卷、案例智能推送、文书智能生成等实现全方位智能辅助法官办案。

2.4.2  执行子系统

执行子系统包括执行立案、执行查控、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失信限高、财产自动处理、送达管理、案款管理、终本管理、结案归档等模块。执行子系统横向与管理子系统、诉服子系统、外部单位系统对接,纵向与数据子系统对接。执行子系统通过覆盖执行案件全部流程实现执行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通过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智能阅卷、自动回填、文书智能生成等实现全方位智能辅助执行法官办案。

2.4.3  管理子系统

管理子系统包括办公管理、队伍管理、审判管理、信息化管理、司法研究等模块。管理子系统横向与审判子系统、执行子系统对接,纵向与数据子系统对接。办公管理通过公文网上流转实现全流程网上办公;队伍管理通过业绩档案、考核管理、考勤、民主测评、人民陪审员管理、抚恤、表彰奖励等实现法院人事管理;审判管理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案件档案管理、审务督察等实现审判执行全流程规范化管理;信息化管理通过对信息化项目可行性分析、立项、采购、实施等实现信息化活动全流程网上管理;司法研究通过司法案例库、数字图书馆等提供司法研究素材。

2.4.4  诉服子系统

诉服子系统包括多元调解、立案缴费、网上阅卷、网上开庭、电子送达等诉讼服务模块,还包括审判流程公开、庭审公开、文书公开、执行公开等司法公开模块。诉服子系统横向与审判子系统、执行子系统对接,纵向与数据子系统对接。诉讼服务为当事人、律师、调解人员等诉讼参与人提供全流程网上诉讼,极大减轻诉累;司法公开为公众提供了全方位的司法公开渠道,提升了司法透明度。

2.5  数据层

数据层由分别部署在法院专网和互联网的数据子系统构成,数据子系统包括大数据管理服务、司法知识服务、人工智能服务三个模块。

2.5.1  大数据管理服务

大数据管理服务汇聚了法院的管理、审判、执行、诉服全部数据,海量司法数据的汇聚形成了宝贵的司法数据资源池。基于这些数据进行管理,可以深入进行司法数据统计、分析、利用,为司法知识服务奠定数据基础。

2.5.2  司法知识服务

司法知识服务是基于大数据管理服务成果,针对不同维度的司法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构建司法知识,为应用层提供定制化、個性化服务。例如,基于已有当事人地址信息构建当事人地址信息库,为审判、执行子系统提供同一当事人送达地址信息服务。

2.5.3  人工智能服务

人工智能服务通过将自然语言处理、语义分析等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引入司法情境,向管理、审判、执行、诉服提供多场景多维度人工智能接口服务。例如,通过对案件卷宗信息进行智能分析和信息提取,可以部分或全部生成判决、裁定、通知等法律文书,提供文书智能生成服务供审判、执行子系统进行调用。

2.6  基础设施层

基础设施层分别部署在法院专网和互联网,为数据层、应用层提供服务器、存储资源、数据库、中间件、网络设施等基础软硬件。基础设施层是中国法院信息化平台的基础,其正常安全运转、资源合理利用,对应用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  中国法院信息化平台协同机制分析

对中国法院信息化平台的设计共包括跨层级、跨地域、跨网系、跨部门、跨业务五个方面协同机制。

3.1  跨层级协同

应用层与数据层进行跨层级协同,实现数据汇聚分析、技术能力复用。应用层的管理、审判、执行、诉服子系统分别将各自数据汇聚到数据层的大数据管理服务中,实现对法院数据的全面汇聚,并基于此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挖掘、利用,提供分析报告和决策支持等。数据层的司法知识服务为应用层的管理、审判、执行、诉服子系统分别提供统一的有针对性的知识服务接口,例如司法区块链。数据层的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各类统一的智能化服务供应用层的管理、审判、执行、诉服子系统按需进行调用,例如人脸识别能力、语音识别能力,避免各子系统重复单独建设、造成资源浪费。

3.2  跨地域协同

应用层的子系统设计实现了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外部单位工作人员等不同用户之间跨地域协同,极大降低公众诉讼成本和法院人员办公成本。例如,诉服子系统立案缴费模块实现了当事人及律师在网上进行立案及缴费,降低往返法院交通及时间成本,方便公众参与诉讼。

3.3  跨网系协同

法院专网、互联网、外部单位网络的应用层各子系统之间通过跨网系协同,实现信息实时交互,如图2所示。例如,当事人或律师在互联网诉服子系统的立案缴费模块提交了网上立案申请后,法官通过法院专网审判子系统案件立案模块进行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直接立案,其中案件信息单向从互联网实时流转到法院专网。又例如,当事人或律师通过互联网诉服子系统的网上开庭模块参加网上庭审,法官通过法院专网审判子系统排期开庭模块参加网上庭审,实现了跨网系的庭审音视频信息实时双向交互,跨网系协同极大方便了不同网系不同用户在同一时间进行信息交互。

3.4  跨部门协同

法院与检察院、刑罚执行单位、协助执行单位等通过跨部门协同,实现便捷的网上业务流转和信息共享,如图3所示。检察院工作系统通过与审判子系统对接,实现刑事案件跨部门协同办案。刑罚执行单位工作系统通过与审判子系统对接,实现减刑假释案件网上办理及信息共享。协助执行单位通过与执行子系统对接,实现执行案件网络查控,减少传统查控的人力、财力、时间浪费。

3.5  跨业务协同

管理、审判通过跨业务协同,实现法院业务联动及融合,如图4所示。管理子系统中审判管理模块与审判子系统、执行子系统进行跨业务协同,实现对法官的审判、执行情况管理。管理子系统中队伍管理模块与审判子系统、执行子系统进行跨业务协同,实现人事与案件信息结合,便于对法官绩效考核。审判、执行子系统与诉服子系统进行跨业务协同,实现诉讼服务业务协同办理。

4  结  论

本文从网络、用户、应用、数据、基础设施等五个层面设计了中国法院信息化平台并详述每部分特点,并分析了跨层级、跨地域、跨网系、跨部门、跨业务五方面的协同机制。其中,应用层以法院专网和互联网两个用户工作平台作为用户的应用入口,实现全部应用的整合和集中展示,应用层包括审判、执行、管理、诉服四个子系统。数据层由分别部署在法院专网和互联网的数据子系统构成,数据子系统包括大数据管理服务、司法知识服务、人工智能服务三个模块。本文为促进法院业务应用和资源整合能力提升提供了参考和依据,对缓解目前信息化系统数量繁多、业务交叉等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为系统建设者及政策制定者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李林,田禾.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2018) [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1-54.

[2] ANYIM W O. Dimensions of Information Synergy between Legal Practitioners and Law Librarians in the Digital Age [J]. Library Philosophy and Practice,2019.

[3] EASTERLING D,MAYFIELD ARNOLD E,JONES J A,et al. Achieving synergy with collaborative problem solving:The value of system analysis[J]. The Foundation Review,2013,5(1):9.

[4] SCHABAS W A. A synergistic relationship:The Sierra Leone 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 and the special court for Sierra Leone [J]. Criminal Law Forum,2004,15:3-54.

[5] NARRO V. Finding the synergy between law and organizing:Experiences from the streets of Los Angeles [J].Fordham Urb. LJ,2008,3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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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C?SAREZ N B. The Synergy of Privacy and Speech [J].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2016,18(3):814-888.

[8] CHOI G H. Judges and their Allies:The Synergy between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and Judicial Support Networks in Turkey [J].Berkeley Undergraduate Journal,2016,29(2):1-21.

[9] 赫爾曼·哈肯.协同学:大自然构成的奥秘 [M].凌复华.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10] 司林波,吴振其.雄安新区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实践逻辑与运行模式——基于协同学理论的分析框架 [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9,21(3):46-54.

[11] 谢祥.信息系统协同治理理论及其应用研究 [D]. 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8.

[12] 龙健.政府基础信息资源跨部门共享机制研究 [D].北京:北京大学,2013.

[13] 李晓钟,王莹.我国物联网产业协同发展机制及系统协同度评价研究 [J].软科学,2015,29(1):42-46+59.

[14] 吴琨,殷梦丹,赵顺龙.协同创新组织模式与运行机制的国内外研究综述 [J].工业技术经济,2016,35(4):9-16.

[15] 俞晓波.大数据时代政府信息系统协同运行研究——基于组织结构的视角 [J].电子政务,2015(9):88-93.

[16] 杨晨,王杰玉.系统视角下知识产权政策协同机理研究 [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6,33(2):114-118.

作者简介:于佳(1990.12—),女,汉族,辽宁锦州人,博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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