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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养结合”背景下老年监护制度初探

2021-05-24安一丹黄启萍

南北桥 2021年24期
关键词:医养结合老年人

安一丹 黄启萍

【摘要】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十分严峻,“医养结合”模式已成为更多老年人的养老选择。“医养结合”的发展从根本上提高了老年养老质量,但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也需要跟随新模式的变化得到及时更新和完善。本文从老年人监护制度出发,发现当前“医养结合”模式下老年人监护制度主要存在概念界定不清、表达抽象、监护监督制度缺位等问题,需明确监护主体、完善监护方式、规范监护保障程序、健全老年人监护制度,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

【关键词】医养结合;老年人;监护制度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21.24.048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健康养老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在众多养老模式当中,“医养结合”成为越来越多老年人的选择。但在此模式下,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其个人意志如何能够充分体现,是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在充分尊重老年人自主权益前提下,提高医养结合机构的效率,保障老年人能安享晚年生活,需要从多个法理维度来进行探讨。

一、老年监护制度的具体内容

老年监护制度是指监督与保护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老年监护制度有本质上的区别。在老年监护制度规定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是可以通过签订监护协议来决定监护人的,可以确定当事人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意定监护人要履行的监护职责。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第二十六条中创造性地进行了老年监护制度的设定,在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第三十三条,进一步为老年人的意定监护提供了上位法支持,补充了老年人预先自我决定监护人的法律依据。至此,我国初步完成了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与意定监护相结合的成年监护制度,为人口老龄化的大趋势之下老年人自主权益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由于建立时间较短,再加之融入“医养结合”的养老背景,我国的老年监护制度尚有需完善之处。

二、“医养结合”背景下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必要性

(一)“医养结合”模式已成为新时代养老趋势

“医养结合”模式是指“传统养老模式+医疗保障元素”,在配有专业的医疗器械与专业的医疗工作人员的医疗场所进行健康管理、生活护理、护理治疗等医疗养老活动,是一种将医生治疗、专业护理与养老相结合的服务模式。

一方面,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近年来我国老年人口的比重逐年攀升。截至2020年11月1日,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约2.64亿,占总人口比18.7%,数据远高于联合国的标准线,可以看出我国老龄化形势已十分严峻。而且老年人身体素质远远不如年轻人,这也决定了老年人对医疗辅助的需求会越来越大,从目前老年人的照料护理服务状况来看,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持续上升,社区老龄服务需求旺盛,医疗辅助已成为老龄服务需求中的重要环节。另一方面,近几年国家出台的养老行业政策越来越多,“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产生与发展顺应了新时代的需求。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多处提到了关于老年人的养老问题,直接明确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

(二)“医养结合”模式下老年人监护制度仍存在漏洞

1.监护人权利仍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虽然《民法典》赋予了老年人意定监护的权利,但其第三十六条又列举了与被监护对象密切关联的一系列“组织”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享有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权,这些“社会组织”并没有明确的权限划分,而当其行使撤销权的时候,就会大大增加监护人的不确定性,甚至在一定条件下会影响监护人的权利行使。

2.对于老年人监护人的监督分工不明确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当中规定了一系列包含“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的社会组织可以对监护人进行监督,但此表达过于抽象,在实务中难以落实,也弱化了社会组织在老年人监护中的法律功能。老年监护是一项对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双重保障的制度,社会组织的专业化分工应当能够满足老年人监护的现实需求。在家庭监护缺位或者无助于提升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的窘境下,将社会资源充分融入老年监护制度有助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同时也能支持委托监护、意定监护、监护监督等规则的全面构建与完善。

3.监护种类及监护内容过于笼统

现行相关法律规则中只规定了可以对老年人进行意定监护,但是并未对监护种类和监护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此举虽然充分尊重了民法当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可以由老年人自主地进行监护内容选择,但是在实务过程当中容易产生授权不明晰的风险。

三、“医养结合”背景下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监护主体

根据实践,我国的“医养结合”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类:医疗机构设立的养老护理部门、在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场所、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社区卫生中心与辖区老年人家庭签订的合作协议。

1.家庭监护

在居家养老模式下,一般老年人的监护人都是其家人。按照《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适用的对象为老年人时,其配偶、父母可能因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不适宜作为监护人,可以看出老年人法定监护的自然人监护人范围非常狭窄。在实际生活中,对老年人能实行有效监护的近亲属仅包括就近居住的成年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而如果是老人自主意定其监护权人,则可以避免这个问题。但随着人口流动增速,经济、就业等压力,加剧了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年輕人对老年人家庭监护在老年人生活需求和生活质量改善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式微,因此探索家庭监护的替代性或补充性监护模式是当务之急。另外,有正当理由不能实际履行监护职责的子女可以申请家庭监护之外的监护形式。A6B2C344-989A-4D63-91CC-FBA79E04F414

2.社会监护

老年监护事务的社会化既是经济发展的趋势,又是社会分工精细化的必然结果。当老年人选择了除居家养老之外其他医养结合的方式时,监护权由相关组织和个人来承担可能更方面老人的生活决策。《民法典》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也都规定了“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承担监护人职责。这就认可了社会监护的法律地位。但同时应当对社会监护的主体加以限定,避免其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各类社会组织参与老年人监护的活力。在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将“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具体化为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疗养院、全国及地方老年协会,明确其性质、职责、权限、管辖机构等事宜,规定监护人有报酬请求权和定期向监督机关报告被监护人生活状况等义务,这样既整合了老年人组织的监护功能,又有助于老年人拥有优质的晚年生活,还可提高社会组织的资源利用率。

3.国家监护

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推行需要国家公权力的支持,同时也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介入老年人监护:首先,完善老年人监护立法。明确民政部门的监护职责以及监督社会监护职责履行的情况。其次,加强老年人监护的行政服务。建议将民政部门的监护职能下放至基层组织,如街道办、社区等,民政部门则侧重监督基层组织履职情况。对于老年被监护人应与其他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加以区分,在遵循合理顺位和限定条件等原则上选任有实际履行监护能力的个人或组织。对于失能、高龄、独居、空巢老人的监护人选任应在个案中动态把握,在家庭监护缺位时,充分运用社会监护、国家监护的优势保障特殊老年群体的权益。

(二)完善监护方式

意定监护的核心在于意思自治,老年人采取意定监护,就是其对自身权益如何安排作出的自我决定。现行法律应对意定监护人的资格、意定監护协议的一般条款、生效要件以及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分作出明确规范。

1.细化意定监护

《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关意定监护的条文都过于简略,极易造成法律适用和解释的不统一、不协调。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对于意定监护人,应当要求其保持高度注意义务,对被监护人“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应经辨识能力无障碍的被监护人同意;对日常生活行为的协助或处理应告知被监护人。其次,意定监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协议的方式达成,协议当中应详尽写明意定监护双方的所有监护意向,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具体情况、协定生效的时间、监护的主要事务、监护人向监督人的报告义务等,并经公证固定协议效力。此外,还应当明晰遗赠扶养协议与意定监护协议的区别。

2.增设委托监护

在“医养结合”模式下,委托监护其实很常见,譬如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康养中心、疗养院等组织临时居住就是典型的委托监护,而随着个人消费水平的提升和观念思维的转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会委托个人或社会组织照料其生活起居。因此,首先要总括委托监护的一般条款,为有庞大需求的社会监护提供法理支撑。其次,通过规则安排理顺被监护人、监护人、受托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为委托监护责任承担确立基础规定,审慎划分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

(三)规范监护保障程序

在我国对老年人监护需求日益旺盛之时,也就出现了无数的利益寻租可能,这将会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带来巨大风险。因此,在设立老年监护制度的同时确立体系化的监护监督制度极为必要。

1.确立监护监督

监督作为程序顺利运行的重要一环在任何制度中都不可或缺。《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所涉及的有监护人撤销权的一系列组织,本身执行的就是对监护人的监督职能,但因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化,导致在实务运行中可能出现一定的执法脱节。因此,建议采取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并行的监督模式,由民政部门来履行总的监督监护职能,同时由法院以审判作为兜底保障,这样既能充分保障老年人的人身权益,又能有效保护其财产权益。根据此设想,期待相关后续法律能够增加监护监督人的相关职权,譬如:监护监督人可要求监护人每月月底或固定期限报告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状况;当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时,监督监护人要协助被监护人提起诉讼,并报告法院。必要时,法院可依职权启动司法监护监督保护措施。

2.完善监护公示

公示是监护保障程序的另一重要砝码,可以为老年人合法权益增加一层保护“外衣”。意定监护的监护人是不确定的,是被监护人自我决定的结果,由公证机构实质审查被监护人行为作出的真实性进而出具的公证书公示是由意定监护的性质决定的,由于意定监护的相对性,应通过规范设计全面保护老年人的监护权益得以充分实现。可以将公证和登记作为意定监护发生法律效力的形式要件。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指导、督促监护人定期提交财产目录、履行监护行为报告义务等,上述机构、组织可以将不涉及被监护人和监护人隐私的部分进行网络公示或张贴公告。此外,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全面的老年人信息数据平台,并联动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共享数据、协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通过上述措施加以保障,相信在“医养结合”的背景下,老年人既可以拥有健康有序的养老环境,又可以不用担心生活会受到外来的法律风险,安享美好的晚年生活。

参考文献

[1]肖辉,肖蒙.养老机构中老年监护制度的适用与完善[J].治理现代化研究,2019(6):73-83.

[2]刘慧兰.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法律重审——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视角[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3(2):119-124.

[3]赵帆.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D].台大学,2021.

[4]张涛,罗吴宇.法国医养结合服务实践与思考[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18,25(4):130.A6B2C344-989A-4D63-91CC-FBA79E04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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