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发布
2021-05-31
5月14日,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发布,这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规。5月17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解读实施条例。
民办学校规模总量稳步增加
18.67万
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
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1/3
5564.45万人
在校生5564.45万人,
占比接近1/5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 刘昌亚
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产生了较多问题。下一步,教育部将出台细化文件,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
我们欢迎社会力量来办学,但不能把教育作为资本运作的工具,更不能让资本在教育领域无序扩张。
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王大泉
健全民办学校资金和资产的管理使用规则,新增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坚决防止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一方面,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给了省级统筹实施管理的权利。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 刘林
这次实施条例修订,强化了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现阶段对义务教育实行或公办或民办非营利,是结合国情实际和群众呼声作出的选择。
今后,其他阶段是不是也禁止营利性民办教育,也要结合经济发展和社会呼声进行综合考虑。
新版实施条例五亮点
根本要求:党的全面领导
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学校决策机构组成应当包含党组织负责人,监督机构应当包含党的基层组织代表
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并明确民办学校未保障党组织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将加强党的领导的要求落细落实
基本原则:民办教育公益性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制定最高限价,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总体思路:支持与规范并重
增加和明确了扶持政策,鼓励金融、保险机构为民办学校融资、风险保障等提供服务
完善民办学校招生规则,规范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在线办学行为,完善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机制,健全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监管机制等,严禁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非营利性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加强对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办学的监管
平等:公办民办法律地位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
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档案记录教师的教龄、工龄,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平等对待
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政府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有机结合:统一要求和自主管理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支持与奖励措施
明确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基本原则,保障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的自主权
制表:杨东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