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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发布

2021-05-26

中国水产 2021年5期
关键词:投入品贝类兽药

本刊讯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部署,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根据《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4月1日,农业农村部印发《2021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农渔发〔2021〕8号),内容如下。

工作任务

(一)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

1.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重点监测北京、天津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3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状况,随机抽检水产品2350批次。各省级主管部门安排的省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监督抽查)计划的批次和结果(含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纳入《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汇总统计。

2.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主要排查市场销售用于水产养殖的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未经审批投入品(以下称“非规范投入品”)的安全风险隐患,随机抽检产品100批次。

3.开展11个沿海有关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海水养殖贝类产品卫生监测,随机抽检海水养殖贝类400批次。

(二)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管控

1.各省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相关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结合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结果,依法加强对违法用药案件的调查和处罚,对不合格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违法用药行为。

2.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省、市、县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完善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和执法检查人员动态名录库,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要继续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以及水产养殖动物主要病原菌耐药性监测(另行下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0年1、2号》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养殖者规范用药意识。

3.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指导沿海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要求》(农渔发〔2020〕4号)规定,依法开展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禁止生产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职责分工

(一)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的使用,负责提出和组织年度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以下称“水科院”)负责年度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对各地监控工作给予技术指导。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称“水科院质标中心”)负责抽检结果的汇总、分析和会商等工作。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水产品质检机构(以下称“质检机构”)负责协助抽样、检测和结果报送等工作。

(三)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具体组织各级水产推广机构和相关专家,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组织开展水产养殖动物主要病原菌耐药性监测,负责各地工作情况调度和总结。

(四)各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指导本辖区内各级主管部门配合有关质检机构完成相关工作,提出和组织省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监督抽查)计划,对辖区内各级主管部门开展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案件查处、专项整治等工作进行指导。

抽样品种和检测指标

(一)主要抽样品种。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的抽样品种以各地主养品种为主,各地按照抽检数量和建议品种开展抽样,除有最低数量要求的抽样品种外,其他品种可根据当地实际养殖情况适当调整。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风险隐患排查的抽样种类包括促生长、杀虫、除杂和环境改良剂,其抽样比例可根据当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海水养殖贝类产品卫生监测的抽样品种由各质检机构商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养殖情况确定。

(二)重点检测指标。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中抽取样品的检测指标为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明确规定休药期的兽药和农药等。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抽取投入品样品的检测指标为可能对质量安全造成隐患的部分禁用药品和明确规定休药期的兽药,各质检机构可根据有关省份用药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风险物质。海水养殖贝类产品卫生监测抽取贝类样品的检测指标为大肠杆菌、细菌总数、铅、镉、多氯联苯、腹泻性贝类毒素(DSP)和麻痹性贝类毒素(PSP)等。

抽样和检测的工作要求

(一)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的抽样要求。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应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进行。各地要按照“双随机”原则从备选抽样单位和执法人员名单随机选择抽样对象和执法人员。各省级主管部门应报送本省份的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动态名录库给水科院质标中心。在质检机构参与下,由省级主管部门在主产市、县范围内随机选择抽样对象。尚未建立动态名录库的省级主管部门报送样品数量3倍以上的生产单位名单(格式见农渔发〔2020〕4号)给水科院质标中心。在质检机构参与下,由省级主管部门在参照上述办法随机选择抽样对象。每个水产养殖场最多抽取2个样品,同一池(塘)或网箱只能抽取1个样品。2020年检出兽药残留不合格样品的水产养殖场必须抽样。各质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等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程序处理、保存样品,并在抽样过程中询问养殖户是否使用监测的明确规定休药期的兽药及使用日期。省级主管部门须派熟悉相关情况的人员陪同抽样,负责协调抽样安排。抽样工作产生的费用(样品费、租车费等)由各质检机构支付,商有关省级主管部门确定支付方式。

(二)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中抽取样品的检测要求。承担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中检测任务的质检机构,应依照规定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对不同养殖品种的相应检测指标,严格进行检测和判定。为确保检验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农业农村部将委托有关机构对部分质检机构的检测样品进行复检和程序审查,具体安排另行下达。

(三)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风险隐患排查的抽样和检测要求。应在水产养殖主产区抽取样品,以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的水产养殖场为主。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只抽取1个样品,保留详细的抽样和样品信息(含产品标签、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和备样至少2年以上。承担检测任务的质检机构,应依照规定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对不同投入品的相应检测指标,严格进行检测和判定。

(四)海水养殖贝类卫生监测的抽样和检测要求。应在海水养殖贝类主要分布海区内抽取样品,吊笼、底播等贝类养殖方式兼顾。承担检测任务的质检机构,应依照规定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严格进行检测和判定。

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尽快与相关质检机构商定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具体工作事宜,共同制定监测实施方案,于4月20日前将方案报送水科院质标中心。各省级主管部门应于4月30日前将本省份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监督抽查)工作计划(含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正式文件报送水科院质标中心备案。

(二)抽检时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在上、下半年各开展1次,分别于6月20日和9月30日前完成抽样和检测工作,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同步进行。海水养殖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在上、下半年各开展1次,具体时间由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和质检机构商定。

(三)结果报送。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分别于6月30日、11月10日前将本省份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监督抽查)计划(含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半年和全年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填写《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不合格样品统计表》,报送水科院质标中心。各质检机构于6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分别将上、下半年的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含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结果以及相关质量控制报告报送水科院质标中心,于6月30日和11月20日前将上、下半年海水养殖贝类卫生监测结果及工作总结报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和水科院质标中心。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应于11月30日前,将本省份全年生产区域划型工作情况、生产区域类型变动情况和划型工作总结报送水科院质标中心。水科院应于7月15日、11月15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将上、下半年和全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含查处情况)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总结报告报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于8月10日和12月31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贝类卫生监测总结报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监测结果反馈与处置

(一)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检测结果反馈。对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中,水产品样品检出禁(停)用兽药残留不合格的,相关质检机构应当在确认后48小时内将《不合格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以特快专递寄出(以当日邮戳为准)给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同时传真至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水科院质标中心和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并电话确认。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结果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并依法对不合格水产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二)对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申请复检。在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中,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对产地水产品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主管部门向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书面申请复检。复检工作由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农业农村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按就近原则分别负责,复检程序和费用等按照《暂行规定》执行。

(三)对兽药残留不合格水产品生产者立案查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要组织产地县级主管部门,对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的、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但逾期不书面申请复检的,或者申请复检但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药残不合格水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在收到检测(或复检)报告后60日内,应将案件查处等情况报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抄送水科院质标中心,农业农村部将适时开展重点案件督办。

(四)对兽药(有规定休药期)残留不合格水产品的处置。对于检测出明确有规定休药期的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残留不合格的样品,相关质检机构要在结果确认后48小时内将《不合格结果通知单》电子版发送至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水科院质标中心和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并电话确认,不寄送检验报告。省级主管部门要及时监督相关市、县级主管部门进行跟踪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塘销售。

(五)海水养殖贝类卫生监测中发现严重超标情况的处置。如监测中发现的贝类产品卫生指标严重超标,相关质检机构要第一时间电话通报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和水科院质标中心。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或授权市、县级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发布预警,提出该海域禁止从事海水贝类养殖和采捕活动的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同时,要组织对禁止生产区域进行跟踪监测,海水养殖贝类产品两次连续监测结果合格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重新开放。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养殖水产品质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各级主管部门和有关质检机构等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地各单位要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压实属地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周密制定方案,狠抓任务落实,强化执法监督,不折不扣、按时保质地完成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各项工作任务,持续抓好水产养殖违法用药专项整治,以出色的工作成绩、突出的整治成效为党的百岁华诞献礼。

(二)产管结合,检打联动。始终坚持食品安全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工作要求,不断完善水产养殖生产环节质量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各地要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进一步完善养殖基础设施装备,做好水产健康养殖模式推广,加强养殖动植物病害防治,规范养殖生产日常管理,强化养殖规范用药培训,通过先进模式应用和监管水平提高,减少病害发生和养殖用药,持续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同时,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利用好监测成果,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做好风险防控和预警,依法及时对违法用药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罚,要以最严厉的打击让违法者付出惨重代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个别地方主管和执法部门人员思想重视程度不足,导致水产养殖用药监管松懈,造成严重失职渎职的,应将线索移送地方纪检、监察和检察等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完善机制,合力管控。各省份要不断健全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长效机制,积极争取在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监控工作经费,尽快补齐缺少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和执法检查人员动态名录库“两库”的短板,提升水产品质检机构的检测能力,为监控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加强各主管部门内设机构间工作配合,积极与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协作,从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各环节,从产地到市场,加大对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努力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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