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TA 001—2021 演艺灯具型号命名规则(二)
2021-06-05
(接上期)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GB/T 2900.65—2004 电工术语 照明
2.GB/T 4208—2017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3.GB 7000.1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4.GB/T 32486—2016 舞台LED灯具通用技术要求
5.WH/T 31—2008 舞台灯光设计常用术语
6.WH/T 41—2011 舞台灯具通用技术条件
7.WH/T 83—2019 演出场所电脑灯具通用技术要求
条文说明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演艺灯具型号组成形式、代码规则,使灯具型号命名规范化、标准化,解决灯具型号命名无标准可依的现状,促进行业发展。
1.2 本标准可作为有关单位命名、识别和选用灯具的参考依据。
2 术语和定义
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GB/T 2900.65—2004、GB/T 4208—2017、GB7000.1、GB/T 32486—2016、WH/T 31—2008、WH/T 41—2011、WH/T 83—2019界定的相应术语均适用于本标准。为适应演艺灯具型号分类并命名的需要,本标准给出了14个相关术语和定义。
3 灯具型号的命名
3.2.1 灯具型号的表示形式
灯具型号表示方法如下:
灯具功能 - 光源属性 / 灯具其他特征
灯具功能、光源属性、灯具其他特征三部分用短杠和斜杠分隔,采用字母或数字表示。其中光源属性分为灯具光源类型、灯具光源功率及光源特征类型3个字段,灯具其他特征由灯具(或光束)驱动方式和灯具外壳防护等级2个字段组成。
3.2.2 灯具功能类型
灯具功能类型一般采用描述灯具功能的特征汉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表示,对行业内长期约定俗成的4类功能灯具以及这些功能的组合灯具采用灯具英文名称的首字母表达,其对应关系见表1,特征汉字和英文首字母用粗体字和下划线表示。
3.2.3 灯具光源类型
表1 灯具功能类型
灯具光源类型一般采用描述光源类型的特征汉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表示,对发光二极管(LED光源)直接采用行业内长期约定俗成的英文字母表达,其对应关系见表2,特征汉字和相应的英文字母用粗体和下划线表示。
表2 灯具光源类型代号
3.2.4 灯具光源功率
灯具光源功率字段用以瓦为单位的数字表示,单位默认为瓦,不需另行标注。
3.2.5 光源特征类型
光源特征类型字段采用表述光源特征类型的特征汉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表示,其对应关系见表3,特征汉字用粗体字和下划线表示。
表3 光源特征类型
3.2.6 灯体(或光束)驱动方式
灯体(或光束)驱动方式字段采用描述灯体(或光束)驱动方式的特征汉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表示,其对应关系见表4,特征汉字用粗体字和下划线表示。
表4 灯体(或光束)驱动方式
3.2.7 灯具外壳防护等级
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均需标注,不可缺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