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渔获物可追溯管理体系下水产品法律责任的划定与追责方式研究

2021-05-26高丽鹏吴洽儿马胜伟

中国水产 2021年5期
关键词:渔获渔港法律责任

文/高丽鹏 吴洽儿 马胜伟

建立渔获物可追溯管理体系是《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年)》平稳落地的重要措施,也是渔港综合管理改革的重要手段。在实现渔获物“渔船—市场—餐桌”全过程可追溯的过程中,捕捞日志、定点上岸、进出港报告、渔获物交易等记录的信息跟随商品合法性标签逐步流转,最终延伸出一条完整制度链条,用以保障水产品的质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澫渔港渔获物可追溯管理的实践经验为基础,从民法视角探讨水产品法律责任划定与渔获物可追溯管理环节的对应关系,分析水产品法律责任适用的困境,归纳水产品法律责任的追责方式,丰富渔获物可追溯管理体系的内容,为消费者或从业者面对水产品法律责任纠纷提供相应的法律参考。

2020年9月8日,根据国务院批准印发的《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 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为加快实施渔获物定点上岸,强化捕捞产出管理,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海洋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名单,其中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唯一的定点渔港南澫渔港,在借鉴浙江省台州市、广东省阳江市渔港构建渔获物可追溯管理体系的经验基础上,对实现渔获物可追溯的具体路径、渔获物销售环节的可追溯管理等进行了创新性实践。

当前,我国的渔获物可追溯管理制度尚未健全,提前考量市场层面水产品违约与侵权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现行法律法规背景下水产品侵权责任的追责方式,以及合法性标签的法律适用困境,可以为建立和完善渔获物可追溯管理制度提供理论研究基础。探索适用于渔获物合法性标签的全新证据链条,建立一套全面的渔获物可追溯追责体系,可为渔港综合管理改革的顺利落实提供法律研究支撑,并实现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和谐共赢。

一、渔获物可追溯管理的基本路径

按照渔港综合管理改革的要求,构建渔获物可追溯管理体系,在制度层面需要以渔船进出港报告、定点上岸、合法性标签、限额捕捞、渔业电子捕捞日志为基本依据。我国现行《渔业法》在修订过程中已将渔船进出港报告、定点上岸、合法性标签明确纳入捕捞业的管理范畴之中,许多试点渔港都推出了相应文件,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澫渔港管理部门已发布《广西南澫渔港渔获物可追溯管理试点办法》。以渔获物合法性标签、渔船进出港报告与渔获物定点上岸等制度为基本溯源框架,探索建立可全面实施的渔获物可追溯管理试点模式,在实现渔获物可追溯的过程中,使三者环环相扣,相互依存,才能进一步构建出渔获物可追溯登记管理的良性互动局面。

(一)渔获物合法性标签制度

渔获物合法性标签制度,由合法捕捞证明制度延伸而来,是区分渔获物合法与非法的重要依据,也是判定渔获物能否进入市场流通的关键。实现渔获物可追溯要求从事海洋捕捞、收购、转载渔获物等作业的人员如实报告生产作业信息,填写海洋捕捞渔获物合法性标签,载明船名号、捕捞许可证编号、渔获物种类及数量、渔区、渔具等相关信息(图1)。为探索渔获物合法性标签的流转过程,南澫渔港建立了渔获物可追溯管理系统平台,设计了渔民使用的手持设备终端,在生产过程中,渔民可通过手持设备终端上报渔获数据至渔获物可追溯管理平台,生成特定的二维码,用于渔获物上岸后流转。

(二)渔船进出港报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中提出的船舶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实施要求,渔业船舶进出渔港,船长应当向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航次计划、适航状态、渔业船员配备、渔具及渔获物等情况,并服从其调度和监督管理。

为实现渔获物可追溯的精确化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澫渔港在试点过程中将南沙生产渔船全部纳入渔获物可追溯管理范围,渔船出航前要向南澫渔港提交出港报告,入港时要提交渔获物捕捞日志并接受检查。这样既明确了可追溯管理的对象,锁定了溯源主体,也能够对捕捞的渔获物主要品种进行细分,为渔获物销售环节的可追溯提供便利。在进出渔港时,通过船舶进出港报告统一受理综合信息平台的信息记录,可准确追踪到每一艘渔船的生产作业情况,不仅能够实现对渔船的动态监管,为渔获物来源提供准确的位置信息,而且能通过数据监控间接实现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的控制,有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

(三)渔获物定点上岸

由于海洋作业捕捞渔获物种类繁多复杂,南澫渔港的渔获物可追溯登记体系中,能够进行定点上岸的渔获物主要包括鸢乌贼、鲣类、金枪鱼类、大眼鲷类、蛇鲻类、金线鱼类、鲳类、鲐鱼类、石斑鱼类、马鲛鱼类、马面鲀类、圆鲹类和海鳌虾等可在渔船上进行包装的品种。小杂鱼等低价值产品数量虽然较大,但是在渔船上不易进行包装,因此目前暂无法纳入可追溯管理范围。试点渔船结束生产后,渔获物在南澫渔港定点上岸、卸货,南澫渔港渔政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每条试点渔船进行抽查,检查人员可以管理员身份扫描渔获物包装箱的二维码,对二维码登记信息进行查验,如信息正确则在渔获物可追溯管理系统平台上对其进行审核确认,该船即完成了渔获物定点上岸,产品允许进入市场流通。

(四)水产品交易登记

图1 渔获物合法标签制度流程

渔获物与水产品的区分是以产出地为依据的,在海洋中捕捞的鱼类为渔获物,渔获物上岸后经过加工、转载等环节,便成为水产品进入市场流通。《广西南澫渔港渔获物可追溯管理试点办法》要求,企业收购渔获物时,应登录渔获物可追溯管理系统平台,登记包装箱的二维码,并登记、提交收购企业名称、交易时间、运输条件、预销售地点等信息,消费者最终可通过扫描二维码获取渔获物相关信息。水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经手者同样可通过扫描二维码获取水产品的加工、运转信息,以此实现水产品的可追溯。

二、渔获物可追溯模式下的法律责任

健全的渔业管理机制对渔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渔获物可追溯管理是一种可视化的动态监管模式,在不同的场所、阶段,由于渔获物的状态和性质不断发生变化,其涉及的法律责任主体不断多元化,法律关系逐渐复杂,动态监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运输、交易纠纷也越来越多,为行政执法、司法裁判、社会管理等方面带来多重压力。完善渔获物可追溯管理制度,提前为制度建立后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思路,需要厘清合法性标签产生的多方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

为清楚了解渔获物的流转过程,笔者将其分为五个流层(图2),即资源层、生产层、运输层、进口层和市场层,渔获物从海洋转向陆地,其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必然发生变化。

(一)生产层的法律责任类型

由于渔业生产中海洋捕捞活动涉及的法律责任主体单一,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违约责任,相对比较简单。关于行政责任,目前我国对渔业生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要求,渔民捕捞渔获物需要在捕捞限额、捕捞日志、捕捞许可证等制度要求下进行,违反相应规定将被处以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达到一定条件,则将承担刑事责任。渔政管理机构和海警主要负责海上渔业生产秩序,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仅发生在管理部门和渔民之间,虽然责任明晰,但是仅2020年中国渔政执法举报受理平台受理的海洋非法捕捞举报线索就有405起,海洋非法捕捞行为仍需高度关注。

图2 渔获物流转流层

违约责任常见于生产层与运输层之间。生产层与运输层是交互关系,渔民捕捞的渔获物直接在海上进行销售,或者由转运船运输到陆地进行销售,都将产生合约关系,无论是销售合约还是运输合约,都将涉及到渔获物的数量、规格等等,并可能产生违约责任。然而所有的捕捞和销售记录都将通过捕捞日志、交易日志等方式记录下来,渔获物的销售、转运等违法纠纷一般很少,其追责方式也比较明确。

(二)市场层的法律责任类型

目前,我国的渔港管理制度尚不成熟,渔港港长制尚未完善,渔获物进入港口后要接受多方管控,产生更加复杂的法律关系。当渔船按照要求进港报告后,会产生相应的进港记录,来完成渔获物定点上岸。一般来说,上岸的渔获物可能与渔港管理方、渔获物收购方和渔获物运输方等产生法律关系。虽然渔港管理主体范围不清晰,但是渔获物必须经过捕捞日志、限额捕捞、交易运输日志、抽检、联检、视频监控、定点上岸等制度的审核流程,合规后才能贴上合法性标签进入市场层。违反监管规定的渔获物,将无法进入市场流通,渔民和渔船也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贴有合法性标签的渔获物,将成为“水产品”供大众消费。

无论是渔民与水产品收购方、渔民与水产品运输方或者水产品收购方与水产品运输方,彼此之间均以水产品为标的建立了平等的买卖或运输合同关系。当运输方或收购方将水产品进行加工时,加工、仓储等合同的建立也将延长合法性标签的链条。最终,消费者与水产品销售者建立买卖合同,因食用水产品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基于健康权、知情权等消费者权利的考量,必然伴随着出现相应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总体来看,生产层的法律责任以行政责任为主,市场层涉及的法律责任类型虽然不多,但是违约责任的链条却因各种法律关系而不断延长。在追责过程中,责任主体、证据效力和追责方式的确定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我们进行深入地探索与思考。

三、市场层面水产品法律责任的归责及法律适用困境

(一)水产品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水产品是产品的一种,适用于民法中违约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目前,水产品法律责任的追溯途径多为销售记录、运输记录等,合法性标签的管理体系则为水产品法律责任的归责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不仅简化了违约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而且可以更加直观地确定责任主体,实现水产品法律责任纠纷的高效解决。

1.水产品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在水产品交接过程中更容易产生违约责任,包括买卖、运输、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民事主体双方可能因水产品质量、价格、交付时间、成本等多种因素产生纠纷,这种违约责任一般只发生在合法性标签流转的两个主体之间,不涉及可追溯管理的宏观层面,所有的合同可以为产品责任确定后的延伸责任明确提供重要依据,并且当事人可严格依照《民法典》第577条至594条的规定就产品进行追责。

2.水产品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水产品的常见缺陷一般表现为腐烂、变质以及因食用有缺陷的水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身体损害等。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因水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若是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若因销售者的过错使水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如果明知水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总体来看,水产品侵权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根据合法性标签流转的环节和产品缺陷产生的时间、原因等因素,无论是水产品的生产方、转载方、仓储方、加工方还是销售方,只要水产品缺陷是因其导致的,应当承担起侵权责任。

(二)合法性标签的法律适用困境

无论是水产品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合法性标签作为一种新的追责线索,其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需要论证,尤其是在目前渔获物可追溯管理体系在国内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在司法体系中直接引用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究其本质,合法性标签是捕捞许可证的产物,它是水产品的信息展示平台,消费者可以据此初步了解水产品信息并决定具体的消费选择;生产者通过标签实现信息依法披露,进而获得市场优势地位;监管者可以据此简化监管行为,实现高效监管。

合法性标签是一种强制性标识。2020年,现行《渔业法》在修订过程中明确禁止无合法性标签的渔获物进入市场进行销售。但合法性标签只是一种合法捕捞的证明,对水产品的质量、口感等方面均无法做出保障。即水产品缺陷与合法性标签之间并无直接关联,市场无法根据水产品是否贴有合法性标签去判断水产品的质量。

合法性标签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追责方式中发挥的作用大小是不同的。在水产品违约责任中,因水产品缺陷等原因导致违约的违约方可在承担责任后,根据合法性标签的流转信息和合同约定要求前手承担责任,前手可能包括生产方、运输方、仓储方、销售方等等,一般来说都有相应运输合同、买卖合同、保管合同、转销合同等合同的约束,依照合同即可寻找到最终的责任主体。合法性标签存在的意义是可以使得水产品使用者直接了解水产品的过往历程,包括所有前手,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票据的运转,但是由于合同限制,后手只能追责前手,无法追责其他人,因此发挥的作用并不大,证明效力不强。

在水产品侵权责任中,虽然合法性标签的本质与水产品质量并无直接关联,但由于合法水产品缺陷的产生可能源于各个环节,消费者可依据合法性标签直接找到水产品涉及的所有关联方,并进行追责,这样便解决了产销方“踢皮球”的难题。在这个过程中,合法性标签虽然不能直接证明产品质量,但作为直接证据证明责任主体还是比较有力的。目前,在农产品质量相关的司法案例中,合法性标签的证据效力已被认可,渔获物的合法性标签能否作为司法裁决的依据,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努力。

四、水产品侵权责任的追责方式

一般来说,水产品违约纠纷更容易产生,但波及范围窄,影响力小;而水产品侵权事件多涉及生命健康,受众广,一旦发生,社会舆论影响力巨大,将给水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带来无法估计的损失,很多“召回门”事件皆源于此。目前,我国《民法典》对产品侵权责任的追责方式已经有一套非常完整的体系,即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严重时实行惩罚性赔偿,水产品侵权也同样适用此原则。据统计,水产品侵权多发生在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领域,由于侵权原因多样化,发生在消费者身上的案件鲜有学者研究。笔者想在民法典体系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热点与司法典型案例,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进一步探索水产品的侵权方式和追责途径。

(一)关于“鱿鱼消失事件”的法律分析

水产品侵权的方式多种多样,实际生活中司空见惯的“小事”背后可能隐藏着不易察觉的利益链条和巨大的法律责任。如2021年1月,“鱿鱼消失事件”轰动网络。四川省一位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的鱿鱼,回家煮过之后竟然消失,为了自证清白,其到买鱿鱼的地方再次购买2斤鱿鱼,煮后出现同样情况,大众一致认为鱿鱼造假,后经专家辟谣认为是鱿鱼不新鲜导致,事件到此结束。

鱿鱼不新鲜,是否应当认定为侵权?从合同法角度来看,当消费者与销售者意思表示一致后,买卖行为发生,视为合约成立,即消费者认可其购买水产品的质量,不存在违约行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分析,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鱿鱼消失事件”中,鱿鱼不新鲜是客观事实,买卖双方虽然达成买卖协议,但因为鱿鱼质量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食用,确实对其存在着利益损害。

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水产品,属于合同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撤销合同,主张退货以及相应赔偿,但水产品的新鲜度是很大的争议点。销售者可以主张合约效力,认为消费者对水产品的情况知情,进而否定新鲜度的主观性认定。由于购买量小、未造成人身损害,且举证能力不足,消费者即使受到合同欺诈一般也会选择不予追责。

在渔获物可追溯管理体系下,合法性标签几乎满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所有要求,这类问题将进一步得到解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可根据合法性标签的二维码直接获取相应信息,买卖双方对商品信息的掌握逐步对等化,隐形侵权事件越来越少,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水产品侵权责任的一般追责方式

据统计,大多数水产品侵权会与其他领域的侵权事由杂糅在一起。为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积极的示范效应,对水产品导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追责方式进行归纳总结显得尤为必要。

以俞某诉上海市某区F小吃店健康权纠纷案为例:俞某于2016年8月5日通过手机向某区F小吃店购买4斤小龙虾,共计200元,由该店员工送达。次日俞某因“恶心伴背部肌肉酸痛15小时”急诊后住院治疗,呕吐物为进食龙虾,俞某的母亲进食相同食物,出现类似症状与俞某共同就医。经诊断,俞某系患急性胃肠炎、横纹肌溶解,司法鉴定意见为:不能排除食用小龙虾与患者横纹肌溶解这一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是一起典型的水产品侵权案件,小龙虾由小吃店进行了加工,并销售给俞某,俞某因食用小龙虾不适而至医院治疗,两者之间有着较强的关联性,即食用涉讼小龙虾与俞某出现的症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经过举证,小吃店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俞某诉上海市某区F小吃店的健康权纠纷案是一起比较简单的案例,为我们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良好的范本。实践中遇到的案件要更加复杂和严重,合法性标签的真实性、有效性需要各个主体共同维护,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了解水产品信息,保留合法性标签、购买记录、就医记录等证据,更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水产品侵权责任的特殊追责方式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当因水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特定主体的健康损害时,侵权责任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当因水产品质量原因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危害社会管理秩序时,追责时不仅涉及刑事责任,还有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惩罚性赔偿。一般来说,水产品销售范围广、影响力大,极易产生大面积的产品侵权纠纷,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且当侵权行为符合入刑标准时,最常见的刑事罪名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现行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完善,水产品侵权案件数量并不多,集中于水产品养殖和加工环节,基本表现为水产品养殖或加工企业由于在生产时加入有毒有害的饲料或原料,导致水产品自身携带毒性,影响社会公共安全。法院对此类案件持严惩立场,例如陈某某、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碱性橙Ⅱ对购进的小黄花鱼进行染色后向外销售,供人食用。因销售量大,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针对此类恶性案件,追责方式是复合型的,也是全方位的。根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7条对打击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了积极回应,《民法典》第1207条从惩罚性赔偿角度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加重了违法犯罪成本,并使之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内容。客体的范围和重要性决定了法律的保护力度,刑民结合的法律责任构建为水产品严重侵权案件提供了一种合理的追责方式,切实保护了社会公众的安全利益。

综上所述,水产品侵权纠纷的追责方式与当前的法律制度框架相吻合,符合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为渔获物可追溯管理制度的介入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当前,虽然渔获物可追溯管理制度未全面建立,合法性标签在水产品侵权纠纷中所发挥的作用难以全面评价,但是市场层面水产品侵权纠纷的解决机制已相对比较完善,如何利用合法性标签为水产品侵权案件提供更高效的解决途径,使之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成为侵权纠纷追责方式的重要补充,是渔获物可追溯管理制度全面建立后应继续探索的重要方向。

五、结语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水产品消费的质量需求日益增长,渔获物可追溯管理体系下水产品法律责任的划分与追责将逐渐成为司法裁判考量的方向和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

合法性标签在建立信息流转链条的同时,囿于自身特性,在法律适用中如何定性依然是一个难题。作为水产品法律责任主体,在保证合法性标签信息真实的前提下,要注意水产品交易过程中的证据保留,明确划分水产品法律责任,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水产品消费者,要尊重自身的购买权利,保留相关证据,关键时刻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作为司法裁判者,在合法性标签的法律效力尚未定性的环境下,建议从业者及时向有关机关核实其有效性,根据双方质证情况,将其作为裁决的重要参考。

面对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不成熟的管理制度,通过各方努力和实践操作来倒逼管理机制的完善,也是实现渔业绿色发展的重要途径。因此,建议管理者在制度完善过程中能够充分考虑实际需求和制度后法律障碍评估等因素,提前谋划、规划布局、加强部门联动,真正做到制度落实和效应反馈,维护水产品市场管理秩序、压实管理主体责任、保障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不断推动渔业可持续发展。

猜你喜欢

渔获渔港法律责任
东海区电脉冲与桁杆虾拖网渔获比较研究
丁香鱼围网副渔获物鱼类组成及分布特征
唐山市渔港经济区建设获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支持
农业农村部公布第二批国家级海洋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名单
基于上岸渔获调查的海南岛近海渔场伏季休渔效果评价
性骚扰的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研究
渔港
开渔后的博贺渔港总是忙碌而又充满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