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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最光荣,合同少不了

2021-05-30简欢潘家永

家庭百事通 2021年5期
关键词:刘阿姨竞业试用期

简欢 潘家永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份合理有效的劳动合同是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其重要程度堪称“护身符”。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时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如何利用劳动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值得每个劳动者思考并学习。

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

2018年6月,曲先生接到北京一家国际贸易公司发来的电子邮件,邮件为聘请曲先生担任其公司市场总监的录用通知。该录用通知详细说明了市场总监的工作时间、地点、工资标准、福利待遇和工作内容等。曲先生就交通补助一项内容向该公司回复邮件,希望进一步明确,但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内容未表示异议。

2018年6月,曲先生正式入职该公司,开始工作并领取薪酬。2019年6月,曲先生以快递形式向该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之后,曲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其自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在职期间,未与曲先生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法院会支持曲先生的诉求吗?

律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曲先生入职前,公司所发的录用通知虽然明确了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等事项,但这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曲先生入职公司后,公司在长达1年的时间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显然违法。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曲先生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但曲先生只能主张11个月的2倍工资,因为员工入职后的第一个月是合法签约期。

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被辞退,可否获得赔偿?

刘阿姨今年43岁,属于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劳动市场的招聘会,刘阿姨找到了一份保洁员的工作。刘阿姨非常珍惜,在面试通过的第二天便上岗了。刘阿姨签订的这份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500元,转正后工资为每月3000元,试用期为3个月,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1年。但是刘阿姨在工作快要满3个月时被辞退了,她还发现,这里的保洁人员没有一个是工作超过3个月的。这让刘阿姨起了疑心,她签订的这份合同合法吗?她能否从公司获得赔偿?

律师:其一,该份合同的试用期条款不合法。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本案中,公司与刘阿姨签订的是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却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显然违法,超过部分是无效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刘阿姨可以要求公司按其月工资3000元的标准支付1个月赔偿金。

其二,刘阿姨的试用期应当确定为2个月,在2个月期满后,即视为自动转正。刘阿姨转正后,公司无故辞退了她,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刘阿姨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如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冯女士于2018年2月入职一家网络公司,从事程序开发工作。由于表现突出,同年6月,冯女士被派到上海总部进行核心员工培训。由于培训内容涉及商业机密,该公司要求冯女士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协议规定,员工正式离职之日起1年以内,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允许,不得在被限制的范围内,直接或者间接服务于与公司有任何一项业务竞争的团体或者个人。协议还规定了在员工离职时,公司将给予离职员工竞业限制补偿。

2019年6月,冯女士提出辞职,离职前未接到该公司允许其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通知。不久后,冯女士入职一家协议限制外的培训机构,从事运营工作。2020年6月,冯女士找到上家网络公司要求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而该公司的回复却是,当初冯女士离职时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就意味着不要求冯女士遵守竞业限制协议,所以该公司不需支付補偿金。双方意见发生分歧,冯女士能否获得竞业限制补偿?

律师:冯女士离职时,网络公司并未书面告知其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故该份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冯女士离职后在1年的竞业限制期间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网络公司理应按约定支付其经济补偿。实践中,如果企业认为没有必须再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当及时与员工协商或者诉请解除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另外,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有权请求其额外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实际工作与合同规定不符,劳动者是否可以拒绝?

2017年8月,徐小姐入职北京一家奢侈品专柜,从事导购员的工作。入职当天,徐小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徐小姐的工作地点为该公司位于北京市西单大悦城的专柜。2018年,公司决定扩大营业范围,将品牌深入天津市场。徐小姐因为表现优秀,被任命为天津某商厦的专柜主管。虽然是升职加薪,但是徐小姐不愿到另一个城市工作,便拒绝接受公司的调店安排。2018年1月10日,《调店通知》发到徐小姐手中,通知中规定若徐小姐逾期到岗,按照自动离职处理。2018年2月,公司以徐小姐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为由,与徐小姐解除劳动合同。徐小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又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徐小姐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

律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据此,用人单位进行调岗时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案中,公司未经徐小姐同意,就单方面调整徐小姐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公司以徐小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徐小姐要求公司支付其赔偿金,法院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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