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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唤醒“沉睡”的家务劳动补偿权

2021-05-27陈鸽

妇女生活 2021年5期
关键词:小美照料小丽

陈鸽

同样是做家务,小丽在离婚时提出补偿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小美却没有——

问:2010年,小美从经贸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外贸公司上班。由于专业对口,再加上工作努力、长相姣好,小美在职场顺风顺水,工作3年后便升任部门经理。小美在事业成功的同时,也收获了爱情。她在工作中认识了一家商贸公司的老板,两人情投意合,很快就领证结婚了。

婚后,因需要照顾男方生病卧床的母亲,小美辞去工作,在家当了全职太太,并很快生了孩子。小美照顾家人,打理家务,把家里收拾得井井有条,日子过得倒也舒心。

但是好景不长,2019年,男方移情别恋。小美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提出她照看孩子、老人,为家庭付出大量精力,要求男方给予她家务劳动补偿。但是法院以要求家务劳动补偿的前提是夫妻之间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为由,对小美的请求不予支持。

离婚后,为了调整心态,早日过上新生活,小美于2020年12月参加了一个户外活动俱乐部。在俱乐部里,小美认识了和她有着相同遭遇的小丽。小丽常年在家照看孩子,一人承揽全部家务,但是她老公对她非但不体贴,反而经常打骂她。在小美的劝说下,小丽于2021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她老公对她多年在家的劳动予以补偿。这一次,法院支持了小丽的请求。

请问,为什么小丽要求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小美却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呢?

答:家务劳动补偿,在法律上被称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予以的补偿。之前《婚姻法》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家务劳动补偿以“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为前提条件。受限于这一前提,离婚家务劳动補偿在普遍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很难实现。小美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同老公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所以她要求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婚姻法》同时废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的这条规定,改变了之前《婚姻法》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删除了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限制,扩大了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即无论是夫妻分别财产制还是共同财产制,只要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就可以要求家务劳动补偿。小丽虽然同小美一样,没有约定分别财产制,但是因为其离婚时间在《民法典》施行之后,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即使没有约定分别财产制,她在离婚时也有权要求家务劳动补偿,所以法院支持了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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