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人发文控诉被抄袭朱光玉火锅将向抄袭者索赔
2021-06-01孙志云
孙志云
继明星郑凯的“火凤祥火锅”被指抄袭后,又一家火锅店遭“像素级抄袭”了。
3月6日,重庆“朱光玉火锅馆”品牌创始人梁熙桐在微信公眾号上发文控诉武汉与合肥的两家火锅店不光抄袭了自己的装修、菜品,甚至连宣发文案、海报都只字不差的照抄。
从殡仪馆买来迎财神的第一炷香
面对如此赤裸裸的“借鉴”,梁熙桐在文中表示“憋屈,难过,却又无能为力”。他还在文中细数了朱光玉从筹备到开业的艰辛付出,感慨自己和团队的创业不易。
朱光玉火锅馆从2020年3月开始筹备,同年9月5日正式开业,这期间梁熙桐和团队的付出可谓是呕心沥血。梁熙桐在文中说,从装修设计开始,在经过了多少个通宵达旦的沟通、修改调整到再修改后,才有了朱光玉现在独有的装修风格。装修时为了抢工期,他和团队的伙伴们将一张木板铺在地上,直接睡在了工地。
为了做出满意的锅底和产品,他们可以一周吃15顿火锅;在设计一款柠檬茶的产品时,他直接喝到吐了;在甜品试样时,他一天最多试了超过30个味型,而他是一个重度糖尿病患者,这让他的空腹血糖直接飙升到了27;更为严重的是,当时正值朱光玉开业的冲刺阶段,他没有遵医嘱去住院治疗,而是拖到朱光玉开业3个月后,由于没有及时进行治疗,糖尿病引起的并发症导致他右眼视网膜永久性损伤,看东西几乎一片模糊。
梁熙桐在文中还提到了一个细节,为了筹备开业典礼,他和团队的伙伴们忙着准备伴手礼、搭舞台、准备菜品、演练开业庆典流程等,为了这些他们连续两天两夜不睡觉,就是为了在开业典礼上不出差错。然而,就在一切准备就绪时,离早上8点的开业仪式已经不到三个小时了,梁熙桐发现迎财神的香忘记买了,而此时卖香蜡纸烛的店还未开门。于是,梁熙桐跑到殡仪馆外面的店铺一家一家的敲门,正如梁熙桐所说“朱光玉迎财神的第一炷香是从殡仪馆买的”。由于两天两夜的高强度工作,当天开业典礼结束后,梁熙桐直接晕倒在了店里。
开业仅半年却被抄袭
让梁熙桐始料未及的是,朱光玉火锅馆开业仅仅才半年,却出现了很多和朱光玉装修、菜品雷同的店铺和品牌。更让其诧异的是,武汉的某财老火锅、合肥的某姐老火锅不仅在装修设计上进行抄袭,甚至连宣发文案、海报都只字不差的照抄。
梁熙桐在文中一一列出了两家火锅店抄袭的内容。包括店铺的门头在内,“整个门面装修1:1复刻”,梁熙桐在文中表示,朱光玉的口号“不喷烟火,哪来浓香”都被一字不改的完全抄袭。还有店内的年画和模仿朱光玉做旧的墙体,形象墙的设计几乎一模一样,连店内的绿植(仙人掌)的品种选择都一样,收银台、灯笼以及用于制作的材料的配色等完全没有改动的照抄照搬,甚至是洗手间的布景也全部照抄。除了装修设计,文案、菜品以及推文也都只是做了小小的改动后照抄。
更让梁熙桐费解的是,合肥的某姐老火锅的宣传文案抄袭的不仅一字不差,就连朱光玉创始团队的合照都不放过,肆无忌惮的将自己的logo印在了朱光玉创始团队的照片上。
近日,记者就朱光玉火锅被抄袭一事分别向文中提到的两家火锅店致电求证。合肥的某姐老火锅一工作人员接电后表示没有抄袭,随即挂断电话。武汉的某财老火锅一位吴姓负责人则坦言,装修设计上确实借鉴了朱光玉的风格,听说了此事后,他们在装修设计风格上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但宣发文案、菜品并没有抄袭朱光玉。同时,这位负责人也表示,他们去品尝过朱光玉火锅,起初是想加盟朱光玉,但由于费用等问题,最终放弃了。
对话梁熙桐:将向侵权商家索赔1元钱
3月10日,记者与朱光玉火锅馆创始人梁熙桐取得了联系。梁熙桐表示,将向侵权商家索赔1元钱的赔偿。
记者:什么时候发现朱光玉火锅馆被抄袭的?
梁熙桐:从去年12月份开始就陆陆续续发现一些,但是像这种一模一样照抄的是最近才发现的。
记者:被抄袭后对朱光玉火锅馆造成了哪些影响?
梁熙桐: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认知错误,比如武汉与合肥这两家店就是我们公众号的粉丝反馈给我们的。
记者:下一步,是否有维权的打算?
梁熙桐:律师已经在搜证了,版权也提交了注册,后期会向侵权商家索赔1元钱的赔偿。
记者:作为餐饮人,您对餐饮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何建议?
梁熙桐:我们呼吁国家能够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原创者自身也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梁熙桐表示,向侵权商家索赔1元钱赔偿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朱光玉被侵权一事引起大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希望大家明白盗窃创意也是一种盗窃,“索赔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大家创业都不容易。”
律师说法: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朱光玉火锅被侵权一事,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卫兵表示,武汉的某财老火锅、合肥的某姐老火锅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朱光玉火锅可以要求上述仿冒店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或者向市场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独创性的知识产权成果。
卫兵说:“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装潢”。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具体到店面装潢,所谓的“特有”,是指具有独特风格的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场所的整体形象等。因此,对于“特有性”的举证可以从设计时间、设计理念、设计过程、设计效果、与同行业其他商家之间的区别等方面着手准备证据。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的规定,在相同或类似市场范围与相同市场地域,在前使用的装潢被在后使用装潢擅自模仿,造成或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推定在前使用装潢具有知名度,是知名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