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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被罚是个转折点

2021-05-23

南风窗 2021年9期
关键词:反垄断支配行政处罚

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对阿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此前的4月6日则向阿里发出了《行政指导书》。处罚金额是阿里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的4%(法律规定最高可到10%),计182.28亿元。自从反垄断正式立法以来,这是最高的一笔罚单。

更重要的当然不是这个数字。阿里垄断案是中国平台经济发展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就在阿里被处罚之后,34家互联网平台也被要求在一个月内全面自检自查,逐项彻底整改,整改期过后再有强迫实施二选一等行为,“一律从重从严处罚”。

显然,以阿里被处罚为标志,中国的平台经济开始告别了“野蛮扩张”阶段,进入一个受到明确反垄断规制的“新阶段”。

由于各种戏剧性事件的发生,围绕阿里垄断案出现了“泛政治化”的解读。世界各国的反垄断当然都不纯然是技术问题,总是伴随着某种“政治氛围”。比如美国当年的反托拉斯的背后是镀金时代尖锐的社会矛盾。阿里被处罚后,人民日报的评论也指出,正是得益于主要为民营企业的一大批优秀平台企业共同努力,我国成为了公认的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较为领先的国家之一。推动平台经济发展,必须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把阿里被处罚和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联系起来,显然意味着是要警惕把大型民企的反垄断“泛政治化”,延伸到对民营经济地位的怀疑上。这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

但是,首先还是应当回到技术层面,也就是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法理论证。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法治化的反垄断让无论是监管者还是企业的行为边界更加清晰,更加有利于稳定各方面的预期。

具体到平台经济反垄断,要论证一个企业滥用市场支配行为,需要完整的逻辑链条,其基本框架和传统反垄断并无不同,但是,由于平台经济和传统经济相比,具有很多新的结构特点,因此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法理论述面临新的陌生领域。

比如,界定相关市场是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与线下零售商业服务是否视为同一相关商品市场,或者B2C和C2C两种不同的网络零售模式是否视为同一相关商品市场,就直接影响到相关市场的大小和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欧盟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实行会员制的网络销售企业也辩称实体书店和传统书商也能提供类似于会员制的优惠,因此自己并不享受优势,应当把整个图书市场界定为相关产品市场。欧盟委员会在裁决时采取了“销售方式测试法”,即集中在网络企业采取的与网络特征密切相关而实体市场难以替代的“远程销售”方式上,结果显然是坐在家中自由挑选海量的书籍,是传统书店面对面销售无法替代的,因此应被界定为一个独立的市场。

市场监管总局的行政处罚书同样从对替代关系的严密论证出发,把网络零售平台服务视为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这还只是完成了第一步。眾所周知,平台经济具有网络效应,运营者和消费者的集中度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其成败,并且,用户从平台企业的高集中度也得到不少好处。因此,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无法依靠单一的集中度就能够成立。行政处罚书从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市场控制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平台经营者对平台的依赖、相关市场的进入难度、在关联市场的优势等七个方面论证阿里的市场支配地位。针对阿里辩解的行业进入门槛已经大大降低,行政处罚书就指出,目前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获客成本逐年提高,潜在进入者达到临界规模的难度不断增大。

至于行政处罚书详细列举的阿里通过“二选一”限制和排除竞争的行为,早已经不是秘密,只不过在行政处罚书里得到了详细披露。比如,针对阿里辩解平台内经营者签订协议是自愿的,行政处罚书直截了当地指出,根据调查,大部分含有“二选一”内容的合作协议并非平台内经营者自愿签订。可以说,市场监管总局的调查结论形成了完整的逻辑链条,有理有据,为中国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树立了一个教科书式的标杆。

《行政指导书》提出,阿里要依法加大平台内数据和支付、应用等资源端口的开放力度,充分尊重用户选择权,不得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交易,促进跨平台互联互通和互操作。这是阿里被罚后续的一大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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