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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架起生命之桥

2021-05-25戴晨

留学 2021年9期
关键词:捐献者器官分配

戴晨

传递爱心,无私奉献。

前段时间,在“两会”期间,多位委员提到器官捐献问题,全国政协委员王海京提交了《关于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立法的提案》。全国人大代表、无锡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陈静瑜建议大力推动我国的爱心器官捐献。关于器官捐献,一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一些人愿意在去世后捐献遗体及器官,帮助他人重获新生,而另一些人出于种种因素,对器官捐献持质疑态度。在世界各国,器官捐献的现状和发展态势也因文化背景的不同而各有差异。

法律先行 道德辅助

器官捐献源于器官移植技术。20世纪70年代,随着科学家发现组织相容性(即对异体生理组织起同样的作用)的类别之后,器官移植手术越来越多。80年代,器官移植技术愈发成熟,成功率逐渐上升,挽救了很多人的性命。然而,由于医学的进步,很多疑难杂症都有了救治的办法,器官移植手术量大幅提高,对器官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因此,器官捐献正式走上医学舞台。

2007年1月20日至22日,中国首届国际标准器官捐献及分流系统联席会议在广州举行,会议过程中,举办了中国首批“器官捐献卡”首发仪式。自此之后,我国的器官捐献征程开始。2018年中国人体器官年捐献量居世界第二位。根据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发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3月16日,器官捐献有效志愿登记人数为3099429人次。

目前,我国对于器官捐献方面的法律条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根据其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在捐献器官的分配方面,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捐献器官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保证捐献器官可溯源。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器官,不得干扰、阻碍器官分配。然而,捐献器官短缺问题依旧存在,我国每年约有30万因末期器官功能衰竭需要移植的患者,但仅有1万多人有机会获得器官移植,供需比例为1∶30。要想尽快解决器官短缺问题,就需要法律和道德两方面共同发力,加大对器官捐献的宣传力 度。

在很多其他国家,器官捐献也有着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和管理。在1968年举行的第22届世界医学大会上,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提出了“脑功能不可丧失”,也就是脑死亡的概念,自此之后,脑死亡成为确定一个人是否死亡的参考标准。

同年,美国律师协会等组织倡议并通过了《统一组织捐献法》,直到1973年,该法案已在美国5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统一实施。1984年,美国通过了《国家器官移植法案》,明文禁止器官和组织买卖,同时,在美国议会的批准下,国家器官获取和移植网络(OPTN)、器官移植接受者科学登记系统正式成立。此外,在1986年,美國还成立了器官共享联合网络,其功能是负责器官获取和移植网络的运营,负责美国等待移植器官患者的登记,并根据捐献者和接受者之间的身体兼容性、接受者健康状况和等候时间等选择标准,进行捐赠器官的合理分配。

西班牙的器官捐献率常年位居世界前列,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宣传和民众的主动,1989年,为缓解器官捐献率低带来的社会问题,西班牙卫生和社会事务部成立了国家器官移植中心,中心负责统筹全国器官的获取和分配,没有通过该中心的移植都被视为违法行为。此外,中心还需负责制定国际、地区、医院三级标准的器官捐献规范制度和捐献流程,并在每个医院建立标准化的器官捐献协调小组。在这种模式下,西班牙的器官捐献走上了正规化的道路。在经费方面,政府给予大力的支持,对需要移植但手术经费不足的患者提供财政补贴,这就减少了因财务问题而无法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比例。

英国的器官移植法案于1989年颁布,全称为《人体器官移植法案》,其内容主要就器官移植商业化和非亲属间的器官捐献作出了规定。2020年5月20日,《马克斯和凯拉法》正式在英格兰生效,该法案规定,除非家属反对或个人自愿放弃,英国英格兰地区所有成年人都将被默认为器官捐献者。这一法案的实行有望大幅度增加英国器官捐献量,但其实际效果如何,尚待时间来验证。

瑞士器官捐献和移植国家基金会是受瑞士联邦政府委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负责建立相关的数据统计,管理器官接受者资料库,分配移植器官,组织和协调国家所有与器官分配有关的活动,并且积极与国外的器官分配机构合作的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瑞士开始实行更广泛的捐献同意模式,即捐献者本人或其亲属同意。只要年满16岁,都可以通过填写捐献志愿卡,表达自己的捐献意愿。如果死者没有亲属或不能联系到其亲属,则禁止进行器官获取。如果死者委托可信任的人做组织、器官捐献的决定,那么这个人将代替亲属做决定。死者的意愿优先于其亲属的意愿。

2018年,荷兰议会一院(上院)通过器官捐献“推定同意”法案。该法案生效后,除了明确表示拒绝捐献者,18岁以上荷兰公民均被推定为器官捐献者。该法案旨在提高器官移植率,挽救更多生命。

在新加坡,根据1987年通过的《人体器官移植法令》,除非明确表明要退出器官捐献计划,否则所有21至60岁的新加坡人和永久居民去世后将捐出他们的器官。2009年,新加坡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修正法令》,并于同年11月1日起生效,器官捐献者最高将会得到2.6万新元(约合人民币13万元)的保健补偿。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说:“能将自己的生命寄托在他人的记忆中,生命仿佛就加长了一些;光荣是我们获得的新生命,其可珍可贵,实不下于天赋的生命。”这句话与器官捐献的意义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器官捐献能够拯救他人的生命,给人以新生,在某种程度上,还有着延续生命的作用。在生命已无法挽救之际,将自己的器官捐献给更需要它的人们,无疑是一件行善积德、功德无量的事情,而让器官在他人的身体中继续存活、运作,也令人觉得即便肉体已然消亡,逝者的精神依旧存在于这个美丽的世界中。

然而,由于器官短缺的问题短时间内难以解决,很多人都在急切地等待着适配的器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珍惜生命的心理,在“黑市”高价售卖器官,并造成了不少令人唏嘘不已的事件。

人体器官“黑市”

阳光下的罪恶之举

人体器官“黑市”即指在没有法律允许,不在正规医院、没有专业的医护人员和医疗器械的情况下,私下買卖、移植器官。这是一条复杂的地下产业链,一般为团伙的形式进行。在一个团伙中,有人负责寻找急需器官移植的病人作为买家;有人负责联系一些想要赚钱愿意卖器官的人;有人负责联系愿意私下做非法器官移植手术的医护人员……“分工明确、有条不紊”。

在这条产业链中,买家花费了大量的金钱,但卖家收到的可能只有十分之一,大部分的钱财被“黑中介”独吞,而且,这种器官移植手术为了不被相关部门发现,一般都选在郊区进行,做手术的医生、护士、麻醉师等人是否有做此类手术的资质无从确定。即使是手术成功,手术过程中的消毒技术也往往不够完善,很容易造成感染,令买家和卖家的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若是不幸手术失败,做非法器官移植的团伙不会负责任,只会拿钱“跑路”,最终伤筋动骨的只有买家和卖家,经济和健康两方面都受损。

很多人或许都曾听说过卖肾,即为了金钱,卖出自己的一个肾,由于每个人有两个肾,少一个肾一般不会危及到生命。因此,一些人因急于用钱,选择了卖掉自己的肾,虽然得到了不少的金钱,短期内看不出异样,但时间久了以后,原本两个肾负荷的工作被完全压到了一个肾上,身体会逐渐变得虚弱,若是仅剩的一个肾再出现问题,那就是回天乏术,只能等待器官移植手术来挽救生命。然而,在“黑市”出卖肾脏所造成的恶果远不止身体虚弱这么简单。根据《东方日报》报道,一位曾为了买苹果手机卖掉一个肾的青年,在卖肾的七年后,因当时做手术的操作环境未经过适宜的消毒,导致伤口感染,身体变得非常不好。这样的事情不在少数,而他们通过卖器官得到的金钱也不足以支撑以后的生活,仅能供一时的“奢侈”,并非长远之 计。

取缔“黑市”

大力推动爱心器官捐献

除了自愿卖器官的人外,还有另外一些被使用暴力手段强迫“献出”器官的人们更加需要警方的解救和法律的保护。因供需不平衡而衍生出的黑色产业链急需有关部门设法取缔,而要想彻底让这一“黑市”消亡,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首先,在教育方面,应该大力普及买卖器官的危害性,让人们知道为了获取那一点钱财可能会付出的巨大代价。

其次,在法律方面,要大力宣传器官买卖为非法行为,一旦被抓获,则需要负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后,需要器官移植的病人很多,但能成功等到合适的器官,完成手术的人却是少数。即使不考虑费用问题,很多人也难以等到能配型成功的器官,在漫长的等待过程中去世的大有人在。供远远小于求的情况短时间内无法解决。因此,大力推动爱心器官捐献势在必行,全国人大代表陈静瑜建议,“假如说你本人,你的亲人做过爱心捐献,你的家属便进入我们国家的网络分配系统当中,假如说你的家属也得了相应的器官功能的衰竭疾病,需要做器官移植的时候,会优先得到爱心捐献的这个器官。”这种方式能够提高人们对器官捐献的接受度,或可增加我国器官捐献量,让更多的人有重获新生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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