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贯通”的重大意义和政策创新
2021-05-27崔秋立
崔秋立
最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继工程技术领域实现贯通之后,进一步扩大贯通领域,完善评价标准和办法。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和技术工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重要指示的重大举措,对人才工作特别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实施意见》在破除人才身份限制上实现重大突破
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是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的有效措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才队伍发展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受传统观念以及身份、学历等方面的制约,还存在着一些体制机制障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人才工作高度重视,强调“要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加快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培养机制、有利于人尽其才的使用机制、有利于竞相成长各展其能的激励机制、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机制”。实现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是解决人才工作中突出问题的一个关键点,最重要的是在破除人才身份限制上实现重大突破,这对于建立有利于人才成长的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技能和技术人才融合发展的领域十分广阔,从点到面,不断扩大贯通领域,有利于进一步破除身份、学历等制约,使新的人才观得到落实,从而真正形成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让各类人才的创造力竞相迸发。
技术和技能密不可分。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技术是指人类在认识自然和利用自然的过程中积累起来,并在生产劳动中体现出来的经验和知识,也泛指其操作方面的技巧。可见,技术和技能从内涵上相互融通,很难严格区分。“技术工人”这个概念本身就有“技术”在其中,在实践中更是难以完全分割,很多岗位几乎无法严格界定是专业技术岗位还是技能岗位,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属性在某些领域并没有严格界限。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提倡“技术教育”,就包括技术和技能。新时代,职业技术教育的培养目标也是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在现有的高技工、技师的职业标准中,包含着很多与专业技术人员大致相同的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特别是在新技术革命条件下,伴随着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技术技能相互融合的趋势更加明显。
高技能人才有三种类型:技术技能型人才、知识技能型人才、复合技能型人才,都更多地体现出技术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在很多发达国家,对于技术工人特别是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没有严格区别。而长期以来,我们主要是以学历和身份作为标准,将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硬性分割、区别,形成不可逾越的鸿沟,这显然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严重制约了人才的发展。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是落实新的人才观,尊重实际、尊重人才的体现,符合时代进步的方向。
很显然,在更多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的贯通更有利于高技能人才的成长。
長期以来,两类人才的人为分割,束缚了高技能人才的成长。实现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的贯通,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观念的根基,对于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改善高技能人才的发展环境,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激励广大劳动者技能成才、技能报国将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实现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的贯通,对于提高技能人才队伍整体水平,优化技能人才结构,适应新技术革命的需求,扩大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培养也将起到积极作用。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技术工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在高质量发展呼唤加快“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形势下,在更多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的贯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实行两类人才贯通,则是从破除身份界限的角度破解难题的重大举措,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和创新价值,也更加行之有效。必将为今后资历框架和其他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提供借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实施意见》具有几个鲜明的“创新点”
一是大面积扩大“贯通”的覆盖范围。由工程系列扩大至其他系列,基本上做到了两类人员具有共同属性的都可以贯通。同时明确,各地和有关部门可以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兴职业、新兴领域的贯通办法。大面积扩大覆盖面,使贯通具有更为实质性的影响力。
二是完善符合实际的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标准。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员虽然具有很多共同属性,但是实际工作岗位的特点有所不同,贯通不仅是在资格上允许,更重要的是评审条件上要体现特点。《实施意见》规定,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要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不将论文、外语、计算机作为限制性条件,并将技能竞赛获奖情况等作为评审内容,对高技能领军人才,可开辟“绿色通道”。这些规定,有利于将贯通的政策落到实处。
三是高技能人才评价机制的创新。考虑到高技能人才的特点,《实施意见》明确,可以采取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面试答辩、竞赛选拔等多种方式评价,并支持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吸纳高技能人才参加评审的相关工作。同时,与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相结合,支持高技能人才集中、技术实力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企业自主开展高技能人才评审。
四是加强评价制度与用人制度衔接。评价与使用、待遇相结合,是评价制度改革的一个关键,也是“贯通”需要解决好的问题,《实施意见》对此进行了明确。高技能人才发挥作用的平台是一线,评上职称并不意味着脱离一线,《实施意见》特别强调,鼓励取得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探索建立各类岗位序列相互比照,专技、管理、技能岗位互相衔接的机制,鼓励实行年薪、股权期权激励等措施,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
《实施意见》还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提出了意见和要求。这些特点集中起来,就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体现了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科学评价、坚持以用为本的原则,使《实施意见》具有鲜明的导向性和实际的可操作性。我们相信,随着扩大“贯通”各项措施的落实,我国人才事业发展必将呈现新的局面,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也将提高到新水平。
(作者系山东劳动技师学院原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