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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1754—1949)》俗语词考证四则*

2021-05-25杨小平刘全琴

关键词:水田文书契约

杨小平 刘全琴

(西华师范大学 文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9)

《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1754—1949)》(以下简称《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时间跨度接近200年,其中俗语词颇多,尚未受到重视,何九盈、王宁、董琨《辞源(第三版)》,白维国《近代汉语词典》等大型辞书多未收录。截至目前,针对《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中俗语词进行研究的文章尚未可见。

本文拟对《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中的“字”“今来”“捆”“交扌焉”四个俗语词进行考释,希望能对《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的解读与研究以及《辞源(第三版)》《近代汉语词典》《汉语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等大型辞书的编撰和修订有所帮助。

所引《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中的契约标明题名,括注原档案号的目录、卷次、件次以及书写时间。其他档案文献标明题名并括注书写时间,以便核对,还望方家指正。

一、字

《立字杜卖山田地土房屋林园基址阴阳二宅定约人陈洪兴男文斗、文洲父子弟兄等》:“中证:李朝友、陈春山、陈春亭、张明超、陈岐山、黄信香字,仝在。”(《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6-1-126,光绪二十二年冬月二十二日)[1]203

按:“字”,即“代字”,是“代字”的简写,一般放在人名的后面,表示此人代替契约主人书写契约。同时这位代书者也作为签订契约时的见证人。《辞源(第三版)》《近代汉语词典》《汉语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均未收此义。

“字”在《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中多达93例,举隅如下。

《立写掉田、菜地合同文约人陈仁珑、苏定贵二人》:“中证地邻:贾时忠、白良仲、陈仁瑛、赖世斌、陈仁琏、胡世俊、陈宗福、赖懋一、苏邦兴字,仝在。”(《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6-1-107,嘉庆十二年十一月初二日)[1]416

《立写出卖水田房屋基址路径田坎沟边篱垣竹树来往水道定约人朱培基、培富、培益仝侄文星、文定、文炳、文东》:“中证人:白义兴、刘汝升、黄光典、李秉忠字,仝在。”(《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6-1-076,同治三年三月初五日)[1]199

《立字佃堰水田文约人朱洪发》:“在场人:李荣青、李裕亭字,仝在。”(《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6-1-172,光绪十七年六月初二)[1]272

“字”也可写为“代字”,共9例,摘录2例如下。

《立字杜卖水田熟土房屋林园竹木阴阳基址文契人李薛氏男槐章、炳章、梤章》:“在场中证:李应爵、张庆槐、李福兴、凌云霄、巫天晓、李文轩代字,仝在。”(《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6-1-136,同治十三年四月初八日)[1]71

《立合资修建后房合同文约人宗都,同弟宗祺、宗袚、宗吾》:“族证:古香、子文、衍廷、怀廷、鸣九代字,仝在。”(《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6-1-295,民国二十九年腊月十四日)[1]425

若契约并非代写,是契约主人亲自写的,则“字”写为“亲字”,仅1例。

《立送阴地文契人毛焕然父子》:“在证人:陈友绍、赖龙珠、毛油然、陈盛坤、李瑞全、张文辉、毛焕然亲字,仝在。”(《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6-1-165,道光二十七年三月十四日)[1]227

若在契约中直接写明“代字人”,则其名字后面可加也可不加“字”,文中共两例。

《立写杜卖水田文契人蔡良英仝男世明、世得等》:“代字人:吴明聪。”(《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6-1-120,嘉庆三年十一月)[1]16

《立字佃山熟土房屋文约人陈三兴》:“代字人:王肇廷字。”(《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6-1-201,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五月初四日)[1]296

“字”,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叙》:“仓颉之初作书,盖依类象形,故谓之文。其后形声相益,即谓之字。字者,言孳乳而浸多也。”“字”由“文字”引申为动词“写字”。“代字”则是代替(契约主人)书写契约。《汉语大词典》收录“代字”,解释为“代词的旧称、因保密等需要而用的代称”,均与此处义不同。《辞源(第三版)》《近代汉语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均未收“代字”一词。《辞源(第三版)》收录“代书”,解释为“明清州县衙门里代人书写稟帖和诉讼状纸的人”[2]230。但与此处的“代字”并非同一用法,“代字”只能表示动作“代替契约主人书写契约”,不能表示名词“代替契约主人书写契约的人”。

“字”“代字”表示代替契约主人书写契约在其他档案中也常用,举例如下。

《立赎回契人龙门坊陈宝宇》:“代字:林正芳。”(《福建历代乡规民约》,雍正六年二月)[3]369

《立实卖田契约文约人杨严》:“代字:杨勤田。”(《大理民间契约文书辑录》,嘉庆二十二年七月十一日)[4]2

《立卖地文契》:“中人:李明山、李佐臣、蔡香圃、张子逢字。”(《满族历史资料集成》,民国二十年九月十六日)[5]139

二、今来

《立写借葬阴地文约人邱科朝》:“因父亲身故,无地安葬,今来凭众借得苏邦贤名下业内阴地壹棺安葬父亲,并无余地。”(《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6-1-086,道光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1]218

按:“今来”即今日,指签订契约的当天。《近代汉语词典》《方言大词典》均未收录。此词在《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中共有37例,举例如下。

《立借地埋葬大媳妇约人张盛书》:“今来凭证借得苏邦森名下两河口庄内下屋右边荒岭,埋葬大媳妇坟壹包。”(《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6-1-101,道光二十七年十月十八日)[1]228

《立字收押租钱文契人曾作梁》:“今来收到曾正福名下押租铜钱贰拾仟文整。”(《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6-1-147,光绪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1]314

《立字佃干地、水田、房屋文约人李见山》:“今来佃到戴亨荣名下干地壹段,水田四亩贰分,房屋半院。”(《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6-1-174,光绪二十六年五月十八日)[1]274

“今来”一词,《辞源(第三版)》解释说:“如今,现在。”[2]217例证引用三国魏曹子建(植)《情诗》:“始出严霜结,今来白露晞。”[2]217这里所指的“如今、现在”并非“今日、当日”,而是相对的一个时间段,与开始形成对比,启程的时候严霜冻结,如今归来,白露已晞。与契约中表示“今日,当日”义有所不同。《汉语大词典》收录“今来”一词,并解释为“当今、如今”“从今以后”。《汉语大词典》释为“当今、如今”时所引例证,与《辞源(第三版)》的例证相同。

“今来”为何会表示“今日”呢?“今”字,《说文·亼部》:“今,是时也。”《汉语大字典·人部》:“今,现在。”[6]136例证引用《诗·鲁颂·有駜》:“自今以始,岁其有。”[6]136“来”字,《汉语大字典·人部》:“来,表某段时间。”例证引用《晋书·石勒载记上》:“吾幼来在家恒闻如是。”唐代杜甫《送李校书二十六韵》:“小来习性懒,晚节慵转剧。”唐代韦庄《浣溪纱》:“咫尺画堂深似海,忆来唯把旧书看。”[6]175蒋绍愚《唐诗语言研究》指出:“来,名词词尾。放在表示时间的名词或形容词后面,起构词作用,构成表时间的名词。”例证引用杜甫《送李校书》:“小来习性懒,晚节慵转剧。”注:“‘小来’即‘少时’‘小时候’。”还引用孟浩然《春晓》:“夜来风雨声,花落知多少。”[7]358“夜来”即“夜晚”“夜间”。我们认为“来”并不表示时间段,而是“来”前的字表时间,“来”是名词词尾,只起构词作用。《唐诗语言研究》关于“来”的“名词词尾”这一释义可修正《汉语大字典》。结合释义,“今”“来”二字联合则可释义为“今日,今天”。

从同契约的前后表述也可看出“今来”即“今日”:

《立佃田土、房屋、公堰等项文约人李福兴》:“今来凭证佃到杨福兴名下产业一处,坐落华邑大面乡第四保,地名傅家湾侧近,水田陆块,计拾亩,菜园地一段,计贰分,公堰壹口灌溉。”(《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6-1-199,民国三十六年六月十一日)[1]304

按照签订合约的惯例,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需要经过很长时间的商讨,然后再聚集三方、签订合约。因此,合约的签订仪式只在一天完成且合约签订的当日才会有证人在场。“今来凭证”即今天凭借在场证人作证,租到杨福兴名下的一处产业。

“今来”一词在其他地方档案中也有不少用例,且都表示“今日、签约当日”,举例如下。

《休邑二十都八图立卖契人程余山》:“今来凭中立契,出卖到歙邑二十五都二图三甲程显文户内名下为业,当日三面议定价九五色银五两整,其银当日收足。”(《休宁县都图里役备览》,乾隆三十二年七月)[8]367

《立写招户人朱冈旗尾村欧阳祖庆、祖广兄弟人等》:“今来招得内田洞邓世海,今因进得大户系在东南二图九甲欧莫余大户。”(《清代广东土地契约文书汇编》,光绪十二年六月十三日)[9]197

《立写出佃井灶车座基址文约人雷恒泰》:“今来凭证,甘愿将己名下分授业内熟土一坪,随采盐井地基一眼,出佃与潘长寿名下凿办井一眼。”(《四川近现代盐业契约》,光绪二十五年)[10]86

三、捆

《立字杜卖水田熟土房屋林园竹木阴阳基址文契人李薛氏男槐章、炳章、梤章》:“界内寸土尺木,所有未尽注明者,捆庄概行扫卖,丝毫不留,均照老契管业。”(《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6-1-136,同治十三年四月初八日)[1]71

按:“捆”字容易让读者误解。该词是方言俗语,意为“整体、全部”。“捆”作为形容词或副词来修饰后面的事物或动作行为,表示整个物体或动作对象的整体性。“捆庄”即整个山庄。《辞源(第三版)》《近代汉语词典》《汉语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均未收此义。

“捆”字在《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中用例高达59例,举例如下。

《立杜捆卖房屋基址林园竹木堰塘田地荒熟草地定约人傅维以男达忠、达恭、达贤、达宽、达有》:“恐口无凭,立杜捆卖田地房屋基址定约一纸,付与李姓子孙永远存照。”(《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6-1-046,道光二年八月初四日)[1]145

《立杜卖水田房屋垣坝荒熟旱土林园竹木花果阴场贰宅基址文契人白俊标、俊林》:“此日凭中议断,扫土捆买共特值价柒佰捌拾肆两整。”①(《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6-1-035,道光二十二年八月初七日)[1]53

《立字出卖水田文契人冯炉光》:“凭中议定,捆作时值价钱玖拾肆仟文,拨载条粮银二分正。”(《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6-1-130,光绪十四年□月初八日)[1]83

“捆”字的本字当作“扌圂”。“扌圂”字,《说文·木部》:“梡木未析也。”段玉裁注:“此‘梡’当作‘完’,全也……凡物浑大皆曰扌圂。完、扌圂,双声。”[11]1075蒋宗福《四川方言词语考释》:“浑,整个儿,完整。今四川方言仍谓全鸡、全鸭、全羊等为浑鸡、浑鸭、浑羊。字或作‘扌圂’。”[12]366《汉语大字典·木部》:“扌圂,完整,也指笼统。”[6]1335“立杜捆卖田地房屋基址定约一纸”中的“捆卖”即全卖,整体一起卖出,与“摘买”相对。“扫土捆买共特值价柒佰捌拾肆两整”中的“捆买”即全买,整体一起买进,与“摘卖”相对。“捆作时值价钱玖拾肆仟文”即所卖产品全部价值玖拾肆仟文。

“捆”还可前加数词“一”或“壹”,写作“一(壹)捆”,但并非是现代汉语“一捆柴”中的量词“捆”,《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中的“捆”与“一(壹)”同义连用,表示“总共、整体”,举例如下。

《立写杜卖田地定约人陈仁龙仝侄宗斌等》:“比即凭中议定,田地房屋壹捆时值价银玖玖呈色壹仟捌百伍拾两整,正九七法码对,族戚书押、画字、脱业、出火、下匾一并包在价内。”(《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6-1-018,嘉庆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1]143

《立杜卖田地、房屋、林园、竹木、基址文契人苏邦琏仝妻冯氏仝男国佐》:“当即凭中议定,一捆共作价银捌百贰拾两整,书契画押一并在内。”(《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6-1-033,道光十一年三月十八日)[1]39

“田地房屋壹捆时值价银”中的“壹捆”即全部,总共,田地房屋的总价值,此处的“捆”不是量词。“一捆共作价银捌百贰拾两整”意思为价格一共是捌百贰拾两银。

《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中“捆”会改用同义词“共”“全”等,如“捆作价”改用“共作价”;“捆庄扫卖”改用“全庄扫卖”,说明“捆”与“全”“共”同义,举例如下。

《立写杜卖水田旱土斜坡陡坎竹木房屋堰塘等项文契人张奇珠》:“以上等项即日凭中议明,卖主书押画字一并包在价内,捆作价银贰百壹拾捌两整。”(《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6-1-057,咸丰□年□月□日)[1]65

《立摘分尝业合同文约人张季堂、仝侄五福、屏周、梓敬》:“凭族证议明,共作价银捌百贰拾两零肆钱,照春字号除押租银肆拾两,实作价银柒百捌拾两零肆钱。”(《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6-1-155,光绪二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1]363

《立写杜捆卖水田房屋基址林园定约人张庆远仝子杰堂》:“约内注明:捆庄扫卖,一切成功之物,并无提留。”(《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6-1-080,同治元年十月二十七日)[1]195

《立杜卖田地房屋基址林园荒熟余地文契人苏万顺、玉辉仝侄鼎新等》:“斜坡陡坎,荒熟余地,浮沉砖石,一并全庄扫卖,寸土不留。”(《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6-1-037,道光二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1]59

“捆”表示“整体”在其他档案中也很常见,举例如下。

《文斗乌鸠田断卖契》:“姜荣明吃捆银三钱。”(《锦屏县志》,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13]1271

《陈有伦捆卖水田房屋基地林园文契》:“一捆一并卖□□□药王会首事等名下承买耕输管业。”(《清代地契史料》,光绪二年四月十六日)[14]41

《曾董氏母子捆卖水田文契》:“先尽房族无人承买,自请中证说合,甘愿一捆卖与三圣会出银承卖。”(《清代地契史料》,光绪三十年九月十一日)[14]119

四、交扌焉

《立字总足收清业宅价粮食芋麦文约人陈谢氏、长子邦君、次子邦扬》:“比日当凭族外中眼同如数交扌焉清楚,数内并不得短少升合。”(《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6-1-283,民国三十七年阴历二月十二日)[1]341

“交扌焉”一词在《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中出现共计26例,举例如下。

《立字佃水田、房屋、熟地文约人唐焕清》:“凭龙驿市斗交扌焉,秋收晒干过风,不得短少升合。”(《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6-1-193,民国十五年古五月初八日)[1]286

《立遵分关合同文约人张镜福、镜禄、镜寿弟兄等》:“丈计拾叁亩叁分,实收租谷拾叁石叁斗,依租斗交扌焉。”(《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6-1-262,民国二十二年阴历四月初二日)[1]391

《立佃水田、瓦草房文约人钟宗超》:“每年实纳精乾租谷二十石,秋收后晒干过风,老斗交扌焉,不得短少升斛。”(《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6-1-187,民国古历三十二年二月十三日)[1]303

“交扌焉”的意思为按照规格交出所交易的产品。也可写作“收扌焉”,仅一例。

《立分关合同文约人张庆霭、元配魏氏脉生七子,长承镐、二承徽、三承馨、四承涵、五承道、六承学、七承经》:“每年拨在五显庙汪佃拨出租谷二十石,归元配魏氏作为零用,又在五显庙张佃拨出谷二十石,归谢氏作为口食,其余归予收扌焉以作使用。”(《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6-1-161,光绪二十四年冬月十六日)[1]360

其它地方文献中也有“扌焉”字“(用升、斗、尺等)量”义的用例,可作“交扌焉”“收扌焉”“扌焉纳”等,举例如下。

《道光江北厅志》卷三:“各佃约内载明:无论年岁丰歉,租照原额收扌焉,不得短少。”[19]370

《重修成都县志》卷二:“岁收谷贰百零肆石,崇义桥市斗扌焉纳,共载粮贰两玖钱玖分。”[20]362

《光绪定远厅志》卷十三:“上楮河胡玉斗捐小姐硐买地一分,该地市斗交扌焉。”[21]523

注释

① 此处应为“卖”,原文中把“买”“卖”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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