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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结案指标美容” 诱发年终立案难

2021-05-19张智全

浙江人大 2021年1期
关键词:登记制结案立案

张智全

全国法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切实保证及时立案专项工作部署会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以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强调,要扎实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决不允许为了追求年终结案率、诉前调解率等变相不立案,决不允许搞“结案指标美容”,坚决防止“立案难”问题回潮,坚决杜绝年底不立案,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

当事人立案难,尤其是年末立案难,曾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掣肘法院司法为民的一个瓶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启动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有案必立”已成为各级法院的标配,有效缓解了当事人的立案难。然而,随着各级法院结案率、诉前调解率等考核指标的相继推出,不少中基层法院在考核指挥棒的压力下,不自觉地把年终暂缓立案作为“美容”绩效的法宝,以致年终暂缓立案成了不少中基层法院约定俗成的内部规则而饱受诟病。

部分中基层法院年终人为控制立案,主要目的是以此减少作为分母的收案数,从而避免因案件新立来不及审结而影响当年的结案率。部分中基层法院的这种做法,主要原因之一是为了缓解年终结案率考核的压力。我国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各类案件的法定结案时限,案件的审结似乎只要不超过法定时限即可,但从优化司法资源、避免突擊结案、确保案件审理进度均衡发展和规范内部管理的角度来考量,年终结案率考核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毕竟,年终结案率能直观说明一个法院和一个法官全年审判任务完成情况,也有助于强化法院内部管理的数据化和标准化。

尽管年终结案率考核制度是导致立案难的直接推手,但该项制度本身并没有问题,关键是如何对其优化设计,让其扬长避短回归本职定位。因此,要彻底解决部分中基层法院年终立案难问题,就应坚持问题导向,从顶层设计上对年终结案率考核机制予以优化,坚决把一些有可能增加当事人诉累、诱导法院追求“数据美容”的不科学不合理因素排除在外。

对此,各级法院应从构建科学合理司法绩效考核机制的高度出发,坚持既能均衡年终结案率、法定期限内结案率等权重系数,又能保证案件质量和裁判结果公平公正的思路,结合客观实际,对年终结案率考核指标全方位地予以重新设计。同时,进一步加大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力度,严肃责任追究。如此多措并举,才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年终结案率考评滑向对某一指标的盲目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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