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税务绩效管理制度模式比较研究
2021-06-03郭志博
郭志博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中国税务绩效管理与日本国税厅实绩评价是两国税务部门实施绩效考评的基本制度,二者分别于2014年和2010年试点运行,在十年左右的时间里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两国税务部门在施行绩效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均高度认同“计划—执行—考评—改进”这一“PDCA”管理闭环[1],两国税务部门的绩效管理制度也沿着这一闭环设置了考评依据制定、考评体系建立、组织实施开展、考评结果运用等若干方面的制度环节,中日两国的税务绩效管理制度即由上述各环节所构成。但中日两国税务部门的绩效管理制度与欧美国家税务部门严格意义上的“绩效计划”存在一定差异[2]。因而,以何种依据作为制度起点,沿着什么样的路径,建立何种模式的绩效管理制度[3],是中日两国税务部门必须要直面的现实问题。围绕该问题,中日两国分别以国家重大税收政策与涉税立法规范为各自的制度建立依据,开展税务绩效管理的制度设计与实施。同时,两国不同的制度起点也直接影响到了各自国家税务绩效管理制度的主要环节,使中日两国税务部门各自建立了“动态调整”与“目标管理”两种不同模式的绩效管理制度类型。
一、中日两国税务绩效管理制度建立的主要背景
(一)日本行政改革的开展与国税厅实绩评价制度的建立
1.日本的行政改革与中央省厅改革
20世纪90年代中晚期,日本政府根据当时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结合新公共管理的理论成果及发达国家开展行政改革与政府再造运动所积累的主要经验[4],于1997年12月公布了《行政改革会议最终报告》,启动了战后日本的行政改革。[5]根据该报告阐述,日本实施行政改革的动因主要是基于精简中央政府机构、公共事业民营化、放松管制以及激发民间与市场主体活力等多方面考虑,将行政改革定位为近代以来日本社会的第三次社会变革,并为行政改革设计了六大具体任务。其中,“中央省厅改革”是这六大改革任务的突破口。
2.中央省厅改革的开展与政策评价制度的建立1998年6月12日,日本国会颁布了《中央省厅改革基本法》(1)日本国会1998年法律第103号。,该法将《行政改革会议最终报告》中涉及到的有关中央省厅改革部分的政策表述转化为法律制度,以立法规范形式落实了《行政改革最终报告》所提出的建立政策评价制度的问题,并将政策评价制度当作中央省厅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参见《中央省厅等改革基本法》第1章第4条,第3章第15条、第17条、第29条。2000年7月,由日本总务省组织的“各省厅政策评价准备联络会议”公布了《政策评价标准指南》(3)该《政策评价标准指南》分为“全文”和“概要”两个版本。,为尚在筹备中的政策评价制度预先制定了明确的操作规程。(4)《政策评价有关标准的指南》汇总了各府省意见,并用于指导各府省制定各自在实施政策评价过程中的“要领”和操作规程。2002年4月《行政机关政策评价实施法》(以下简称《政策评价法》)颁布(5)参见2000年12月11日政策评价手法研究会制定的《政策评价制度思路框架最终报告》。,标志政策评价制度予以启动实施。
3.政策评价制度下的国税厅实绩评价制度
日本政策评价制度是一种专门实施于该国中央行政机关的绩效管理制度[6-7],其组织实施方式主要是根据《政策评价法》赋予日本内阁府和各个“省”自行组织实施政策评价的权力,由组成中央政府的“各府省”针对自身制定的政策、行政任务实施情况开展考核评价,是日本各中央行政机关的一种“自我评价”。同时,就内阁府和部分“省”下辖实施厅的实际情况,《中央省厅改革基本法》第16条第6项第2号作出规定,指出“府省的长官,有权制定并公布实施厅长官权限范围内受委任事务的实施标准,以及有关该事务实施的必要准则,设定实施厅应完成的目标,并就该目标进行实绩评价和公布评价结果”。为部分府、省对所下辖的实施厅开展绩效考核评价提供了制度保障。
作为日本中央政府中财税事务的主管部门,财务省依据该法并结合前述《政策评价标准指南》第2条第3项所规定的“事业评价”、“综合评价”和“实绩评价”三种评价方式中的“实绩评价”方式(6)“事业评价”指政策实施前就已经开始实施的评价,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及政策实施后的不同时间节点进行检查,以提供有助于行政活动开展的有关信息是事业评价的主要目的。“综合评价”是设置特定主体,从不同角度进行的评价,旨在明确政策效果的同时,对解决问题提供各种各样有价值的不同信息为目的。,建立了国税厅实绩评价制度,并于2010年在日本国税厅试点实施。“实绩评价”是指对具有共同目的的行政任务,以其一定环节的节点为对象的评价。(7)参见《政策评价标准指南》。“自我评价”的日语表述为“自己评价”。除“自我评价”方式外,日本政策评价还有一种由专属部门实施评价的方式。它是基于《政策评价法》第12条及《总务省设置法》第4条规定,由作为日本中央行政机关中专门负责人事工作的“总务省”负责实施的政策评价。总务省实施的政策评价是由总务省作为负责评价的专门机关,在各省厅之间横向上建立起由总务省牵头负责的,对各个中央行政机关开展政策评价的组织方式,该方式又可分为“统一性评价”、“综合性评价”、“客观性担保评价”3种类型,“统一性评价”是指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通的,虽然具有各自政策性,但认为有必要从确保政府整体的统一性出发进行评价,“综合性评价”是指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所掌相关政策,但为从进行综合推进的见地出发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价的,“客观性担保评价”是指基于行政机关政策评价的实施状况,为担保政策评价的客观且严格实施而进行的评价。其目的在于确保评价的统一性、综合性以及整体性,特别是旨在避免因多个中央行政机关联合出台或实施政策而导致的政策客观性不足问题的出现。《中央省厅等改革基本法》第29条第2号以及《总务省设置法》第4条中都对总务省专属性评价进行了详细规定。其通过预先设定行政机关开展工作任务应达成的目标,在明确实绩评价方式的基础上设计出评价方式与评价方法最优组合的评价体系,进而定期并持续性地对该目标的完成度进行测定而形成考核评价。不难看出,从评价方式类别的种属关系来看,国税厅实绩评价从属于财务省的自我评价,是作为财务省政策评价的一个类型而存在的(见图1)。(8)这一观点可以从日本财税部门公示的信息中找到例证,例如日本财务省网站每年公示的政策评价计划中,均明确将国税厅实绩评价的实施计划、事前分析表及评价书等国税厅实绩评价作为财务省年度政策评价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设置的,同时,历年来日本国税厅报告也将实绩评价定位于财务省政策评价的一个类型,参见《日本国税厅报告(2020年)》的第70页。
因此,“行政改革—中央省厅改革—中央省厅政策评价—国税厅实绩评价”形成了自上而下、环环相扣的发展演进关系(如图1),国税厅实绩评价制度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作为财务省政策评价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建立的。因而,日本行政改革、中央省厅改革以及财务省政策评价制度建立过程中所制定的各方面立法规范,均直接或间接地成为了国税厅实绩评价的制度依据。
图1 日本中央省厅改革与国税厅实绩评价的关系
(二)中国税务绩效管理制度的建立
我国税务部门于2013年提出建立税务绩效管理制度的问题,并作为税收现代化“六大体系”建设的重要工具手段予以实施。可见,我国税务绩效管理制度建立的初衷[8],一方面是出于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角度的考虑[2];另一方面是出于化解我国税务部门长期以来面临的“机构层级多、人员队伍大、落实工作难”等行政组织问题的现实困扰。[9]社会各界均认为,打破上述困境,建立税务绩效管理制度是势在必行之举。[10]因而,我国税务绩效管理制度作为税务部门实施内部监督管理的重要工具手段,在诞生之初就被赋予了功能和目的上的诸多期许。
(三)日本国税厅实绩评价制度与中国税务绩效管理制度的可比性基础
仅从“实绩”、“评价”与“绩效”等语义上理解,日语语境中所谓“实绩”是指“实际取得的功绩或成绩”。[11]而汉语中恰巧也存在“实绩”一词,其语义为“在工作中取得的实际成绩”。[12]二者意义十分相近。日语语境中的“评价”是指“对优劣等问题的价值判定”。[11]汉语语境中的“评价”是指“评论价值的高低及评定的价值”。[12]因而从两国各自汉字的使用情况来看,二者各自语境里的实绩评价与绩效管理所指代对象与内涵具有很强的一致性,本质上都是为了提高行政效能、强化政策制定与任务执行等诸多问题而设置的。加之,我国管理学界普遍认为,日本政策评价及实绩评价的含义可以等同于我国政府部门语境下的“政府绩效评估”。[6]因此,作为隶属于财务省政策评价组成部分的日本国税厅实绩评价制度,必然具备绩效管理的本质,是施之于日本税务部门的绩效管理制度。
不仅如此,从前述制度背景的梳理中可以发现,中日两国税务部门所建立的税务绩效管理制度都是立足于各自社会变革与国家发展的大背景之下而产生,作为提高自我治理能力的工具手段[13],二者都以提高政府部门行政效能、完成税收行政任务、提升纳税服务质量等为制度建立的目的与初衷。因此,从名称语义及制度目的、功能等角度来看,我国税务绩效管理与日本国税厅实绩评价均具备诸多共性特征,具有较强的可比性基础。
二、中日两国税务绩效管理制度模式的结构与特征
(一)中日两国税务绩效管理制度的基本结构
1.中日两国税务绩效管理的制度依据
如前文所述,日本国税厅实绩评价制度建立的依据在于《行政改革会议最终报告》以及《中央省厅等改革基本法》第16条第6项第2号的规定等相关规范。与之相比,我国税务绩效管理的制度依据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见于国家层面关于党政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二是制度依据来源于我国税务部门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绩效管理的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绩效考评结果运用办法》等相关规定,主要基于政策调整构成制度体系。[14]
2.中日两国税务绩效管理的指标体系
日本国税厅实绩评价制度既设置了考评指标,又设置了考评目标,建立了“目标—指标”二元设置的做法。这一做法最初来自《行政改革最终报告》在有关实施部门中引入目标设定与达成度评价制度,以及为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对评价指标的体系化和评价的数值化、计量化等手段进行开发的表述。具体要求来自《中央省厅改革等基本法》的第16条规定。国税厅实绩评价体系的目标在内容上来自《财务省设置法》第19条、第20条中所规定的“合理顺畅地履行对纳税人的征收义务”、“日本酒类行业发展”以及“日本税务师行业发展”三大任务的规定。同时,相关立法规范对三大税收行政任务做了进一步分解,将分解后的任务设置为“大实绩目标”、“小实绩目标”以及“业绩目标”三个级别的目标系统,使《财务省设置法》与相关立法中所确定的税收行政任务逐一转化为国税厅实绩评价体系中的被考评目标,并在此基础上设置“测定指标”,实现指标对被考评目标一对一的考核评价。
日本国税厅实绩评价制度因此形成了“目标—指标”的二元设置,通过立法规范明确税收行政任务,并以法定化的税收行政任务作为实绩评价目标与指标设置的根本依据与内容来源,建立了“立法规范—税收任务—评价目标—测定指标”的关联关系,实现了实绩评价体系中目标指标依据的法定(见图2)。
图2 国税厅实绩评价制度的基本结构
我国税务绩效管理指标体系主要立足于税务部门当年的重点工作任务,围绕国家重大决策同步制定和调整相应指标。主要根据税收现代化六大体系制定“一级指标”,通过对一级指标进行分解制定“二级指标”,进而形成“科学系统、结构合理、操作简便的指标体系”。[15]我国税务绩效管理不在指标体系中单独设置工作任务目标,而是以指标囊括工作任务目标和考核评价两种功能,使税务绩效管理指标的设置呈现出较强的一元化特征。该指标体系的基本内容在制定之初被称为“一大战略、四类内容、十项指标、百个考点、千分衡量”。[16]截至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已经制定了9个版本的指标体系。[17]
我国税务绩效管理指标版本的不断升级完善,不但快速高效地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而且紧紧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政策、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可以与重要工作形成同频共振,同步制定当年的专项工作指标并开展专项考核评价。比如“营改增”与“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及“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在“减税降费”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均通过制定专项指标为各项涉税重大改革的落实提供了有力保障。[18]依法规范组织税费收入和减税降费任务的圆满完成,保障税制改革、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等重大改革的顺利完成,确保支持脱贫攻坚、“一带一路”建设、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税收政策和措施的落地生效。[19]
3.中日两国税务绩效管理的组织实施
根据日本《中央省厅改革基本法》第16条的规定,日本国税厅实绩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主体主要由两个部门组成,其考核评价主体是财务省,被考核评价主体是国税厅,但不包括国税厅以下驻日本各地方的税务支局以及各级基层税务署,该制度以财政年度为考评周期,形成从当年年中开始到次年年中结束的考评周期,是一种由财务省考核评价国税厅,且只考核国税厅本身的“财考税”行政组织模式,因而更多地体现了外部监督色彩。日本国税厅实绩评价制度在组织实施层面还存在以各界专家学者构成的恳谈会作为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评价决策和实施,开展各种讲评活动,并且恳谈会可以就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和考核评价结果提出各方面意见。
我国税务部门在绩效管理组织实施过程中主要是沿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2],按照“抓省局、带市局、促县局”的工作思路,总局考评省局,省局考评市局,市局考评县局,在全国税务系统五级机关内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且在省级税务局向下实施考评方面赋予了较多的自主权,使地方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创造性地实施考评,作为一种“自我考评”,更多地体现了自由裁量和自我约束色彩。同时,在各级税务机关成立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总局、省局、市局成立绩效考评委员会,作为绩效管理的审议仲裁机构,定期召开绩效讲评会议,对考核情况开展分析讲评[17],达到既实现“考核”又能够进行“评价”,使税务绩效管理不是仅停留在考核差异、得出结果的简单层次,而是将其升华为一种兼具“考”与“评”双向功能的制度。在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全国各省局成立考核考评处作为专门处理绩效管理工作的内部机构,负责考核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2]
此外,我国税务部门不但在税务总局的“绩效考评委员会”中邀请部分专家担任委员,而且这些专家委员可以参与税务绩效管理制度的有关决策[10],还定期组织专家学者对税务部门绩效管理工作的改进和完善提出意见,对绩效管理制度办法的制订情况和指标体系版本的编制情况提出建议。[20]可见,较之日本税务部门的“恳谈会”方式,我国采取的“绩效管理委员会”方式以决策咨询和发挥“智库”作用为主要特征,体现了更强的参与性。
4.中日两国税务绩效管理的结果运用
一般而言,根据日本《政策评价法》以及《政策评价标准指南》和《政策评价基本方针》的规定,各府省开展自我评价后的评价结果要经由该国立法部门审阅,作为立法部门讨论的材料,评价结果主要是对立法部门在重大政策进行论证时作为参考资料,对政策制定形成潜在帮助。
我国税务部门的绩效管理结果运用机制更多体现在行政组织内部激励机制的建立。将绩效考评结果与检验工作成效、干部任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职务职级并行等相挂钩[17],旨在鼓励先进、激励后进,促进优胜劣汰,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激励机制,进而实现中国税务绩效管理“抓班子、促落实、提质效”的重要管理工具手段的作用。
两国税务部门的绩效管理制度均立足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面临划时代转变的历史阶段,都致力于通过管理工具手段创新带来税收治理能力的升级,都着力于提高税收行政效能和建立服务型政府,都遵循了“PDCA”管理闭环,以行政任务的分解和分配为制度实施前提,建立了完整的制度依据、指标(目标)体系、组织实施与结果运用结构链条,都在各自国家税务部门所确立的“使命”的基础上,建立了符合自身特色的战略目标和体系板块(9)中国税务部门的使命是“为国聚财、为民收税”,日本税务部门的使命是实现对纳税人合理且顺利征管义务的履行,该使命源自《财务省设置法》第19条、第20条。,且均以“考”与“评”相结合作为制度特色,均引进了第三方参与机制。[21]两国在各自税务部门实施绩效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各有侧重,其制度功能与结构的不同使二者形成诸多差异,这些制度差异使两国税务部门形成具备各自特点的发展模式。
(二)“目标管理型”与“动态调整型”制度模式的形成
综上可见,中日两国税务部门在建立和实施绩效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兼具共同点和各自特征。我们不妨就制度建立依据及结构模式等方面的不同特点,从上述各方面的对比关系中总结提炼中日两国税务绩效管理的制度模式特征。
1.日本税务绩效管理的“目标管理型”制度模式
日本国税厅实绩评价制度以《中央省厅等改革基本法》等立法规范为制度依据,从考评体系设计来看,其出发点是由立法规范确定的税收行政任务,并以此作为评价体系的目标指标设置来源,建立了以法定税收行政任务为依据和来源的目标系统,并设计测定指标对各项目标开展考核评价,形成了“法定型目标指标体系”。从运用结果来看,它更倾向于对税务部门日常工作实施管理,使法定性贯穿于日本国税厅实绩评价制度的起点和终点,将对法定税收行政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目标实施考评的特征,在组织实施、实绩评价体系设置等多方面始终保持制度刚性,形成了“绩效法定”的发展路径,因而可以将日本税务绩效管理的经验总结为法定型的目标管理模式。
2.中国税务绩效管理的“动态调整型”制度模式
在我国税务绩效管理制度的建立依据和制度结构中,呈现出强烈的结果运用内部性和指标体系灵活性特征。因而,国内外理论及实务部门通常对我国税务绩效管理的模式以“动态调整”进行总结和概括。原因在于:
一是制度依据的动态性。以刘旭涛教授为代表的观点认为,绩效管理的本质是税务部门战略执行的工具,其功能定位于税务部门的发展战略,具体在制度内容,特别是指标设计层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发展战略和税收工作主业,而作为战略执行工具,需要根据“税收战略”本身的发展和调整而进行联动,因此,是一种适时动态调整的绩效管理制度。[22]
二是目标转换与任务导向的动态性。我国税务绩效管理体系的建立主要依据当年的重点工作任务,同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即时性地针对某一局部工作领域编制指标开展专项考评,是一种“政策型体系” 。(10)日本政策评价制度也存在变更的情况,主要是在发生规制的新设、改废之际,就其影响等进行的评价。公共事业实施之际,就其费用、效果等进行的评价。租税特别措施等,就期待税制改正之际,就各个措施的效果等的必要性(合理性)、有效性、相当性的观点进行评价。研究开发、ODA等,就有关研究开发、ODA等利用专家资源进行评价。因而作为政策评价的下位制度,国税厅实绩评价在理论上也应该存在目标指标体系临时调整的可能性,但实际上这种情况从未发生过。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专家安妮特·岿(annette choi)的观点为代表,认为我国税务绩效管理“总是随着组织目标和具体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23]这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对“动态调整”模式的一种理解。
此外,以我国税务部门的自身总结为代表,认为所谓动态调整的原因在于税务部门工作任务的转换与变迁。具体而言,是指“年初根据中央决策部署确定税收重点工作,在设置绩效考评指标的基础上,年中根据税收改革新任务和新要求及考评中发现的新问题,及时调整优化指标。对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事项全覆盖,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专项考评。对落实支持小微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大督查、审计署审计、第三方评估反馈情况,将督查结果纳入绩效考评,确保落实到位,不打折扣。”[1]
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税务部门绩效管理制度以“政策”为主要制度依据,因而形成了“政策依据—重点工作任务—绩效管理制度”的关联关系,而税收政策调整的灵活性必然带来绩效管理本身的制度灵活性,使其更加适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
从整个政府部门绩效管理的“PDCA”链条来看,以高小平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税务绩效管理是一个组织动态运行完整的各绩效管理环节之间相互依存、相互融合的系统”。[24]因而,结合学界及税务部门概括总结所形成的共识,我国税务绩效管理制度以政策为依据、基础和出发点,以内部调整和自我约束为主导,以灵活性、即时性为鲜明特色,将“动态调整”贯穿始终。所以,我们不妨将中国税务绩效管理的制度发展演进模式归纳提炼为政策型的“动态调整”模式。
三、中日两国税务绩效管理制度模式的借鉴与融合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专家认为,“如何在大型组织架构中推进绩效管理,是一个世界性难题”。[23]中日两国税务绩效管理都是以不同制度模式下的长期实践经验来破解这一难题。从两国税务绩效管理制度的发展方向来看,我国税务绩效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使自身制度更为成熟定型,日本同类制度则需要对本国税收事业发展作出更多的积极回应与调整。二者所形成的“目标管理型”与“动态调整型”两种制度模式各具特色,具有很强的互补性。
我国税务绩效管理的以政策为制度建设起点所形成的动态调整特征,其灵活性符合我国经济社会急剧发展的实际情况,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与新发展阶段的需求。而日本国税厅实绩评价制度则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制度刚性,与其较为成熟的社会结构和较为稳定的税收行政需求具有很强的关联性。我国税务部门应立足于自身动态调整的制度模式优势,适当融合与借鉴日本国税厅绩效管理制度模式中的有益因素,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兼顾两种模式的优点。二者的借鉴与融合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制度依据
日本税务部门绩效管理的法定目标管理型制度模式以立法规范为制度建立的出发点,使国税厅实绩评价的目标指标设置均以立法规范所明确的具体行政任务内容为来源,但这一模式的显著特征在于体现出较强的制度刚性,因此建立了相对稳定的评价体系。日本进入“令和时代”以来,也在不断对国税厅实绩评价制度进行系列调整和完善,强化对本国重大税收政策的动态反映。我国税务部门可以考虑借鉴其制度依据和任务来源中的法定性因素,通过进一步提高税务部门实施绩效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及重点工作任务的规范性层级,令该制度呈现更强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使之更加成熟和定型。因为两国税务部门的绩效管理都未与预算挂钩,因而中日两国在未来都应致力于继续完善有别于美国为代表的“计划—预算”型绩效管理制度模式,从而使各自的制度模式更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
2.体系设置
两国均需兼顾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的稳定性与动态性。日本虽然早已是发达国家,已进入少子高龄化社会,但也面临三十余年的经济下行压力,面对消费税改革等重大改革事项,没有在本国税务部门的绩效管理指标体系中设置专项考评,未来势必强化税务绩效管理的制度弹性,以同步回应经济社会的实际变化,这就需要积极借鉴中国经验中的即时性和灵活性等政策柔性特征。而日本国税厅实绩评价体系以法定税收行政任务作为考核评价目标,同时设置测定指标对目标实施考评的方式,使其对税收行政任务的考核评价朝向过程管理和精细化操作方向迈进。我国税务绩效管理体系仅包含指标,在对指标内容的描述中实际上已经涵盖了税收重点工作任务应完成的目标以及完成阶段,因而也具备一定意义上的目标管理因素。在我国税务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升级过程中,可适当考虑对税收重点工作任务目标如何设置、如何完成以及如何实施考核评价等进行清晰明确的表述,甚至可以适度引入“目标—指标”二元设置模式,以确保在税务绩效管理制度动态调整的同时,能够更为精准化地明确各项税收工作的任务目标,并对各项目标实施更为精准的过程性控制和过程化管理。
3.组织实施
日本国税厅实绩评价制度在组织实施上采取“财考税”方式,而中国税务绩效管理则采取系统内自我考评的方式,但二者都存在第三方评价机制。我国税务部门可借鉴日本国税厅实绩评价制度中的恳谈会机制,强化外部智库和第三方专家在考核评价中发挥的作用,使其能够定期参与到指标制定、考评实施及结果运用等各环节,提高考核评价的客观性和专业化水平,以使我国税务绩效管理得到进一步成熟与完善,为其它国家解决同类问题提供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