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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再添推动力

2021-05-21陈向国

节能与环保 2021年4期
关键词:调度发电情况

文 本刊记者 陈向国

近些年,促进清洁能源行业发展的好消息接连不断。

为深入贯彻《可再生能源法》,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求,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2021年3月17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简称“监管方案”)。

监管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督促有关地区和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清洁能源政策,监督检查清洁能源消纳目标任务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督促电网企业优化清洁能源并网接入和调度运行,实现清洁能源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规范清洁能源电力参与市场化交易,完善清洁能源消纳交易机制和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及时发现清洁能源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推动清洁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

监管方案政策依据非常全面

监管方案提出的开展本次综合监管行动政策依据非常全面,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而且包涵了近几年所有的相关文件。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 (发改能源〔2016〕62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及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 (国能发监管〔2017〕6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 (发改能源〔2017〕194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及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 (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

综合监管工作包含六方面内容

监管方案重点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发电企业落实清洁能源消纳目标任务、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网接入、优化调度、跨省区交易、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等情况开展监管。具体内容包含六个方面。

一是清洁能源消纳主要目标完成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包括202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弃水、弃风、弃光电量和弃电率情况,是否完成年度清洁能源消纳目标,是否完成重点任务。2021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洁能源消纳情况。

二是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情况。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开展情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编制情况,电网企业组织实施工作开展情况,超额消纳量和绿色证书交易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完成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辖区内承担消纳责任义务的市场主体是否完成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等。

三是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电网企业是否定期开展消纳能力研究论证,制定消纳方案;是否按规定及时出具并网接入意见;是否未及时建设接网工程;是否未及时按约定回购发电企业自建送出工程;是否按照规划和消纳能力合理安排项目并网时序。清洁能源发电项目是否存在未办理手续提前并网,是否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及执行情况如何;发电企业是否在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填报更新项目核准、开工、在建、并网、运行信息等。

四是清洁能源优化调度情况。包括电力调度机构是否落实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年度发电计划;电网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否进行有效的调度运行管理和检修计划管理,是否建立流域上下游信息共享和联合调度协调机制,是否存在因未开展流域水电联合优化调度导致弃水加剧情况;清洁能源项目是否按照规定有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和发电权交易等。

五是清洁能源跨省区交易消纳情况。包括省间清洁能源电力送电协议是否得到及时、有效执行;电力交易机构是否组织清洁能源发电企业积极参与跨省区电力市场化交易;受端省份是否存在限制外受电量规模的情况;送受端是否存在干预可再生能源报价和交易等情况;跨省区交易输电费用、网损、交易费用等收取依据、实际收取情况。

六是清洁能源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情况。包括电网企业是否有效执行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行相关规则;清洁能源发电企业是否公平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辅助服务费用结算是否及时、足额;是否存在市场成员严重违反相关规则,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造成影响等情况。

综合监管行动分四个阶段

本次综合监管工作安排分四个阶段进行。

3月至4月启动部署。国家能源局印发《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启动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各派出机构按照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启动辖区内相关工作。

5月至6月自查整改。各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围绕重点监管内容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整改落实。

7月至8月现场监管。在自查基础上,各派出机构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监管,视情况开展非现场、非接触监管。具备条件时,按照国家能源局《推广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开展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要突出重点、突出问题导向,避免形式主义,防止增加基层负担。对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9月至10月形成监管报告。各派出机构要形成专项监管报告,于9月底报送国家能源局。监管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清洁能源消纳基本情况、清洁能源消纳取得的成效、清洁能源消纳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发现问题已采取的措施、进一步规范清洁能源消纳的监管意见等。国家能源局于10月底前汇总形成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报告,适时按程序发布。

扎实开展确保清洁能源高效利用

本次综合监管以促进清洁能源高效利用为目标,相关地区和企业应严格落实,确保清洁能源得到高效利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一要切实加强工作统筹。各派出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监管内容和措施,扎实开展相关监管工作。加强与局机关沟通联系,及时报送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反映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要加强工作协同配合。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派出机构开展工作,并协助组织辖区内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及时开展自查和现场监管,认真做好问题整改,客观分析清洁能源消纳实施成效和存在困难,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各单位要突出工作重点,针对清洁能源问题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事项开展监管,推动清洁能源消纳政策得到有效实施,确保清洁能源得到高效利用。国家能源局将适时组织相关司、第三方机构专家赴部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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