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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督”还是“搭便车”:自然人大股东如何影响企业专利质量

2021-05-19范瀚文曾繁华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21年10期
关键词:股东专利变量

范瀚文,曾繁华

(1.山西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山西 太原030006;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3.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部,湖北 武汉 430083)

0 引言

创新不仅是企业保持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基础,而且是推动宏观经济实现高质量增长的动力,促进企业创新成为日益重要的经济问题。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专利的主要申请者是企业,而专利作为创新研发的重要成果与知识产权,自然成为企业创新评价的重要依据。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颁布以来,国内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快速增长,国际专利申请量也于2019年超过美国跃居榜首。如果从数量上看,中国历年知识产权创造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然而,专利数量上的“第一”并没有给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乃至产业转型升级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带来应有的提升效果[1]。因此,研究企业专利质量及其影响因素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国内外媒体对中国专利质量的质疑是从怀疑专利发展战略和资助政策导致“创新假象”开始的,引发了众多学者对政府主导的专利激励政策效果进行探究。龙小宁和王俊[2]发现,中国以税收优惠为主的专利激励政策导致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激增,但企业专利平均质量显著下降。类似地,中国各省级政府针对专利申请到授权各环节费用的资助奖励政策,也对企业申请的专利质量产生了负向影响,好在专利审查机制能够对低质量专利加以识别[3]。针对企业的政府补贴不仅能够增加企业专利数量,还能够持续提升企业专利质量[4]。同样,针对企业个体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有利于企业专利质量提升[5]。由此,有些研究开始关注如何提升企业专利质量。张军荣[6]发现,相比于封闭式创新,基于合作开发的开放式创新更有助于提升企业专利质量。细分企业规模研究表明,大企业独立研发能够显著提升专利质量,中小企业适合采用产学合作方式[7]。海外并购引起的知识整合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并购后企业专利质量提高(李飞等,2019)。

相比于外部政策环境,企业内部治理因素更为重要。尽管公司治理能够决定企业研发和创新活动成效,但鲜有文献从公司治理角度深入探究企业专利质量影响因素。从企业内部治理看,专利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创新活动参与者的努力,而这与大股东监督代理人的意愿息息相关。随着民营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自然人成为大股东并参与到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中国上市公司多元股权结构中,为公司发展贡献了重要治理力量[8]。与国外研究中常将个人股东视为单纯逐利性投资者的假设不同,现实中中国的自然人大股东往往还承担一定的企业家职能。因此,应给予自然人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足够的关注。当自然人成为大股东时,他们以自己的全部出资额承担风险,希望得到相应的回报,因而具有足够的动机监督代理人在创新活动中的行为。由此引发如下问题:自然人大股东能否促进企业专利质量提高?如果可以,其以何种机制作用于专利质量?

与既有文献相比,本文可能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针对目前企业专利质量测算方法存在的不足,本文构建新的测算方法予以修正。第二,针对中国上市公司广泛存在的自然人大股东现象,本文细致考察了自然人大股东对企业专利质量的影响以及在不同类型企业中自然人大股东的作用差异性,阐述自然人大股东在中国情境下为何存在“强监督”和“搭便车”的角色转换。第三,本研究具有较强的政策含义,在充分肯定自然人大股东治理贡献的同时,也为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提供了相应的启示。

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企业专利质量是创新活动中各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相比于生产经营,企业创新周期长、风险高、结果难以预料、投入人力资本密集且具有明显的个体异质性,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不仅提高了监督难度,而且增加了代理成本[9]。监督力度不足将直接导致企业创新低效率,从而降低专利质量。一方面,创新管理者即经理人从企业高质量创新成功所带来的长远利益中获利有限,面临较高的失败风险和相应的惩罚。由此,在制定创新战略和决策时,经理人可能出于自利动机选择更容易成功且短期内获益的项目,通过低质量专利的大量产出换取“表面业绩”。另一方面,创新实践者即研发人员可能降低工作努力程度和目标追求,把创新失败归因于创新本身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或者始终进行较容易实现的渐进性创新而不愿深入开展更复杂困难的工作。

尽管大股东尤其是多个大股东的股权结构有助于创新活动监督强度提高已经成为共识[10],然而大股东的性质不同可能会带来不同的监督效果,对此现有研究鲜有考虑。现实中股东并不是纯粹的“经济人”,同时还是“社会人”和“复杂人”,具有追求经济利益之外的其他人性特征(关鑫、齐晓飞,2015)。如果大股东的性质并非自然人,其实际监督行为必须由某些自然人代理完成,则存在大股东本身与作为其代理人的自然人在人性特征下利益以及效用最大化方向不一致的可能。这增加了代理成本,导致不同的监督力度与方式产生,最终影响企业专利质量。与其它性质的股东相比,同等条件下自然人大股东不仅具有最少的代理层级,通过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减少该公司控制链条层级,避免现金流权分散,而且能够使其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得到最大程度的对应,从而降低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的可能性。由于现金流权是参与企业盈利分配的权利,拥有现金流权即承担企业创新成败、专利质量好坏带来的利益变动风险[11]。因此,自然人大股东的控制权背后有相应的风险,后者迫使其对使用权力的后果负责,因而自然人大股东有动机对代理人实施强监督。

股东的人性特征决定监督行为。作为“经济人”,自然人大股东主要基于持股份额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这与通过高质量专利提升企业价值的创新目标具有一致性(冯根福、温军,2008)。由于个人财富规模有限,持有某个公司的股票份额往往占据了自然人大股东个人财富的很大比例,不能很好地分散风险。因此,他们有充足的激励确保代理人行为监督的有效性[12]。既然具有相同的利益目标和监督实施愿望,那么自然人大股东们就更容易在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上形成利益共同体[13],其整体的壮大强化了监督能力。作为“社会人”,自然人大股东并非是孤立存在的决策个体,他们之间存在情感交换并希望得到他人信任,利益的一致性促进了个人层面的信息交流,有助于降低监督成本,优化监督方式,从而提高监督的有效性。作为“复杂人”,自然人大股东在经济利益之外还存在工作被他人肯定,进而得到尊重、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创新的特性意味着创新者的努力程度难以被观测,创新成果难以评价,因而创新监督成本非常之高[14]。上述情况下,自然人大股东往往更具有在监督过程上“亲力亲为”的责任心和成就感,过程导向而非结果导向的监督会降低创新投机,从而有助于企业专利质量提高。

经理人与研发人员是企业创新活动中最重要的人力资源[15],自然人大股东促进企业专利质量提升主要是通过加强对这两类代理人的监督实现的。一方面,自然人大股东加强对创新管理者即经理人的监督,增加对经理人权力的约束。要解决经理人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监督者就必须保持独立性[16],可以通过解聘方式惩罚治理不善的经理人,对其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形成约束力[17]。董事会有时缺乏独立性,比如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时经理人权力提升,受到的监督减弱[18],此时自然人大股东的监督能起到弥补作用。作为直接利益相关者,自然人大股东基于“经济人”的人性特征对经理人在创新活动中的自利行为具有限制和矫正动机,抑制经理人控制权下投机性创新策略与机会主义行为,从而有利于企业专利质量提高。另一方面,自然人大股东加强对创新实践者即研发人员的监督,提升了其工作努力程度。处于较低监督力度下的研发人员通过偷懒者效应和组织公平效应两种渠道降低创新产出质量(王珏、祝继高,2018)。创新活动的特点决定了监督难度,给予研发人员在工作中偷懒和懈怠也不会被发现而遭到解雇的侥幸心理会降低其努力程度[19]。部分偷懒者没有受到惩罚会使团队中其他成员感到不公平,从而降低整个团队的努力程度。作为“社会人”和“复杂人”,自然人大股东乐于付出时间和努力提高组织沟通质量,这不仅有利于企业运营信息获取,而且实现了高强度人力资源管理[20]。在上述条件下,研发人员能够更好地感知企业竞争压力和自身面临的失业威胁,将实质性努力工作作为理性选择,对企业专利质量具有促进作用。综上所述,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自然人大股东能够促进企业专利质量提升。

产权性质是影响自然人大股东对企业专利质量提升作用的重要因素。与民营企业单纯追求利润或市场价值最大化不同,国有企业具有促进经济增长和稳定地区就业的多重目标,这意味着在国企无论是经理人还是员工都难以被监督[21]。一方面,在国有股东一股独大的控制力和权威下,国企经理人主要面对的是各项政府考核指标。结果导向型的评价方式导致国企经理人为了控制失败风险而有意降低创新活动难度,倾向于追求专利数量而非专利质量。与此同时,承担社会稳定的责任决定了国有企业不得不保持一定的冗员率。因此,从人力资源管理上对员工进行约束和监督难以奏效。另一方面,相对于民营经济,国有经济具有更高的垄断性,可凭借上游行业的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轻易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王永进、刘灿雷,2016),无需依靠专利质量提升获得技术垄断利润。而且,受到政府扶持的国有企业即使运营效率低下也难以被市场机制直接淘汰,从而削弱了其他股东监督的动力。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大股东的人性特征导致其行为可能由“强监督”转向“搭便车”。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2:自然人大股东对企业专利质量的促进作用存在于民营企业而非国有企业中。

政治关联也是影响自然人大股东对企业专利质量提升作用的重要因素。凭借高质量专利带来的技术优势,产品竞争力本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但由于目前市场经济法治制度仍不健全,政治关联成为企业为获利而寻求的替代路径。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不仅竞相发展当地经济,也获得了更大的经济资源配置自主权。这种经济资源流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因而企业具有建立政治关联的强烈动机(党力等,2015)。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更容易突破行业进入壁垒,获取廉价土地、低息银行资金以及额外的政府补贴,甚至直接取得政府订单,这本身构成了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一部分,对通过提升专利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努力具有替代作用。在地方政府扶持下,企业即使不具备产品技术优势也可以维持生存甚至取得良好的绩效,降低市场竞争压力。因此,在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中,自然人大股东所承担的风险被转移,降低了创新活动监督动力和强度,更乐于在这种寻租式盈利模式中“搭便车”。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3:自然人大股东对企业专利质量的促进作用存在于不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而非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中。

2 研究设计

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2007—2016年中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选择2007年为样本起点是因为多数企业研发支出数据从2007年才开始披露。为更好地反映企业专利质量的真实水平,本文选择实际授权的发明专利作为样本,数据时间跨度为2007—2018年。由于一项发明专利从申请到获得授权通常需要经过两年左右的时间,为避免遗漏,将授权日的专利信息整合成公司—申请年观测值后,选择观测年份为2007—2016年。本文通过对照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手工识别自然人大股东,企业授权专利和员工人数数据来自于CCER数据库,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公司治理数据主要来自CSMAR数据库,研发支出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借鉴已有研究的做法,本文对原始数据进行如下筛选:①剔除金融行业的样本公司;②剔除ST处理的样本公司;③剔除主要变量严重缺失的样本公司。最终得到19 733个样本观测值。为降低极端异常值的影响,本文对连续变量在1%和99%的水平上进行Winsorize缩尾处理。

2.2 企业专利质量度量

企业专利质量度量是创新研究的难点,测算方法既要体现专利对实现技术垄断的贡献性,还要满足专利之间的可比性。近年来,被广泛应用的知识宽度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视角[3,4]。知识宽度法通过度量专利内所包含知识的复杂性和广泛性反映专利质量:一方面,专利作为创新知识载体,其内含知识越复杂表明仿制该专利产品的难度越大,带来的技术垄断可能越显著;另一方面,直接使用专利本身的信息测算专利质量可以减少外部因素干扰,使测度结果之间具有较好的可比性。既有文献多基于专利IPC分类号大组层面的赫芬达尔指数进行测算,即Qualityhhi=1-∑α2。其中,α表示专利分类号中各大组分类所占比重,该指数越大表明所用知识宽度越大,专利质量越高。然而,使用赫芬达尔指数计算知识宽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即其对于既有大组层面知识的增加并非是单调递增的。例如,一项专利共有两个分类号A01B02/00、A02B13/00,其知识宽度用赫芬达尔指数法计算为0.50。而一项分类号为A01B02/00、A02B13/00、A01B02/10的专利,其知识宽度反而下降为0.44,这会对专利质量分析造成一定的偏误,需要进一步修正和改进。

本文沿袭赫芬达尔指数法的思路,认为同一大组内知识差别较小,赋予IPC分类号中新增大组比既有大组更高的权重,提出一种新的测算方法为:Quality=α+(β-α)/β。其中,α为专利IPC分类号中大组类别数,β为大组总数。若一项专利B的分类号相比于专利A,包含的大组类别增加m,大组总数增加n,则专利B的知识宽度相比专利A的增量为:ΔQuality=QualityB-QualityA=(α+m)+[(β+n)-(α+m)]/(β+n)-[α+(β-α)/β]=[mβ(β+n-1)+nα]/[(β+n)β]。由于β≥α≥1且n≥m≥0,故ΔQuality≥0。例如,一项分类号为A01B02/00的专利A,其大组类别数为1,大组总数为1,知识宽度为1。而一项分类号为A01B02/00、A02B13/00、A01B02/10的专利B,其大组类别数为2,大组总数为3。那么专利B相比专利A大组类别增加1,大组总数增加2,知识宽度为2.33,知识宽度增加了1.33。根据公式可知,该方法弥补了赫芬达尔指数法的缺陷,对既有大组分类知识的增加保持了良好的单调递增性,且权重分配使新增大组分类带来的知识复杂度提升能够更显著地体现在专利质量中。

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3类,而后两种相对容易获得授权,所体现的自主创新能力较低,能够带来的技术垄断也较弱,不能很好地从知识复杂度方面反映企业真实专利质量。因此,本文选取实际授权的发明专利信息,将授权日的专利信息整合至申请日以反映企业申请当年专利的真实质量。在计算专利层面的知识宽度之后,采用取平均值方法将信息加总到企业层面。

2.3 主要实证模型与变量定义

本文主要研究自然人大股东对企业专利质量的影响,为检验H1,构建如下回归模型。

Qualityi,t+1=β0+β1Indivi,t+γControlsi,t+λi+δt+ηind+εi,t

(1)

其中,Quality为采用平均值法加总得到的企业专利质量,考虑到其它变量对专利质量影响的滞后性,将该变量前置一期。Indiv为自然人大股东变量,分别用前十大股东中自然人股东的总数(Indiv1)以及持股比例和(Indiv2)表示。Controls为一系列控制变量。当回归系数β1显著为正时,表明自然人大股东能够促进企业专利质量提高。

借鉴已有文献[3,5],本文选择以下控制变量:研发投入(RD),为企业研发支出与营业收入之比;政府补助(Sub),以政府补助的自然对数表示;企业规模(Size),企业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资产负债率(Lev),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资产收益率(ROA),净利润与总资产之比;固定资产比例(Fix),固定资产净额与总资产之比;现金持有水平(Cash),现金流量净额与总资产之比;营业收入增长率(Growth),本年减上年营业收入差额与上年营业收入之比;企业年龄(Age),当年年份与企业成立年份之差;股权结构(Stru),前十位大股东持股比例和;股权集中度(Shrhfd),前十位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和。

此外,用于稳健性检验和进一步研究的其它变量包括:采用中位数法加总的企业专利质量(Qualitymedian);基于赫芬达尔指数法测度专利知识宽度并通过均值法加总得到的企业专利质量(Qualityhhi);以持股5%以上作为大股东标准构建的自然人大股东数量变量(Indiv3)和持股总量变量(Indiv4);市值(Marketvalue),上市公司市值的自然对数;申请发明专利数(Apply),以百件为单位;两职合一(Dual),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时取“1”,否则取“0”;企业员工增长率(Staff),本年减上年员工数差额与上年员工数之比。

2.4 描述性统计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1。企业专利质量的样本量为7 990,仅占全部样本的40.49%,说明成功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数量仍然较少。专利质量的最小值为1.000,最大值为11.267,说明各企业之间专利质量的差异性很大。企业专利质量中位数为1.781,低于平均值2.092,表明大部分企业的专利质量低于样本均值,即大部分企业即使获得了专利授权,专利质量也普遍不高。前十大股东中自然人股东个数的均值为3.615,说明自然人大股东在上市公司中广泛存在,而持股比例和的平均值为12.310,最大值达到89.900,表明自然人大股东可能在不少上市公司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表1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

3 实证结果与分析

3.1 自然人大股东与企业专利质量

本文采用模型(1)检验自然人大股东对企业专利质量的影响,固定效应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由列(1)的回归结果可知,自然人大股东总数(Indiv1)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表明平均而言,自然人大股东数量越多,企业专利质量水平就越高。列(2)中自然人大股东持股总量(Indiv2)的回归系数也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自然人大股东持股总量越多,企业专利质量就越高。综上,H1初步得到验证。在控制变量上,政府补助(Sub)与企业专利质量显著正相关,表明政府补助通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以及提供激励对专利质量起促进作用。现金持有水平(Cash)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说明上市公司提升专利质量的主动意识不强,提升动力很大程度上可能来源于市场倒逼。

对于专利质量加总到企业层面的方法,除平均值法外,本文使用中位数法进行加总,回归结果如表2第(3)、(4)列所示。从检验结果看,Indiv1、Indiv2的回归系数分别在10%和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进一步证实了H1。为避免本文知识宽度法测算方式的偶然性,采用现有文献基于赫芬达尔指数方法测度专利知识宽度,并通过均值法加总得到企业专利质量,回归结果如表2第(5)和(6)列所示。可以发现,Indiv1和Indiv2的回归系数仍然高度显著为正,支持研究结论。此外,为兼顾根据持股比例判定大股东的标准,借鉴Bharath等[22]的方式,将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视为大股东。由此,构建新的自然人大股东数量变量(Indiv3)和持股总量变量(Indiv4),回归结果如表2第(7)、(8)列所示。可以发现,两者回归系数分别在5%和1%水平上显著为正,同样支持研究结论。

3.2 基于企业异质性的分组检验

(1)上市公司不同产权性质的分组比较。产权性质是影响自然人大股东行动的重要因素,表3前4列报告了当上市公司分别属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时,自然人大股东对企业专利质量的作用差异。结果显示,自然人大股东变量在国有企业组的回归系数不显著,而在民营企业组显著为正。这表明在国有企业中,自然人大股东的角色由“强监督”转变为“搭便车”,对企业专利质量不具有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民营企业中,证实了H2。

(2)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政治关联的分组比较。政治关联也是影响自然人大股东行为的重要因素,本文借鉴党力等的研究成果,将董事、监事、高管具有从政经历视为上市公司具有政治关联。表3后4列报告了当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政治关联时,自然人大股东对企业专利质量提升的作用差异。可以发现,自然人大股东数量和持股总量两个变量的回归系数在有政治关联组中均不显著,而在无政治关联组中均显著为正。这意味着在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中,自然人大股东未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转而“搭便车”,因而H3得到验证。

表2 自然人大股东与企业专利质量

3.3 稳健性检验

(1)Heckman两阶段模型。本文选择实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样本分析专利质量,可能存在样本自选择问题,因而采用Heckman两阶段模型进行检验。在第一阶段的Probit回归模型中,被解释变量设置为是否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虚拟变量,如果是则取“1”,否则取“0”。将该虚拟变量的前置一期作为被解释变量,并将其当期值补充到解释变量中进行回归,利用回归结果计算逆米尔斯比(IMR)。将IMR代入第二阶段模型进行回归,第二阶段结果如表4第(1)、(2)列所示。可以发现,IMR的回归系数并不显著,说明不存在显著的自选择问题。Indiv1和Indiv2的回归系数依然显著为正,本文主要结论未发生改变。

(2)工具变量法。由于被解释变量前置一期,反向因果问题并不严重,但可能存在遗漏变量导致的内生性问题,因而构建工具变量回归。采用样本公司注册地所在城市存在自然人大股东的上市公司所占比例作为自然人大股东的工具变量,该工具变量反映了当地自然人大额出资入股的广泛程度,与单个公司自然人大股东的数量及持股总量密切相关。该工具变量作为反映公司注册地所在城市资本来源构成的变量,并不影响反映实际经营决策结果的企业专利质量。使用工具变量法的回归结果如表4第(3)、(4)列所示,自然人大股东数量以及持股总量均与企业专利质量正相关,研究结论稳健。

表3 自然人大股东与企业专利质量:分组检验结果

(3)其它稳健性检验。以上稳健性检验均建立在通过知识宽度法测度企业专利质量的基础上,可能存在方法上的局限性。市场作为最客观的检验者,市场价值包含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信息,因而企业专利质量的差异性能够直接体现在上市公司市场价值变动上。因此,本文通过上市公司市值对企业公布的申请专利信息的反应间接考察企业专利质量,构建如下调节效应模型。

Marketvaluei,t+1=β0+β1Indivi,t×Applyi,t+1+β2Indivi,t+β3Applyi,t+1+γControlsi,t+λi+δt+ηind+εi,t

(2)

其中,Marketvalue为上市公司市值的自然对数,Apply是企业申请发明专利数(百件),考虑到其它变量影响的滞后性,均前置一期。当交互项的回归系数β1显著为正时,表明自然人大股东数量和持股总量越多,专利申请量的增加对市值增长促进作用越强,间接证明自然人大股东可以促进企业专利质量提高。回归结果如表4第(5)、(6)列所示,交互项的系数分别在1%和5%水平上显著为正,再次验证了主要结论。

4 进一步研究

4.1 对创新管理者的监督与企业专利质量

自然人大股东可能通过加强对经理人的监督,进而抑制其控制权下的投机性创新策略与机会主义行为,这种对经理权力的约束和矫正促进了企业专利质量提高。为检验该影响机制,本文在模型(1)的基础上引入了两职合一的虚拟变量(Dual,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时取1否则取0)及其与自然人大股东的交互项。如果Dual与Indiv交互项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在经理人权力更大更难以监督的情况下,自然人大股东的监督更能够发挥矫正作用。回归结果如表5第(1)、(2)列所示,自然人大股东与两职合一的交互项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自然人大股东确实通过加强对经理人的监督促进企业专利质量提升。

表4 自然人大股东与企业专利质量:稳健性检验

4.2 对创新实践者的监督与企业专利质量

企业专利质量提升与全体研发人员素质和努力程度密不可分。自然人大股东对研发人员的监督是依靠高强度的人力资源管理实现的,这使得研发人员切实感受到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以及自身面临的失业威胁,从而提高工作努力程度,促进企业专利质量提高。本文采用中介效应模型检验上述影响机制,以企业员工增长率(Staff,本年减上年员工数差额与上年员工数之比)表示人力资源管理强度并将其前置一期作为中介变量。中介效应的第一步检验在前文中已经验证,后两步检验结果如表5后4列所示。第(3)列和第(5)列显示,自然人大股东显著降低了员工增长率,而第(4)列和第(6)列显示,宽松的员工数量增长不利于企业专利质量提升。由此可知,自然人大股东通过加强对研发人员的监督促进专利质量提升。

5 结论与启示

5.1 研究结论

随着民营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自然人成为大股东并参与到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中国上市公司多元股权结构中,为公司治理贡献了重要力量。针对基于赫芬达尔指数测算知识宽度方法的不足之处,本文采用修正其缺陷的知识宽度法测算企业专利质量,并以2007—2016年中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自然人大股东对企业专利质量的影响以及在不同类型企业中其作用的差异性。结果表明:①作为“强力监督者”,自然人大股东能够促进企业专利质量提高;②因为自然人大股东的角色会由“强监督”转为“搭便车”,所以这种促进作用在国有企业和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中并不存在;③自然人大股东对企业专利质量的促进作用是通过加强对经理人和研发人员的监督、减少其控制权下投机性创新策略,以及提升其工作努力程度实现的。

5.2 启示与建议

(1)在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建立之前,自然人大股东在上市公司内部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承担风险的创新活动方面。这意味着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经济制度,注重保护私人产权,提升自然人大股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与通过提升专利质量实现企业长期业绩目标的一致性,促使自然人大股东更好地发挥企业家职能,推动企业依靠高质量专利实现高质量发展。

表5 自然人大股东与企业专利质量:进一步研究

(2)由于外部治理因素不足,如市场化程度较低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自然人大股东依然有条件并乐于选择搭上行政垄断和寻租式盈利的便车,而不愿追求技术垄断带来的长远盈利。因此,应该进一步优化企业外部治理环境,提高市场化程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维持各类企业在资源享受与市场竞争中的平等地位,从而促进专利质量提升。

(3)在创新活动中,相对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经理人和员工更难以被有效监督。因此,国有企业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和市场化经营机制,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利,更好地发挥自然人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作用,从而有效提升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创新能力。

5.3 研究不足与展望

结合本文研究结论,有两方面的内容值得继续关注。第一,本文测算企业专利质量是建立在知识宽度法的基础上,但这只是基于专利所包含知识的复杂性和广泛性的测算视角,必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未来需对专利质量构建进行多方面、多角度的测算,从而更全面地分析专利质量影响因素及其经济贡献。第二,本研究没有更细致地分析自然人大股东的异质性可能带来的不同影响。作为目前在中国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角色,自然人大股东的治理作用和机制还需要更多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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