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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伦理:人工智能时代的伦理新视野

2021-06-03王天恩

阅江学刊 2021年2期
关键词:智能算法人工智能

摘要: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基于碳基智能出现了硅基智能。抽离生物载体和机器载体,两种智能体构成一个更大的类。一个更高层次的智能体类无疑意味着一种具有更高层次的伦理关系。本文在人工智能算法及其发展进化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智能伦理”的概念,并就智能伦理的信息性质呈现和日益凸显的身份认证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以期为智能伦理的基本特性及其基本问题研究提供基础探索,并在智能伦理这一更高层面,为人类伦理和机器伦理特别是人机伦理的研究,甚至通用人工智能本身的研究提供更高层次的整体观照。由于抽离了具体物能载体,其信息性得以凸显:一方面,智能伦理是信息性的,作为信息伦理,它没有源自载体的传统伦理特质;另一方面,智能伦理具有典型的规则和规律一体化特征。作为智能层次的信息伦理,智能伦理研究智能体之间的伦理关系。对智能伦理进行系统探索,不仅有助于深化理解智能体之间的关系,而且能够为智能发展提供更好的积极伦理和信息环境,从而在扑面而来的信息文明发展中,为智能时代的理论发展和实践探索带来深刻启示。

关键词:人工智能;人类智能;智能伦理;智能算法

中图分类号:B82-0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分类号:1674-7089(2021)02-0015-10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人工智能的哲学思考研究”(18JZD013)

作者简介:王天恩,博士,上海大学智能社会和文化研究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人工智能的发展,在自然进化的人类智能之外又新增了一种机器智能。人类智能是碳基智能,以生物体为智能载体;人工智能是硅基智能,以机器为智能载体。在人类伦理关系中,生物载体具有重要甚至核心地位;在机器智能中,机器载体的伦理地位和意义还有待深入考察。而在抽离具体载体的情况下,就出现一个更高层次的“智能伦理”问题。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智能伦理越来越得以彰显。对于智能伦理的研究,无论是对人类伦理还是人工智能伦理研究,甚至对人工智能和人类智能的发展,都无疑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一、人工智能发展的智能伦理启示

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伦理问题,肯定是人类社会伦理问题中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这一问题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引起人类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越来越深入的思考。这种思考的迭代不是一个寻常过程。“一代人以前,关于人工智能(AI)的社会和伦理影响,曾有过一场激烈的辩论。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人们对这场辩论的兴趣逐渐减弱。然而,公共风险感知的模式和新技术的发展都表明,现在是重新展开这场辩论的时候了。随着机器人和数字代理系统能够自主做出具有社会意义的决策,有关人工智能的重要问题也随之出现。既然这是可能的,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哪些决策应该委托,哪些不应该委托给机器。广泛意义上的监管问题,涵盖从消费者的信息到设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到法定管制、设计责任问题和赔偿责任问题等方方面面。”[ Perri, “Ethics, regulation and the new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rt I: Accountability and power”, Information,Communication & Society, vol.4,no.2(2001),pp.199-229.]关于人工智能的社会和伦理影响,以前的激烈辩论之所以很快过去,除了没有在人工智能甚至智能整体层次将伦理作为整体的一个维度看待,[ 王天恩:《人工智能的伦理维度》,《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第645-646页。]主要原因是没有具体涉及智能算法及其发展。从人工智能到算法是人工智能问题讨论在机制层面的深化;在智能算法层面,可以深化有关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研究。

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发展,将使人工智能伦理问题成为长期的关注热点。人工智能算法伦理所涉及的重要问题,主要是由智能算法的发展引发的,智能算法才是所有这些问题产生的核心因素。正是在智能算法层次,既可以看到伦理之于智能算法机制的重要性,又可以看到伦理维度的整体性内涵。智能算法伦理的算法机制关联把人工智能引向更深层次的研究进路,伦理维度的理解则导向智能算法伦理及更深入的探索,二者构成一个整体的互动机制。这种互动机制将不仅深化对人工智能算法伦理的理解和研究,而且推进智能算法从而推动人工智能的发展。

在人工智能算法发展的早期,人们就提出了“算法伦理”的概念。在目前的算法伦理研究中,所涉及的重要问题是价值负载。智能算法是由有目的的人进行设计的,其价值负载总是不可避免的。在算法设计中,智能算法的价值负载明显涉及算法设计者的伦理问题。“设计算法的软件工程师必须认真对待我们关于本质上有价值的算法的说法。如果某些算法本质上是有价值负载的,也就是说,如果设计算法的人不能避免对什么是好的和什么是坏的做出伦理判断,那么有理由认为软件设计者对他们设计的算法负有道德责任。虽然‘算法伦理一词可能具有深远的含义,但它还是抓住了这里的利害关系。如果我们关于本质上有价值负载的算法的说法是正确的,那么就的确会存在算法伦理。”[ Kraemer F , Overveld K V , Peterson M,“Is there an ethics of algorithms?”,Ethics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vol.13,no.3(2011),pp.251-252.]算法倫理不仅涉及价值判断,而且涉及具有整体性的伦理维度。“说一个算法包含了一种价值判断,因而具有基本的伦理维度,可能意味着什么?”[ Kraemer F , Overveld K V , Peterson M, “Is there an ethics of algorithms?”,Ethics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vol.13,no.3(2011),p.253.]一些算法本质上的价值负载,构成了基本的算法伦理根据。“有些算法(例如那些用于将细胞分类为疾病或非疾病的算法)迫使算法设计者在有争议的伦理问题上采取立场,例如,是否更希望使用假阳性错误而不是假阴性错误。这是一个有争议的伦理问题,伦理学家之间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很多分歧。我们建议算法设计者应尽可能将伦理问题留给用户,如果不可能,算法中的伦理假设至少应该是透明的,并且容易被用户识别。”[ Kraemer F , Overveld K V , Peterson M . “Is there an ethics of algorithms?”,Ethics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vol.13,no.3(2011),p.260.]这里的“有些算法”与其说意味着判断算法有没有价值负载,不如说是对算法价值负载本身发生发展的判断。算法经历了一个从没有价值负载到有典型价值负载的发展过程。作为数学概念,算法不存在伦理问题,但一旦发展到计算机算法,伦理问题就不可避免,尤其是人工智能算法。在人工智能算法设计中,由于涉及算法设计者,所有层次的算法都涉及伦理问题,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因为算法作为创构的产物,不仅不同程度地涉及价值负载,而且涉及比价值负载更重要的观察眼光和思维方式。

从算法的发展历史看,算法伦理问题很早就存在。而真正涉及根本的算法伦理问题,主要是在智能算法中出现的,因而其集中地与人工智能相联系。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更深层次根源,在于智能算法的自主进化。智能算法的自主进化,意味着机器智能的伦理主体发育。无论在人工智能体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伦理主体之前还是之后,人工智能伦理问题都将是人类必须密切关注和预先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在人工智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伦理主体之前,人工智能作为自主体,其行为都会在与人类的错综关系中引发复杂的伦理问题;而在人工智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伦理主体之后,则更有不断复杂化的人机伦理关系。因此,一方面,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归根结底主要是智能算法的伦理问题,而这一领域的研究远未成熟。“在人工智能所涉及的伦理问题中,算法伦理居于基础地位。在智能时代,算法不只是存在于网络空间的代码,而且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每个片段和角落,深刻地影响着我们对周遭环境的认知和理解,并渐趋成为我们生活世界底层架构的一部分。可以说,在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并引发的越来越多的社会伦理问题中,多数都是由算法所派生的。”[ 孙保学:《人工智能算法伦理及其风险》,《哲学动态》,2019年第10期,第94页。]正是由于智能算法的发展本身,可以看到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算法根源和发展方向。另一方面,深入开展智能算法伦理研究,不仅涉及通用人工智能伦理问题,而且涉及专用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研究的深化。从专用人工智能到通用人工智能的发展,人工智能伦理越来越呈现为一个整体的维度。

人工智能伦理维度的初步研究表明,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使智能算法的伦理问题逐渐呈现出一个更具整体性的伦理维度。人工智能伦理维度的形成,在更高层次涉及伦理问题研究范式的转换。深入人工智能伦理的算法根源,可以从这一伦理维度更真切地看到人工智能算法的伦理属性。正是根据智能算法伦理属性的理解,人工智能伦理研究领域形成了越来越系统的基础性和操作性智能算法伦理原则,并基于这些伦理原则制定相应的智能算法伦理规则。[ 王天恩:《人工智能算法的伦理维度》,《武汉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第645页。]作为一个整体维度,智能算法伦理就必定在逻辑上超越人类,向机器智能体延伸。

当智能算法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逐渐发展出自主性。而自主性行为则意味着智能算法的伦理问题就是由算法所在智能体自主引发的。当发展出自主行为甚至自主进化,智能算法就成为既涉及人工智能核心机制,又涉及伦理维度的新课题。

在智能算法伦理属性的研究中,只要涉及智能算法的自主进化,就必定触发一系列新的伦理问题。进入自主进化的人工智能算法与具有自由意志的人类智能之间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伦理关系?作为工具的专用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应当具有一种什么样的伦理关系?这是人工智能算法发展到自主进化层次必定引发的一系列新的伦理问题,这些伦理问题的基础就是不同载体智能体之间的关系。

在算法伦理研究中,立足点是自然人类,所讨论的是人类伦理,而当机器智能具有伦理地位,伦理问题的研究就不能仅仅立足于自然人类了。事实上,关于机器伦理的研究已经涉及这一重要区别。

在谈到机器伦理时,尼克·波斯特拉姆曾经耐人寻味地说,“从道德角度来看,人是在硅上还是在生物神经上运行,都没有关系(就像你是黑色还是白色皮肤一样,都没有关系)。”[ [美]库兹韦尔:《奇点临近》,李庆诚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第223页。]毫无疑问,当只是在人类道德的意义上讨论机器道德的时候,载体的不同并不在同一语境之中,但不仅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认为智能载体对智能体没有伦理影响,而且可以由此看到另一种意义:人工智能的发展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机会,使我们有必要抽离智能载体,去审视不同载体智能体之间的关系。在只有人类智能的条件下,抽离载体既无必要亦无意义,事实上同一载体也不存在抽离问题。而当我们抽离人类智能和人工智能载体的不同,则可以看到,智能算法的伦理属性意味着人工智能伦理研究进入更深层次,其发展意味着将导向一个更高层次的伦理领域。其中一个日益凸显的重要伦理层次,就是不同载体智能体之间的伦理关系。抽离智能载体,存在一个不同载体智能体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随着人工智能的通用化发展,伦理研究出现了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领域:抽离智能载体的智能伦理。

在人工智能伦理研究中聚焦于智能算法伦理,就为导向智能伦理打开了通道。人工智能伦理的发展,不仅涉及人工智能和人类的伦理关系,而且涉及超越机器和人类的智能体之间的伦理关系;不仅涉及智能进化过程中不同智能形态之间的伦理关系,而且涉及智能进化过程中不同形态智能体之间的规则和规律一体化承续,由此对智能伦理研究产生启示并催生人们反思智能体之间的伦理关系。正是人类智能和人工智能关系的极端重要性,晓示了智能伦理研究的必要性;正是人工智能算法伦理,预示智能伦理的研究和发展。这种智能伦理研究不仅涉及人机智能伦理关系,而且对于理解人类智能体之间的伦理关系,也具有相应的启示价值。

二、智能伦理的信息性质呈现

抽离物能载体之后,智能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最能彰顯智能伦理独特性的,就是抽离物能载体而呈现的信息性质及其规则和规律的一体化表现。这与智能算法伦理研究密切相关。

关于智能体之间伦理关系的反思,与人工智能的发展特别是算法的智能化和算法伦理密切相关。智能算法发展到具有学习能力,就意味着自主性的萌生,当智能算法开始独立编写越来越复杂的程序甚至具有某种程度的自主性,就具有自己执行的能力,由此产生的智能算法伦理,既有与人类伦理相同的本性,又因载体不同等造成的巨大区别而具有不同性质。由此可见,智能算法伦理的研究,涉及不同于一般算法伦理的内容。

在算法伦理研究中,目前主要涉及算法设计中的伦理问题,因此与研究智能体之间伦理问题的智能伦理有很大区别。如果不涉及智能算法,算法伦理研究就不属于智能伦理范围;而当涉及智能算法时,则属于智能伦理研究的一个特定领域。算法伦理涉及什么样的算法,在什么具体条件下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这方面最初的典型例子就是计算机病毒。“2017年5月12日在全球范围内肆虐的勒索病毒(Wanna Cry)就与算法有着密切的关联,它导致成千上万台的计算机感染,给人类造成了难以估计的损失。”[ 郭林生:《论算法伦理》,《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第40页。]一般的计算机病毒还不是源自真正意义上的智能算法,但由此可以预见智能算法病毒对于智能体的威胁。如果这种性质的智能算法与生物基因编辑技术相结合,还可能造成人类存在性危机级别的严峻挑战。损害智能体及其信息环境的算法,不仅本身是不符合智能伦理的,而且发展到一定程度还会构成犯罪。由此深入,可以得到既不同于人类伦理,也不同于人工智能伦理,而是关于智能的更高层次伦理研究。正是智能算法自主性的发展,推动智能算法伦理出现从人类伦理到机器伦理进而智能伦理的发展理路。

对于人类来说,病毒本身不关涉伦理,就像上帝造世或自然进化是与伦理无关的。而智能算法是人类创构的或与人类创构具有前提性关联,随着智能算法出现自主性发展进化,算法设计和应用甚至自主性发展到一定程度,则智能算法设计者,甚至作为智能算法行为表现的智能体本身都关涉伦理,因而可以也应该追究其伦理责任。正因如此,人工智能算法本身具有伦理属性,算法的发展将使伦理由人类扩展到机器智能体,即扩展至广义智能体。这既是传统伦理主体概念的扩展,也意味着伦理对象范围的扩大。由于这种扩展,在传统伦理意义上对人类而言是符合人类伦理的,在信息文明时代有可能就不符合智能伦理;在传统犯罪意义对人类而言不属于犯罪的,对智能体而言就可能构成犯罪。由此,可以清晰地看到一个不同于一般伦理的新的概念:“智能伦理”(Intelligent Ethics)。

作为对智能体(Intelligence Agent)之间关系的伦理反思,智能伦理属于智能体之间伦理关系的研究范畴。这种具有独特性质的伦理问题,早在人们的网络交往中就能在人类范围内感受到。人类的网络交往就具有抽离身体的情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感受到智能伦理的性质,但只有到人工智能的自主进化,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智能伦理。由于超越了智能的生物和机器载体,智能伦理研究不仅可以跳出智能载体看智能载体,而且可以为人机融合进化探索前提性理论基础,更得以抽象到更高层次,从而可以为人工智能伦理和人类智能伦理研究,甚至为人工智能和人类智能及其相互关系研究提供更高层次的整体观照。

如果我们把智能算法伦理理解为与人类伦理相对的机器伦理,那么,正是从机器智能伦理可以看到超越机器伦理与人类伦理的更高层次的智能伦理。无论人类伦理还是机器伦理,都既涉及智能体,也涉及其载体,而正是机器智能体和人类智能体的载体区别,意味着抽离不同载体的智能伦理。由于抽离了智能载体,所得到的是人类智能体和机器智能体的共同特性,将其与人类伦理相比较,可以看到智能伦理的不同特性。

智能算法本身的伦理属性具有与人类伦理属性相似的本性,即使在其与人类的伦理关系方面,也由于人机之间对称伦理关系的形成而与人类伦理具有相似属性,因为与此同时,人类的伦理关系也增添了与机器的对称伦理关系。智能算法本身的伦理属性与人类伦理属性的区别,主要源自与人类不同的智能载体。而作为抽离了智能载体的智能伦理,则具有与人类伦理和机器伦理不同的性质。因此,相对于人类伦理和人工智能伦理,智能伦理具有不同的基本特性。

智能伦理的基本特性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主要讨论两个基础方面:智能伦理的信息性质以及由此彰显的规则和规律一体化性质。

智能伦理是信息性的,智能伦理是智能层次的信息伦理。由于抽离了具体的载体,智能伦理没有源自载体的传统伦理特质,所涉及的都是智能层次的信息伦理。随着信息文明的发展,一种新的伦理问题越来越多地出现,由此引出了“信息伦理”(Information Ethics)的研究。按其本意,信息伦理是人类使用信息过程中所涉及的伦理关系,弗洛里迪就“将信息伦理(Information Ethics,IE)解释为信息哲学的一个分支,从广义上研究信息和通信技术(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ICTs)对人类生活和社会的伦理影响”。[ Floridi L, The Ethics of Informa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p.xiii.]信息文明的发展催生了关于信息伦理更为深入的研究,到目前为止,信息伦理研究主要涉及人类与信息相关行为中的伦理问题,伦理主体仍然是人类,所涉及的也仍然是人类之间的伦理问题,实质上仍然是通常的人类伦理研究。智能伦理研究则上升到智能体之间的伦理关系,而智能体之间的伦理关系不仅基于信息,而且基本上都是信息性质的。这不仅涉及更大范围甚至也是更高层次的伦理关系,而且由此可以形成对于人类智能体之间,甚至人类个体之间伦理关系的更高层次的整体观照,从而在智能领域推升伦理问题研究的整体层次。

由于抽离了具体的物能载体,智能伦理以智能体为主体。由于与智能载体关系无涉,作为人类伦理中建立在生物体基础上的人伦关系伦理,不复包含在智能伦理范畴中,有些则以伦理规则与信息规律一体化的信息方式呈现。比如,在人類伦理关系中,根源于生物载体的问题不仅最为基本,而且也最为敏感。由此可见智能伦理与信息伦理的联系和区别:信息伦理主要研究人在信息关系中的伦理问题,而智能伦理研究智能体之间的信息伦理问题。

当研究对象涉及智能体之间的信息关系时,信息伦理就不仅涉及智能伦理的基础,而且越是发展到智能层次,就越涉及智能伦理。信息伦理研究无疑将涉及智能体之间的伦理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信息伦理研究的智能关系层次,事实上应当是智能伦理。而且正因如此,也可以看到典型的规则和规律一体化发展趋势。

由于智能伦理的信息性质,智能伦理具有典型的规则和规律一体化特征。由于智能伦理不仅仅源自智能发挥和发展规律,而且产生于同一个机制,智能伦理最典型地体现了规则和规律的一体化;由于在智能算法中,伦理维度和智能机制是一体的,伦理规则与算法规律密不可分。在智能算法中,其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编码即规律(Code Is Law),编码即规则(Code Is Rule);由于智能算法不仅因其信息性质而具有创生性,而且因其造世性质[ 王天恩:《信息文明时代的造世哲学》,《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第10页。]而具有整体性,伦理属性具有规则和规律一体化的性质,因此其对人类的伦理不仅具有很深层次,而且是非同一般伦理意义上的影响。

在智能算法中,规则和规律之所以具有一体化的性质,根本原因是智能算法设计是一个创构的过程,创构特指信息创生意义上的建构,因此不同于对既存对象的描述。[ 王天恩:《大数据中的因果关系及其哲学内涵》,《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第42页。]在对既存对象的描述中,由于描述者立足点和信宿已有成见等的影响,描述结果具有主体特性,而在对人类根据自己的需要设想出的对象的创构中,由于创构者首先必须有奠基性的先在预设,必定会有源自创构者需要的决定性影响。创构者的需要可以十分复杂,可能仅仅是自身的需要,更可能是对社会和整个人类的需要及其发展的不自觉反映甚至自觉的理解和把握,但无论是自身的需要还是其所反映和把握的社会和人类需要,都必定将其作为创构的出发点和目的,因此就负载着基于这种需要的价值等,甚至由此而使算法本身具有善恶等伦理属性。而智能算法的价值加载本身,就意味着价值和事实,从而实现规律和规则的一体化。

从智能算法的价值加载到智能算法的自主进化,包含一个规则和规律一体化发展的过程。智能算法设计中的价值加载,具有重要智能伦理后果,这些后果在算法伦理研究中有集中涉及。对于智能算法的价值负载,米特尔施泰特(Mittelstadt)经过系统梳理,得出了一个“算法的价值图谱”。在算法所引起的六类伦理关切中,包括由“非决定性证据”(Inconclusive Evidence)、“难以理解的证据”(Inscrutable Evidence)和“误导性证据”(Misguided Evidence)构成的“认知关切”(Epistemic Concerns),由“不公正结果”(Unfair Outcomes)、“转化效应”(Transformative Effects)构成的“规范关切”(Normative Concerns),五类证据再加上“可追溯性”(Traceability),构成算法的整个价值图谱。非决定性证据导致不正当行动,难以理解的证据导致不透明,误导性证据导致偏见,不公正结果导致歧视,转化效应导致自主性挑战。[Mittelstadt B D, Allo P, Taddeo M,Wachter S, Floridi L, “The ethics of algorithms: Mapping the debate”, Big Data & Society, vol.3, no.2(2016),pp.1-21.]智能算法的价值图谱,体现了智能算法中价值和伦理的一体化。这也是为什么在算法伦理问题中,很多都是典型的造世伦理问题。[ 王天恩:《大数据、人工智能和造世伦理》,《哲学分析》,2019年第5期,第37、38页。]而当智能算法进入自主进化,伦理问题的造世性质就更为凸显。正是造世伦理性质的凸显,意味着科学和哲学一体化发展的必要性。仅就算法伦理而言,哲学家和科学家共同努力、协同攻关,不只是通常意义上的学科交叉和跨学科研究,而是进一步提升到认知机制的一体化构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这正是科学和哲学一体化发展的典型领域。现在越来越不能想象,算法伦理单独由哲学家或科学家去探索,可以得到令人满意的理论效应和实践效果。在智能伦理中,以往与规律分离的规则在更高层次回归,正在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发展趋势。

因此,智能伦理不仅具有信息性质,而且具有规则和规律一体化的特点。在创生意义上的信息创构活动中,“是”和“应该”之间通过“正成”(going to be)形成相互交织的双向循环,构成更高层次的整体机制。在智能算法深处,可以看到新的机理:事实和价值在分门别类研究的基礎上“合拢”,规则和规律越来越呈现一体化发展趋势。由于特定的学科特质,这种整体发生的规则和规律一体化回归,首先在伦理学中得以开显,表明伦理学领域的特殊性。[ 王天恩:《智能算法规则规律一体化的伦理意蕴》,《学术界》,2020年第7期,第48页。]由此可见,智能伦理的研究不仅是一个新的伦理领域,而且其规则和规律一体化特性,无论对于人类伦理还是人工智能伦理研究的深化,无疑都具有重要启示。正是规则和规律一体化,在根本上表明了智能伦理的整体性。智能伦理的基本特性,意味着智能伦理研究将面对不同的伦理问题。

三、智能伦理的人机身份认证问题日益凸显

同样,由于抽离智能载体,智能伦理所特有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最能凸显智能伦理的特殊问题,则是智能体身份认证以及与此相关的信息共享伦理问题。

由于身体隐匿,人们在网络上交往身份难辨。由于人工智能的发展,不仅从人类身份难辨发展到载体抽离后的人机身份难辨,而且涉及不同载体智能体的信息特征认证和信息共享等问题。

由于涉及不同载体智能体之间的伦理关系,智能伦理一方面没有根源于智能载体的复杂性,另一方面又意味着非常重要的新伦理问题。随着信息文明特别是人工智能的发展,这些问题会越来越多,对其探索的价值也会越来越大。

智能伦理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与智能体身份认证相关的伦理问题,另一类是与智能体信息本性相关的伦理问题。两类问题的系统探索需假以时日,这里主要从智能伦理问题凸显的角度讨论智能体身份论证问题,以及由于涉及不同载体智能体而变得极为特殊的信息共享问题。

在凸显智能伦理的重要问题中,有一类问题与身份认证密切相关。这些问题根源于智能体不同于智能物能载体的独一无二身份特征,可称之为与智能身份认证相关的伦理问题。

与智能体身份认证相关的问题属于智能伦理的最基础问题。在智能载体抽离的情况下,其自身的发展会越来越多地遇到人工智能和人类智能难以区分的问题。最典型的情况有:由于不能识别人工智能还是人类,网络登录不得不使用识别码;在电话和网络中,分不清和我们联系的是人还是人工智能,这就成为突出的智能伦理问题。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由此带来的智能伦理问题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化。而就人类智能体而言,所涉及的问题则更为复杂,智能伦理问题不仅涉及生物智能体和机器智能体之间的伦理关系,而且涉及人类智能体之间新的伦理问题。随着人机融合的进化,智能载体的趋同进化使载体区别逐渐缩小,智能伦理甚至意味着信息化和数字化对性别的超越。

在网络时代,人类身份认证的信息化必定引发性质不同的问题。一方面,由于人类可以身体隐匿,依靠网络信息交流获得的信息特征很难进行身份认证;另一方面,由于人类越来越以信息的方式存在,人类作为信息体的身份认证又势在必行。从网络的身体隐匿到智能载体抽离,主要以身体特征为根据的身份认证向主要以算法特征为根据的身份认证发展,由此人们提出了“新算法身份”的概念。

在谈到“新算法身份”时,约翰·切尼-利波尔德(John Cheney-Lippold)认为,“身份类别是根据个人的网络使用情况推断出来的。代码和算法是这种推理背后的引擎,也是我在网上思考身份和类别新结构的轴心。我们正在进入一个网络世界,我们的身份很大程度上是为我们制作的。‘新算法身份位于与传统自由主义政治相距遥远之处,通过许多算法的专有性质从民间话语中消除,同时前所未有地享有普遍存在的监控和记录有关用户的数据。”[ Cheney-Lippold J,“A new algorithmic identity soft biopolitics and the modulation of control”, Theory, Culture & Society, vol.28,no.6(2011), p.165.]由此引发的一系列伦理问题都与信息身份认证及其可靠性密切相关。到目前为止,人类作为信息体的身份认证远不如作为生物体的身份认证可靠,即使通过身体特征的信息化进行身份认证,也存在可靠性问题。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之一就是人脸识别,由此引发出一系列复杂的智能伦理问题,比如越来越复杂的智能隐私问题等。

由于抽离了具体的载体,智能伦理的身份认证问题,在目前越来越广泛应用的人脸识别技术中有十分微妙的反映。目前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在一般情况下问题不大,比如作为上下班刷卡的记录;但越是重要的身份认证,其不可靠性带来的风险越大。越来越多的报道表明,由智能算法可靠性引发的智能伦理问题,在人工智能的人类身份认证中普遍存在。随着人从主要以物能方式到主要以信息方式存在的发展,身份认证必定会有相应转换:从原来主要根据身体特征到主要根据信息体或智能体特征。目前涉及的信息体或智能体特征,主要是身体特征的信息化,典型的如人脸识别技术。人脸识别技术一方面存在可靠性问题,另一方面存在一个更基本的问题:信息特征是否更具根本性?随着信息文明的发展,一个基本事实日益凸显:算法特征是信息体身份认定的根据,不仅通用机器智能体的身份认定必须根据算法特征,而且当人类不再能以身体特征作为主要身份认定根据时也是如此。由此可见,抽离了载体,智能体的身份认证就成了新的伦理问题的重要根源,这正是智能伦理研究的重要问题。由于载体的性质,这一问题在人类身份认证中可能还不是最为突出的;同样,由于载体性质,身份认证问题随着机器智能体的发展会越来越严重。从现阶段研究看,智能体的身份认证是智能伦理研究中越来越凸显的重要问题。

智能伦理中的身份认证问题不仅涉及人类智能体,更涉及人工智能体以及二者的区分。机器载体和生物载体在物能发展阶段上存在很大不同,个体的独一无二特征存在巨大区别。这意味着机器智能体的身份认证必须主要借助智能体的特征,而不能主要根据载体。对于智能体来说,最基本的独一无二特征就是个体经历。人在长相真假难辨时,问一个特殊的经历,身份认证就十分可靠地完成了。正因如此,一方面智能伦理将随着智能算法的发展而复杂化,另一方面又必须通过这种复杂化的发展才能解决相关伦理问题。如果人工智能体不像人类那样涉及复杂的经历,其相互区分即身份认证就会存在更多更严重的伦理问题。

智能伦理与信息本性相关的问题,则主要包括信息对称伦理问题、信息相互性伦理问题和信息共享伦理问题等。由于本文主要讨论智能伦理发展中最凸显的问题,这里主要讨论最具代表性的信息共享伦理问题。

智能伦理与信息本性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可称之为信息共享伦理。信息的重要特性是共享性,信息的共享性以信息流通为前提,信息共享伦理问题不仅是最为广泛,也是最能彰显智能伦理的问题。与物能不同,信息具有共享的本性,而信息共享不僅是智能体发展,更重要的是智能体类群进化的最重要条件之一。因此,不同载体智能体之间的信息共享,不仅涉及技术问题,而且涉及更为明显的信息共享伦理问题。正因如此,可以从智能体身份论证的信息特征看出,信息共享问题日益凸显智能伦理。在信息文明的发展过程中,凡是不利于信息共享的行为都是不符合信息共享伦理的。随着智能体的发展,符合信息共享伦理的信息共享行为,对于智能进化越来越重要。由于信息共享不仅关系到具体的共享个体,更关系到整个智能体类群的整体信息共享水平,从而关乎智能体类群进化,信息共享伦理不仅具有更为明显的类群伦理的性质,而且随着智能算法的发展而发展。这意味着信息共享伦理具有一个扩展效应:随着共享类群规模的扩展,共享伦理的后果呈指数级放大。由于智能类群的扩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算法,它与智能算法的发展密切相关。

归根结底,智能伦理取决于智能算法的发展,它会随着算法自主性发展程度的不同而具有差异较大的不同性质。因此,智能伦理的规制必须在一个可以不断推升的更高层次进行。这将在不断提升智能伦理研究重要性的同时,也不断加大智能伦理研究的难度,特别是智能体层面的伦理规制。因此,及早开展智能伦理研究事关重大。

智能伦理研究旨在为规范智能体关系提供理论基础,而智能伦理规范的目的则不仅在于对智能行为进行伦理规制,还在于通过人机融合推动相关观念的进化,加深对有关问题的理解,更在于深化对智能与环境关系的理解,为智能发展创造更好的伦理环境,使智能体更好地发挥其智能。

人工智能的发展,使我们意识到不同载体智能之间的伦理关系,看到智能伦理;而在此基础上抽离智能载体,又可以让我们进一步意识到与载体无关的更高层次的智能伦理。也就是说,从相同载体智能体之间的伦理关系到不同载体智能体之间的智能伦理关系,可以看到智能伦理;而从不同载体智能体之间的智能伦理关系,又可以进一步看到相同载体智能体之间的伦理关系。

〔责任编辑:李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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