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社会性死亡”,法律不能放过造谣者
2021-05-31卜寄傲
卜寄傲
一段年轻女子出轨快递小哥的视频在网上被疯传,其中还配上了露骨的聊天记录。但不久之后,事件真相大白。在警方查证下,网上流传的视频被证实是假的。只是出于博人眼球的目的,造谣者就捏造了暧昧微信聊天内容,并将摄录的视频和聊天截图发至微信群。
虽然造谣者被依法行政拘留了9天,但遭受“社会性死亡”的吴女士仍旧深陷困扰:网上的谣言和攻击并没有消失,甚至还有海外网友发信息辱骂她,身边的朋友同事对此议论纷纷,公司也将她劝退。她试着找新工作,却一直被拒绝,精神上备受打击,甚至不敢出门,最终被医院确认为“抑郁状态”。而造谣者认为,自己只是“闹着玩”,完全没想到会有这样的后果,对吴女士提出的公开视频道歉和赔偿相关损失表示拒绝。
近期发生的几起“社会性死亡”事件,都是造谣者把键盘一敲,信谣者不分青红皂白地传播,导致受害人承受物质与精神上的双重伤害。互联网的出现,使造谣者的造谣成本下降,而受害人的精神损失、物质损失却呈几何倍数增长。许多好事之人将虚假视频加工,抛到网络上博取关注,即使被真相打脸了也没事,反正罚也赔不了多少钱,更不会坐牢,顶多行政拘留。
谣言止于智者,更要止于法律。我國现行法律对网络造谣虽有明确的表述,但法律的发展往往滞后于社会发展。相关立法的出台虽然在刑事、民事、行政三个层面上为网络谣言问题提供了法律解决路径,但实际执行中,取证举证难、法律规范界定模糊等现实难题让许多网络造谣案件大多以轻微的行政处罚收场。“高高挂起,轻轻放下”,既无威慑力,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将正式生效,相比起之前的民法规范,其中最大的立法突破之一便是人格权独立成编,对自然人权利的享有和保护作出了相对全面的规定。其核心目的,就是在国家意志层面,更大程度上体现人文关怀,把“人”始终放在第一要位。
保护公民免受网络暴力的侵扰,无疑是人格权立法的题中应有之义。当前,面对“社会性死亡”的严重后果,法律不能将造谣者轻轻放过,区区几天行政拘留显然并不足以补偿受害人的严重损失。
如何在互联网上消除造谣造成的恶劣影响,如何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这些都应纳入对造谣者的惩戒考量范围。唯有从立法和执法层面都加大对造谣者的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才能真正遏制那些嬉笑着漫不经心敲击键盘制造谣言的黑手,真正防止“社会性死亡”这一负面现象不断蔓延。
毕竟,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毕竟,网络不应是违法者的乐土,而应是守法者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