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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官药局源流再考
——兼论理学思潮对其性质嬗变的影响

2021-06-04焦堃

齐鲁学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太医理学惠民

焦堃

(武汉大学 历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前言

中国历史上早在北宋就已出现了由政府设立、面向一般民众制造并出售或分发成药的机构。此种公共卫生机构即本文所谓之“官药局”出现于11世纪,之后一直延续到明朝灭亡为止,是中国古代医疗卫生史上的重要现象。因而对于其形成、发展及变化之源流,以及在不同时期的活动情况等等,理应给予相应的关注和考察。

官药局于北宋出现后,历经南宋、金、元、明诸代而一直得以存续。大约从明朝中期开始,这一机构开始衰落,在入清之后则已经从国家行政体系中消失。官药局之名称也从北宋开始几经变化,至元明时期始固定为“惠民药局”。在宋、金、元、明诸朝中,金代官药局记载简略,可考者甚少。至于元、明两朝,则全国官药局已得到系统整备,其制度规模在立朝之初便有整体规划,考证起来较为容易。而宋代乃是官药局的初创期,自北宋后期至于南宋末,官药局之名称、制度、规模随时而变,记载亦纷繁驳杂,故而尤为分析的重点。早在上世纪四十年代,范行准便曾发表题为《两宋官药局》(1)范行准:《两宋官药局》,《医文》1943年第1卷第1-4期连载。的论文,对南北宋时期的官药局进行了专门考察。不过对宋代及后世官药局的研究较为全面地展开,还是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尤其是在医疗史、慈善史、社会保障史等研究领域开始受到学界的较高关注之后。这几个领域中的一些综合性研究著作常常对官药局有所涉及。除此之外,近年还出现了海外学者郭志松(Asaf Goldschmidt)所撰CommercilaizingMedicineorBenefitingthePeople——TheFirstPublicPharmacyinChina一文以及黄敦为《徘徊于营利与慈善之间——论惠民药局的兴起与没落(1072—1644)》等针对官药局的专论(2)Asaf Goldschmidt, “Commercializing Medicine or Benefiting the People——The First Public Pharmacy in China”, Science in Context ,2008(21),PP. 311—350.黄敦为:《徘徊于营利与慈善之间——论惠民药局的兴起与没落(1072—1644)》,台北:政治大学历史所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尤其是黄文对官药局从宋代到明代发展变化情况进行了集中考论,文中对学界关于官药局的研究情况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总结[1](P3-7),祈请读者参看,本文不再加以复述。

在笔者看来,以上前人之研究已经提供了一幅关于宋代官药局的大致图景。不过就其渊源流变来说,包括北宋官药局之起源在内,仍然有一些环节没有得到厘清;而南宋之后地方官药局之性质曾发生变化,此点虽已有学者进行了讨论,然而此种变化与理学(3)下文所论及的南宋晚期参与地方官药局创办和经营的人物之中,既有朱熹之门人,亦有承袭吕祖谦、陆九渊等人之思想者。然而因为在官药局的经营思想上这些人物的态度均大致相同,且亦考虑到论述之便利,本文中一概使用“理学”之称,不对各流派再加以细分。思潮之间的关系这一重大问题至今尚未有人提及。有鉴于此,笔者不揣固陋,在本文中对宋代官药局之源流再次进行梳理,并尝试对南宋时理学思潮对官药局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说明。限于篇幅,文中不过多涉及宋代官药局的具体经营管理制度。

一、北宋官药局的建立与发展

中国历史上的官药局最早出现于北宋,此点率无疑问。然而北宋之官药局具体起源于何时、发端于何机构,仍然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考证的问题。迄今不少研究认为官药局乃是王安石(1021—1086)推行新法的产物,根据为《宋会要辑稿》中神宗(1067—1085在位)熙宁九年五月的一条记载:“五月,诏中书礼房修《太医局式》,候修定,即市易务卖药所往彼看详。”[2](《太医局》,P3635-3636)此条中提及的“市易务卖药所”,即常被视作北宋最早的官药局。而从名称上来看,此机构明显与王安石新法中的市易法直接相关,当是在此法的执行机构市易务之下所设的专门负责出售药物的部门。然而除了《宋会要辑稿》中的这条史料之外,《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尚有一条同年四月的记载,其中云:“庚寅,上批:‘零卖熟药宜罢。恐太伤鄙细,四方观望,有损国体。他事更有类此者,亦与指挥。’时太医局卖熟药,而市易司出钱买之,复使零卖,故降是诏。已而执政进呈,不行。”[3](卷274,P6704)其中之“零卖熟药”,黄敦为认为即是指市易务卖药所出卖药品之事[1](P16),笔者对此亦无疑议。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条中云“时太医局卖熟药,而市易司出钱买之,复使零卖”,说明原本太医局已经在出售成药,而市易务卖药所只是从太医局购入之后再加以转卖而已。熙宁九年四月,神宗因卖药所转卖药物的行为招来舆论之批评而一度欲对其加以禁止,但随即因“执政”即王安石之反对而作罢。不过如前引《宋会要辑稿》之记载所云,仅过了一个月,神宗便再度针对此事采取措施,“诏中书礼房修《太医局式》,候修定,即市易务卖药所往彼看详”。到了五月十四日,神宗终于“诏罢熟药库合药所,其应御前诸处取索俵散药等,及所减人吏,并隶合卖药所。本所仍改入太医局,以光禄寺丞程公孙、三班奉职朱道济管勾,合卖太医局药”[2](《太医局》,P3636)。从此条记载来看,原本太医局中负责出卖药品的机构,便当是“熟药库合药所”。而将被裁撤的合药所之药材及人员改隶“合卖药所”,又将此机构“改入太医局”的命令,笔者以为当是先将熟药库合药所并入市易务卖药所,并改“卖药所”为“合卖药所”,然后又立即将这一机构从市易务划归太医局管辖。盖自此之后,史料中便不见关于市易务卖药所之记载,而只有涉及太医局所辖官药局的文字。故而神宗解决市易务卖药所转卖药物问题的做法,便是趁着对太医院的组织机构进行调整的机会,将熟药库合药所并入卖药所中,又同时将卖药所转隶到太医局之下。神宗之所以采取此种曲折繁复的做法,一方面是为了保住王安石的面子,而在表面上维持卖药所这一机构名称,但同时又在实质上将卖药所变为之前的熟药库合药所的延续,仍然只保留太医局这一个出售药物的渠道,从而消除容易招致批评的转卖药物的做法。

据上论可知,神宗熙宁九年五月之前,曾同时有过太医局熟药库合药所与市易务卖药所两个都具有官药局性质的机构。而关于这两个机构设立的具体年代,笔者在现存资料中未能查到相关记载。比前引史料更早提及合药所的记述,仅有《续资治通鉴长编》中神宗熙宁八年十二月之一条:“又诏翰林医官院选治岚瘴药方五七种,下合药所修制。”[3](卷271,P6648)此条之年月比起前引熙宁九年四、五月之记载只是早了数月而已。而市易务卖药所为何时所设,同样没有确切记载。不过市易务本身成立于熙宁五年三月[3](卷231,P5622-5623),卖药所之出现自然当在此以后、熙宁九年四月之前。然而据前引“时太医局卖熟药,而市易司出钱买之,复使零卖”之记载,则市易务卖药所之运作,是以购买合药所出售之药物为前提的。故而从逻辑上来说,笔者认为合药所之出售药品当早于市易务卖药所,宋代之官药局当以太医局熟药库合药所为源头。且熙宁九年五月以后,出售药品之业务复归于太医院一家,只是以“合卖药所”之新招牌来继承合药所之旧衣钵而已。而合药所具体从何时开始出售药品,则已经无从考证了。

在前引熙宁九年五月的记载之后,《宋会要辑稿》中复有一条神宗元丰元年四月二十四日的记述云:“三司言:‘(大)〔太〕医局熟药所熙宁九年六月开局,至十年六月收息钱二万五千余缗,计倍息’。”此条所云之“太医局熟药所”,应当便是前文所引熙宁九年五月诏中的“合卖药所”。从此条所记可知,熙宁九年五月十四日神宗下诏成立合卖药所并将其隶于太医局后,到次月此机构正式开始运作,且收入不菲。而正式运行之后,此机构或是被正式定名为“熟药所”,或是在习惯上仍被如此称呼。到徽宗(1100—1126在位)崇宁元年,当时的吏部尚书何执中又要求将此机构推广至地方,并获得朝廷允许:“五月九日,吏部尚书何执中言:‘太医熟药所,其惠甚大,当(摧)〔推〕之天下凡有市易务置处。外局以监官兼领。’从之。”[4](P3719)此条中云何执中要求将熟药所推广至地方的理由是此机构“其惠甚大”,此语应当理解为熟药所给朝廷带来了可观的财政收入;而在设有市易务的各地方设立熟药所“外局”的提议,正显示出了熟药所与市易务之间的渊源关系。太医局在地方上并无分支机构,而熟药所在理论上又是由市易务卖药所发展而来,故而其在地方上的“外局”实质上仍置于市易务之下,以市易务之“监官”负责管理。数年之后的大观三年三月十九日,徽宗下诏云:“诸路会府依旧复置熟药所,仍差抵当库监官兼管。药材有阙,即(开)〔关〕和剂局修合应副。”[4](P3720)据此看来,最初将熟药所推广到地方上时,负责兼领外局的“监官”具体便应该是“抵当库监官”。而此“抵当库”,亦当是市易务下之机构。《续资治通鉴长编》中记载熙宁七年三月,神宗曾询问王安石“百姓为贷市易抵当所钱,多没产及枷锢者”之事[3](卷251,P6617);《宋会要辑稿》中又载建中靖国二年六月十八日,徽宗下诏“府界诸县除万户,及虽非万户而路居要紧去处,市易抵当已自设官置局外,其不及万户处,非冲要,并诸镇有监官却系商贩要会处,依元丰条例,并置市易抵当”[5](P6825)。所谓“市易抵当所”、“市易抵当”,便当是大观三年诏中的“抵当库”。大观三年之诏还表明,崇宁元年时推广到地方上的熟药所之“外局”后来曾一度被撤销,到此时又得到恢复。因史料所限,外局遭撤销之缘由难以具考,但或许是因为这些地方上的分支机构并没有取得京城中的熟药所那样的经营业绩。

就在朝廷决定将熟药所推广到地方后的次年、即崇宁二年,朝廷还扩大了京城开封中的这所官药局的规模。南宋周煇(1126-?)所著《清波杂志》中记此事云:“神宗朝创置卖药所,初止一所,崇宁二年增为五局,又增和剂二局,弟以都城东西南北壁卖药所为名。”[6](“惠民局”,P525)据此条所述,最初只有一所的“卖药所”,即熙宁九年六月之后的太医局熟药所,到崇宁二年一下发展为七所机构,其中包括五所“卖药所”与两所“和剂局”。此事在《宋会要辑稿》的记载中亦可得到印证。徽宗政和四年四月十一日:

尚书省言:“两修合药所,五出卖药所,盖本《周官》医官,救万民之疾苦。今只以都城东壁、西壁、南壁、北壁并商税院东出卖熟药所名之,甚非原创局惠民之意。矧今局事不隶太医所,欲乞更两修合药所曰医药和剂局,五出卖药所曰医药惠民局。”从之。[4](《惠民和剂局》,P3721)

据此可知,《清波杂志》中所云崇宁二年增置的“五局”当为“都城东壁、西壁、南壁、北壁并商税院东出卖熟药所”,而“合剂二局”当为两所“修合药所”。到了政和四年,五所出卖熟药所被正式改名为“医药惠民局”,而两所修合药所则被改名为“医药合剂局”。从名称来看,“出卖熟药所”及后来的“医药惠民局”当为负责出售成药的机构,而“修合药所”及后来的“医药合剂局”则应当以制药为职。不过《宋会要辑稿》中记载南宋初年行在临安的官药局管理规定云:“同日(绍兴六年十月八日),诏:‘熟药所、和剂局监专公吏轮留宿直,遇夜民间缓急赎药,不即出卖,从杖一百科罪。’”绍兴六年十月之诏中要求熟药所及和剂局的管理人员都要在夜间轮流值班,以应付民众紧急购药的需求,说明和剂局除制药之外同样出售药物,而北宋时的情况或许相同。

上引政和四年尚书省之上言中,又有“矧今局事不隶太医所”之语,说明此时官药局的所属机构亦发生了变化,不再隶于太医局之下。考诸《宋会要辑稿》,官药局当是在此前由太医局转隶至太府寺:

(宣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臣僚言:“太府寺丞,顷在元丰,止有三员。后至崇宁,因太府少卿吴黯申明,称是添置出药局凡有七所,非有专一往来点检之官,恐无以几察情弊,置专行点检七局寺丞一员……今局废已久,其添置之官欲望减罢,只令太府寺丞依仿熙、丰差官分隶点检。”诏减罢,依元丰法。[4](P3722)

据此文所述,转隶的时间当在崇宁年间,而“添置出药局凡有七所”之语,说明转隶之事发生于上述崇宁二年官药局规模的扩张之后。然而此段文字中又云“今局废已久”,表明在宣和三年之前,官药局已被朝廷所裁撤。有部分学者认为这是北宋末年内忧外患之下的财政紧张所导致(4)如可参见万方、吕锡琛:《宋代官药局的考察》,《山东中医学院学报》1989年第11卷第3期,以及Asaf Goldschmidt, “Commercializing Medicine or Benefiting the People——The First Public Pharmacy in China”, p. 326.。然而蔡京(1047—1126)之子蔡绦(生卒年不详)所著《铁围山丛谈》中云:“都邑惠民多增五局,货药济四方,甚盛举也。岁校出入,得息钱四十万缗,入户部助经费。”[7](卷6,P102)《清波杂志》中亦云:“神宗朝创置卖药所,初止一所,崇宁二年增为五局,又增和剂二局……岁得息钱四十万,以助户部经费。”[6](P525)据此看来,官药局在崇宁二年规模扩大之后曾一度获利丰厚,却为何会在短短十几年之内便因财政问题而遭裁撤?此事着实费解。对此,郭志松关于官药局经营方针变化的见解具有一定启发性。据其所论,徽宗在位期间曾进行了一系列的医药改革,而改革的主要方针即是要强调对一般民众的医疗服务和救济;政和四年“惠民”二字首次出现在官药局的正式名称之中,正是这一方针的反映[8](P325-326)。据此思路,此后官药局很有可能开始强调对人民的慈善救济,而淡化对利润的追求。南宋遗民周密(1232—1298)所著《癸辛杂识》别集中云:“和剂惠民药局,当时制药有官,监造有官,监门又有官……其药价比之时直损三之一,每岁糜户部缗钱数十万,朝廷举以偿之。祖宗初制,可谓仁矣。”(5)周密著,吴企明点校:《癸辛杂识》(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别集卷上“和剂药局”条,第225页。按此段文字的出处有较多疑问。《癸辛杂识》别集中关于和剂惠民药局的此条在清代丁丙所编《武林坊巷志》中亦有所引用,只是文字稍有出入,然而《武林坊巷志》称原文出自《长兴集》中之《惠民药局记》,见丁丙编:《武林坊巷志》(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钱塘县·太平坊一·惠民巷》,第41页。《长兴集》为北宋沈括的文集,但笔者查阅《四库全书》所收之残本《长兴集》,未发现这段文字。参见沈括《长兴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明人编《五朝小说大观》中亦收有此篇,同样题为《惠民药局记》,并标注作者为宋沈括,文字与《癸辛杂识》别集小有异同。见佚名辑:《五朝小说大观》(上海:扫叶山房,1926年),第422页。不过在笔者看来,这段文字应当不可能出自沈括之手。在找到新的证据前,还是应认为这段文字出自《癸辛杂识》较为妥当。所谓“当时”,似是在回忆宋亡前作者所亲身经历的时代;然而接下来又有“祖宗初制”之语,又似记述北宋时的情况。若以周密所述为北宋之事,则所谓“每岁糜户部缗钱数十万,朝廷举以偿之”,当即是徽宗政和以后的状况,而这适足以解释官药局遭裁撤一事。不过因缺乏旁证,对裁撤官药局的原因只能做此猜测(6)孟元老所著《东京梦华录》一书追述了北宋末开封城内的情形,此书卷一“外诸司”条中记有“四熟药局”,少于崇宁二年以后的七局之数目,甚至不及专司售药的出卖熟药所/医药惠民局之五局之数。而具体到各局位置时,又只有两局有记载,即卷二“朱雀门外街巷”条中所云“过太学又有横街,乃太学南门,街南熟药惠民南局”,以及卷三“大内西右掖门外街巷”条中所云“近北巷口熟药惠民西局”。如果不是作者记述之缺漏,则或许是因为此时药局之规模已在逐渐缩减。参照孟元老著,伊永文笺注:《东京梦华录笺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卷1“外诸司”条,第63页;卷2“朱雀门外街巷”条,第100页;卷3“大内西右掖门外街巷”条,第275页。。

二、南宋时期官药局的延续

如上文所述,北宋灭亡之前,官药局已经为朝廷所裁撤。而高宗(1127—1162在位)南渡之后,待形势逐渐稳定,即于绍兴六年在行在临安恢复了官药局机构。《宋史全文》记载此年正月壬申“初置行在和剂局,给卖熟药”[9](卷19,P1199),而《宋会要辑稿》中则云“高宗绍兴六年正月四日,诏置药局,以(惠)行在。太医局熟药所东西南北四所为名,内将药局一所以和剂局为名。从户部侍郎王俣之请也”[4](P3744)。据此条所记,此时所设置的官药局包括太医局熟药所四所,以及和剂局一所。从名称上来看,熟药所似乎隶属于太医局;然而在《宋会要辑稿》中,南宋之“惠民和剂局”却是隶于“太府寺”门。而且此条之后,又有如下两条绍兴六年的记载:

是年二月二十三日,朝旨:“今后交跋到熟药,虚称阙绝者,并从太府寺觉察,从杖一百科罪。”[4](P3744)

同日,诏:“和剂局差专知官一名……熟药所各差专知官一名……” 并从太府寺请增添也。[4](P3745)

这两条记录均显示出当时熟药所及和剂局的相关事务应为太府寺所管辖。此外,《宋史》中亦云太府寺在“中兴后,所隶惟有……和剂局、惠民局如前制所置”[10](卷165,P3909)。故而不知“太医局熟药所”之“太医局”是否为“太府寺”之讹,还是此机构甫一设立便由太医局转隶太府寺。《宋会要辑稿》中又记载“(绍兴)十八年闰八月二十三日,朝旨:‘熟药所依在京,改作太平惠民局’”[4](P3745),即南宋朝廷于绍兴十八年下旨将熟药所改名为“太平惠民局”。朝旨中云“太平惠民局”这一名称乃是依照北宋时的旧例,但如前节中所述,北宋时最终使用的正式名称乃是“医药惠民局”,故而所谓“依在京”当是指“惠民”二字而言。

孝宗(1162—1189在位)时所编的《乾道临安志》中记载有当时临安之各处官药局的具体位置:

和剂局在临安府治后

太平惠民南局在太庙之南

太平惠民北局在灞头市

太平惠民西局在众安桥

太平惠民东局在浙江[11](卷1,P3219)

此处的太平惠民东、西、南、北四局即当对应绍兴六年所设的四所熟药所。而南宋末年的《咸淳临安志》中记和剂局云:“惠民和剂局在太府寺内之右,制药以给惠民局,与暑腊药之备宣赐者。”[12](卷9,P3436)据此条所记,和剂局的位置后来由临安府治后移到了太府寺内。而和剂局的名称在此处被记为“惠民和剂局”,这当是其在南宋的正式名称。在和剂局条之后,《咸淳临安志》又记太平惠民局云:

太平惠民局 局凡五,绍兴五年置,从户部侍郎王俣之请也。

南局 在三省前

西局 在众安桥北

北局 在巿西坊南

南外局 在浙江亭

北外局 在北郭外二局以各处税官兼领[12](卷9,P3436)

此处的“绍兴五年”当为“绍兴六年”之误,而《咸淳临安志》所列杭州之太平惠民局为南、西、北及南外、北外五局,与前引《宋会要辑稿》与《乾道临安志》文中所记的东、西、南、北四局不符,反映出至咸淳年间,太平惠民局的建制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而文中又云南外局和北外局“以税官兼领”,与其他几局在人事上有异。《咸淳临安志》卷六“太府寺”条中云“药石必良,以除札瘥,则和剂惠民四局属焉”[12](卷6,P3415),南宋末俞文豹(生卒年不详)所著《吹剑录外集》中亦云“四局所卖者,惟泛常粗药”[13](P22),据此看来南宋晚期太府寺所辖之官药局即当为惠民和剂局一局与太平惠民局之南、西、北三局。而东局何时裁撤、南北外二局何时设立,则并不清楚。

此外,《咸淳临安志》卷一附有南宋临安之《皇城图》《京城图》等四幅地图。虽然今传各版本中这些地图上的文字标注都模糊不清,但姜青青在其所著《〈咸淳临安志〉宋版“京城四图”复原研究》一书中对四幅图中的绝大部分文字标注进行了复原。据姜书之复原成果,《京城图》中标注有“惠民北局”“惠民西局”及“惠民药局”三所官药局,而《皇城图》中则有“惠民南局”。对比两图,可知《京城图》中的“惠民药局”与《皇城图》中的“惠民南局”实为同一地点。故而合两图之标记,则当时临安城内存在惠民南局、北局与西局,正与以上所引《咸淳临安志》中的记载相合。而四图之中的《浙江图》中标注有“浙江亭”,其位置在临安城外、钱塘江以南,南外局应当就在此处附近;《西湖图》则在临安城墙北段之余杭门外稍微靠北的位置标注有“北郭税务”,据吴自牧(生卒年不详)《梦粱录》中北外局“以北郭税务兼领”(7)关于惠民和剂局与太平惠民局,《梦粱录》卷九“监当诸司”条中有与《咸淳临安志》大致相同的记载,不过《梦粱录》中将“和剂局”误为“利济局”,而北外局则作“北外二局”。见吴自牧:《梦粱录》(《丛书集成初编》,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卷9,第77页。之记载,北外局或许亦在同一地点(8)复原后的四幅图俱见姜青青《〈咸淳临安志〉宋版“京城四图”复原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中所附图版。。

以上所论乃是南宋朝廷在临安城内设立的、由中央机构管辖的官药局。而《宋会要辑稿》中还记载绍兴二十一年闰四月二日,朝廷下诏“诸路常平司行下会府州军,将熟药所并改作太平惠民局”[4](P3745)。此诏说明当时地方上同样存在着官药局,并且受各路常平司管辖。如上节中所述,北宋崇宁年间朝廷曾命令将都城的官药局系统推广到地方,在有市易务处设立“外局”,后虽曾撤销,但大观年间又予恢复。而绍兴二十一年朝廷下令地方上的官药局在名称上与中央保持一致,这应当表明南宋时期亦有相当于北宋时“外局”的地方官药局,上引《咸淳临安志》中所记的临安太平惠民局之“南外局”、“北外局”或许即是例证。《宋会要辑稿》中另有一条云:“淳熙元年三月十日,京西运判胡仰言:‘襄阳居民繁多,乞下本路常平司置药局一所,依免役令,以抵当务官兼,计置药材,修制出卖。’从之。”[14](P4131)其中记载胡仰(生卒年不详)请求朝廷命令京西南路常平司设置药局,亦可证明常平司管理着地方上的官药局事务。另外,清代陈梦雷(1650—1741)所编《古今图书集成》中收有南宋张嗣古(生卒年不详)所作的《惠民药局记》一文,其中云江西万载县丞吴予似(生卒年不详)“捐所尝得添给等钱通若干缗,请诸常平司,愿得循环运惠民局药以售诸邑”[15](P46a),同样说明此惠民局在常平司管辖之下。

除常平司外,各地的安抚司、都统制司以及总领所等亦皆开设药局。《梦粱录》卷十三“铺席”条中记载有“坝头榜亭安抚司惠民坊熟药局”[16](卷13,P113),似为浙西安抚司在临安设立的药局。《景定建康志》中记载了设在建康府的“安抚司惠民局”及“都统司惠民局”(9)见马光祖、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宋元方志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卷23《城阙志四·药局》,第1698页。据文中所述,安抚司惠民局为马光祖于淳祐十一年所创,都统司惠民局和下述的总领所惠民局的创立者及创立时间不详。。此外还有“总领所惠民局”[17](卷23,P1698),当是淮西总领所辖下的官药局。《宋会要辑稿》中还有几条涉及总领所官药局的资料:

(绍兴)三十一年正月十八日,诏:“淮东总领司太平惠民药局监官兼监镇江府大军仓……”[18](P4024)

乾道元年三月五日,户部言:“淮西总领杨倓奏:‘契勘淮西总领所惠民局及杂卖场,只是出卖药物,事(物)〔务〕不多,乞将杂卖场并令惠民局官监管。’本部堪当,欲依所乞,合以‘监总领淮西江东军马钱粮所太平惠民局兼监行宫杂卖场’称呼。所有减罢去处,其已差下人并依省罢法施行。”从之。[4](P3746)

(淳熙)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臣僚言:“祖宗时有《会计录》,备载天下财赋,出入有账……乞诏户部条画,申严措置,俾天下财赋有所稽考,不致失陷。”从之。既而,兵部条具合行事如后:“……一、(逮)〔建〕康、镇江府惠民熟药局,系行在和剂局修合汤药,卖到钱赴总领所榷货务送纳,从来不曾造账,合令造账……”[5](P7314-7315)

据其中第一、第二条,则淮东、淮西总领所均设有药局(10)《宋会要辑稿》中载淮东、淮西总领所下设“惠民药局”,湖广、四川总领所则未设。见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职官41·44《总领所》,第4021页。,而第二条中记淮西总领所惠民局经户部建议后被改名为“太平惠民局”,亦符合前述绍兴二十一年诏的精神。第三条中云建康府、镇江府的惠民熟药局从临安的和剂局领取药物后出售,而售药收入则送交总领所。由此可知总领所药局与临安城中太府寺所管辖的官药局之间存在着业务经营上的联系,而各地常平司等所辖药局可能亦是如此。

除以上记载之外,在其他方志以及文集等资料中亦可以找到不少关于南宋时期地方上官药局的记载。从这些资料所透露的讯息,可以推测出南宋宁宗(1194—1224在位)、理宗(1224—1264在位)年间地方官药局性质发生嬗变的情况,以及理学潮流对此所产生的重大影响,以下即另设一节进行专门分析。

三、宁宗、理宗时期新建的官药局及其理学背景

在现存南宋方志以及文集中,还有不少关于地方上的官药局类机构的记载。仅就笔者所见,就有袁燮(1144—1224)《建昌军药局记》所记建昌军药局[19](卷10,P151-152)、陈宓(1171—1230)《安溪县惠民局记》所记安溪县和剂局及惠民局[20](卷9,P349)、袁甫(生卒年不详)《衢州续惠民药局记》所记衢州惠民药局[21](卷12,P479)、吴渊(1190—1257)《济民药局记》中所记平江府济民药局[22](卷71,P547)、高斯德(生卒年不详)《江东提刑司新创药局义阡记》中所记江东提刑司药局[23](卷4,P62-63)、《咸淳毗陵志》中所载常州惠民药局[24](卷6,P3002)、《宝庆四明志》中所载庆元府制置司和剂药局(11)见方万里、罗濬:《宝庆四明志》(《宋元方志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卷3《叙郡下·制府两司仓场库务并局院坊园等》,第5023页。据文中所述,此药局为知府胡榘于宝庆三年创立。,以及《开庆四明续志》所载庆元府惠民药局等[25](卷2,P5950)。除以上资料外,后世地方志中亦偶见对宋代药局的记载,如明代《弘治徽州府志》中云“惠民药局在东谯楼之右……《续志》载:广惠药局在州衙之西,始创于嘉定二年冯多福”[26](卷5,P50),清代《道光东阳县志》中云“惠民药局在县南一百五十步,明隆庆间废《隆庆志》。宋时所设,许有司支官钱以充药费,其后局废,改名医学”[27](卷9,P95);《民国昌化县志》中云“惠民药局,县西,宋令章伯奋建”(12)陈培珽:《民国昌化县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浙江府县志辑》,上海:上海书店,1993年),卷3《建置志·附录》,第666页。除以上记载外,朱德明《古代浙江医政机构考述》一文中还云南宋時期衢州、兰溪、龙游、定海设有惠民药局,以及昌国曾两度设立药局,但文中未注明出处,笔者亦未在史籍中查到相关记载。见朱德明:《古代浙江医政机构考述》,《中华医史杂志》1998年第1期。。此外,据郭志松所说,1229年即绍定二年刻于石碑的《平江图》中标记有“惠民局”(13)Asaf Goldschmidt, “Commercializing Medicine or Benefiting the People——The First Public Pharmacy in China”, pp. 328-330。此部分中附有《平江图》之全图,并标记出了“惠民局”的所在位置。。据吴渊《济民药局记》,其在平江府创建济民药局是在绍定四年,则在此之前平江便已经有官药局存在了。

以上所列举的关于南宋地方官药局的资料中,有几处透露出药局创立者或是记文作者的理学思想背景,极为引人注目。如高斯得《江东提刑司新创药局义阡记》中云:“予谓元敬以刑狱使者为是,可谓真知职分者。由其从事朱子之学,而知用力于仁,故能若是。”[23](卷4,P62-63)这清楚地表明高斯得之友王元敬在担任江南东路提点刑狱使时设立官药局之举,乃是受到了朱熹理学思想的影响。据《宋人传记资料索引》,王元敬即王佖(生卒年不详),元敬为其字[28](P123)。《宋元学案》将王佖归入《北山四先生学案》中,以其学术为承自何基(1188—1268),而何基则为朱熹(1130—1200)女婿黄榦(1152—1221)的门人。为王佖创办的药局作记的高斯得亦是理学家,《宋元学案》记其为理学家高稼(1171—1235)之子、魏了翁(1178—1237)讲友李坤臣(1168—1221)之门人,而将其归入《鹤山学案》(14)见黄宗羲、全祖望:《宋元学案》,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卷82《北山四先生学案》,第2717、2726、2750、2650、2689页。。除此之外,《开庆四明续志》亦以“吾胞吾与之心”这样典型的理学话语来描述官药局的创立者“大使丞相吴公”即吴潜(1195—1262)[25](卷2,P5950)。吴潜之兄吴渊即是平江府济民药局的创立者,兄弟二人都是被载入《宋元学案》的理学家(15)吴渊、吴潜都是邹斌门人,而邹斌则为陆九龄之再传弟子。见黄宗羲、全祖望:《宋元学案》,卷77《槐堂诸儒学案》,第2567、2588页。。上节所引张嗣古《惠民药局记》中,张嗣古以“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心盖无乎不在也,推是心以往,则随用皆足以及物,仁不可胜用矣”这样的理学语言来称赞万载县丞吴予似的行为[15](P46a)。除这几人外,创办安溪县和剂局、惠民局的陈宓,创办衢州惠民药局的袁甫以及袁甫之父、为建昌军药局作记的袁燮,以及创办建康府安抚司惠民药局的马光祖(生卒年不详)等人都可明确地判断为理学家(16)《宋史》中云陈宓“少尝及登朱熹之门,熹器异之,长从黄榦游”,见脱脱等:《宋史》,卷408《陈宓传》,第12310页。《宋元学案》中亦有陈宓传,见黄宗羲、全祖望:《宋元学案》,卷69《沧州诸儒学案上》,第2278 -2279页。而据《宋元学案》,袁燮为吕祖谦、陆九龄、陆九渊门人,其子袁甫则传承父之学,见黄宗羲、全祖望:《宋元学案》,卷75《絜斋学案》,第2523、2530页;马光祖为真德秀门人,见黄宗羲、全祖望:《宋元学案》,卷81《西山真氏学案》,第2710页。。官药局相关人物中有如此多的理学家,已足以透露出这些地方官药局与理学之间的密切关系。

而药局的创立时间也能够说明问题。以上资料中所记各处官药局,创立时间较为明确的有安溪县和剂局及惠民局(宁宗嘉定三年)、平江府济民药局(理宗绍定四年)、常州惠民药局(理宗宝祐年间)、庆元府制置司和剂药局(理宗宝庆年间)、庆元府惠民药局(理宗宝祐五年)、徽州广惠药局(宁宗嘉定二年)、建康安抚司惠民药局(理宗淳祐十一年)。其他一些药局的大致创建时期亦可加以考证。如袁甫《衢州续惠民药局记》虽未记其创办药局的具体时间,但据《宋史》卷四百五《袁甫传》,袁甫于其父袁燮死后“丁父忧,服除,知衢州”[10](卷405,P12238)。而据《宋人传记资料索引》,袁燮死于1224年即理宗即位当年之嘉定十七年[28](P1859),故袁甫知衢州必在理宗在位初期。而为王佖所创办的江东提刑司药局作记的高斯得为理宗绍定二年进士,而到南宋灭亡之际方才罢官[10](卷405,P12322-12238)。绍定二年之后理宗尚在位三十多年,故此处药局之创办即使不在理宗在位期间,亦应在其前后不久。而创办昌化县惠民药局的章伯奋(生卒年不详)于宁宗开禧年间担任昌化县令(17)《咸淳临安志》中记昌化县之养济院云“开禧间,令章伯奋置养济院,为田五十亩”。见潜说友:《咸淳临安志》,卷88《恤民·诸县·昌化》,第4175页。,故此药局当创办于开禧前后。

由此可见,这些地方官药局的创立时间集中于宁宗在位后期、尤其是嘉定年间,以及理宗在位期间,而这段时期正是南宋理学思潮受到朝廷尊崇而大为流行的时代。宁宗嘉定年间及理宗在位初期是史弥远(1164—1233)专权的时期。史弥远为南宋理学名臣史浩(1106—1194)之子,虽然其本人对理学思想并不甚热心,但自宁宗嘉定初掌握朝廷实权后,便开始在表面上尊崇理学,政治上为此前受到韩侂胄(1152—1207)打击的朱熹、赵汝愚(1140—1196)等人平反,并召用部分理学之士。理宗在即位前曾接受理学家郑清之(1176—1251)的教导,即位后又召用真德秀(1178—1235)、魏了翁等著名理学家入朝。绍定六年史弥远死后理宗开始亲政,并改次年为端平元年,而自此时起理宗更是大规模拔擢理学之士参预朝政,并以周敦颐(1017—1073)、张载(1020—1077)、程颢(1032—1085)、程颐(1033—1107)及朱熹等人从祀孔庙,使理学成为事实上的官学(18)关于史弥远和宋理宗尊崇理学的情况,可参考张金岭:《宋理宗与理学》,《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以及王丙申:《晚宋理学的境遇(1208-1279)》,广州: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9 -20页。。理宗在位期间是宋代理学最受朝廷尊崇的时代,理宗庙号之“理”正是理学之“理”(19)《宋史》之《理宗本纪》云:“宋嘉定以来,正邪贸乱,国是靡定。自帝继统,首黜王安石孔庙从祀,升濂、洛九儒,表章朱熹四书,丕变士习,视前朝奸党之碑、伪学之禁,岂不大有径庭也哉!身当季运,弗获大效,后世有以理学复古帝王之治者,考论匡直辅翼之功,实自帝始焉。庙号曰‘理’,其殆庶乎!” 见脱脱等:《宋史》,卷45《理宗本纪五》,第889页。。在这种时代风潮下,有理学背景的地方官员意欲在政治措施上体现和实践其理学思想,应当是极为自然的。

据高斯得所记,王佖之所以创办官药局,乃是因为其学宗朱熹,而力图实践“以天地万物为一体”之“仁”[23](P63),据此可知创办官药局的行为在当时被视作实践理学思想的举措之一。高斯得所作记文的最后说道,王佖创办官药局后,“列郡仰以为师,流风达于四境,而他路取以为法”[23](卷4,P63)。可以想见,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之下,王佖的这种做法必定为其他理学官员、甚至是原本没有理学背景的地方官员所积极效仿。

而除了理学官员的自发行动以外,地方官药局的设立显然还受到了朝廷的直接推动。《开庆四明续志》中的记载明确地表明,吴潜之所以在庆元府创立惠民药局,乃是因为理宗在宝祐五年十一月“御批申饬军民五事,官药局其一也”[25](卷2,P5950)。也就是说,理宗曾直接指示各地方推进官药局的建设。而《咸淳毗陵志》中记载的常州惠民药局为“宝祐间奉旨创建”[24](P3002),很可能亦是在接到理宗于宝祐五年十一月发布的诏旨后所创办的。《宋史全文》中记此诏旨发布日期为宝祐五年十一月壬戌,且录有全文,其中云:

朕轸念军民,无异一体。尝令天下诸州建慈幼局、平籴仓、官药局矣,又给官钱付诸营,置库收息济贫乏。奈何郡守奉行不谨,所惠失实,朕甚悯焉……可行下各路清强监司,严督诸守臣,宣制安抚,严督主兵官,并要遵照元降指挥。如……官药,则剂料必真,修合必精。[9](卷35,P2340-2341)

诏旨中提到理宗此前曾下令在各个地方设立慈幼局、平籴仓、官药局等机构,但因为地方官员执行不力,故而此时再度下旨,要求各地方加强这些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从中可以看出,建设官药局的举措在理宗在位期间甚至已经超出地方官员自发性的范围,而上升为国家的最高行政命令(20)前引《弘治徽州府志》文中记载,冯多福于宁宗嘉定二年创办的药局名为“广惠药局”,而吴渊《济民药局记》中亦云“近世天下郡国台府开设广惠局”。由此看来,似乎自宁宗在位后期起,不少地方曾设立过官药局,并统一将之命名为“广惠药局”。这种名称上的统一或许同样意味着有来自朝廷的指示。吴渊文见陈起编:《江湖小集》,卷71《济民药局记》,第547页。。吴潜在庆元府原有制置司和剂药局的基础上设立新的惠民药局,正是为了执行理宗发布的这道诏旨。《开庆四明续志》在记载这件事时说理宗之所以发布这道诏旨乃是出于“天地曰生之德”,而吴潜设立药局则是因为其“吾胞吾与之心”,与理宗相符[25](卷2,P5950),以典型的理学话语表明官药局的设立是君臣对理学思想的共同实践。

除此之外,理宗还曾直接指示在临安设立过一个“施药局”,其详情将在下节中加以讨论。虽然理宗前后下令建设官药局等机构的详细经纬难以考究,但从其尊崇理学的立场以及《开庆四明续志》中的记述等来看,可以判断这种举措的背后有着理学思潮的推动。

四、理学潮流下官药局性质的嬗变

如前文所述,南宋自初年起便将官药局推广到了地方,而绍兴二十一年时朝廷曾下诏将地方上的官药局全部改名为“太平惠民局”。但上节中所讨论的宁宗、理宗时期设立的地方官药局却无一处名为“太平惠民局”,而是冠以“惠民药局”、“济民药局”等名称。名称上的区别应当意味着这些新设立的官药局与原先地方上的“太平惠民局”在某些方面有所区别。而进一步考察便能发现,这些新设立的官药局相较于原有的官药局机构在经营方式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据第一节所论,北宋官药局的源头为太医局熟药库合药所及市易务卖药所,而这两所机构均对外出售药物。其中后者既设于市易务之下,则必然遵循市易法的精神,以干预调节市场、同时获取财政收入为原则,更是可以明确地视作官营商业机构。此后直到南宋,这一系统的官药局机构基本上都承袭了初设时的此种性质。据前文所论,除徽宗后期的情况不甚明了外,北宋官药局在其他时期应该一直在出售药物。第一节中所引《宋会要辑稿》之文中云太医局熟药所于熙宁九年六月设立后,至次年六月便“收息钱二万五千余缗”,《铁围山丛谈》及《清波杂志》之文均提到药局每年可获得“息钱四十万”,说明当时药局还将售药所得的利润放贷生息,并获利甚巨。入南宋之后,史料中未明确发现朝廷所设官药局放贷的记载,但至少出售药品的做法依然在延续。《宋史》中即明确记载:“和剂局、惠民局,掌修合良药,出卖以济民疾。”[10](卷165,P3908)《清波杂志》中又云“今行在所置局,岁课虽视昔有损,意岂在夫羡赢”(21)周煇著,刘永翔校注:《清波杂志校注》卷12“惠民局”条,第525页。此书之自序所署年月为“绍熙壬子六月”,即光宗绍熙三年六月,可知此条反映的应是南宋初期的情況。,可知到周煇生活的南宋前期,朝廷官药局的利润虽已不如北宋时,但仍能获得盈余。至南宋末期,朝廷所辖的官药局应当已转为亏损。俞文豹《吹剑录外集》中云:

朝廷置惠民局、太医局,所以达济利之心,赞仁寿之治也。今惠民局以药材贵而药价廉,名虽存而实则泯。职其事者,太府丞也,非惟药材不能通晓,而骤迁倏易,亦不暇究心职业。所谓四局官,止于受成坐肆而已,惟吏辈寝处其间,出入变化,皆在其手。药材既苦恶,药料又减亏,稍贵细药,则留应权贵之需。四局所卖者,惟泛常粗药,缺者多,而赎者亦罕。一局输费,为数不赀,民拜其名,吏享其实。故都人谓惠民局为惠官局,和剂局为和吏局。[13](P22)

此处记载的是南宋理宗年间的情况(22)上引关于惠民局的一条中又云“愚谓惠民局莫若依嘉熙间太府陈请,罢去此局”,见俞文豹:《吹剑录外集》,第22页。而此书序后所署日期为“淳祐庚戌中秋日”。理宗嘉熙年号之后即为淳祐,而淳祐庚戌为淳祐十年。据此看来,此条当作于淳祐元年至十年之间。,其中揭露出当时的官药局管理混乱、腐败丛生,所生产的药物质量低劣且品种有限,罕有民众前来购药。从“一局输费,为数不赀”之语来看,当时药局造成的亏损已经不少。前引《癸辛杂识》文中所云“每岁糜户部缗钱数十万”之语,亦有可能是在描述南宋末的状况。不过据《吹剑录外集》中“四局所卖者”之语,可也看出直到南宋末,朝廷所辖的官药局仍在出售药品。另外,北宋末的官药局如果确是因为财政理由而遭到裁撤,则此种经营管理上的混乱和腐败亦很有可能是其出现亏损的原因之一。

关于南宋朝廷所辖的官药局出售药物一事,尚有前文所引要求药局官员在夜间值班之规定,以及《宋会要辑稿》中的以下两条可加以证明:

同日(绍兴六年七月十六日),诏:“卖到药钱,每五日一次,送纳药材所,听就支用药材价钱外,将见在钱纳杂买务。”[4](P3744)

同日(绍兴六年七月十六日),诏:“熟药四所分轮双只日启闭。遇启,即出卖汤药;遇闭,即计算前一日卖到钱数,编排见在。”[4](P3744)

据此两条所记,官药局需定期将售药收入上交,并且分单双日轮流营业。

以上所述乃是南宋朝廷在临安城中所设立的官药局的情况。至于南宋初期朝廷将官药局推广到地方后各地药局之经营方式如何,现存资料相当有限。《癸辛杂识》别集中云“和剂惠民药局……药成,分之内外凡七十局出售”[29](P225),即和剂局制造的药物统一分发给中央地方共七十所官药局出售。范行准曾引此条,并在“七十局”之后注云“案:明人《五朝小说大观》宋人小说第三十六帙引此作七局,近似”[30](P34),意谓此处反映的乃是北宋崇宁间开封的官药局扩大为七所之后的情况;不过如前所云,北宋、南宋朝廷都曾将官药局推广至地方,则认为“七十局”之语无误亦无不可。第三节中所引《宋会要辑稿》中关于淮西总领所惠民局、襄阳常平司药局以及建康、镇江惠民熟药局的记载均说明这几所药局是出售药物的。且关于建康、镇江惠民熟药局的一条中云其所售药物乃是由临安的和剂局生产,据此似可认为南宋朝廷直辖之官药局与各路常平司、总领所等所辖的地方药局有业务往来,处于同一个相互关联的经营网络之中。又据元代所修《至顺镇江志》中云:

宋以前代牧伯皆敛于民,以佐厨传,是以制公使钱,以给其费,惧及民也。然正赐不多,而著令许收遗利,以此州郡得以自恣。若帅宪等司,则又有抚养、备边等库,开抵当,卖熟药,无所不为,其实以助公使耳。[31](卷13,P2800)

依此条所说,则宋代地方上的“帅宪等司”开设药局,主要目的即是增加财政收入,那么这些地方药局在经营上当然是以获取利润为目标。

据上文所探讨的朝廷所直辖的官药局及其地方分支的经营方式,可以看出这一系统的官药局在绝大部分时间内都以出售药品为经营原则,以获取利润为经营目标。而药局设立之后,也确实一度获利不菲。至于后来出现亏损,乃是由于管理不善所导致,并非经营原则发生了变化。故而笔者认为此系统官药局的性质始终都是官营商业机构。而与此相比,前文中提及的宁宗、理宗时期各地出现的官药局则在经营理念上有着很大的不同。

这些新设立的官药局与之前官药局系统的最大区别,在于原则上不以获取利润为目标。吴渊设立的平江府惠民药局“弗求赢于官,故轻其直”[22](P547),而马光祖在建康设立的安抚司惠民药局“收本钱,不取息”[17](P1698),也就是说这两所官药局在原则上都是以成本价出售药品的。胡榘(1164—1224)在庆元府设立的制置司和剂药局以最初捐赠的“万缗”“循环充本”,而只赚取少量利润来补充“乏费”及日常经营开销[32](P5023)。陈宓在安溪县设立的和剂局、惠民局“本钱五百缗,岁取赡安养院之余者增入焉”[20](P349),看起来亦不依靠利润来维持运营。而上节中提到的袁甫《衢州续惠民药局记》对其所设药局的经营原则叙述尤详,其中云:

局以惠民名,官取赢焉,则名与实背而驰矣。官不取赢,恣吏与工渔食焉,利归此曹,非惠民也。戢吏与工矣,不培其本,其惠易穷,犹无实也。局之本钱积累岁久,核其数,以缗计者可三千。遂三分之,以其一给费用,以其二买膏腴。田余百亩,岁收其入,益市良药。药易售,局日兴,钱羡则田增。循环数载,本愈厚,药愈精,惠愈漙矣。[21](卷12,P479)

袁甫认为,若官府设立的药局追求利润,便违背了“惠民”的精神;但如果完全没有收入,那么“吏”与“工”便会因得不到报酬而营私舞弊,中饱私囊。此外,如果不增加药局的本钱,其发挥的功能就会很有限。故而这所药局最终仍是出售药物,但价格则尽量压低以使药品“易售”。药局在经营一段时期后,将总资本的三分之一用于日常经营开销,剩下的三分之二用于购买田地,而每年从田地获得的收入则又充作运营资金。这是之前朝廷所辖官药局及其分支机构中所未见的经营方式。王佖设立的提刑司药局同样有“没官田”的收入作为运营资金,并且“民有疾,咸得赴局就医,切脉给药以归”[23](P62),说明这所药局是向民众免费提供药物的,其资金完全依赖官府拨给的田地。吴潜的庆元府惠民药局在售药的同时,“岁春夏数施药饵”[25](P5950),频繁地免费散发药物。从以上分析来看,这些后来设立的药局都在理念上否定对利润的积极追求,而尽量采取基金式的经营方法,即在维持一定运营资本的基础上极力压低药品出售价格,甚至是免费发放药品,即使取得利润,也只用来补充运营资本,并不充作地方政府的财政经费。而从前文所引资料来看,这些官药局大都兼具制药和售药功能,并且相互之间在业务经营和财务核算上似乎也没有联系,都是独立自足地展开经营。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认为,南宋后期在理学潮流推动下,各地设立的官药局绝非此前官药局系统的扩大和补充。主导这一时期官药局建设的地方官员们有意识地否定了既存官药局的经营原则,并按照自身理念来设立新的药局机构。实际上,对原有官药局系统的不满和批评并非直到此时才有,而是自其建立之初便已出现。如《铁围山丛谈》中即在叙述官药局获利之巨后又云“然往时议者甚大不然矣”[7](卷6,P102)。《清波杂志》中亦云“今行在所置局,岁课虽视昔有损,意岂在夫羡赢?其于拯民瘼、施实惠,亦云博矣”[6](卷12,P525)。南宋末章如愚(生卒年不详)《群书考索》中云:“院、辖之外,又有所谓封桩库、编估打套局、惠民药局、酒库、酒税务、省仓、丰储仓、草料场、排岸司,无非为财也。”[33](卷35,P949-950)从这些记载来看,对于官药局的批评从一开始就集中于其获取利润这一点,这与袁甫、吴渊等南宋理学家们的心态是一样的。

考虑到官药局在初期与王安石新法渊源颇深,而程颢、程颐等宋代理学体系的建立者皆是旧法派,则围绕官药局的意见对立可能又有宋代党派斗争的背景。不过由于资料的缺乏,在这方面无法再做进一步的探讨。而第一节中提及徽宗时期官药局的经营转向侧重“惠民”之慈善性,并可能由此而造成亏损,此种现象极有可能亦是在舆论对药局追求利润的批评之下发生的。

袁甫《衢州续惠民药局记》开篇即云“局以惠民名,官取赢焉,则名与实背而驰矣”[21](P479),此语透露出南宋后期主导官药局建设者的各地官员所强调的是药局“惠民”的慈善性,在原则上药局是不应该通过药品获取收入的。也就是说,袁甫等人心目中理想的官药局应该是一个纯粹的对民众进行医药救济的慈善机构。而就前引资料来看,至少王佖所创立的官药局实现了这一目标。且在这一点上,同时期的朝廷也为各地做出了表率。《淳祐临安志》中记载理宗于淳祐八年亲自指示在临安设立的“施药局”云:

从此处记载来看,施药局应当是依靠官府与朝廷拨给的经费无偿对民众进行诊疗及发放药物的,而且其规模颇大、持续时间颇长(23)《咸淳临安志》中亦载这一施药局,并记其位置为“慈幼局之北”,由此可知这一机构至少从理宗淳祐年间持续到了度宗咸淳年间。见潜说友:《咸淳临安志》,卷88《恤民·施药局》,第4174页。此外,该志所附《京城图》中还载有此机构所处地点。,可以说是作为慈善机构的官药局的一个样板工程。当然,这种朝廷对首都民众的医药救济行为自宋初即有(24)如《宋会要辑稿》中记载宋太宗淳化三年时,太宗曾令太医院选派良医对京城中的病人进行诊治。见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职官22·35《太常寺·太医局》,第3633页。此后北宋哲宗年间亦曾令太医局熟药所向京师民众“给散汤药”。见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职官27·15-16《太府寺》,第3718页。,而朝廷直辖的和剂局此前亦时常奉命提供药物用以救济百姓(25)关于此点,可参见黄敦为:《徘徊于营利与慈善之间——论惠民药局的兴起与没落(1072-1644)》,第28 -29页。。然而到理宗时,却要另外再专门设立新机构来进行医疗救济活动。除了和剂局管理日益混乱等因素之外,亦应当是由于其本职乃是制药出售,而并非纯粹的慈善救济机构,因而不足以凸显出“惠民”之理念(26)据黄敦为所论,和剂局的医药救济行为皆为临时性,且自孝宗以后便不见于记载。见黄敦为:《徘徊于营利与慈善之间——论惠民药局的兴起与没落(1072-1644)》,第29页。而至少从宁宗时起,南宋朝廷便开始设置专门机构对首都民众进行医药救济。如《宋会要辑稿》记载嘉定二年四月八日,陈孔硕在上奏中云:“承降指挥,置(拘)〔局〕修合汤药,给散病民。” 见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68·105《赈贷二》,第8010页。。

结论

经以上讨论,两宋官药局之源头及流变情况可以说已大致清楚。概括地说,官药局最初由北宋太医局熟药库合药所与市易务卖药所这两所机构合并发展而来,其后大部分时间隶属于太府寺。其一开始只设置在都城开封及行在临安城中,后又曾被北宋及南宋朝廷推广到地方。官药局的发展虽曾在北宋末一时中断,但南宋建立后不久便全面恢复了这一机构,并坚持将其经营到了宋末。从本文的分析来看,朝廷所辖的官药局及其地方上的分支机构在经营上基本遵守出售药品并获取利润的原则,前期大部分时期亦保持盈利,只是到南宋后期因管理不善而造成了持续的亏损。

而在南宋宁宗后期及理宗时期,在朝廷的鼓励和一批有理学背景的地方官员的主导下,各地又再次出现了兴建官药局的潮流。这些新建的官药局在性质上出现了显著的变化,即从官营商业机构逐步转化为面向民众的慈善机构。此前之研究中,如黄敦为之论文即着重指出了此点[1](P23-33)。不过迄今为止,还未有人注意到理学思潮在这种经营方式变化的背后所起到的关键性作用。作为将理学思想付诸社会实践的实例,此事应当受到足够的重视。

美国学者包弼德(Peter K. Bol)曾讨论过南宋时期理学士人在地方社会上的“自发主义”及其在地方上所采取的维护公众福利的措施,其中最有名的是朱熹创立的社仓[35](P215-223)。包氏论述说:“对理学家而言,社仓是把理以及天地的好生之德付诸实践的手段。”[35](P215-223)而对那些担任地方官员的理学士人来说,官药局显然与社仓有着同样的性质。此外,如果考虑到进入明朝后官药局在制度上彻底成为一种官营慈善机构,那么宁宗、理宗时期所发生的情况在整个官药局的历史上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不过因纸幅所限,本文的讨论只能到此为止,关于宋代以后官药局的发展、变化情况及其与理学思想之间是否有所关联等问题,当另文予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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