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液化石油气钢瓶现状及隐患分析
2021-05-19胡卫朋陈国华苏凤燕徐远亮白才串
胡卫朋 陈国华 苏凤燕 徐远亮 白才串
(1.广西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桂林分院 广西桂林 541004;2.广西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玉林分院 广西玉林 537000)
0 引言
液化石油气钢瓶作为盛装易燃易爆、有腐蚀性[1]介质的特种设备,其应用日益广泛,深入到居民生活和工业生产的各个方面[2]。液化石油气钢瓶具有极大的火灾危险性,其爆炸、泄漏燃烧等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其安全使用、定期检验和监督管理十分重要[3]。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都将气瓶的安全监管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各地安委会也发文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责任,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和燃气经营点实施专项检查,排查违法使用超期气瓶、报废气瓶等不良行为,同时要求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严格实施钢瓶检验。因此研究某市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现状并进行隐患分析,探索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监管办法,对于减少液化石油气钢瓶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 某市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情况
1.1 检验数量统计
按照《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8334—2011)[4]的要求,在用的YSP118和YSP118-Ⅱ型钢瓶自制造日期起每3年检验一次,其他型号钢瓶自制造日期起至第3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3次检验的有效期为3年。《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2006)实施前的钢瓶设计使用寿命为15年,实施后的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南方某市液化石油气钢瓶保有量为110多万只,该市近5年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数量统计如表1所示,变化曲线如图1所示。可以看出,2015年以来,该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量在经历了2016年的峰值之后逐渐趋于平缓。2015年为10.3万只,迅速上升到2016年的18.4万只,达到近5年来的峰值之后迅速减少,至2017年的11.6万只,之后又逐渐回升,到2018年达到15.1万只,2019年为13.9万只,变化逐渐趋于平缓。该地市范围内某县级市是全国中小城市综合实力百强县,其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数量超过13万只,占该地级市的11.8%,但是从表1和图1来看,其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数量却很少,2015年仅为2 619只,之后逐年下降,到2019年降为0。
图1 近5年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数量变化趋势
表1 近5年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数量统计 只
1.2 数据分析
根据统计数据,查阅监管部门和检验机构相关资料,对该市近5年来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数量的波动和分布情况分析如下:
(1)2016年检瓶量达到18.4万只的峰值,主要原因是当年新成立的某市行业协会对全市超期钢瓶进行了排查,大量超期未检钢瓶被迫送检。2017年行业协会统一提高气价至远超周边地区,造成气瓶大量外流,这些钢瓶的检验情况无法得知,同年检瓶量回落至11.6万只。
(2)2018年以后检瓶量逐渐回升,各气站充装价格在高位稳定,居民逐渐适应了该价位,充装量相对稳定,检瓶量回升到15.1万只,但仍然低于2016年的峰值,至2019年的13.9万只,相比2018年稍有回落,同比下降7.6%,但整体趋于稳定。主要原因是由于GB 5842—2006的实施,钢瓶的设计使用年限从15年降到最长不超过12年,钢瓶比以前提早报废更换新瓶,其次是受到近年来城镇管道燃气供气普及率上升的影响。
(3)拥有13万只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某县级市钢瓶检验数量却很少,2015年仅为2 619只,之后逐年下降,到2019年降为0。分析其原因,一方面是充装单位被当地不正当势力垄断,阻挠钢瓶正常送检,严重影响液化石油气钢瓶正常定期检验秩序;另一方面是当地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执法疲软。
(4)液化石油气钢瓶保有量为110多万只,根据使用寿命和检验周期计算,每年钢瓶定期检验的数量约18.5~19万只,但是近5年检验数量统计一直达不到这个数量,每年有约4.5万只钢瓶超期未检仍在使用,其中有2.5万只分布在某县级市,有2万只分散在监管薄弱的其他几个县域,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
2 报废钢瓶的处理
GB 5842—2006实施前的钢瓶设计使用寿命为15年,实施后制造单位承诺的气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在通过安全评定合格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最长不超过一个定期检验周期,即一共不超过12年。超过使用年限和检验不合格的报废钢瓶由检验机构负责破坏处理,处理方式为压扁或瓶体解体,不得采用钻孔或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进行处理,以免报废钢瓶被重新使用[4]。按照钢瓶实际保有量110万只计算,该市每年因使用年限要报废的钢瓶约8~9万只。根据该市检验机构的数据,因检验不合格判废的气瓶约占检验总量的2%~5%,按3.5%的判废率和每年检验14万只钢瓶计算,每年因检验不合格判废的钢瓶数量约4 900只。但是由于气瓶产权属于充装站或个人,气瓶充装单位常以此为由拒绝将超期报废和检验判废的钢瓶作报废处理,而是统一收回后卖给废旧公司,一个完整的废旧钢瓶比做破坏处理的钢瓶卖的价钱高很多。该市监管部门会不定期查处报废钢瓶进行集中处理,但平均每年也不超过3万只,也就是说,每年还有约6万只超期报废或者检验判废的钢瓶流入市场,留有巨大的安全隐患。
3 隐患分析
(1)根据该市检验机构的统计数据,通过定期检验能发现98%以上的瓶体穿孔、严重腐蚀、瓶阀泄漏[5]等危害性大的缺陷,从而防止绝大部分气瓶爆炸、泄漏燃烧等事故的发生。结合该市在合格有效期内的钢瓶定期检验判废率为2%~5%,对于超期未检但仍在使用的钢瓶,其检验判废率必然高于这个范围,即使按5%计算,4.5万只超期服役的钢瓶中也应有2 250只带有严重缺陷本该判废,这些存在严重缺陷的钢瓶继续使用,发生事故的风险非常高。
(2)本该报废的钢瓶有些被直接改造翻新使用,不但违反相关法规,而且风险隐患巨大[6-8]。这些报废钢瓶多在废旧厂里被私自处理做成各种烤火炉或烧饭炉等民间用具,随后在南方农贸市场上大量出售。这些超期报废或者检验判废的钢瓶内常存有一定数量的残液残气,在制作这些火炉时,任何自行倒残、切割或气割的行为都是极其危险的。
4 结论
液化石油气钢瓶由产权单位自行送至检验机构定期检验,该市有4.5万只液化石油气钢瓶超期未检而继续使用,给当地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同时暴露了当地相关部门监管方面的弱点。现有相关法规虽然规定了报废气瓶应由气瓶检验机构进行破坏性处理,但尚未出台具体的报废气瓶回收管理办法,导致大量报废钢瓶得不到正规的处理和回收。该市每年约有6万只超期报废或者检验判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未进行集中破坏处理而流入市场,严重影响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加强对报废气瓶、超期未检气瓶的重点检查,督促气瓶充装单位及时将报废气瓶送至气瓶检验机构进行破坏性报废处理。严禁私自对报废气瓶进行修理、改造和翻新,不得将未做破坏处理的报废气瓶直接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加快制定报废气瓶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规范气瓶的报废处理流程;鼓励充装单位与持证的气瓶制造单位订立协议,由气瓶制造单位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将已破坏处理的报废气瓶折价回收,确保其不再流入市场。
(3)进一步落实气瓶充装和检验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充装单位定期送检+气瓶检验机构及时报告检验信息”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引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鼓励气瓶行业主动引入电子标签安全监管模式。
(4)加大气瓶监管执法检查的频次与力度,保持严正执法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不正当势力破坏钢瓶定期检验秩序的违法行为。
(5)推行气瓶监管质量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加强与市、县信用办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将企业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反馈,并协助信用办在辖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和纳入质量诚信体系。
(6)要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宣传媒体,结合质量月、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向气瓶充装单位、餐饮单位和广大用气居民宣传气瓶安全知识和相关法规,普及液化石油气钢瓶标识的辨识方法,杜绝使用超期气瓶和报废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